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造业投资马来西亚的税收优惠(二)

文摘   2024-09-27 11:30   上海  

一,高科技企业的税收优惠

根据《1986年促进投资法》,“高科技企业”是指在从事新兴技术领域内受推广的活动或生产受推广的产品的企业。

“高科技企业”有资格获得以下优惠政策:新兴工业地位的高科技企业在5年内,享有法定收入100%的所得税豁免(普通企业享受70%所得税豁免)。在新兴产业地位期间产生的未吸收资本免税额,可以结转并从企业的新兴产业地位后期收入中扣除。 i. 新兴工业地位期间累计亏损可结转,连续7年从公司新兴工业地位后期收入中扣除; 或者 ii. 5年内所产生的合格资本支出可获得其60%的投资税收减免(ITA),自产生首笔合格资本支出当天开始计算。任何未使用完的减免可在以后年度结进行抵扣,直到用完为止

二,战略性项目的税收优惠

战略性项目指牵涉到对国家有重要影响的产品或活动。这类项目一般涉及重大资本的投资且回报期长、拥有高端科技、可带动广泛的联系并且对经济有重大的影响。

战略性项目有资格享有以下优惠: 为期10年法定收入100%税收豁免的新兴工业地位(PS);新兴工业地位(PS)期限内所产生的未吸收资本减免可在新兴工业地位(PS) 有效期过后的企业收入中扣除。i. 在新兴工业地位(PS)期限里产生的累积亏损可在以后年度结转进行抵扣,持续为期7 年。或者 ii. 在5年内所产生的合格资本支出可获得其100%的投资税收减免(ITA),从产生首笔合格资本支出当天开始计算。任何未使用完的减免可在以后年度结转进行抵扣,直到用完为止。

三,再投资方面的税收优惠

再投资津贴(RA)适用于从事制造和特定农业活动的现有公司(已运营至少 36 个月),这些公司出于扩张、自动化、现代化或多元化的目的,对同一行业内的相关产品进行再投资的行为。

RA将从首次再投资当年起连续给予15年。公司只能在合格项目完成后(即建筑竣工后或工厂/机械投入运营后) 申请 RA。自 2009 课税年度起,从同一集团内的关联公司购买资产且已对该资产申请 RA 的公司,不得就同一资产再次申请RA。为再投资而取得的资产,自取得之日起5年内不得处置。 

RA 按公司发生的合格资本支出的 60% 给予补贴,并可抵消其课税年度法定收入的 70%。第 15 个课税年结束时的任何未使用津贴,最多可结转至第 15 个课税年结束后立即开始的最多 7 个连续课税年。如果公司的生产力水平超过财政部确定的水平,公司可以将再投资优惠抵消其 评估年度法定收入的100%。

四,进口税和/或销售税豁免

从事制造活动的公司,对直接用于制成品生产并直接进口的原材料和零部件,可以免税进口。

下列行业可以申请对进口或本地采购的原材料和零部件免征销售税: a) 航空航天/飞机工业; b) 机械设备工业;炼油以外工业用石油产品的原料; c) 摩托车装配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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