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西哥中资企业的公司治理:有限责任公司

文摘   2024-10-10 11:31   上海  

根据墨西哥商业公司法,商业公司共有7种,包括集体名称公司(类似于国内的一般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公司(类似于国内的有限合伙企业,公司名称后缀为S. en C)、有限责任公司(类似于国内的有限责任公司,但至少要求有两名股东,公司名称后缀为S. de R. L.股份有限公司(类似于国内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名称后缀为S.A.、股份有限合伙公司(类似于国内的有限合伙企业,但有限合伙人的出资采用股份形式,公司名称后缀为S. en C. por A)、合作社以及简化的股份公司(股东仅限自然人,且年收入不能超过限额,公司名称后缀为S.A.S.)。除合作社外,均可做成可变成本公司,同时在其名称后要加上de C.V.(即可变资本)的后缀

与中国内地法律不同的是,这些公司只要在公共商业登记处注册,就具有与成员(股东)不同的法人资格,只是某些公司(比如集体名称公司和有限合伙公司)的成员(股东)需要对公司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不是仅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墨西哥常见的公司类型是资本可变的有限责任公司de S. de R. L. C.V.资本可变的股份有限公司S.A. de C.V.)和促进投资的股份有限公司(S.A.P.I de C.V.,须同时遵守证券市场法相关规定),特别是前两者,也有文章称资本可变的股份有限公司是墨西哥最广泛使用的公司形式(中国内地有限责任公司更为普遍)。本公众号将分两篇文章分别介绍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治理要点。本篇主要介绍有限责任公司

一、股东及股东会

(一)股东

第一,股东名册。公司应保存一份股东名册,其中应记录每位股东的姓名和地址,表明其出资和股权转让。仅在注册后并在经济部建立的电子系统中通知后,股东名册才会对第三方生效。

任何证明其具有合法利益的人都有权查阅该名册,该名册将由管理人(经理)保管,管理人(经理)将就该名册的正常存在和数据的准确性承担个人和共同责任。这似乎意味着管理人(经理)在明知存在隐名持股现象时,应当采取措施而不能容忍该现象继续存在

第二,股东协议。在以下情形下,股东协议(contrato de sociedad)可以对某一位股东失效:为自身业务而使用公司或股本;违反公司章程(contrato social);违反公司章程的法律规定;对公司实施欺诈或欺骗行为。股东协议对某一位股东失效,应当只影响股东之间合同关系,而不影响公司章程的效力

(二)股东会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决议应当由代表至少一半股本的股东的多数(按股本比例计算)通过,除非公司章程对多数更有高的要求。除非另有规定,如果第一次会议未达到该多数,则将召集第二次股东会议,无论所代表的股本比例如何,均以多数(按股本比例计算)作出决定。

该法并未规定重大事项(即需要股东会以绝对多数比例才能通过决议的事项)和绝对多数表决比例;同时,上述规定不能完全解决股东会失灵的问题,比如两名股东均持有50%的股权,双方意见不一致导致股东会难以通过任何决议,也不能解决股东压榨(即大股东欺压小股东)的问题。这些事项都应当尽可能在公司章程中作出规定。

商业公司法

第七十八条 股东会拥有下列职权:

(一)讨论、批准、修改或否决与已结束财政年度相对应的总资产负债表,并为此采取其认为适当的措施;

(二) 进行利润分配;

(三) 任命和罢免经理;

(四)(适当时)任命监事会;

(五)决定公司股份的分割和摊销;

(六)(适当时)要求补充出资和代为履行(prestaciones accesorias);

(七)对公司机构或股东采取适当行动,要求他们赔偿损失;

(八)修改公司章程;

(九)同意转让股份和接纳新股东;

(十)决定增加和减少股本;

(十一)决定公司解散,以及

(十二)法律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二、管理人

墨西哥有限责任公司的管理比较特别。根据商业公司法第七十八条第三条,股东会直接任命和罢免经理,因此,此类公司尽管需要指定管理人,但无需设立董事(director中国内地需要),最多只要任命经理(gerentes)即可。商业公司法中有关管理人的规定可以归纳如下:

第一,管理人原则上应当是公司的经理,可以是一名或多名,此时股东原则上无管理权;但公司未委任经理时,则各股东均可参与管理

第二,经理可以是股东或公司以外的人。但是,如果任命股东以外的人担任公司管理人时,则反对此一任命的股东均有权退出公司

第三,除非另有规定,公司(具体由股东会)可以随时解除经理的职务。

第四,经理的决议将以多数票通过,但如果公司章程要求其共同行动,则需要一致同意,除非多数人认为公司因拖延而处于严重危险之中,则经理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

第五,管理账目应当每半年提交一次,如果未就此事另行达成协议;管理账目应当在股东协议的任何时间提交

第六,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所有管理人均有权以公司名义行事,即可以作为公司的代表,执行公司宗旨中体现的公司固有的所有业务。

第七,管理人可以在其承担责任的情形下,授权他人管理公司某些特定业务,但委托上述事务需要取得多数股东的同意;同时,在授权对象为公司以外的人时,少数股东有权退出公司

三、监事会

监事会(Consejo de Vigilancia并非有限责任公司必设机构。仅在公司章程规定时,才应当设立监事会;监事会及其成员具体由股东会任命,可以是股东或公司以外的人。商业公司法没有明确监事会的职责

结论

,由于股东会是此类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管理人、监事会均依赖于股东会,故有限责任公司的良好治理取决于股东会的良好治理。为完善有限责任公司治理机制,建议在公司章程中明确:

第一,),对公司重大事项提供咨询,必要时可以调解解决股东之间的争议;

第二,明确公司财务报告审计与向股东公开机制,确保审计人员独立于股东会和经理;

第四,明确股东会无法形成多数意见的情形时的决议机制,防范出现股东会失灵的现象;

第六,明确公司重大决议事项和绝对多数表决权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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