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典型案例|某公司虚假宣传商品功效行政处罚案

政务   2024-12-20 16:31   浙江  



编者按



  为充分展示我市行政执法质效,持续发挥典型案例在执法实践中的示范指导作用,助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经广泛征集、精心筛选,确定了12件行政执法案例为“舟山市行政执法典型案例(第三批)”。


  今天介绍由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的“某公司虚假宣传商品功效行政处罚案”。




一、基本案情




  2023年8月10日,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简称“市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举报,称某公司夸大宣传其销售的高电位治疗仪产品功效。执法人员立即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提取其销售高电位治疗仪的消费者姓名、家庭住址、联系电话等资料。经进一步线索排查,多名消费者指认当事人的两家门店向老年群体宣传高电位治疗仪具有降血压、降血糖、通血管、助睡眠、助排便等功效。

  经研判,市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存在虚假宣传销售其商品的违法行为,并予以立案调查。

  经调查,当事人有两家分公司,每家分公司门店可容纳约30人,高电位治疗体验时间为40分钟/场次,每天4-6场次。当事人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后,雇用人员在分公司门口针对老年群体宣传其经营的高电位治疗仪功效,同时以免费体验产品、发放牙膏、袖套、杯子等小礼品的方式吸引更多老年群体参与。在老年群体体验过程中,通过口头讲解、现场采访、拍摄并播放短视频的方式,宣称上述高电位治疗仪具有降血压、降血糖、助睡眠、助排便等功效。但是,当事人无法向市市场监管局提供除产品核准适用范围以外其他功效的科学依据。

  经清查,当事人以21980元至22380元不等的价格共计售出上述高电位治疗仪67台,销售金额为147.75万元。

  另查明,根据《医疗器械分类目录》,高电位治疗仪属于电疗设备/器具类别中的电位治疗设备,系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适用范围:用于缓解颈、肩、腰、腿、关节疾病和软组织损伤引起的慢性疼痛。






二、处理情况




(一)处理结果

  市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在销售上述医疗器械过程中超出产品适用范围自行编造毫无依据的功效,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属于对商品作虚假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三十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处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三、案件评析




  近年来,老年群体养生保健需求成为市场竞争的焦点,针对老年群体的会销场所不断增加,基本模式为高价销售食品、保健品、设备仪器;打亲情牌给老年群体洗脑,夸大宣传产品功效;明示、暗示,诱导甚至强迫老年群体高价消费。此类违法行为不仅侵犯了老年群体的财产安全,更是严重影响了社会秩序和稳定。同时,违法分子警惕性较高,通常采取调整会销时间、改变宣传方式等手段,还有一些负责望风应对执法检查,让违法行为更加隐蔽,取证更加困难。

  本案线索来源于群众举报,会销现场无宣传视频、宣传手册等资料,无直接违法证据。正在现场免费体验高电位治疗仪的老年群体消极应对现场检查,不愿配合、不愿签字,让取证工作陷入僵局。

  执法人员根据现场检查提取的消费者名单,通过大量外围调查,搜集证人证言,进一步寻求突破,最终让当事人主动承认违法行为。本次案件有力打击了针对老年群体的虚假宣传违法行为,警示了涉老市场经营主体,规范了涉老市场秩序,坚定守护老年群众的“养老钱”。



# END #


来源:市司法局法治监督处

编辑:叶来舟

一审:黄炉达

二审:黄黛燕 黄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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