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使用税相关梳理

财富   2024-12-13 06:25   河北  


房地产财税学习平台
微信号:fdccspx(←长按复制)

☀ 我们致力于房地产、建筑业财税公开课、内训、税务顾问、税收筹划等专业领域服务!欢迎您的加盟与合作!

——是您最值得信赖的房地产财税问题解决专家!

☞点击查看:《2024年最新课程表预约报名:010-69510580 佟军老师

精彩推荐,点击查看!

● 2022年房地产财税干货文章汇编

● 2023年房地产财税干货文章汇编

 转发本文到朋友圈领福利啦!!

添加微信13681007031免费领取

《企业财税风险红皮书《老板财税风险红皮书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讲,土地使用税虽然是个小税种,但是该税种税企争议较多。一个开发项目在建成进行预售或销售后,随着房产的不断销售,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应是逐渐减少的,到商品房销售完毕,纳税义务也就终止。何时终止?这也是税企争议的问题所在。我们对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相关政策进行了梳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新征用的土地

《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对于新征用的土地,区分耕地与非耕地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第二条的规定,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4号)的规定,对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公告如下: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不属于新征用的耕地,纳税人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第二条规定,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新购置房屋所占用土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二条的规定,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终止时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第三条规定,从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实践中,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对“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理解不一,造成了征纳双方分歧。尤其是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其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截止时间各省税务机关存在不同规定。主要有:以取得预售许可证、以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以办理房屋产权证、以实际交房等几种情况。具体地方性政策规定如下:

1.以预售许可为准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业务问题的征税指引》(穗地税税一函[2010]9号)第二条规定:“关于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如何计征的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从事商品房开发,其开发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截至时间为预售(销售)许可证的核发时间的当月末”。

2.以签订的销售合同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终止时间的通知》(桂地税字[2009]117号)规定: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的规定,结合我区的现实,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用地,在商品房出售之前,应依照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终止缴纳的时间应以商品房出售双方签订销售合同生效的次月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号废止》)

3.按产权变更的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房地产开发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豫地税发[2006]84号第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开发商品房已经销售的,应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按照交付使用商品房屋的建筑面积所应分摊的土地面积相应调减应税土地面积。房屋交付使用,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售房合同的规定,将房屋已销售给购房人且购房人已办理了房屋土地使用权证或者房屋产权证,房屋所占有的土地已发生实际转移的行为。对购房人非个人原因无法及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或房屋产权证的,只要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销售合同的规定,已将房屋销售发票全额开付给购房人且购房人的购房款项已全部结清,或者已将房屋的钥匙交付给购房人,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同意后,也可视同为房屋已交付使用。

根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地方税务局房地产开发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豫地税发〔2006〕第84号) 规定,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应税土地面积。应税土地面积以每平方米为计算单位。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按下列办法确定:(一)持有县以上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土地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二)纳税人没有政府部门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以省政府确定的土地测量单位测定的土地面积为准;(三)纳税人没有政府部门核发土地使用证书又未进行土地测定的,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待土地使用证书核发后再作纳税调整。……第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开发商品房已经销售的,应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按照交付使用商品房屋的建筑面积所应分摊的土地面积相应调减应税土地面积。房屋交付使用,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售房合同的规定,将房屋已销售给购房人且购房人已办理了房屋土地使用权证或者房屋产权证,房屋所占有的土地已发生实际转移的行为。对购房人非个人原因无法及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或房屋产权证的,只要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销售合同的规定,已将房屋销售发票全额开付给购房人且购房人的购房款项已全部结清,或者已将房屋的钥匙交付给购房人,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查同意后,也可视同为房屋已交付使用。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算公式为: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开发初期应税土地总面积×城镇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标准×(1-累计售出房屋建筑面积/房屋建筑总面积)÷缴纳期限;累计售出房屋建筑面积,是指按照本办法交付使用的规定,已经售出房屋的建筑面积之和。……第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应按土地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确定的纳税期限进行纳税申报。并提交如下申报资料:(一)开发项目立项,中、投标文书资料。(二)开发项目应税面积证明材料。(三)开发房屋的总建筑面积、总套数及房屋分布资料。(四)商品房销售情况及证明材料。(五)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规定,二、关于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4.按交房或交钥匙

(1)《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购销新建商品房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公告》(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第4号)第一条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新建商品房,应税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截止时间为《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其他协议文件约定房屋交付使用的当月末……如房地产开发企业未能按《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其他协议文件约定时间交付使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截止时间为房屋实际交付使用的当月末,……和第二条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新建商品房应自交付使用之次月起,按相应比例核减应税土地面积。

(2)《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公告》(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2号)第五条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新建商品房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截止时间,为房屋交付使用的当月末。房屋交付使用的时间为合同约定时间。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交付使用的,为房屋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开发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截止时间应为《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其他协议文件约定房屋交付的当月末;未按《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其他协议文件约定时间交付房屋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截止时间为房屋实际交付的当月末。

(3)《西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开发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起止时间有关问题的通知》(西地税发[2009]248号)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开发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截止时间应为《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其他协议文件约定房屋交付的当月末;未按《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其他协议文件约定时间交付房屋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截止时间为房屋实际交付的当月末。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销售期间,应逐月统计已交付和未交付部分,并按建筑面积比例分摊计算当月应缴纳土地使用税。

(4)《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地产企业商品房开发期间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地税函[2009]128号)第二条的规定:纳税义务的截止时间房地产企业开发商品房已经销售的,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截止时间为商品房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即商品房交付使用的当月末。商品房交付使用,是指房地产企业将已建成的房屋转移给买受人占有,其外在表现主要是将房屋的钥匙交付给买受人。

(5)山东省12366回复

标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使用税如何随着交房扣减面积
内容调减应税土地面积=已交付使用的可售建筑面积÷房地产可售建筑总面积×开发初期应税土地总面积 可售面积是否包含地下车位面积(不能办理产权证,但在预收许可证上包含车位面积)。
处理情况
处理状态已答复
答复内容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经请示:城镇土地使用税:不区分延期交房的责任,按照实际延期交房时间解除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把握的原则就是以实际交房时间为准。经请示: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第三条的规定,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因此,实际交房后的下月起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咨询。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或主管税务机关。
答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答复时间2018-12-27 15:11:00



5.公共配套设施占地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公告》(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2号)第六条: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公共配套设施占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截止时间,为该公共配套设施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四、税款计算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房地产开发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豫地税发[2006]84号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开发初期应税土地总面积×城镇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标准×(1-累计售出房屋建筑面积房屋建筑总面积)÷缴纳期限

累计售出房屋建筑面积,是指按照本办法交付使用的规定,已经售出房屋的建筑面积之和。

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发项目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或一个开发项目分期开发的,应分别计算和缴纳开发商品房用地的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综上,根据以上的内容可以看出,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使用税终止时间各省的规定不一,建议:如果当地有明确的政策,以当地政策为准;如果当地无明确政策,建议与主管税务局沟通。






免责声明:所载内容来源互联网等公开渠道,我们对文中观点保持中立,仅供参考,交流之目的。文章转载仅供分享,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进行删除。

财税精英必修课

【杭州.12月18-19日】建筑安装与劳务企业财税合规管理及风险应对解析

【郑州.12月19-20日】企业年终关账前税收风险排查与账务调整技巧

【深圳.12月19-20日】房地产业大势下成本核算结转等核心事项实战处理及财税合规优化

【广州.12月19-20日】2024新形势下企业涉税重要风险警示与税务稽查案例分析

【广州.12月19-20日】以数治税年底关账,建筑行业全方位涉税实务高级研修班

【厦门.12月20-21日】土地增值税清算合规实务暨风险防控专题班

【成都.12月26-27日】“新形势+全税种”税务风险指标剖析与排雷策略

【先进制造总裁深修班】正在招生中~!

【上海.2025年3月8-9日】 股权架构师线下大课:火热招生中

【线上视频课程】 数电票时代企业增值税风险应对核心能力提升

【线上视频课程】 房地产多税种政策梳理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技巧攻略

【线上视频课程】 企业破产重整中的税务合规处理及规划

【线上视频课程】 房地产开发经营全程财税风险管控

【线上视频课程】 2023年房地产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

【线上视频课程】 大数据查税下房地产企业三大清算实操

【会员尊享课程】 房地产企业年终关账自查调整与税务风险规避

【线上视频课程】 土地增值税清算要点解析与税收策划

【线上视频课程】 智慧税务时代企业票据风险管控

【线上视频课程】 房地产企业股权涉税处理与税务风险防控

【线上视频课程】 房地产企业三大税种的风险监管与控制

【会员尊享课程】 房地产企业15大主要财税“痛点”与应对方法

【会员尊享课程】 2022严征管下土地增值税新政策解析与清算实战应对及筹划策略专题班

【线上视频课程】 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政策解析暨清算审核

【线上视频课程】 以数治税下房地产企业全生命周期发票涉税及会计账务处理实务专题

【线上视频课程】 建筑企业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风险提示及报表填列实务应用

【线上视频课程】 2021房地产企业得税汇算清缴及申报表填报

【线上视频课程】 建筑业疑难税务问题、成本测算与税务筹划案例分析

【线上视频课程】 严征管形势下房地产企业成本核算风险防范与税务规划

【线上视频课程】 2021年以经营为导向的房地产财务复合管理人才训练营

【线上视频课程】 2021年房地产企业全税种稽查应对与税负测算

【线上视频课程】 2020疫情之年房地产企业汇算清缴新政应用和报表填报

【线上视频课程】 房地产开发各环节“重特事项”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

【线上视频课程】 建筑业财税疑难问题训练

【线上视频课程】 8天学会:房地产建筑企业税企争议化解策略

【线上视频课程】 6天玩转房地产开发项目全流程全税种税收筹划

【线上视频课程 7天玩转地产行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及筹划

【线上视频课程 6天学透—土地增值税清算方法与技巧

【线上视频课程 6天成为--房地产企业开发项目税负测算与税务筹划高手

【线上视频课程 6天成为建筑行业财税实务处理及筹划精英特训营

【线上视频课程 打造卓越地产企业税收政策运用实战高手训练营


是一种鼓励 | 分享是最好的支持



点击阅读原文,超多精品课程等你加!!!

房地产财税咨询
专注于房地产财税咨询,传递专业财税信息,研讨房地产企业税收政策法规.力争打造最具房地产财务 税务参考价值的交流学习平台!010-80574763 佟军老师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