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
饮酒一分醉,驾车十分险
虽“酒后禁驾”观念深入人心
但总有人“顶风作案”
抱着侥幸心理铤而走险
近日,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危险驾驶罪案,被告人努某称“车不是我开的”。那么,事情真相究竟如何?
2024年6月,莎车县巡逻民警在执行巡逻任务期间,发现努某与吐某在饭店饮酒后,努某驾驶自己的私家车带吐某离开。民警即刻追去让其停车,努某停车后让吐某换到驾驶员座位,自己换到车后座。民警来到车前,发现努某已调换座位,讯问期间,努某心存侥幸,谎称其没开车,吐某也谎称是自己开车。民警立即向交警大队报案,后交警查看道路监控及执法记录仪录像,确定系努某开车,但努某不承认,且不配合调查和检测。通过血液检测,努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51毫克/100毫升。
一审法院认为,努某无视国法,违反交通管理法律法规,醉酒驾车给不特定人人身财产安全带来危险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努某酒后驾车被发现后,心存侥幸,找他人顶包企图逃避法律制裁,不配合检查,影响恶劣,认罪态度较差,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遂依法以努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2个月15天,并处罚金5000元。
宣判后,努某以“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车不是我开的”为由提起上诉。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努某虽不认罪,但道路监控及执法记录仪录像、证人证言等证据足以证实其醉酒驾驶的行为。原审法院认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理程序合法,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随着法律知识的宣传与普及日益广泛,人们基本养成了“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习惯,但依旧不乏有人“顶风作案”。本案中,努某醉酒驾驶被发现后企图逃避惩罚,不配合交警检查,加重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切不可抱有侥幸心理饮酒开车。被查后更应认识自身错误,积极配合检查,不可因小失大,犯更严重的错误。案发后不得帮助他人作伪证,要切实对自己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负责,否则将同样承担法律责任。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十条 醉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其他犯罪的,从重处理:(五)服用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的;(十二)实施威胁、打击报复、引诱、贿买证人、鉴定人等人员或者毁灭、伪造证据等妨害司法行为的;(十三)二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或者受过行政处罚的;(十四)五年内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决有罪或者作相对不起诉的;第十四条 对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醉驾被告人,依法宣告缓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一)造成交通事故致他人轻微伤或者轻伤,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未赔偿损失的;(六)服用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的;(七)采取暴力手段抗拒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实施妨害司法行为的;(八)五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或者受过行政处罚的;(九)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决有罪或者作相对不起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