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图小利当“帮凶”,身陷“囹圄”悔不该
政务
2024-10-21 17:00
新疆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
不义之财不可取
现实生活中
就有人因贪蝇头小利
铤而走险
给犯罪分子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当“帮凶”
最终付出无法挽回的惨痛代价
(图源网络)
2023年5月5日,刘某通过微信联系赵某,称需要借赵某名下银行卡帮忙办理信用卡刷流水任务,并答应完成任务后给予一定报酬。赵某出借三张银行卡及绑定的手机网银给刘某及朋友等人“刷流水”资金共计14.7526万元,帮助取现13.63万元。事后赵某收取刘某给予的500元现金及455元微信转账,共计955元好处费。其间,赵某于2023年5月11日曾收到某银行工作人员打电话及短信告知,其银行卡流水异常,存在涉诈风险。赵某明知刘某使用其银行卡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仍然答应对方前往银行又办理了一张银行卡,并将新办理的银行卡及该卡绑定的手机网银继续出借给刘某使用,还配合对方到银行取现。法院审理认为,赵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考虑到赵某具有初犯、自首、认罪认罚、退赔、悔罪等量刑情节,最终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追缴违法所得九百五十五元,上缴国库;随案移交的作案工具银行卡三张予以没收。个人银行卡及其账户只限发卡银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出借,更不得使用银行卡帮助他人转移犯罪所得资金。法官提醒广大群众,务必妥善保管好自己的银行卡,警惕“轻松挣钱”陷阱,切莫因贪图小利,将自己的银行卡、手机卡、微信、支付宝等账户出租、出借或出售给他人使用,为他人来路不明的钱款进行转账、套现、取现,或对来路不明的财务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否则可能成为违法分子犯罪的帮凶,终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 对于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来源:疏附县人民法院
编辑:尼鲁潘
审核:李小进 李军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