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疫情事件引发了社会各界对我国疾病预防控制体系(简称“疾控体系”)的关注与热议,习近平总书记也对该体系的未来建设作出了重要指示:“要改革完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坚决贯彻预防为主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坚持常备不懈,将预防关口前移,避免小病酿成大疫。”
根据“补短板、堵漏洞、强弱项”的要求,并根据“该完善的完善,该建立的建立,该落实的落实”的原则,需要进一步反思我国疾控体系的改革发展,系统设计我国疾控体系的建设方向,以避免不作为或盲目作为。
狭义的疾控体系未能覆盖主要的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狭义的疾控体系主要是指各级政府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疾控行政部门和各级专业疾控机构。广义的疾控体系,还包括各类专病防治机构,如职业病防治、慢病防治、传染病防治机构,精神卫生中心、地方病防治机构和各级妇幼保健机构。无论是狭义的疾控体系还是广义的疾控体系,其主要职能是提供与公众健康相关的公共产品。
在中央政府层面和县以上的地方政府层面,广义疾控体系中的其他专病防治机构大部分有专门处室管理,国家疾控局直接负责狭义疾控工作,分设了传染病防控、艾滋病防控、结核病防控、寄生虫病和地方病防控、精神卫生、环境健康等处室,且各自较为聚焦于自身特定疾病类别。
国家卫生健康委疾病预防控制局基本不承担专病机构行业管理与规制方面的相关职责,而是由妇幼健康司、职业健康司、基层卫生健康司等负责。这种设置,既会带来多个单一条线上的职责不清、责任缺位或越位,也会带来政出多门、政策间融合不足,并导致基层机构的疲于应付以及资源分散配置所带来的各类资源的浪费。
狭义疾控体系的功能不完整问题长期存在
与此同时,随着源于苏联的防疫体制逐渐转为借鉴美国疾控体制,原防疫体制中传染病防治与卫生监督的功能一分为二,传染病防治领域的监督功能被转移到卫生监督机构,且重大传染病防治的行业管理又由医政医管局的公共卫生医疗管理处来负责,与重大传染病有关的卫生应急则又被归入了卫生应急条线。
与疾病防控相关的专业技术监测、风险监测与分析以及免疫规划等工作则被纳入到了事业单位属性的疾控中心,出现了有规划监管和发布责任与权力的机构没有专业能力和专业技术手段支撑,同时还缺乏必要的监督监管权力和应急处置能力,而具备专业风险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能力的疾控机构则没有发布权力和相关的资源调配权力等,卫生应急所需要的风险预警等又高度依赖疾控条线和医疗条线,且狭义疾控条线几乎不拥有自身的医疗处置能力。
除了上海等少数地区持续建设区域公共卫生体系,并将风险监测、医学检测、现场处置和相关疫病的医疗救治能力整合集成于一体,其他大部分地区,狭义疾控体系功能长期不全,且未能与专病防治和更为广泛的公众健康工作有机结合,出现了传染病防治等公共卫生属性的专病防治机构严重不足,且部分传染病防治及专病机构为维持生计而有向“综合医院化”发展的趋势。未来如何构建国家级、区域级、省级和市级的整合的健康共同体以及相应的公共卫生中心,是体系建设所需要解决的问题。
虽然国家级疾控中心和省级疾控中心都在尽量延展自身功能,并发挥预防医学院或是公共卫生研究院(如江苏省疾控中心同时为江苏省公共卫生研究院)的科研机构功能,但大部分的省市疾控中心其主要职能相对较为聚焦于传统的狭义疾控业务。
疾控体系改革相对滞后导致职能摇摆和偏离以及体系碎片化
疾控体系改革作为“十二五”和“十三五”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目标,由于相关改革目标涉及到人事、编制和投入机制等诸多方面,需要相关支撑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之间的高度协同和主动负责。由于各种因素,疾控体系改革缺乏国家层面的顶层设计和清晰定位,而出现了疾控体系的改革相对被动服从于地方上的事业单位改革和行政体制改革统一规划的局面。
改革的滞后及拖延,不可避免使得相关的机构职能处于摇摆中,出现了机构走向不明确、经费锐减、编制压缩、人员流失,甚至机构被合并等现象,也使得疾控相关工作更偏于项目化思维而缺乏长远的整体发展思路。这一改革的相对滞后,与疾控体系与公共卫生体系的关系,疾控体系与医疗服务体系的关系,以及疾控体系与健康中国的关系等存在着一定的模糊认识有关。
随着健康中国战略的推进,随着全人群全生命周期的健康思想不断推进,现有狭义的疾控体系无法适应“全面健康”建设的要求,而在省市层面上,除了疾控中心和健康促进中心等以外的其他机构都有其特定聚焦领域,在这一背景下,国家和地方的健康战略的落实与贯彻缺乏明确的支撑机构,也缺乏相应的常态化的协调机制。如何解决这一矛盾,是未来完善疾控体系和公共卫生体系需要思考的问题,也是建立主动防疫和健康风险的前瞻治理所需要考虑的。【整理自沈群红,郝晋,钱捷,等。主动健康视野下疾控体系建设转型的思考。行政管理改革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