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延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2024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二批)

文摘   2024-09-30 15:59   吉林  



   为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市市场监管部门聚焦民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深入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查办了一批案件。现将部分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旅游市场违法领域









1

延吉市某民宿服务提供者涉嫌价格欺诈案

经查,2024年9月12日,延吉市某民宿服务提供者在某平台上架的房源信息中标示价格148元,标示划线价2008元,当事人表示该房源未曾按划线价进行过销售。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为通过虚假折价、价格比较提供服务的价格欺诈行为。我局已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启示


网络经营平台价格乱象并不鲜见,部分经营者在日常经营中利用不确定时限的“限时促销”、没有出处依据的“对比价格”等方式线上引流、招揽顾客,属于典型的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违法行为。通过聚焦平台价费等民生关切问题,严厉打击不正当价格违法行为,督促网络经营者增强公平竞争、合规经营的意识,还旅游经济以公开透明的价格秩序。









产品质量违法领域










2

延吉市某五金摊床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灶具案


       2024年7月11日,执法人员到达延吉市某五金摊床现场核查。经查,当事人销售的燃气灶具缺少熄火保护装置,不符合《商用燃气燃烧器具GB 35848—2018》第5.2.1.13项:燃具应安装熄火保护装置、《家用燃气灶具(GB 16410-2007)》第5.3.1.12项:所有类型的灶具每一个燃烧器均应设有熄火保护装置的规定,当事人销售的6个燃气灶具均为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灶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2024年8月,延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不符合国家标准物品、罚款的行政处罚。



启示


      燃气灶具的熄火保护装置主要是在燃气灶未工作状态下,或燃气在使用过程中中途意外熄火时,关闭燃气通道,以避免燃气泄漏发生意外事故。案件的查办,给违法者有力震慑,更为人民群众营造一个安全可靠的消费环境。









价格违法领域









3

延吉市某寿衣店销售的商品未明码标价案

     

      2024年7月12日延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延吉市某寿衣店销售的商品未明码标价,于检查时下达了延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立即整改,执法人员于2024年7月19日再次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的商品仍未明码标价,未完成整改。当事人销售的商品未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2024年8月,延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二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启示

   

      殡葬行业是与人民群众有着密切联系的民生行业。查办殡葬服务领域价格违法案件是整肃殡葬服务秩序,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人民群众切实利益的有效手段。通过案件查办,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规行为,自查自纠,进一步规范了殡葬服务乱象,更好地服务群众需求。









民生计量违法领域









4

延吉市某首饰加工部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及在收购经营活动中商品量的量值不准确案

     

      2024年3月15日,延吉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对某首饰加工部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使用的电子秤(配有遥控器),经现场检定为具有作弊功能的不合格计量器具。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和《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2024年4月延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第二十七条和《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七条之规定,作出没收计量器具及罚款的行政处罚。


启示

   

      诚信是市场经济的基石,“鬼秤”等缺斤短两是对市场经济诚信原则的极大损害,也一直是老百姓关注的民生热点问题。延吉市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对“鬼秤”等缺斤短两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打击计量作弊违法行为,着力营造主体自律、部门监管、社会监督的良好氛围,切实维护市场公平交易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虚假广告违法领域









5

某中医门诊部在微信公众号发布虚假广告案

     

      延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网络监测发现当事人微信公众号店铺销售的藏红花,以“具有散瘀止痛、安神养血、抗凝血等作用;同时还具有治疗冠心病、血管栓塞、血压高、跌打损伤、内外出血、肺炎”等功效进行虚假宣传。经查,藏红花(又名西红花)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记载属中药饮片,其功能与主治为:活血化瘀、凉血解毒、解郁安神,用于经闭瘤痕、产后瘀阻、温毒发斑、忧郁痞闷、惊悸发狂。当事人在“藏红花”商品广告中宣称“具有散瘀止痛、安神养血、抗凝血等作用”的功能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中西红花的功能与主治有相当之意。但其中“具有治疗血压高、跌打损伤、内外出血、肺炎”等功能,当事人无法给出相应证明材料。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所规定,2024年8月,延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启示

   

      广告宣传中将产品功效扩大,向消费者传递错误信息,可能误导销售者购买,严重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市场监管部门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等,依法依规对其进行处罚,有力打击了违法行为,维护了消费者权益,规范了市场秩序。









农资打假违法领域









6

延吉市某种子经销中心实施商业混淆行为案

          

      2024年3月,延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线索依法对延吉市某种子经销中心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其经营场所外体建筑牌匾包含“某农科院”字样,经营场所内张贴多张涉嫌实施商业混淆行为的包含“某农科院”字样的商业宣传牌。向该农科院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协查,经核实该农科院并未授权当事人使用“某农科院”字样,且当事人也不隶属于该机构。当事人以“某农科院”的名义制作牌匾和商业宣传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2024年6月,延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启示

      

      为进一步规范农资市场秩序,保障广大农民合法权益,延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加强对城乡结合部、农资“忽悠团”案件常发多发等重点地区的执法检查巡查,充分发挥乡镇执法队伍前哨作用,及时发现农资“忽悠团”线索,严厉打击采取举办讲座、培训等形式,运用各种推销手段忽悠农民购买假劣肥料、种子等农资行为。











初审 | 王静莹

复审 | 张   璐

终审 | 李明顺

延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维护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保护群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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