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底30个财务必须要做的事项,请查阅!

财富   2024-12-10 06:22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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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到年底,企业各部门都要进行一系列整合动作。其中,财务作为一年来经营活动的结果体现,尤为重要!那么,公司财务方面年底需要做哪些事?


小编对此进行了整理,总结来说主要有三个方面:财务排查、评估来年的汇算清缴、分析财务报表排除风险。

01

财务情况排查 

1. 现金银行账户:现金账上不能出现负数;检查现金账面余额与库存现金是否一致;库存现金是否超过限额规定。银行回单查漏补缺,确实的要向银行补全(包括银行每月的对账单)。
2. 往来款:年末对账非常重要,要及时做好与客户、供应商的对账和清帐工作,对于一些不再收取或支付的尾差及时处理。
3. 存货:做好年底存货盘点工作,并对盘盈盘亏及时处理;检查原材料、在产品、自制半成品、库存商品等各项存货的实存量与账面是否一致,是否有报废损失和积压物资,是否有发出商品和在途物资。
4. 固定资产:各项固定资产账面数量与实物数量是否一致,是否存在减值情形;是否有报废资产未清理;损失资产报备资料是否完善。
5. 应交税金:检查应交税费的明细账户,有无计提错误、少交税金等情况;检查公司的税负水平是否正常。
6. 费用:通知公司报销人员及时报销,保证年底发生的费用计入本年,避免已发生的成本费用跨年列支。
7. 其他事情:检查一些大额支出或收入是否合规,有无合同;检查预付款发票有无收入;各种借款(包括个人借款和企业借款)有无收回,需要支付的利息有无计提等。

02

预估明年汇算清缴金额 

1. 职工福利费:按照工资薪金总额14%以内税前扣除;
2. 工会经费:按照工资薪金总额2%以内税前扣除;
3. 职工教育经费:按照工资薪金总额8%以内税前扣除,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4. 业务招待费: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的0.5%;
5.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一般企业按照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以内税前扣除,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或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按照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以内税前扣除,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6. 手续费与佣金:保险企业,不超过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余额的18%(含本数)以内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允许结转以后年度扣除;其他企业,按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7. 公益性捐赠:按照当年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扣除。
8. 补充养老保险与补充医疗险: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9. 党组织工作经费:不超过职工年度工资薪金总额1%的部分,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03

分析财务报表排除风险 

一、资产负债率表现:

1. 应收账款风险:应收账款是否收回、是否有虚增的应收账款,有无坏账冲销。

2. 其他应收账款风险:资金拆解是否牵扯不清、股东借款有无收回,注意长期挂账风险;
3. 存货风险:存货积压、账实不符、注意识别未结转成本的虚假库存等风险。
二、利润表表现:
1. 销售费用占比是否过高:了解当前销售渠道是否通畅、市场打开情况等,排查前期宣传工作是否做到位。
2. 管理费用占比是否过高:内部营运效率差,可能存在形式主义扥给管理风险。
3. 营业收入是否停滞下滑:企业发展增长受阻,可能存在市场开拓不顺、产品遇冷等情况。
4. 营业支出是否过高:除了必要的正面原因如企业捐赠外,其他情况支出过高可能是企业管理不善问题。
三、现金流量表表现:
1. 净利润:净利润为正,说明企业盈利能力强,但净利润为负时,说明企业盈利能力较弱,要维持正常经营,就要减少投资或向外融资。
2. 现金流量:如果现金流量小于0,企业的经营现金流可能出了问题,入不敷出。
财小加提醒:企业可以对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作一个详细的分析报告,如毛利润比率、净利润及费用增减比率、应收款项账期和存货期等是否合理,不合理的会计比率和不合理的利润及费用增减率只会引起税务部门的注意。

04

年终关账几个高风险事项

1. 应税收入:该确认的确认
准确地确认应税收入,对企业来说至关重要。要准确核算应税收入,首先是要核实销售收入是否已经全部确认,尤其是对于产品已售出,但暂未开出发票的情形,要合规确认应税收入的实现。
此外,企业还要确认核实是否存在因税会差异,而导致账务处理未确认收入,但税法规定应确认收入的事项。
举例来说:对于企业将产品用于对外捐赠、制作产品的宣传广告,或作为福利发放给职工等行为,税法上规定要视同销售,汇算清缴时,应确认相关的收入和成本。
2. 成本费用:跨年列支要避免
成本费用方面,根据税前扣除的配比原则,纳税人发生的费用,应与收入配比扣除,除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费用不得提前或滞后申报扣除。
也就是说,成本费用要在所属年度扣除,不能提前或结转到以后年度扣除。企业在年终关账前,应核查当年度费用是否都已入账,尤其要关注是否有在途单据。
此外,对于一些可能跨年发生的成本、费用,应督促相关管理部门做好收尾工作,防止企业已发生的成本费用被遗漏,和跨年度费用一次性全额入账的情况。
3. 扣除凭证:及时审核保合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的规定: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外部凭证或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财务人员在关账前,应对各会计凭证后附的发票等单据进行审核,不合规的要及时与相关经手人员联系,取得合法有效的扣除凭证。
4. 往来款项:收支情况要理清
年终关账前,对于本年的应收账款、应付账款等往来款项等账面余额,企业应与供应商或客户核对清楚,尤其是常年往来交易额比较大的账项,应重点关注其科目发生额及余额。
对于长期应付款项,要关注本年没有发生额的账户,并核实账户情况,及时进行后续处理。
如果存在应付未付的款项,要关注款项是否不再需要支付,是否需要确认为营业外收入;
如果存在应收账款收不回来的情况,应及时确认为坏账损失,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准备好合同、协议或说明等证明材料,以便在汇算清缴时,能将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尤其需要关注是否存在股东从企业借款,但在年度终了前尚未归还的情形。如果账面上反映出,个人股东在公司有个人借款和往来余额,且超过一年的,应及时进行处理,避免税务风险。

05

其他财务相关注意事项


一、投资类资产的确认
1. 关注被投资企业的经营情况,避免投资打水漂;
2. 及时取得联营、合营公司的报表资料,确认投资收益
3. 及时取得股票交易价格、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准确核算损益。
二、费用的报销和票据的取得
1. 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当年费用及时入账,避免出现费用跨期入账。
2. 按照配比原则,分配已支付的费用。
3. 关注预(计)提、待摊费用余额是否合理
4. 已发生并记账的费用,是否全部取得合规票据,未取得的票据应把责任落实到具体人员。
三、税务处理要注意
1. 检查当年的税费缴纳情况:对企业当年的各项税费做一个总的分析,再计算一下当年的税负情况,与当地实际情况做一个对比,并进行适当调整。
2. 检查摊销和计提情况:检查一下有无会计事项应于当年摊销未摊销的情况,有无折旧应计未计的情况。
3. 税收优惠政策:有些税收优惠政策年底结束,因此务必要进行一次梳理;同时,有些政策到期后还可能会继续延长,因此更要及时关注官方通告!如不延长,应及时进行调整。


2024年度税收大礼包,你知多少?


转眼间已经到了12月,今年在税收方面的改动你还记得多少呢?接下来小编带大家来盘点一下2024年开始实施的税收政策:
税收优惠政策类
1.新能源汽车购置税减免
财政部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延续和优化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的公告(1月)
政策要点
《公告》明确,对购置日期在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免税额不超过3万元;对购置日期在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减税额不超过1.5万元。购置日期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等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确定。
2.污染防治企业所得税优惠
财政部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1月)
政策要点
《公告》明确,自2024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科技企业孵化器等税收优惠
财政部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继续实施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1月)
政策要点
《公告》明确,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4.商品储备税收优惠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1月)
政策要点
《公告》明确,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营业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买卖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自用的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个人所得税政策类
1.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优惠
财政部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延续实施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1月)
政策要点
《公告》明确,自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其中,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按新购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2.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有关政策的公告(1月)
政策要点
《公告》明确,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居民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且需要汇算清缴补税的,或者年度汇算清缴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居民个人可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时存在扣缴义务人未依法预扣预缴税款的情形除外。
3.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7月)
政策要点
《公告》明确,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对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挂牌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截至股权登记日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且尚未转让的,挂牌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票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挂牌公司,挂牌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并应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公告》自2024年7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执行,挂牌公司、两网公司、退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股权登记日在2024年7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本《公告》的规定执行。
企业所得税政策类
1.设备、器具扣除企业所得税政策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1月)
政策要点
《公告》明确,企业在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财产与行为税政策类
1.契税政策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1月)
《公告》明确了企业改制、事业单位改制、公司合并、公司分立、企业破产、资产划转、债权转股权、划拨用地出让或作价出资和公司股权(股份)转让等有关契税政策,执行期限为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2.车船税优惠政策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享受车船税优惠的节能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7月)
政策要点
《公告》调整了享受车船税优惠的节能、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自2024年7月1日起实施。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号同时废止。2024年7月1日前企业完成申请的,相关技术要求继续按照财税〔2018〕74号文和2022年2号公告规定执行。2024年7月1日后,新申请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节能、新能源汽车车型,其技术要求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符合条件的列入新的《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
3.水资源税改革试点
财政部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12月)
政策要点
《办法》明确,自2024年12月1日起,全面实施水资源费改税试点。《办法》对水资源税的纳税人、计税依据、税额标准、税收优惠等税制要素作出了具体规定。已开展水资源税改革试点的省份,按照《办法》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5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水利部关于河北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30号)、《财政部、税务总局、水利部关于印发〈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17〕80号)同时废止。
4.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的公告(12月)
《公告》明确,为更好发挥土地增值税调节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将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降低0.5个百分点。调整后,除保障性住房外,东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下限为1.5%,中部和东北地区省份预征率下限为1%,西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下限为0.5%(地区的划分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公告》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同时废止。
进出口税收政策类
1.启运港退税政策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启运港退税政策实施范围的通知(12月)
政策要点
《通知》明确,对符合条件的出口企业从启运地启运报关出口,由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承运,从铁路转关运输直达离境地离境的集装箱货物,实行启运港退税政策。《通知》自2024年12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陆路启运港退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22〕9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增加陆路启运港退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23〕50号)同时废止。
2.出口退税政策调整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退税政策的公告(12月)
政策要点
《公告》取消铝材、铜材以及化学改性的动、植物或微生物油、脂等产品出口退税,将部分成品油、光伏、电池、部分非金属矿物制品的出口退税率由13%下调至9%。《公告》自2024年12月1日起实施。《公告》所列产品适用的出口退税率以出口货物报关单注明的出口日期界定。
贸易与流通税政策类
1.市内免税店政策
财政部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市内免税店政策的通知(10月)
政策要点
自2024年10月1日起,按照《市内免税店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范市内免税店管理工作,促进市内免税店健康有序发展。《办法》明确,市内免税店的销售对象为即将于60日内搭乘航空运输工具或国际邮轮出境的旅客(包括但不限于中国籍旅客)。市内免税店采取市内提前购买,口岸离境提货的方式,旅客在市内免税店购物后,应当在设立于口岸出境隔离区内的免税商品提货点提取所购免税商品,并一次性携带出境。根据通知,现有北京、上海、青岛、大连、厦门、三亚等6家市内免税店,自通知施行之日起适用办法;现有北京、上海、哈尔滨等13家外汇商品免税店,自通知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转型为市内免税店,经海关验收合格后开始营业。同时,在广州、成都、深圳、天津、武汉、西安、长沙和福州等8个城市,各设立1家市内免税店。
2.自香港澳门进境居民旅客携带行李物品免税额度提高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提高自香港澳门进境居民旅客携带行李物品免税额度的公告(8月)
政策要点
《公告》明确,对自香港、澳门进境,年满18周岁的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的个人合理自用行李物品,总值在12000元以内(含12000元)的予以免税放行。同时,在设有进境免税店的口岸,允许上述旅客在口岸进境免税店购买一定数量的免税商品,连同在境外获取的个人合理自用行李物品总值在15000元以内(含15000元)的予以免税放行。从澳门经“一线”进入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时,居民旅客携带行李物品按现行规定执行;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经“二线”进入内地时,居民旅客携带行李物品免税额度,按照《公告》要求执行。除上述涉及行李物品免税额度的调整外,对短期内多次来往香港、澳门地区的旅客携带行李物品的有关规定,以及其他现有规定维持不变。上述有关措施自2024年7月1日起,先行在罗湖、福田、深圳湾、广深港高铁西九龙站、拱北、港珠澳大桥珠海公路等6个口岸实施;自2024年8月1日起,推广至全部进境口岸(横琴“一线”口岸除外)。
电子发票政策类
1.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推广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的公告(12月)
2.铁路客运数字化电子发票推广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关于铁路客运推广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的公告(11月)
3.民航旅客运输服务数字化电子发票推广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民航旅客运输服务推广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的公告(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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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税务时代企业年终关账前税收风险排查与账务调整技巧专题班

郑州 12月19-20日(2天)

报名咨询:010-69510580 佟军老师


 培训对象

各房地产建筑相关企业主管财税的总经理、财税总监、财务经理、财会人员,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和纳税经办人员及财税咨询机构等专业人士。 

 课程背景

      受宏观经济大环境影响,房地产建筑相关行业经营中遇到前所未有的困境。2024年11月,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终于落地,无疑会对发展低谷中的房地产建筑企业产生积极影响。

      2024年随着《公司法》《会计法》的修订,2025年,全国会计人员统一服务管理平台正式上线运行,两高关于危害税收征管的司法解释的颁布实施,对企业财务人员提出更高的要求,职业风险增加,责任更加重大。

      在当前智慧税务“以数治税”的税收环境下,企业随时面临税务危机。企业的税收风险产生于平时的业务过程和会计核算中,日积月累的税收问题也越来越多,大部分企业要经过税务机关检查后,才能发现或暴露其巨大的税收风险问题。其中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税收政策纷繁复杂,财务人员无法熟知,平时对风险无法预知,“视而不见”;二是签订合同和业务过程、会计核算中缺乏税收风险意识,没有注意其中隐藏的税收问题,更没有及时进行风险处理。因此,及时发现税收风险问题,正确处理问题就显得非常重要。

      企业会计核算与税收政策相差较大,财务人员对税收政策把握不好,或是账务处理的错弊,都会出现少交多交税情形。企业相关人员必须了解和掌握企业经营各环节涉及的税种、经济事项处理技巧;准确理解税收新政策,遵从规定以降低税务风险;在不违反税法的前提下合理降低企业税负,提前注意业务流程、合同签订和账务处理主要环节的税收问题和税务风险控制,企业将既能有效地降低税收成本,又能有效地规避税收风险,科学纳税、安全纳税,实现企业的价值提升。

      本次课程出于“将税收风险全部消灭在萌芽状态”的目的,详细讲解企业年终结账前的纳税风险自查账务调整,教您准确理解运用税收新政策,规范会计核算,对照企业平时的每一笔会计核算,发现其中涉及的税收问题、隐含的税收风险,并告诉你如何妥善进行风险规避处理,使税收风险和税收负担降至最低的水平。

      如何在年度结账前,对日常会计核算中的税务风险自查补救,将本年错漏账项调整到位,有效加强企业税收风险管理,使您的企业在如此艰难的环境下突破重围,成功逾越众多税务风险的鸿沟,化解税务危机,你准备好了吗?

      一次培训必有所获!一年培训受益匪浅!参加培训后,你会认为“相见恨晚”,缴的冤枉税实在太多了!

 主讲专家

      许明信: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国内著名税务筹划专家,长期从事企业 纳税筹划研究与实务操作。曾参与多家大中型企业涉税风险诊断和纳税筹划方案设计,现兼任多家大中建筑与房地产企业的财税顾问,擅长将会计、税收、法律知识综合运用到企业经营管理之中,具有丰富的涉税风险防范与纳税筹划实战经验。授课注重实务操作,讲课中能准确地将税收法规与企业会计处理有机结合起来,所讲操作方法能直接运用于企业涉税处理,通俗易懂且操作性强。并当场解答企业棘手财税问题,被业内誉为“中国税法活字典”和“国内纳税答疑第一人”。

 课程大纲

开篇语:税收征管形势对企业的影响

1.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 

2.金税四期多部门信息联网核查 

3.资金流管控 

4.双高人群个税征管趋严 

5.社保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 

6.两高关于危害税收征管司法解释 

7.会计法、公司法修订 

8.严厉打击虚开虚抵涉税违法行为

一、会计核算与自查对控制涉税风险的积极作用

1.税收风险产生的根源 

2.年终结账前的主要工作 

3.自查补税如何定性

二、账务调整与纳税调整

1.账项错漏 — 账务调整 

⑴ 少计漏计收入的补记 

⑵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转出 

⑶ 税金及附加计算错误调整 

⑷ 个人所得税扣缴错误补正 

⑸ 是否未按规定预交税款 

⑹ 漏计与多计费用补正 

⑺ 增值税科目设置与运用常见差错 

2.账务调整方法 

⑴ 补充登记法、红字冲销法 

⑵ 以前年度损益事项调整 

⑶ 当年损益事项调整 

⑷ 不影响损益的事项 

3.会计与税法差异 — 纳税调整(调表不调账) 

⑴ 永久性差异 

⑵ 暂时性差异

三、入账票据的自查补救

1.自查发现不合规凭证如何补救 

2.当年票据的入账时效 

3.跨期发票的税务处理 

4.入账票据的自查重点 

5.在审核入账发票时应注意的关键点 

6.如何防止取得虚开或代开的发票 

7.如何应对客户异常开票要求 

8.入账凭证证据链管理 

9.无法取得合法凭证的处理方法

四、往来科目隐藏的税收风险与自查补救

1.负债科目隐藏的税收风险(预收账款、应付账款、其它应付款) 

2.应收款项、预付账款的税收风险 

3.货币资金付款方式与付款方向(资金流检查) 

4.自然人代开发票与公转私 

5.企业间无息借贷必须视同销售吗 

6.企业集团内部统借统还与无息借贷 

7.自然人股东借款视同分红

五、增值税的涉税风险自查补救

1.混合销售的财税处理(销售+安装+运输) 

2.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结算方式 

3.进项税抵扣中的风险自查(抵扣范围、付款方向) 

4.增值税税负预警与影响因素 

5.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 

6.甲供材与计税方式 

7.买一赠一的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 

8.如何防范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9.总分包差额征税

六、合同中的企业税收风险管控

1.合同中的税收与票据条款 

2.特殊混合销售分别注明价款 

3.交货地点与运费结算 

4.质保金条款 

5.违约条款 

6.工程发包方式与结算票据 

7.加强增值税专票管理 

8.如何化解企业税务危机 

七、重点会计科目中的税收风险自查与账务调整

1.存货成本核算与结转 

2.预提费用、待摊费用、长期待摊费用、预计负债 

3.职工薪酬类 

⑴ 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 

⑵ 私车公用的涉税问题 

⑶ 一次性奖励、业务提成的纳税中应注意的问题 

⑷ 差旅补贴、医疗/电话/交通补贴、餐补、旅游 

⑸ 工资与劳务、福利 

⑹ 退休返聘、实习生、非全日制用工 

⑺ 企业用工模式与薪酬结构的调整 

⑻ 税前扣除工资与个税申报比对 

4.成本费用类 

5.资产类后续改扩建装修支出 

6.税金类(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7.年终结账报表、重点账户应注意的事项  

8.年终错账的调整 

9.对上年度错账的调账处理

八、企业所得税收入与扣除项目

1.收入确认方面会计与税收的差异 

⑴ 视同销售收入 

⑵ 增值税与所得税申报表收入差异 

⑶ 所得税收入与会计收入 

⑷ 增值税与所得税收入 

⑸ 政府补助、租金、利息、特许权收入 

⑹ 股权转让所得与股息红利 

⑺ 房产企业一般计税项目三税差异 

⑻ 建筑企业增值税与所得税收入 

2.违约金收入与支出 

3.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4.自产货物转作固定资产 

5.不得扣除项目与限额扣除项目的筹划 

6.关于加速折旧政策运用 

7.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运用 

8.租赁业务 

9.融资业务 

⑴ 关联方融资利息支出如何税前扣除 

⑵ 集团公司与成员企业统借统还的扣除 

⑶ 向个人融资利息的税前扣除 

⑷ 资本化与费用化的区分 

⑸ 金融机构同期利率的掌握 

10.跨期费用暂估与预提项目

九、房地产企业特殊业务风险排查

1.合作开发中的法务与税务风险 

2.股权转让中的法务与税务风险 

3.拆迁还建的财税合规处理 

4.车位转让的财法税合规 

5.营销设施财税处理 

6.完工条件及重要性 

7.未完工年度预缴与汇算清缴调整 

8.工年度收入与成本结转 

9.完工后续支出财税处理 

十、建筑企业特殊业务风险排查

1.异地施工的财税合规 

2.挂靠经营中的财法税合规 

3.两税收入差异对比 

4.总分公司财税处理 

5.EPC与联合体结算 

十一、年度申报重点账户与报表注意事项

1.利润表利润总额与申报表项目 

2.毛利率指标 

3.主营收入与财务费用相关联 

4.主营成本与开发产品累计发生额 

5.货币资金贷方余额与现金大额收支 

6.其它应收款(股东借款,关联无息借贷) 

7.固定资产折旧与无形资产摊销 

8.开发成本计提与分摊方法 

9.预收账款与税款预交 

10.完工条件与收入结转 

11.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 

12.未分配利润与本年利润 

13.应付账款与其它应付款 

14.工资总额、个税申报与社保基数 

15.成本费用、存货类科目贷方发生额 

16.限额扣除项目

十二、税收征管中涉税争议协调与危机化解

1.查增所得与亏损弥补 

2.虚报亏损如何定性 

3.预交税款少申报如何定性 

4.季度预交申报可否弥补亏损 

5.向境外支付劳务费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 

6.所得税预缴是否存在风险 

7.房产企业预计毛利季度申报允许调减 

8.权责发生制与以票管税之争  

9.售价明显偏低、无正当理由如何认定  

10.税负过低预警要求补税合法吗 

11.无产权车位销售让交房产税合法吗 

12.增值税应纳税额与预交税款抵减 

13.进项税留抵可否抵减欠税和查补税款 

14.支付个人款项必须代扣个人所得税吗 

15.实际发生如何运用:计提但未到支付期的费用可否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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