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日咳聚集性疫情调查处置指南

文摘   2024-11-27 07:53   甘肃  

一、聚集性疫情定义


 指在同一托幼机构、月子中心、儿童福利机构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有6岁及以下人群聚集的重点机构,7天内报告3例及以上临床诊断或实验室确诊百日咳病例;在同一学校或其他集体单位,7天内报告10例及以上临床诊断或 实验室确诊百日咳病例。 

二、聚集性疫情报告


01

疫情核实。

通过查阅临床资料,访谈病人、家属、 监护人、医务人员等方式,收集病人的流行病学、临床和实 验室检测等资料,依据聚集性疫情定义,核实是否为聚集性 疫情。

02

疫情报告。

县级疾控机构对聚集性疫情进行核实 确认后,报告当地疾控部门和上级疾控机构,并按照《国家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要 求,在2小时内通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管理信息系统报告, 1 事件级别选择“未分级”。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 急预案》关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标准,进一步确定百日咳疫情的事件级别,及时进行订正。

三、聚集性疫情调查处置


01

病例搜索。

根据《诊疗方案》中疑似病例的定义, 在涉及聚集性疫情的集体单位、相关医疗机构开展病例搜 索,并评估疫情波及范围。对发生聚集性疫情的托幼机构、 学校,核查晨午检记录和因病缺勤缺课记录;对发生聚集性 疫情的其他集体单位,核查员工缺勤、请假记录。病例搜索 过程中填写《百日咳聚集性疫情病例搜索登记表》(附件2 —1)。

02

密切接触者的判定和管理。

1.密切接触者定义。

与百日咳病例在发病前1周至发病后3周内,有共同居住、学习、工作、生活等近距离接触者。经有效抗菌药物治疗的病例,其密切接触者判定期限为该病例发病前1周至有效抗菌药物治疗5天内

2.密切接触者判定。

根据流行病学调查及聚集性疫情的 暴露风险评估结果,县级疾控机构负责及时对密切接触者进 行判定,并填写《百日咳聚集性疫情病例密切接触者一览表》 (附件2—2)。

 3.密切接触者管理。

县级疾控机构或医疗机构指导密切 接触者做好自我健康监测,健康监测期限为最后近距离接触 病例之日起21天。健康监测期间可正常学习和工作,做好 2 勤洗手、科学佩戴口罩等个人防护;一旦出现咳嗽、流涕、 发热等症状,应及时就诊。建议对重点密切接触者(包括未全程接种含百日咳成分 疫苗的婴幼儿、家庭内和托幼机构的密切接触者、有明确接 触史的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婴幼儿看护者、新生儿病房医务 工作者等人群)实施暴露后预防,即在暴露后21天内(尽 可能在暴露后1—2周内)在临床医生指导下接受药物预防。

03

预防接种。

属地疾控机构及时评估人群免疫状况, 做好适龄儿童含百日咳成分疫苗查漏补种工作。 

04

感染控制。

 1.强化健康监测。

发生聚集性疫情的单位,每日对单位 内人员进行健康监测,出现咳嗽、流涕、发热等症状人员及 时就医排查。倡导不带病上班、上学。

2.加强通风与消毒。

在聚集性疫情处置期间,加强教室、 办公室、宿舍、食堂和卫生间等区域的通风换气和清洁消毒, 物品保持干净整洁,及时清理垃圾。做好口罩、洗手液、消 毒剂等防疫物资储备。

3.减少人员聚集。

集体单位内人员应尽可能减少或避免 与发病学生、教职员工、工作人员等的接触,避免较多人员 的集会。根据疫情规模和扩散蔓延风险,可减少或停止学校 和单位的集体活动。对于托幼机构、学校,病例所在班级可 与其他班级错时上下学;必要时当地疾控部门会同卫生健 康、教育部门组织专家对学校疫情风险进行评估,决定是否  采取停课、放假等措施。 

4.加大健康宣教力度。

加强有关单位人员的防控知识宣 传和健康培训,引导其正确认识疾病,养成科学佩戴口罩、 勤洗手、保持咳嗽礼仪等良好卫生习惯,出现持续性咳嗽等 症状尽早就医。

05

疫情评估。

当地疾控部门应组织开展疫情形势动 态评估,连续21天无新发病例【潜伏期。通常为5—21天,平均7—14天。】,可判定聚集性疫情结束。


撰写 一线公卫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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