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等7部门《关于进一步推 进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的指导意见》精神,按照《国家卫 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临床检验项目互认工作指引 (2024年版)的通知》要求,为加快融入全国范围内检验结果互 认体系,经研究决定我省三级甲等公立医院率先参加全国检验结果互认体系。
适用范围及规则
(一)互认项目。首批纳入全国检验结果互认项目包含6大 类、共69个检验项目。
(二)互认机构。首批纳入全国检验结果互认的医疗机构为
全省67家三甲公立医疗机构。
(三)互认规则。全省三级甲等公立医院在公布项目范围内 参加全国三甲医院间互认。应在检验结果报告单上将全国互认项目上正确标注互认标识,并在诊疗过程中按要求互认外省三级甲等公立医院检验结果。对于报告单无互认标识的、超过互认参考时限的、以及符合《检查检验结果互认项目负面清单》情形的外省检验结果报告单,可根据实际以接诊医师判断为标准。
(四)互认标识。
1.互认报告单标识:包含全国检验结果互认项目的报告单统 一在右上角以黑体五号字标注“全国HR”,如报告单同时包含全 国互认项目和省级、市级互认项目,则同时标注“全国HR”、“黑 HR” 和“市域名称HR”。
2.互认项目标识:在全国互认项目前标注“★”,省互认项 目前标注“*”,地市互认项目前标注“△”,不同级别共同互认 的项目仅标注最高级别符号。
3.报告单说明:在报告单下方说明,标注“★”为全国检验 结果互认项目,“*”为黑龙江省检查检验结果互认项目,“△” 为市(地)检查检验结果互认项目。
为维护患者合法权益,规范医疗行为,如您发现医院存在重复检查的情况,可拨打以下举报电话:19504681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