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内外】单独签订的试用期合同有效吗?

政务   2024-09-11 18:14   广东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约定的一个相互考察期间。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单独签订一份试用期合同,该试用期成立吗?近日,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劳动争议案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确认双方劳动合同解除,判决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试用期工资差额、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共计4.33万元。

2019年12月至2023年7月期间,宋某入职一所学校担任老师,双方先后签订了3份劳动合同,其中第一份劳动合同约定1年合同期间均为试用期。2023年7月中旬,学校以宋某不称职、违反学校的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宋某遂提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委裁决确认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学校向宋某支付试用期工资差额3600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89万元及7月份工资820元。

该学校不服,诉至榕城区人民法院。

榕城法院审理认为,学校与宋某签订的第一份劳动合同约定的1年合同期间均为试用期,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的规定,双方约定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学校应按正式用工标准支付该期间的工资差额3600元。学校未能举证宋某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等,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向宋某支付经济赔偿金。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判决后,学校不服,提起上诉。揭阳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试用期不是‘任意期’,需根据劳动合同期限依法约定时长,最长不能超过6个月。”法官介绍,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试用期应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且用工单位不能单独就试用期与劳动者签订合同。若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视为没有约定,该试用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用人单位应按正式用工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来源:揭阳日报
记者:黄燕丹
通讯员:李洁  钟朱彬
编辑:李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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