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士生作品4篇 | CSSCI期刊《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24年第6期目录

教育   2024-11-20 22:05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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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稿


人民检察院刑事立案监督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苗生明


主题研讨

——生态文明的法益观与解释论


污染环境罪的刑事立法变迁与法益识别 

焦艳鹏


污染环境罪及其司法解释的法理探究

龙天鸣


野生动物刑法保护与民生的冲突及其协调

陈金林


检察专论


未成年人检察的叙事话语与体系检视 

宋英辉  孙鹏庆


反垄断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功能的类型化

缪 慧


法学专论


面向实质正义的后果导向裁判方法

刘现珍

中国特色羁押听证制度的初步形成与未来发展

冀祥德

债务人保护视角下不动产强制管理的启动

温叶宸

操纵证券市场行政处罚认定的主观要件新论

樊 健

博士生作品2篇


未成年人检察的叙事话语与体系检视


作者简介:宋英辉,最高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研究基地(北京师范大学)主任,华东政法大学青少年司法研究院首席专家;孙鹏庆,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摘  要:立足中国式现代化,未成年人检察的叙事本质,充分体现检察制度的鲜明特色,聚焦未成年人检察业务实际的动态发展过程或阶段性结果状态,具象为理念、体系、机制、能力的全面发展。未成年人检察的叙事特质,表现为党的绝对领导,融贯的规范体系,基本理念与原则的现实化,依法定职权履职以及履职范式的专业化、规范化、社会化、智能化。现代化进程中,未成年人检察充分发挥了引领性、预防性以及促进性法治效应。未成年人检察依托于生动的检察实践与具体的制度展开,以检察机构专业化改革为轨迹,遵循诞生与探索发展、机构体系化设置与初步形成、向中国特色未检转型的历史叙事逻辑。在现代化叙事框架内,以问题为导向,透过内生式的中国本土因素分析视野,未成年人检察尚有问题有待解决。未成年人检察建设必须融贯协调规范体系,深化落实基本理念与原则,积极探索平衡发展路径,持续推动专业化、规范化与社会支持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与社会福利体系的衔接机制,统筹发展数字化赋能检察事业,最终服务保障中国式现代化的伟大征程。


反垄断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功能的类型化


作者简介:缪慧,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博士生。
摘  要:反垄断民事公益诉讼作为反垄断法上一项新型实施机制,功能定位在规范层面尚不明确,在学术研究层面存在分歧和单一化定位倾向。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是对反垄断法所保护的“公共利益”的复杂性认识不充分以及民事公益诉讼在公共利益保护机制体系中的定位不明。基于“客观公益-主观公益”分层和“强客观公益-弱客观公益”分类,反垄断法所保护的“公共利益”包括“市场竞争”这一客观公益和消费者、竞争者两类主观公益;并且,“市场竞争”系“强客观公益”。与公共利益的分层相呼应,公共利益保护的多元机制也可以分为以保护客观公益为中心的“社群体系”实施机制和以救济个人利益和主观公益为中心的“市场体系”社会化实施机制。反垄断民事公益诉讼既需要定位为“社群体系”中与反垄断行政执法“相互补充”的客观公益保护机制,也应当定位为“市场体系”中替代代表人诉讼的主观公益和个人利益救济机制,也可以同时定位于“社群体系”和“市场体系”中发挥前述两种功能。类型化构造反垄断民事公益诉讼的功能定位,灵活组合其与其他相邻的公共利益保护机制,有助于促进反垄断法上多层次、多类别公共利益和法益体系保护效果的最优化。作者简介:缪慧,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博士生 作者简介:缪慧,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博士生


面向实质正义的后果导向裁判方法


作者简介:刘现珍,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摘  要:后果导向裁判方法把对裁判后果的考量置于裁判依据的选择之前,有利于提高裁判结论的正当性和可接受性,为实现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平衡提供了方法指引。但该裁判方法在实践中常常面临法官对可欲后果的界定不一致、可欲后果的评判依据复杂多元、法官对后果的考量相对隐蔽等困境。造成这些困境的原因是其规范化建构程度不足,缺乏成熟的理论体系和可操作的方法论体系。司法裁判中的可欲后果应界定为裁决的逻辑后果,其评价标准应符合论证的相关性、解释的融贯性、裁判结果的实质正义性和适用的普遍性的要求。基于后果评价进行裁判需借助具体的法律解释方法才能得以展开,其操作路径可概括为:在基于法感预判裁判结论的基础上,根据预判结论选择裁判依据,最后对裁判依据进行外部证成。面向实质正义的后果导向裁判方法必须在既定法律框架内运作,与依法裁判的基本立场保持内在一致。


债务人保护视角下不动产强制管理的启动


作者简介:温叶宸,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摘  要:在金钱债权执行中,强制管理不仅有助于债权人利益的实现,也是一项保护债务人利益免遭过当损失的措施。无论是在依申请启动模式还是依职权启动模式中,基于对债务人利益保护的考量,不动产强制管理均存在被强制适用的可能性。民事执行比例原则的引入能够为债权人与债务人利益的调和提供一套合理性、可操作性与可预测性的度量标准。在涉不动产执行中,当执行债务人遭受的次要损害显著高于执行债权人应得利益时,执行机构应当在满足比例原则“三要义”的检视下职权启动强制管理措施。



信息来源:“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微信公众号


信息编辑 ✎ 猫头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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