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合伙还是借贷?法院这样认定

政务   2024-10-26 17:00   新疆  





在现实生活中,经常会出现当事人未签订任何书面协议,从而导致双方经济来往处于性质不明的状态。当出现矛盾时,一方主张借贷关系,另一方却说是合伙人,双方各执一词,到底是借款还是合伙出资款?下面请看看相关案例吧。


案情简介


玉某平时在某供销社销售煤炭,因缺乏资金,未能按时进货,他指示朋友阿某向自己经常进货的供销社财务负责人刘某转账5万元,并提供了商家的卡号。阿某照办后,迟迟要不来合伙分红或者投资成本款项,向法院提交转账凭证,要求玉某返还5万元及利息。


阿某向法院提交转账凭证称,自己在被玉某雇佣期间,玉某向自己借款5万元。虽多次催债,但玉某以自己没收到钱为由拒绝还钱。


“卖煤赚来的钱阿某还没转给我,我们俩之间还未结算。再说了,合伙后我不仅没赚到钱,还亏了本,我拒绝还钱。”玉某辩称阿某确实根据自己的指示向供销社支付5万元,但这并非是借款,而是为合伙款。两人口头约定一起出售煤炭,玉某管理资金的使用,并负责联系货源及进货,阿某负责卸货和出售。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关键问题是怎么认定两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性质。阿某主张两人系借贷关系,并提供银行转账凭证,履行了初步举证责任。玉某主张两人系合伙关系,并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据。法院根据以上证据认定双方之间系合伙关系,且两人已有较明确的责任分工,阿某已将出售煤炭款转给玉某。若阿某仍主张借贷关系,那么下一步举证责任应由阿某承担。


在庭审中,阿某也认可其与玉某之间刚开始为合伙关系。虽然双方未签订合伙协议,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以及双方在庭审中的陈述可以认定阿某已履行出资义务并参与合伙事务,已具备口头合伙协议应具备合伙的构成要件,两人之间系合伙关系。如果负责账目管理、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一方既拒绝清算,又拒绝提供持有的合伙账目,也不能举证证明合伙亏损,导致无法确定退伙时可分割的合伙财产,该合伙人应当承担返还另一合伙人投资款本息的责任。具体到本案,阿某已将卖煤款微信转账给玉某,但玉某始终不愿进行结算,分清亏盈,故玉某应返还本金及利息。法院依法判决玉某向阿某返还投资款5万元及利息。


法官提醒


在审判实践中,经常会遇到有些合伙人图省事或者过于信赖对方,不签订书面合伙协议就直奔主题,出现种种问题后,难以证明合伙关系的情形。民间借贷关系和合伙关系中,都有资金来往,都建立在比较信赖的人际关系基础上,没有订立书面合伙协议或者形成借条,难以分别法律关系的性质。

为更顺利维权,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要明确体现个人真实意思表示,清晰界定何种法律关系。如果想要合伙,应当签订合伙协议,对合伙事项及各方权利义务都作出明确的规定,避免陷入投资陷阱;如果是借款收息,借贷双方应签订借款协议,最好对借款期限、支付利息等形成书面约定,留存相关证据,以免后续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通讯员:迪拉热木 祖丽皮耶姆

编   辑:尼鲁潘

审   核:李小进 李军渊

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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