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至2023年7月期间,宋某入职一所学校担任老师,双方先后签订了3份劳动合同,其中第一份劳动合同约定1年合同期间均为试用期。2023年7月中旬,学校以宋某不称职、违反学校的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宋某遂提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委裁决确认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学校向宋某支付试用期工资差额3600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89万元及7月份工资820元。
该学校不服,诉至榕城区人民法院。
一审判决后,学校不服,提起上诉。揭阳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试用期不是‘任意期’,需根据劳动合同期限依法约定时长,最长不能超过6个月。”法官介绍,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试用期应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且用工单位不能单独就试用期与劳动者签订合同。若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视为没有约定,该试用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用人单位应按正式用工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