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守护“法”相随 揭阳中院发布三宗涉产品质量案例

政务   2024-09-30 17:28   广东  

今年9月是第47个全国质量月。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选取三宗涉产品质量案例,立足审判职能,切实加强以案释法,进一步增强全民质量意识和责任意识,营造人人关心质量、重视质量、追求质量的良好社会氛围。

案例1

网店销售侵权书籍

经营者被判2倍惩罚性赔偿













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是某系列图书的独家授权经销商,并拥有该作品翻译权、编辑权等从属权利的独家使用权,可将上述权利转授第三方使用,及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著作权维权工作。

2021年10月至2022年2月间,文化公司发现某电商平台上有四家图书专营店未经授权销售上述系列图书,遂分别进行了证据收集及证据认证。经调查,赖某、吴某为四家图书专营店的共同股东。
文化公司认为两名经营者不仅故意侵权,而且其销售的图书系质量粗糙的盗版书籍,于是将赖某、吴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赖某、吴某停止侵权,支付侵权赔偿金及制止侵权合理开支。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系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涉案四家图书专营店销售盗版书籍侵犯了文化公司享有的著作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责任。鉴于四家图书专营店均已注销,被诉侵权商品链接已删除、商品已下架,且赖某、吴某在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责任,因此赖某、吴某应当对专营店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法院遂判决赖某、吴某赔偿文化公司经济损失20万元。
一审宣判后,文化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揭阳中院审理认为,赖某、吴某注册涉案四家公司并以此开设四家网店销售被诉侵权图书,其销量较大,短时间内多次实施侵权行为,足以认定其具备侵害知识产权的故意。经法院计算,两人的侵权获利约16.87万元。鉴于赖某、吴某有故意实施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情节严重,且可查明侵权获利情况,依法应适用惩罚性赔偿,一审对此处理不当,应予以纠正。综合考虑两人的主观恶意、违法所得及涉案作品的独创性、知名度等因素,酌定适用2倍惩罚性赔偿,即赔偿基数为16.87万元,加上2倍惩罚性赔偿,赖某、吴某共需赔偿文化公司约50.6万元。
法官提醒:民法典规定如果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且情节严重,被侵权人有权要求侵权人支付惩罚性赔偿。遭遇恶意侵权的知识产权权利所有人可在掌握充分证据的基础上,向侵权方发出正式的维权通知,要求侵权方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可以提出合理的赔偿要求。
案例2

儿童玩具冒用3C认证

销售网店被判赔偿1万元













2020年8月,汕头某运动器材厂发现一家名为“某母婴专营店”的网店使用了自己的3C证书编码,遂通过公证处平台对购买涉嫌侵权物品的取证过程及收货过程进行证据保全公证。

公证书显示,该母婴店的一款儿童保龄球玩具套装的商品详情介绍页上,写明该款商品的制造商为汕头某运动器材厂,并展示了器材厂的3C认证证书内容,而购买后实际收到的玩具套装的生产商则为某儿童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器材厂将母婴店的登记经营者某信息网络有限公司诉至揭阳中院,请求判令其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期间,信息网络公司对店铺进行了整改、删除了相关侵权信息。 
揭阳中院审理认为,本案系不正当竞争纠纷。信息网络公司未经器材厂同意,在经营的母婴店的商品中使用器材厂的3C认证证书,足以引人将该款商品误认为是器材厂的产品或与器材厂存在特定联系。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可认定信息网络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应承担赔偿责任。因器材厂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及信息网络公司的侵权获利,法院根据侵权行为性质、情节等因素,酌情赔偿数额为1万元。
一审判决后,器材厂不服,提起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3C认证的全称为“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是一种最基础的安全认证,目的是保护消费者人身安全和国家安全及加强产品质量管理。由于网购平台的虚拟性,消费者通常只能通过询问经营者、浏览商品图片及简介来了解商品相关信息。如果经营者在商品介绍页面使用了他人的3C证书编号,但其实际交付的产品并未见其“3C”认证,将构成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轻则承担侵权赔偿责任,重则还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
案例3
无专卖许可证并售卖假烟

两人被判刑罚













2023年6月至8月,黄某甲在无烟草专卖许可证且明知香烟来源不正规的情况下,仍向福建省一男子购买了多种品牌香烟,并将购买的香烟运至其惠来县住宅藏放及销售。黄某乙在未取得烟草运输许可手续且明知黄某甲销售假冒伪劣香烟的情况下,于2023年6月开始先后多次驾车将香烟运送至黄某甲指定的地点交于购买人并收取货款。

2023年8月5日,公安机关在黄某甲住处现场抓获黄某甲、黄某乙,并查获品牌香烟一批。经检验和核价,被查获的卷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伪劣烟,总价值约34.5万元。至案发,黄某甲从中获利约3000元,黄某乙获利约900元。
惠来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甲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许可经营烟草专卖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黄某乙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他人非法经营伪劣烟草仍从中提供帮助,情节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非法经营罪。在非法经营的共同犯罪中,黄某甲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黄某乙受雇佣帮助非法经营,起次要作用,系从犯。综合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及认罪悔罪态度,法院遂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黄某甲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被告人黄某乙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并追缴二被告人违法所得。
一审宣判后,黄某甲不服,提出上诉。揭阳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我国对烟草的生产、销售以及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从事烟草生产、销售、进出口业务必须取得相关许可证明。有些不法分子为牟取高额利润,在不具备专业许可的情况下,非法收售伪劣卷烟,从中赚取差价,不仅违反了国家烟草专卖的法律、法规,更侵犯了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管理制度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市场管理秩序,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END















采写:李洁  黄宏霖  曹界楠  曹志航
编辑:林昭仪


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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