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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2024-11-11 00:02   贵州  

“思想理论科学”坚定举擎马克思主义大旗,求索科学社会主义理论,致力于马克思主义理论与当代中国学术研究动态跟踪与传播,设有著名学者观点、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思想政治教育、党史党建、国外马克思主义等重点栏目。











思想理论科学


文章来源:《理论探索》2024年第3期,原标题为《人类永久生存的历史唯物主义立法》;

作者简介:吴宏政,吉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学者简介





吴宏政,男,黑龙江青冈人,哲学博士,现任吉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院长,吉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吉林大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副主任。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吉林省拔尖创新人才,兼任全国高校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研究会副秘书长,中国马克思恩格斯研究会理事,中国伦理学会会员,吉林省哲学学会理事。主要研究领域为马克思主义哲学、思想政治教育学。主持教育部人文社科基金青年项目1项,吉林省社科基金项目1项。参加国家社科重大项目1项,国家社科项目2项和多项教育部人文社科项目。近年来,在《哲学研究》、《中国社会科学文摘》、《自然辩证法研究》等刊物发表学术论文70余篇,出版《先验思辨逻辑》、《历史生存论的观念》等专著,参加编写《马思哲学基本范畴研究》、《马思主义发展史》等教材5部。



内容提要


按照马克思的观点,动物“只是按照它所属的那个种的尺度和需要来构造”,因而不需要自己给自己立法,动物天然置身于自然法则之中而获得了物种永久生存的保证。人类因为可以按照“任何一个种的尺度去生产”,这等于没有固定的“尺度”,因而需要自己为自己的永久生存完成立法。西方的法哲学和历史哲学试图为人类物种作出种种生存立法,但这些立法基于唯心论世界观抽掉了人类物种的“自然生命”基础,所以仅仅为人类物种的生存完成了抽象立法。这一抽象立法把人类物种的“精神生命”从“自然生命”中剥离出来,因而无法保证人类物种的永久生存。马克思从唯物论世界观出发,揭示了世界历史进程中人类社会形态及其文明形态的演进规律,把公有制的社会生产关系确立为人类物种的永久生存之法,最终完成了对人类物种实现自己永久生存的历史唯物主义立法。

关键词

人类永久生存;历史唯物主义;生存立法;抽象立法;



佳作共赏

华民族现代文明的建设与人类文明形态的进步紧密联系在一起。面对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特别是当今世界面临一系列世界性和人类诸多问题,如经济危机和金融危机、信息技术革命、局部战争冲突、气候变化、生态危机等,使人类命运充满了诸多风险挑战和不确定性,正如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所指出的:“当前,世界之变、时代之变、历史之变正以前所未有的方式展开。一方面,和平、发展、合作、共赢的历史潮流不可阻挡,人心所向、大势所趋决定了人类前途终归光明。另一方面,恃强凌弱、巧取豪夺、零和博弈等霸权霸道霸凌行径危害深重,和平赤字、发展赤字、安全赤字、治理赤字加重,人类社会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世界又一次站在历史的十字路口,何去何从取决于各国人民的抉择。”世界向何处去、人类向何处去、我们怎么办等问题越来越成为时代的重大世界历史课题。正是为解决上述问题,今天学界关于人类文明形态的探讨已经成为21世纪马克思主义世界历史理论的前沿问题。自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创立以来,“文明形态”成为世界历史的书写单位。人类文明形态的演进,一方面是世界历史客观规律的结果;另一方面,文明形态所以不断演进,乃是人类物种为了实现永久生存而不断自我立法的过程。西方法哲学和历史哲学也试图为人类生存活动立法,但均未能达成这一目标。马克思基于社会形态的演进规律,确立了公有制的经济基础,最终完成了人类永久生存的历史唯物主义立法,为人类文明的发展指明了方向。


一、人类实现永久生存需要自己为自己立法


自然给动物的生存活动立法,这一立法在动物那里落实为生命“本能”,这“本能”便是动物生存的“尺度”。动物的生命活动范围、活动方式、活动效果,就在它的“本能”的尺度界限内展开,它从来不会超出它的本能而活动,因此,动物的“本能”为它确立了生命界限,这一由本能的尺度所颁布的生存法则便是“自然法则”,而动物生存于其中,世世代代得以永久地生存下去。然而,人类物种却没有那么“幸运”,他没有自己特定的生命“尺度”,这一点注定他必须自己为自己的永久生存而立法。

(一)人类没有生物学意义上的独特“生命尺度”

人类物种首先是一个自然物,因此,人类物种就绝不能违背自然法则。自然法则对于人类物种来说不仅是必不可少的,而且构成了其作为物种的生存基础。然而,自然法则在人类物种身上没有得到任何界限,就其“本能”来说,无法通过任何生物学的器官为其提供生命活动的界限,这就意味着对人类物种来说,没有生物学的独特的规定,没有特殊的生物学器官能够无条件地保证人类物种的永久生存。比如,人的眼睛不如动物的眼睛看得更远,人的嗅觉不如动物更灵敏,人的听觉不如动物更敏锐,人的四肢不如动物更擅长奔跑等。这些生物学器官的能力无法为人类物种确立生存活动的界限,或者简单说,人类物种凭借他的器官无法保证他能够永久生存下去。那么,自然法则对于人类物种来说,就仅仅留下了微小的空间。而且,自然法则不是由人的生物学器官规定的,而仅仅退化为人基本的吃穿住的生理机能。

自然法则在动物那里表现为各个物种之间的生存界限,以生物圈的食物链为例,自然法则就表现为“弱肉强食”和“适者生存”的自然选择机制,这样,自然法则就在这个意义上被称为“丛林法则”。“丛林法则”是指动物界各个物种之间的食物链关系,在这一食物链中,每个物种都有它的“食物”,同时也都有它的“天敌”,从而保证生物圈形成了有机统一的“闭环”,而这一“闭环”保证每个生存于其中的物种都不会跨越自己的生命界限,亦即不会打破马克思所说的“它所属的那个种的尺度”,进而保证每个物种的永久生存。

然而,“自然法则”在人类物种中,不适用于表述为人类物种内部以及与其他物种之间的“丛林法则”。一方面,如果在人类物种与其他动物之间实行丛林法则,则人类物种因为奔跑不快、牙齿不锋利、没有翅膀、视力低下等,这些生物学器官能力低下无法保证人类物种战胜其他物种,因而无法生存,甚至将成为诸多动物的食物。另一方面,如果在人类物种内部实行丛林法则,将会陷入霍布斯意义上的“每一个人对每个人的战争”,因而这一物种将在自相残杀中趋于自我毁灭。正是为了摆脱这种“自然状态”,西方法哲学历来致力于人类物种的生存立法,以便从“自然状态”进入“社会状态”或“文明状态”。

现在看,自然法则如果不能在人类物种内部以及人类物种与其他物种之间被落实为丛林法则,自然法则便仅仅剩下了人类作为动物的生理机能,以及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一方面,人类物种不能违背生理机能,违背生理机能便无法生存。另一方面,不能违背人与自然之间的生态关系,如果破坏生态,人类物种也无法生存下去。这样,因为自然法则对人类物种来说的“劣势地位”,但又确实不能违背,因此,人类物种被迫自己为自己寻找另一条生存之路,这便是“理性法则”。

大自然没有给人类物种以强大的自然法则保护,但却给了这一物种以特殊的生存之道,这就是“理性”。“理性”一方面为人类物种提供认识自然规律的能力,从而创造各种生存工具。于是,人类物种虽然在生物学器官上不如动物,但却能够“仿生”,创造出各种科学技术,从而保证了人类物种获取物质生活资料和保障生命安全的技术手段。另一方面,“理性”为人类物种提供观念、道德、法律、制度、规范,从而为人类物种确立生存法则,亦即理性法则。以上“理性”所具有的双重功能,前者由自然科学承担,后者则由哲学社会科学承担。这样,人类物种便具有了双重的生存法则,即“自然法则”和“理性法则”。就后者来说,凭借“理性”这一点,人类便为自己展开了探寻另外一条生存之道的长途跋涉,这就是世界历史的演进逻辑:人类物种为了保证这一物种的永久生存,开启了各种生存立法的探索之旅。在马克思看来,这一探索永久生存之旅便是社会形态以及立于其上的文明形态的不断演进。

(二)人类需要确立自己的“生命尺度”

下面以马克思的两段论述为依据,推论人类物种自己为自己确立生命尺度。“动物只是按照它所属的那个种的尺度和需要来构造,而人却懂得按照任何一个种的尺度来进行生产,并且懂得处处都把固有的尺度运用于对象;因此,人也按照美的规律来构造。”这表明动物的生命活动是有“尺度”的,而且是唯一的尺度,即仅仅是它所属的那个种的尺度。“种”的尺度就构成了该物种的生命界限,它只被允许在这一既定的“种的尺度”之下才能生存下去。如果超出这一“种的尺度”,动物就无法生存。显然,动物从来不超出它所属的那个种的尺度,由此确保动物的生命能够永久生存下去(如果没有不可抗外力干扰)。

但是,对于人类这一物种来说,“他可以按照任何一个种的尺度去生存”。这一方面是说人类凭借任何一个种的尺度能够生存下去;但另一方面却意味着,人类这一物种没有特定的尺度,这就等于说人类这一物种没有自己的独特的“生命尺度”。如果尺度就是生命的界限和规则,那么,人类这一物种就等于没有尺度和规则。现在的问题是如果没有尺度和规则,人类这一物种如果想要实现永久生存,这是如何可能的?只有一条出路,即自己为自己制定“生命尺度”,以便在自己制定的尺度中确保这一物种永久生存下去。我们把这种自己为自己制定生命尺度的行为称为“生存立法”。

马克思进一步指出:“动物和自己的生命活动是直接同一的……人则使自己的生命活动本身变成自己意志的和自己意识的对象。”这样,动物被锁定在了它所属的那个种的尺度上而不能自由选择,但是,人类物种因为具有意识,于是可以在自己的意识中认识、理解、构想自己的生命活动,这就意味着人类物种的生命活动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能够被意识所“加工”的对象,这种意识和生命两者之间的分离,就把人类物种的生命活动推向了“无规定性”的状态。人类物种不能直接生存,而是需要被意识所“中介”了的生命活动。这就是说,人类物种可以“选择”自己的生命活动,也可以“规范”自己的生命活动。因为生命活动不是被固定在某一个物种的尺度上,而是可以由自己做主选择,这就为人类物种自己为自己生存立法提供了存在论机制,如果没有这一存在论机制,就无法自己为自己立法。因此,马克思对人类物种这一存在论机制的揭示表明:第一,人类物种从各种“尺度”中解放出来并获得了自由能力;第二,人类物种又不得不自己为自己立法,从而才使他通向永久生存获得了依据。

人类这一物种置身于茫茫空旷中,这种“被抛”的或者海德格尔意义上的“连根拔起”的感觉,使人类原始地动用他的智慧,其目的就是探寻自己的生命意义,以及探寻实现这一生命意义的道路。这一过程构成了整个人类物种的世界历史的宿命。自我寻找生命的意义以及实现生命意义的道路,经过了世世代代的千年求索。给这一物种进行生存立法,以确保这一物种永久生存下去,构成了世界历史的发展线索。

(三)人类永久生存依赖自然法则和理性法则的统一

自然给动物立生存之法,而人则需要自己为自己寻找生存之道。人具有双重生命,即自然生命和精神生命,马克思更愿意把这双重生命理解为统一的“社会生命”。这一观点是基于马克思对共产主义的两个论断得出的。

首先,马克思把人的本质理解为“社会性”。一方面,马克思首先认定了人的“类本质”,这一“类本质”乃是因为人具有“意识”,因此可以大体上把“类本质”理解为马克思意义上的人的精神属性。另一方面,马克思明确指出,人首先是一个自然物,即动物。这就是马克思意义上的人的自然属性。然而,自然属性和精神属性始终处于分离状态,只有当自然属性和精神属性之间达成和谐状态,才能生成属于人的存在方式,马克思把这一自然属性和精神属性的统一而形成的本质特征称为人的“社会性”。于是马克思最后把共产主义概括为:“人向自身、也就是向社会的即符合人性的人的复归。”

其次,马克思指出,共产主义是“完成了的自然主义,等于人道主义,而作为完成了的人道主义,等于自然主义”。这里表明,对于人类来说他的生存之道包含双重法则,一是自然法则,二是人道法则。而在共产主义社会之前,人类这一物种尚未完成这两个生存法则的和解,而共产主义的本质就是人类物种的自然法则和人道法则的统一。

在马克思看来,此前的阶级社会中,人类物种尚未获得他一度丧失的“社会性”,其原因是没有把人道主义纳入自然主义之中,也就是没有把人道主义的生存尺度纳入自然主义的生存尺度。这一自然主义的生存尺度也就是自然法则,而人道主义的生存尺度就是理性法则。基于马克思以上两个论断,可以得出的结论是,人不仅有自然生命和精神生命,而且两者统一于人的“社会生命”,这便构成了唯物史观意义上的人类物种最为根本的生命形态。


二、西方法哲学和历史哲学对人类永久生存的抽象立法


从古希腊到近代,西方法哲学试图为人类建构共同体寻找理性的正义原则,以便保证人类物种能够过上好生活。西方法哲学立足唯心论,从形而上学的原则出发,试图为人类物种实现好生活确立先验的“绝对原理”。但是,由于其唯心论的世界观,这些立法都脱离了人类物种的现实生活,而单纯地从理性出发来寻找正义,把实现自由作为绝对目的而抽掉了人类物种的“自然生命”这一根基,自由仅仅限于理性本身而没有落实在社会生产领域,因而所确立起来的理性法则成为“空中楼阁”,最终都没有为人类物种永久生存完成立法。

(一)西方哲学为人类确立的终极性生命尺度

统观西方哲学,在对人的生命意义加以反思时,提出了三个终极性价值承诺,即真善美。作为终极性的价值承诺,一方面,意味着它们构成了人类物种至高无上的生命意义。凭借这三个终极性价值,人类物种便获得了安身立命之本。它们绝对地规定了人类这一物种的存在价值。另一方面,真善美除了给人类物种规定了最高的生命意义,同时还为人类这一物种的自然生命实现永久生存提供了最高的“生命尺度”。马克思在指出人类可以按照任何种的尺度生存的时候,紧接着就提出“按照美的尺度去构造”,这表明马克思已经意识到了人类这一物种需要在真善美的绝对意义中建立自己的生命尺度,从而弥补由“任何种的尺度”所造成的“无尺度”状态。以往真善美作为“生命意义”的内涵是被高度自觉到了的,但作为“生命尺度”的内涵却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

为什么需要真善美呢?因为只有这些超越性的精神生命力量,才能够为人类生存活动提供界限,只有符合真善美的原则,人类这一物种才能永久生存下去。从真善美推论出人类物种的永久生存条件,这看起来是很遥远的逻辑过程,但实际上很清晰:真善美具有普遍性,如果背离真善美这三个普遍性原则,人类物种将无法永久生存下去。真善美是关乎人类物种永生问题的,在根本上为人类物种的永久生存完成了原始定向。唯当人类物种向着真善美而生的时候,该物种才能够获得永久生存的福祉。因为假设人类以“假恶丑”为生存目的,那将意味着人类这一物种的存在将是对于整个大自然来说的“罪恶”,而人类物种内部也必然没有任何秩序可言,因而,真善美为人类物种提供的终极追求,本质上构成了这一物种对自己提出的绝对法则,唯当在这一终极法则之下,这一物种才能够开显自己的生命旅程。

作为终极性生存法则,它们就不能只是抽象的而不是具体的。真善美不能仅仅作为形而上学的“理念”而存在,它们必须要在现实的生存活动中加以落实才获得它们的完全意义。这一点在西方法哲学和历史哲学中得到了进一步的落实。至于在现实的物质生活中,在现实的人与人之间、国家与国家之间、民族与民族之间如何相处才符合真善美的原则,比如如何行为才具有真理性、正义性、审美性,那就需要把这些终极性追求落实在具体的制度和规则当中,法哲学和历史哲学对此展开了进一步探索。

(二)西方法哲学把“精神生命”从“自然生命”中剥离开来

对真善美“理念”的具体规定首先要落实在“法”当中,因此,从古希腊开始,在形而上学之后形成了“法哲学”。按照康德的《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法”分为“道德”和“法律”两种,前者为“伦理的立法”,后者为“法律的立法”。在康德的哲学体系中,《实践理性批判》探讨的是主观法即道德的原理,而在《法的形而上学原理》中探讨的是客观法即“法律”的原理,后者也成为康德的政治哲学基础。黑格尔则在康德基础上,进一步把“法”拓展到了“伦理”。从《法哲学原理》的逻辑框架看,“法”包括三个层次,其一是客观的抽象法,即“法律”;其二是主观的法,即“道德”;其三,两者相互扬弃对方而形成的具体的法,即“伦理”。三者的思辨原理统称为“法哲学”,因而这部著作被黑格尔命名为“法哲学原理”。生存活动包含范围非常广泛,但是总体来说这些活动都要符合某种规则,黑格尔把这些规则统称为“伦理”。这样,自然生命体的生存法则为“物理”(自然法则),而人类物种的生存法则就表现为“伦理”(理性法则)。所以,黑格尔的“法哲学”包括道德、法律和伦理三个逻辑环节,三者构成了黑格尔意义上的政治哲学。由此可知,在黑格尔看来,探讨关于人类生存活动真理性的哲学可以统称为“法哲学”。

首先,作为道德的主观法使“精神生命”剥离了“自然生命”。道德是一个人的行为和他自己的实践理性的自由关系,因而“道德”就是行为在其主观上的真理性。正如康德所定义的,道德是实践理性自己为自己颁布的行为法则,该法则被称为“道德法则”。“道德”也是人的精神生命的第一种实践形态,它表明人类物种能够自己为自己立法,即基于“良心”的“自律”,康德是最典型的把人的精神生命的道德追溯到实践理性上去的代表。道德是人类物种精神生命的体现,是实践理性自己立法的结果,和人类物种的自然生命没有关系,甚至是相冲突的。比如,康德明确提出道德只能出自“道德法则”而绝不能出自“幸福原则”。“如果使个人的幸福原则成为意志的决定根据,那么这正是德性原则的对立面。”这就意味着,作为精神生命的道德被从“自然生命”中剥离出来了,这样,道德为人类物种确立的生存法则就只是抽象的。

实际上,在理性主义哲学中,就把真善美本身视为人类理性的绝对目的而非手段。如康德把道德法则称为“道德命令”,并认为道德是无条件的行为,但实际上并非如此,美德乃是被安置在人类灵魂中以便确保人类物种永久生存下去的条件。道德法则的存在,其最终目的仍然是为了规范人类物种的生存活动,以便把“善”作为行为目的而不至于发生冲突,从而保证人类物种的永久生存。康德明确提出道德法则是“配得上幸福”的条件,但却没有进一步把它视为人类物种永久生存的条件,一直到后来的历史哲学才意识到这一点。

其次,作为政治哲学把“精神生命”从“自然生命”中剥离开来。人的本质是“理性”,这是西方政治哲学的人性论起点。这一起点直接把人的感性的生命活动从其“本质”中排除出去了。西方政治哲学的目的,就是把人的生命活动还原到理性,从理性本身中获得其生存法则。在这一唯心论世界观中,霍布斯、洛克、卢梭等政治哲学开始对“天赋观念”“自然权利”进行探讨。哲学家们不是从社会历史的现实生产关系出发,而是从理性本身出发来演绎人类物种的生存法则。比如,卢梭提出“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生而自由”这是无条件的人性论开端,因此,无需从经验事实出发就能够获得人类物种的生存法则。而“无往不在枷锁中”却是一个经验命题,是指在现实中,人从未进入真正的自由状态。所谓“自然权利”或“天赋权利”,这些抽象法的规定无法在私有制中得到实现,因为私有制本身就是违背自然权利的规则。按照私有制的规则,人类物种将出现“每一个人对每个人的战争”,因而人类物种的永久生存无从谈起。

西方政治哲学在“人是有理性的存在者”的抽象人性论开端处就把人类物种的自然生命排除出去。而与此不同,马克思认为,人的本质在其现实性上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这是把“类本质”和感性的“自然性”包含在其中的人性论,所以,马克思没有把感性排除在他对人的本质性规定之中,相反,他把被西方哲学排除出去的感性的自然生命,重新找了回来并放在了更加基础性的地位,从而在根本上颠覆了西方哲学对类物种的生存立法。

(三)西方历史哲学的“非历史性”疏离了人类的自然生命

康德在他的历史哲学中试图在抽象法的意义上确立世界历史人类永久和平的法。他认为,如果各个国家民族能够建立一部统一的世界宪法并签约成立民族联盟,世界各个民族国家之间将实现永久和平,从而保证人类物种能够永久生存。然而,这一抽象法的观念却是非历史的,也就是说,康德的历史哲学恰恰是非历史的,因为抽象法无法深入到世界历史真实的基础,没有把“普遍的世界历史”落实在普遍的生产关系之上,而只有普遍的生产关系才是人类物种自然生命的运行场域,因而康德的世界历史永久和平图景注定无法成为现实,人类物种的永久和平无法在抽象法的意义上得到实现。

黑格尔的历史哲学试图把自然生命和精神生命统一起来,但是,却采取了神学目的论的立场。人类在自然生命世界里的一切,都是绝对精神的自我运行的结果。所谓自我运行,就是说由人类构成的世界历史的运动,完全是由绝对精神自己支配的而和人类的意识能动性无关,也就是所谓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精神支配着人类的世界历史命运。而且,只能在完成时或过去时的意义上,“反思”到建立在人类自然生命基础之上的“绝对精神”的目的,其反思结果是:一切已经发生的,都是必然发生的;一切尚未发生的,都是必然不能发生的。这样,黑格尔便把人类基于自然生命的活动全部纳入“绝对精神”的统摄之下,“历史宿命论”就这样被黑格尔建立起来。

在这一神学目的论的机制中,人类物种的自然生命是在神秘力量的支配下而受制于“绝对精神”的,从而实现了人类物种自然生命和精神生命的统一。人类的精神生命以认识到绝对精神的全体的自由为目的,至于自然生命构成的世界何去何从,比如采取资本主义制度,抑或采取共产主义制度,便成为无关紧要的事情了。当然,黑格尔寄希望于一切都是神意的安排,人类听从地上的精神(国家)就可以了。

西方哲学一般把精神生命理解为人的本质,以此区别于动物。因此,哲学的目的就是确立精神生命对于人类物种来说的绝对意义。但是,这样一来的结果是,自然生命被置于精神生命之下,处于从属地位。自然生命是建立在吃穿住这些物质生产活动基础之上的,这在西方哲学的形而上学的观念中,显然归属于非本质的“现象”世界,而这无疑对人的自然生命采取了忽视的态度。怎样成就精神生命,才是人生意义的最高目的。精神生命似乎有其独立的目的和意义,然而,从更高的生命目的来看,人类物种的精神生命的全部活动,也必定是指向自然生命目的的。这样,精神生命是从属于自然生命的,而并非唯心论哲学中自然生命从属于精神生命。


三、人类通向永久生存之道的历史唯物主义立法


在唯物史观看来,世界历史是人类这一物种寻求永久生存并为此探索生存法则的过程。人类这一物种与其他物种比较,其独特的地方在于,其他物种都是有生存法则的,这一法则直接以生命本能的方式规定着物种的生命方向,指向该物种的永久生存。然而,人类这一物种的生存法则是什么?这远比其他物种复杂。因为在自然法则的意义上,人类没有能够保证自己物种永久生存下去的本能。

(一)立人的“吃穿住行”之法

马克思指出,“人们为了能够‘创造历史’,必须能够生活。但是为了生活,首先就需要吃喝住穿以及其他一些东西”。吃穿住问题看起来对人类物种来说是最简单不过的事情,但在马克思看来,人类的一切矛盾和冲突都起源于吃穿住问题。正因为这一点,马克思才指出,要从解决现实的人的吃穿住问题开始,而所有的理论探讨的目的也就是为了解决人们的吃穿住问题。这也被视为马克思所以是历史唯物主义世界观的最直接的证据。生产关系是在生产中形成的人与人的关系,而生产的目的就是解决人们的吃穿住问题。这个看起来非常简单的吃穿住问题却包含着深刻的道理:以怎样的方式解决人们的吃穿住问题,进而解决每个民族国家的吃穿住问题,这构成了生存立法的“基本立意”。也就是说,为什么要生存立法,就是要解决人们的吃穿住问题。历史唯物主义主张,哲学所探讨的关于社会、国家和世界历史的理论,都是要回答人类向何处去和世界向何处去问题的。而向何处去的问题,也就是人类物种的生死存亡问题。

马克思对黑格尔的颠倒,正是在这个最根本的意义上完成的:马克思颠倒了黑格尔的自然生命和精神生命之间的关系。把自然生命作为第一性的,便是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这就是他为何强调“历史的第一个前提是吃穿住”的问题,而如此一个经验常识中关注吃穿住的问题竟然被忽略了。精神生命不是指向神的,而是指向自然生命的。把精神生命纳入自然生命之后,便形成了两者统一之后的生命形态,即社会性。可以把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理解为为人类物种的“社会生命”立法。或者,用精神生命为自然生命立法后所形成的“社会生命”。社会生命的发生领域就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总之,精神生命不仅不能脱离自然生命而存在,而且必须扎根于自然生命才具有现实意义。否则,精神生命脱离自然生命就是抽象的形而上学,它将把人类引入否定自然生命而单纯追求精神生命的抽象生命形态。

(二)立人的“生产方式”之法

建立怎样的生产方式才能有利于人类各个民族无矛盾、无冲突地生存下去?这个问题成为世界历史的发展目的。按照马克思的观点,立生存之法最基本的就是立生产之法、立交换之法、立分配之法、立消费之法。由生产、交换、分配、消费构成的一体化的结果就是生产方式。所以,所谓生存立法说到底就是人类应该选择一种什么样的生产方式的问题,从而有利于保证人类物种永久生存下去。对此,马克思看到,资本主义及其前此以往的所有生产方式,这些生存规则都不能使人类永久生存下去,因为这些生存法则(包括奴隶制、封建制和资本主义私有制),都只有利于一部分人或少数人生存,而不利于大多数人生存。这种情况从资本主义私有制阶段扩展为整个世界历史,因而发生了世界范围内的生存矛盾和冲突。如何解决这一资本主义私有制生产方式带来的世界矛盾,消除各民族国家的生存矛盾,就构成了马克思的世界历史理论的终极关怀。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重新为人类物种立生存之法,这一立法就是作为共产主义生产方式的公有制。简言之,马克思为人类物种作出的生存立法就是公有制,唯当在这一生存法则之下,才能保证每个民族国家的共生,进而使人类物种通向永久生存成为可能。

(三)立各民族“共生”之法

每个民族国家具有平等的生存权,这一生存权是直接享有的自然权利,因而不可剥夺。而立生存之法,也就是要通过立法确保每个民族国家的生存。倘若某一个或几个民族的生存是以压制遏制其他民族生存,破坏其他民族国家生存权为条件的,那么这种生存规则就必定不具有普遍性,也不能保证每个民族都过上好生活。立各民族“共生”之法,就是立“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之法。这是习近平提出的全人类共同价值。这些价值首先是理性的直接产物,因为人类具有理性。这些价值一方面是作为“观念”而存在的,但这些“价值观”的本质无一不是指向人类生存的。这些“价值观”的目的和功能,就是规范人们的行为,从世界历史的角度看,就是规范每个民族国家的生存行为。因此,全人类共同价值作为各个民族国家的生存规范,本质上也就是人类普遍的生存立法。正因为是各个民族国家都应该普遍遵守的行为规范,所以也就成为确保各个民族国家“共生”的生存法则。

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六个价值范畴都是为了消除各个民族国家之间的生存矛盾,从而实现民族国家的永久生存。这六个法则也就构成了各个民族国家的生存界限,即每个民族国家都不应该破坏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和自由这些基本的生存法则,否则各个民族国家之间就会不可避免地发生冲突,以至于同归于尽。实际上,这些价值范畴本质上就是人类物种实现永久生存的生存法则。世界历史进程也就表现为各个民族国家共同追求这些全人类共同价值的历史进程。

综上所述,似乎精神生命对于自然生命来说高高在上,是脱离自然生命而独立存在的,这便是客观唯心论的态度。精神生命指向永生,而自然生命短暂稍纵即逝,所以,便形成了“舍生取义”等割裂“生”和“义”的关系的唯心论观点。一切唯心论哲学的奥秘就在于:视自然生命低于精神生命,人类应该如何把绝对地服从理性作为精神生命的最高目的。其实不然,更加本质的事情是由马克思发现的:人类的一切精神生命,虽然看起来它们具有绝对无条件的目的性,但是,这些精神生命(它的现实形态便是“自由”)旨在确保人类这一物种的自然生命通向永久生存之道。人类为什么需要“自由”?尽管“自由”是作为有理性存在者的人的“无条件的”“绝对的目的”,但归根结底是为人类物种的自然生命“保驾护航”。历史唯物主义立足于自然生命而探寻人类物种的生存立法,于是确立了人类这一物种得以永久生存的历史唯物主义立法,这便是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生产关系。只有“公有制”才能够成为人类这一物种永久生存下去的生存之道,此生存之道的实质是理性法则与自然法则的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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