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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坛》2024年第6期目录
【特别策划·涉外法治的理论与实践】
1.论涉外法治的底层逻辑
莫纪宏(5)
2.自贸区建设的涉外法治之维
刘晓红(16)
【特别策划·环境法学新视野】
3.论作为环境法的自然资源法的保护客体
徐祥民、贾煜(28)
4.“环境”的规范性解释与体系性展开
车东晟(41)
【学术视点】
5.智能投顾规制:传统框架如何与智能金融业态契合
钟维(52)
6.“意志缰绳”紧束下的被胁迫参加犯罪
刘军(63)
7.挑战形式法治:形式法治的命题展开及其内在困境
成亮(77)
【热点聚焦】
8.个人信息合理利用制度的体系化完善
李晓楠(89)
9.论民法典视野下的企业大数据法律行为
李洪祥、李亚达(101)
10.犯罪记录数据治理的系统化路径:从标准构建到智能应用
王康庆(113)
【法治前沿】
11.环境基础设施污染治理功能的法律实现
薛亮(127)
12.无接触型性侵儿童行为的刑法规制研究
——《德国刑法典》第176a条之镜鉴
赵星、高峰(140)
13.论科研诚信管理法治的建构
赵迎辉(153)
博士生作品3篇
论作为环境法的自然资源法的保护客体
作者:徐祥民,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贾煜,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摘要:自然资源是人类开发利用的对象,作为环境损害的自然资源损害是自然资源对人类资源需要满足度降低的损害,不是资源物的损害,更不是产品资源的损害。资源损害发生在主观建构的资源供给人天关系之中。主观资源供给人天关系的客体是自然资源供给与人类资源需要之间负载无害价值诉求的关系状态。资源损害防治法保护的客体就是自然资源与人类资源需要之间的对人类有利的关系状态。资源损害防治法的基本任务是实现对人类有利的资源供给人天关系状态,即提高资源满足度,其基本手段是节制开发,即通过对总开发量和总开发强度的“节制”提高资源满足度,而有效实施节制的重要操作技术是“调适”。
论民法典视野下的企业大数据法律行为
作者:李洪祥,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李亚达,吉林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摘要:为了适应数字经济的发展需要,需要构建企业大数据新型财产权制度来促进企业大数据生产要素价值的形成与释放。借助和运用我国《民法典》的民事法律行为制度及其原理,尝试探讨企业大数据法律行为理论。我国《民法典》视野下的企业大数据法律行为,不仅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本质与特征,而且具有其特殊性。企业大数据法律行为全面揭示企业大数据生产要素价值的形成与实现的动态过程,更加符合企业大数据生命周期规律及其价值链要求。其中,企业大数据的生产行为与利用行为构成其典型、独立的行为类型的划分。企业大数据财产权的私法构造,应该契合企业大数据法律行为的特殊性,并以其生产行为与其利用行为为核心而展开。企业大数据法律行为理论拓展了民事法律行为制度的适用领域,对于企业大数据财产权的私法构造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关键词:民法典;企业大数据;法律行为;生产行为;利用行为
无接触型性侵儿童行为的刑法规制研究
——《德国刑法典》第176a条之镜鉴
作者:赵星中国海洋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高峰,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摘要:近年来,学界对“网络猥亵”的热烈讨论,揭露了长期存在却未受重视的无接触型性侵儿童行为的刑事违法性判断难题。从司法实践中看,无接触型性侵儿童的构罪标准依然混乱。德国自1973年性刑法基本框架确立之始,便在立法与司法两个层面不断完善无接触型性侵儿童犯罪的治理思路。《德国刑法典》第176a条历经6次修改,无接触型性侵儿童行为的入罪范围不断扩张。德国联邦法院始终以法益在具体案件中的受影响情况为定罪标准、以儿童的未来成长为基本关怀。德国的立法变革与司法判例中均呈现出“以儿童为中心”的鲜明导向。与德国立法相比,我国的猥亵儿童罪承担了极重的治理任务,且法秩序结构要求对“猥亵”作行政法与刑法上的双重判定。为达成这一治理需求,应当将对儿童施加的、具有不当性影响的行为认定为“猥亵儿童行为”。猥亵儿童行为是否构成猥亵儿童罪,则应考察猥亵儿童罪的保护法益是否面临具体的危险。猥亵儿童罪的保护法益应当修正为“儿童的正常性发育”,无接触型性侵儿童行为若切实危及了儿童的正常性发育,即构成猥亵儿童罪。
关键词:儿童性侵;猥亵儿童罪;网络猥亵
信息来源:“法学论坛”微信公众号
信息编辑 ✎ 猫头鹰
技术编辑 ✎ 猫头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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