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生活中,经常会出现当事人未签订任何书面协议,从而导致双方经济来往处于性质不明的状态。当出现矛盾时,一方主张借贷关系,另一方却说是合伙人,双方各执一词,到底是借款还是合伙出资款?下面请看看相关案例吧。
案情简介
玉某平时在某供销社销售煤炭,因缺乏资金,未能按时进货,他指示朋友阿某向自己经常进货的供销社财务负责人刘某转账5万元,并提供了商家的卡号。阿某照办后,迟迟要不来合伙分红或者投资成本款项,向法院提交转账凭证,要求玉某返还5万元及利息。
阿某向法院提交转账凭证称,自己在被玉某雇佣期间,玉某向自己借款5万元。虽多次催债,但玉某以自己没收到钱为由拒绝还钱。
“卖煤赚来的钱阿某还没转给我,我们俩之间还未结算。再说了,合伙后我不仅没赚到钱,还亏了本,我拒绝还钱。”玉某辩称阿某确实根据自己的指示向供销社支付5万元,但这并非是借款,而是为合伙款。两人口头约定一起出售煤炭,玉某管理资金的使用,并负责联系货源及进货,阿某负责卸货和出售。
法院审理
法官提醒
通讯员:迪拉热木 祖丽皮耶姆
编 辑:尼鲁潘
审 核:李小进 李军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