部令第37号
关于废止《环境信访办法》的决定
关于印发《生态环境信访工作办法》的通知
生态环境信访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生态环境信访工作,维护生态环境信访秩序, 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信访工作条例》和生态环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态环境信访工作是送上门的群众工作,是生态环境部门了解社情民意、听取意见建议、发现并解决问题、维护群众权益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及其领导干部、工作人员接受群众监督、改进工作作风的重要途径。
第三条 生态环境信访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信访工作的重要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牢记为民解难、为党分忧的政治责任,坚守人民情怀,坚持底线思维、法治思维,服务生态环境工作大局,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化解信访突出问题,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第四条 生态环境信访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把党的领导贯穿到生态环境信访工作各方面和全过程,确保正确政治方向。
(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践行党的群众路线,维护公众合法权益,保障公众对生态环境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三)坚持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
(四)坚持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将信访投诉举报作为精准发现生态环境问题的重要信息来源,及时快速响应,深入调查核实,依法依规处理,就地解决问题。
(五)坚持源头治理化解矛盾。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 着力推进源头预防和前端化解,把可能引发生态环境信访问题的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
第五条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当畅通信访渠道,优化工作流程, 规范信访秩序,依法分类处理信访事项,倾听人民群众建议、意见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监督,为人民群众服务。
来源:生态环境部
一校(审):钟小明
二校(审):陈俊龙
三校(审):朱干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