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马来西亚,需了解的核心法规内容

文摘   2024-10-31 11:30   马来西亚  


自由贸易区与保税工厂


为了鼓励与欢迎外资投资发展劳动密集型和出口导向型工业,马来西亚于1968年制订《投资奖励法案》,1971年制订《自由贸易区法案》,1972年修订《海关法》中相关条款实施保税工厂制度,从而基本上完备了以外资企业为中心发展劳动密集型和出口导向型工业的经济体制。

马来西亚政府在1990年制定了《自由区法》,以促进旅游业、制造业等以贸易为目的的免税区经济的发展,其中自由工业区是特别为制造业者从事生产或装配主要供应外销产品而设置的区域,使区内业者享受最低的关税管制,并可免税进口生产所需的原材料、零部件和机械设备,减少其制成品出口的手续。


五大经济特区




01

伊斯干达开发区

位于马来半岛南端柔佛州,占地面积约2200平方公里,重点推动服务业成为经济发展的关键动力。截至2018年,依斯干达开发区吸引的投资额累计已达2853亿马币。



02

北部走廊经济区

涵盖了马来半岛北部玻璃市州、吉打州、槟州及霹雳州北部区域,占地面积约1.8万平方公里,重点鼓励投资行业包括农业、制造业、物流业、旅游及保健、教育及人力资本和社会发展等。



03

东海岸经济区

包括东海岸吉兰丹州、登加楼州、彭亨州及柔佛州的丰盛港地区,占地面积约6.7万平方公里,重点鼓励投资行业包括旅游业、油气及石化产业、制造业、农业和教育等。中马两国合作开发的马中关丹产业园区,就位于东海岸经济区范围内。



04

沙巴发展走廊

涵盖了东马沙巴州大部分地区,占地面积约7.4万平方公里,重点鼓励投资行业包括旅游业、物流业、农业及制造业等。由沙巴经济发展投资局管理。



05

沙捞越再生能源走廊

位于东马沙捞越州西北部,占地面积约7.1万平方公里,砂州拥有丰富的能源资源,重点鼓励投资行业包括油气产品、铝业、玻璃、旅游业、棕油、木材、畜牧业、水产养殖、船舶工程和钢铁业等。由区域性走廊发展局负责监督和管理。


“大吉隆坡”计划


马来西亚“大吉隆坡”计划全线启动。大吉隆坡/巴生河谷地区:经济转型计划(ETP)中提出的国家关键经济领域(NKEAs)之一,位于吉隆坡—巴生河谷流域,涵盖了吉隆坡附近10个城市,占地面积约2800平方公里。


劳动就业法规


劳工法的核心内容




01

1955年雇佣法

适用于所有月薪不超过2000马币的雇员及所有体力劳动者。规定:每个雇员必须有书面合约;工资须在受薪期结束后的7天内支付;正常工作时数,每天不得超过8小时,或每周48小时;超时加班工作的补贴为平时工作的1.5倍,假日及假期为2倍;女性工人不得在晚上10点至早上5点之间从事农业或工业类工作。



02

1991年雇员公积金法

雇主必须为雇员缴纳公积金,比例不少于雇员月薪的11%。2008年10月马来西亚政府宣布,自2009年1月起,雇员缴纳的公积金比例可降低到8%,为期2年;自2011年起,雇主为雇员缴纳的公积金比例不得少于雇员月薪的12%,雇员缴纳的公积金比例上调至11%。



03

1969年雇员社会保险法

包括职业伤害保险计划与养老金计划,职业伤害保险缴纳比例为雇员月薪的1.25%,养老金缴纳比例为雇员月薪的1%。



04

1967年劳资关系法

调整资方、劳方与工会之间关系,包括预防和解决劳资争端;员工复职的机制;规定工会的权利、集体谈判的范围及程序、通过仲裁公平迅速解决争端等。


外国人在当地工作的规定


马来西亚政府鼓励各类公司培训和使用本地员工,但因其国内劳动力短缺,允许在部分行业雇用外国劳工。外资公司可雇用外籍员工担任公司管理职务,也可将某些主要职位永久保留给外国人。外国人在马来西亚工作必须获得工作许可。



01

居住准证

2011年初,马来西亚总理府成立了马来西亚人才机构(Talent Corp.),专门负责协助外国人才来马来西亚的长期工作居留,同时吸引本国在海外的人才回流。马来西亚政府人才认定的标准不仅包括高学历的专业人士,也包括经验丰富的技术人员,为此,特别推出了居住准证(Residence Pass)这一机制,以便外籍人才可以在马来西亚更自由地长期工作。



02

建筑业工作准证

马来西亚外劳工作准证延长5年的措施,已在2011年4月正式生效,在新措施下,建筑业外劳可无条件申请准证延期5年,不必接受马来西亚建筑发展局(CIDB)重新评估及考取熟练技术文凭。



03

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涵盖了工伤保险以及伤残保险计划,涵盖雇员工伤、职业病、意外、伤残、死亡。社会保险的管理和执行机构是社会保障机构(PERKESO)。外国劳工受到《劳工赔偿法》(1953)的保护,马来西亚工人和永久居民受到社会保险的保护。


外国企业在马来西亚

获得土地的规定


马来西亚宪法规定土地事务属于州务管辖范畴,各州均设有土地局,各州在联邦政府监督下,可制定本州的土地政策。宪法和国家土地法均规定,马来西亚土地可以作为私有财产受法律的保护,可自由买卖。获得土地的方式主要分两种,一种是永久拥有权,可以获得永久地契(目前此权限已很难获得);另一种是租赁性拥有权,可获有效期为99年的租契。





01

土地法的主要内容

1966年1月1日起生效的《1965年国家土地法典》是马来西亚最主要的土地法律框架。此外,马来西亚现行的主要土地法律还包括:《1976年地方政府法》、《1960年土地购置法》和《1976年城镇与乡村规划法》(172号法令)及其1995年修正案(993法案)。之后各州又颁布了自己的“马来人保留地法”(Malay Reserve Enactment)等法律法规。



02

外资企业获得土地的规定

2010年1月1日生效的《产业购置准则》是马来西亚对外资最主要的产业规定,明确了各机构在外资购置产业申请事宜的审批权限。


需要审批的产业购置包括:直接购置价值超过2000万马币的非住宅产业,降低当地土著企业或政府机构的股份比例;通过并购控股方式,间接购置土著企业或政府机构的价值超过2000万马币的非住宅产业。这两种购置申请,均有强制的30%土著股权限制,且外资企业缴纳的资本不得低于25万马币。



外资公司参与当地证券交易的规定


根据有关法律,马来西亚当地注册的外国公司可自由参与包括股权并购的证券交易。




01

证券法律法规概述

马来西亚的证券市场主要受到《资本市场及服务法》、《证监会法案》、《证券业(中央存管法》以及《公司法》的规制。



02

证券市场的监管与规定

证监会是马来西亚证券市场的主要监管机关,负责证券法律合规性监督、企业并购行为以及资本市场中间商的发牌和管理,此外还负责批准股票的发行和上市。证监会还具有调查以及执法的权力,有权根据需要发布书面通知或指引。任何人违反《资本市场及服务法》及前述通知、指引的,将可能受到罚款、监禁、公开申饬以及证监会认为适当的其他处罚。



03

外商投资企业从事证券交易的要求

外国企业被允许交易在马来西亚交易所主板市场、创业板市场挂牌的证券。如任何投资者(包括马来西亚投资者)寻求在马来西亚交易所进行交易,该投资者应在一个授权的存管机构(例如一家马来西亚的证券经纪公司)开立一个中央存管系统账户(CDS)。外国公司购买的证券将存入其开立的CDS账户中。同样,对于已卖出的证券将从该账户中扣除。



环境保护法规


环保管理部门


马来西亚政府环保主管部门是自然资源和环境部下属的环境局,主要负责环境政策的制定及环境保护措施的监督和执行。环境局下设负责处理空气、河流、水利以及工业废物的部门。


主要环保法律法规名称


马来西亚基础环保法律法规包括《1974年环境质量法》和《1987年环境质量法令》(指定活动的环境影响评估)。涉及投资环境影响评估的法规包括《1990年马来西亚环境影响评估程序》和《1994年环境影响评估准则》(海边酒店、石化工业、地产发展、高尔夫球项目发展)。


环保法律法规基本要点


根据《1974年环境质量法》,投资者必须在提交投资方案时考虑到环境因素,进行投资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估,在生产过程中控制污染,尽量减少废物的排放,把预防污染作为生产的一部分。根据《1987年环境质量法令》,必须进行环评的项目包括:将占地面积500公顷以上的森林地改为农业生产地、水面面积200公顷以上的水库/人工湖的建造、50公顷以上住宅地开发、石化与钢铁项目以及电站项目等。


环保评估的相关规定




01

初步环境影响评估

要求初步环境影响评估的项目主要包括农业;机场;水库及灌溉;土地开垦;渔业;林业;住宅开发;石化、钢铁、纸浆,基础设施;港口;矿产;油气行业;电站;铁路;交通;垃圾废物处理;供水等。



02

详细环境影响评估

要求详细环境影响评估的项目主要包括钢铁厂;纸浆厂;水泥厂;煤电站;水坝;土地开垦;垃圾废物处理;伐木;化工产业;炼油;辐射危害行业等。


反对商业贿赂规定


马来西亚是《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签署国,《公约》于2008年10月24日签署并生效。作为《公约》的签署国,马来西亚已根据国际标准审查和调整了其反腐败举措。

马来西亚治理官员腐败和商业贿赂的部门是马来西亚反腐败委员会,MACC是一个独立的机构,其作用和职能由几个外部机构(作为外部检查和平衡机构)进行监管。这些外部机构是反腐败咨询委员会、腐败和投诉特别委员会、行动审查小组以及咨询和反腐败小组。



外国企业承包当地工程的规定


许可制度


外国承包商在马来西亚注册成立建筑工程公司需要得到马来西亚建筑发展局批准,同时还要获得建筑承包等级证书。按照法律规定,外国独资公司不能获得A级执照,而没有A级执照,公司不能作为总承包商参与政府1000万马币以上项目招标。因此外国公司要成为A级公司,必须与当地公司合作。


禁止领域


马来西亚政府财政拨款项目一般交由当地土著承包商负责,不允许外国工程公司单独担任总承包商,外国公司只能从当地公司中分包工程。


招标方式


马来西亚政府拨款工程项目和私人领域项目一般都实行招标制度,但在融资支持或满足业主其他特别要求的情况下,少部分项目也可由承包商与业主议标。


验收规定


马来西亚建筑工程业主方通常采用专业咨询顾问公司对承包商进行管理,主要包括建筑师、结构和土建工程师、机电工程师等。在马来西亚建筑行业,建筑师类似国内总设计师和总监理工程师角色,CPC是由建筑师向承包商出具的工程整体实际竣工验收合格后的完工证明,证明工程已经完工,施工质量已经符合设计要求,正式进入缺陷处理期,并根据合同支付承包商一半的质保金。


保护知识产权的规定


当地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



在马来西亚,大多数知识产权都受法律保护,立法涉及商标、专利、版权、工业设计、地理标识、外观设计和植物品种。马来西亚还系若干国际公约、条约和协定的成员国并加入了一些国际公约、条约和协定,如《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协定)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公约》。

马来西亚知识产权局(MyIPO)是马来西亚国内贸易、合作社与消费保障部(MDTCC)的下设机构,负责规范马来西亚知识产权制度的相关事项以及各种知识产权的有效管理。知识产权的执行仍由MDTCC的执行部门负责。


知识产权侵权的相关处罚规定



马来西亚法律规定,违反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将受到法律制裁。除了以上法令,2011年11月1日《商品说明法》生效,提供了一种独特的知识产权强制执行工具——商品说明命令(TDO),对侵犯注册商标者, 马来西亚国内贸易、合作社及消费者事务部有权对侵权人提起刑事诉讼。


解决商务纠纷的主要途径

及适用的法律


在马来西亚解决商务纠纷主要途径是仲裁和诉讼。

马来西亚和中国都是《纽约公约》的缔约国,仲裁裁决可以通过当地法院执行,仲裁由双方约定,可以选择异地仲裁或国际仲裁,在马来西亚可以选择吉隆坡区域仲裁中心。马来西亚是《关于解决国家与其他国家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简称“1965年华盛顿公约”)的签字国,在马投资出现争端时,可依照该公约,将投资争议提交位于华盛顿的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仲裁,以保障投资纠纷的解决和仲裁结果的执行。

马来西亚和中国不相互承认对方法庭判决,中国的判决不能在马来西亚执行,反之亦然。因此选择诉讼要考虑以下几点:判决能否有效执行;资产所在地;司法独立性;费用。制定合同前建议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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