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美国宪法|同性婚姻合法案(一)——持支持态度的多数法官意见

文摘   2024-06-26 07:00   美国  
  • Obergefell v. Hodges, 576 U.S. 644 (2015)


在本案中,美国最高法院解读了联邦《宪法》中的基本权利。最高法院基于《宪法》第十四修正案中的平等保护条款和正当程序条款,以5比4的结果,认为同性婚姻权属于基本权利之一。进而,禁止州政府限制同性伴侣结婚。

此前,各州政府自行决定同性婚姻是否合法,美国部分州允许同性婚姻。此案后,全美各州均允许同性婚姻。


核心要旨
五名持多数意见的大法官认为:
原告所诉的州法限制了同性伴侣间的婚姻自由。其限制理由仅基于“同性”,导致了同性伴侣与异性伴侣间的不平等,侵蚀了《宪法》第十四修正案中平等保护条款的核心内涵。并且,被告州政府所秉持的婚姻法,在限制同性伴侣所应当平等享有的,婚姻权这一基本权利时,未能提出与限制程度相对应的合法理由。由此,州政府未经正当程序而不平等地剥夺了,同性伴侣所应当享有的,同异性伴侣相当的婚姻权益,剥夺了同性伴侣所本应享受的,婚姻权这一《宪法》基本权利。

案件事实
本案原告为14对同性伴侣,以及两位在已丧偶同性关系中的另一方。原告起诉密西根州、肯塔基州、俄亥俄州、田纳西州负责执行婚姻法的官员,主张前四州中的婚姻法,因不允许同性婚姻,而侵犯了原告作为美国公民所享有的《宪法》第十四修正案平等保护条款(equal protection clause)中的权利。具体而言,原告认为州政府侵犯了他们结婚的权利(right to marry),以及侵犯了他们获得该州政府认可“原告在其他州合法获得的婚姻关系”的权利(right to have their marriages, lawfully performed in another State, given full recognition)。
涉诉的,该四州的婚姻法,将“婚姻”定义为一位男性与一位女性的联合(a union between one man and one woman)。
因该四州的婚姻法,原告无法取得婚姻关系中配偶所应当享有的权利义务,导致原告遭受到损害。其损害具体在于:
1. 一对同性伴侣,在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无法成为其法律意义上的“遗孀”。
2. 一对同性伴侣,因为缺乏婚姻关系的支持,在领养孩子时,只能以单亲母亲的身份单独领养,倘若一方遇难,则其领养的孩子将再次成为孤儿,而无法依照婚姻关系让另一半继续抚养。
3. 另一对同性伴侣在纽约州合法结婚后,在田纳西州定居。而田纳西州的婚姻法不认可同性婚姻,因此原告合法的婚姻关系被剥夺。
本院不再赘述其他原告遭受的损害。

裁判焦点
五名持多数意见的大法官认为:联邦《宪法》是否保护同性伴侣间的婚姻权?

裁判结果
五名持多数意见的大法官认为:婚姻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是其追寻自由的必要路径。同性伴侣应当与异性伴侣一样,平等享有婚姻权。任何区别性的,将同性伴侣,而不是异性伴侣排除出民事婚姻的法律,都被认定为违宪且无效。

裁判理由
Kennedy大法官发表本院意见:
一、婚姻关系的历史沿革

从人类历史的开端到现代,婚姻的重要性都是毋庸置疑、不可替代的。一男一女所结成的终身伴侣关系,向来都是一件不分贵贱的有尊严和崇高的事。对于笃信宗教的人来说,婚姻是神圣的。而对于世俗的人而言,婚姻也使其人生圆满。婚姻允许两个人结合,促使这对伴侣打造出超越两个人单独所能成就的人生。因为婚姻,远不只结合两个人那么简单。婚姻源自人类社会最基本的需求,代表了我们最深切的人生期望和愿景。

婚姻在人类生活中的核心地位已跨越千年,受各个文明的推崇且长存不衰。自古以来,婚姻就将陌生人变成了亲人,将家庭和社会凝聚在一起。孔子也曾在《礼记》中教导说,婚姻是为政之本(“礼,其政之本与”)。几个世纪后,远在半个地球之外的西塞罗也呼应了这一哲思。他在《论义务》中写道:“社会的第一个纽带是婚姻,其次是孩子,再次才是家庭。”纵观各个时代、各个文化及各种信仰,无数宗教和哲学典籍以及各种形式的艺术和文学作品,都对婚姻之美进行了难以尽述的颂扬。但须强调,这些对婚姻的颂扬,均是对异性婚姻的颂扬。

被上诉人(被告)认为,这一历史沿革不应改变。被告认为,如果将婚姻的概念和法律地位延伸到同性伴侣身上,那就是在贬低“婚姻”这一永恒的制度(demean a timeless institution)。被告认为,婚姻本质上就是男女两性间的结合。这一观点已长久以来被美国以及全世界的,有理性且正直的人们所坚持。
上诉人(原告)对该历史沿革的客观真实性表示认可,并主张婚姻制度的进一步变革。要求同性婚姻合法化的人,并不是要使婚姻制度消亡。正相反,同性伴侣正是出于对婚姻关系和婚姻法律关系的尊重和需要,才寻求婚姻。而且,同性伴侣间“爱”的本质决定了,他们需要同性婚姻这一途径,来郑重承诺永不离弃。本案事实也作证了原告希望可以通过婚姻这一特殊关系,来获得相应的婚姻双方间的权利义务。
二、美国社会对同性关系及婚姻的态度的演变

婚姻在历史长河中的地位,证明了其在社会生活中的核心地位。但婚姻的内涵并非一成不变,而是随着法律和社会的发展而变化。婚姻是一个在历史中演变的制度。

例如,婚姻曾被视为由双方家长,基于政治、宗教和经济利益而作出的安排。但到了美国独立时期,婚姻已出自男女之间的自由恋爱。随着女性地位和权利的上升,婚姻制度也进一步演变。在先前的“夫权”制度下,已婚男女被国家视为单一的、由男性主导的法律实体。随着女性获得法律、政治和财产权利,夫权被逐渐摒弃。这些过去几个世纪中发生的婚姻制度的变革,深刻影响了婚姻的本质。

这些新见解补足了、强化了婚姻制度。这一代人通过最初的请愿、抗议,表达了其对于变革婚姻制度的需求,而美国就是通过人民在政治和司法领域发声来发展的。

随着社会变革,人们对两性关系的观念也愈发开放。直到20世纪中叶,大多数西方国家都还认为同性间的亲密关系是不道德的。因此还将同性关系入罪。二战后,社会对同性恋者的人性和人格有了更详细的认识,但法律和习俗仍旧不给予同性恋者其应有的尊严。在美国,许多州曾将同性间的亲密关系视为犯罪。同性恋者被禁止在大多数政府部门就业,被禁止服兵,在移民法遭排斥,是警察打击的目标,他们的结社自由也受限制。当时,同性恋也被视为精神疾病。在美国精神病学会1952年出版的第一部《精神疾病诊断和统计手册》中,将同性恋列为精神疾病,直到1973年才改变该观点。仅在近期,精神病学家等才认为同性性取向是正常的人类性行为表达,且无法在后天改变。

20世纪后期,随着重大文化和政治进展,同性伴侣的生活才更加开放。之后,随着社会讨论的深入,公众对此的态度也转为更加宽容。也正因此,涉及同性恋者权利的问题被诉至法院。

三、美国法律体系中的同性恋者权利

最高法院曾在1986年的Bowers v. Hardwick案中,首次对涉同性恋问题的案件作出裁判。本院曾认为佐治亚州的,将同性性行为视为犯罪的法律合宪、有效。但十年后,在Romer v. Evans案中,本院改变了观点。本院认为,科罗拉多州的州《宪法》修正案与联邦《宪法》冲突而无效,各州不得通过州《宪法》修正案的形式,禁止州政府保护同性恋者不受歧视。之后,在2003年,本院推翻了Bowers案中的判决,认为将同性性行为视为犯罪的法律“贬低了同性恋者的生活”(demean the lives of homosexual persons)。
就同性恋婚姻这一问题,各州最高法院已作出了自己的判决。在1993年,夏威夷最高法院在Baehr v. Lewin案中认定,夏威夷州所通过的,将婚姻限制在异性伴侣之间的法律,属于基于性别分类的法律(a classification on the basis of sex)。因此,法院应当对该法律的合宪性严格审查,以确保该基于性别的分类,不构成基于性别的歧视。但对同性间是否可以缔结婚姻这一问题,夏威夷最高法院并未作出明确的判决。与此同时,其他州最高法院作出了相反的判决,认为婚姻专属于异性间。在1996年,联邦国会通过了《保护婚姻法》(Defense of Marriage Act, DOMA),确定了在联邦法律体系下,婚姻是一名男性与一名女性间的法律上的联合([marriage is] only a legal union between one man and one woman as husband and wife)。
对此进程,仍有其他州继续支持同性婚姻。在2003年,马赛诸塞州最高法院在Goodridge v. Department of Public Health案中判定,马赛诸塞州《宪法》保障了同性伴侣结婚的权利。跟随马赛诸塞州的步伐,部分州以司法或立法的形式保护了同性间结婚的权利。
八年前,本院在United States v. Windsor案中,判定《保护婚姻法》部分违宪,不允许联邦政府在同性婚姻合法的州中认定同性婚姻无效。本院曾认为,《保护婚姻法》无情地贬低了那些“希望在孩子、家人、朋友和社区面前承诺一生一世的”的同性伴侣。
四、最高法院解释宪法的方式
依《宪法》第十四修正案中的正当程序条款及平等保护条款,“各州不得未经正当程序,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各州也不得在其司法管辖范围内,拒绝给予任何人平等的法律保护。”
nor shall any state deprive any person of life, liberty, or property, without due process of law; nor deny to any person within its jurisdiction the equal protection of the laws.
美国公民的基本自由受正当程序条款保护。基本自由包括《权利宣言》(Bill of Rights)中列举的大部分权利。基本自由也包括特定对个人尊严和自治有重大影响的个人选择自由(certain personal choices central to individual dignity and autonomy),而个人选择包括涉及个人身份认同和宗教信仰的私密选择。
对公民基本自由的认定和保护,是司法部门解释宪法过程中重要的一环。对基本自由的认定不存在任何的定式。法院需合理地判定公民所主张的权益,并判定该权益是否是州政府所必须给予尊重的
That responsibility, however, “has not been reduced to any formula.” Rather, it requires courts to exercise reasoned judgment in identifying interests of the person so fundamental that the State must accord them its respect.
在该过程中,法院需利用解释宪法的所有工具,包括美国历史和传统。在过程中,尊重历史,学习历史,但不受历史限制。毕竟我们无法感知当代所有的不公正现象,更无法感知存于未来的不公正。同样的,撰写《权利宣言》和《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的先辈也无法超脱其自身局限性,无法明确自由的边界。先辈们相信后人的智慧可以定义自由,并保护公民所应享有的自由。在新时代中,若《宪法》对公民权利保护的核心概念与既定法律体系之间存在矛盾时,法院必须审查公民所新主张的权利与自由。
基于此,本院可对同性婚姻自由是否属于公民基本自由这一问题作出判决。
五、婚姻权属于公民基本自由
本院案例已明确了公民的婚姻权受到《宪法》保护。在1967年的Loving v. Virginia案中,本院判定禁止跨人种结婚的法律违宪。本院认为婚姻是“自由民有序地追求幸福的必要权利”(one of the vital personal rights essential to the orderly pursuit of happiness by free men)。在1978年的Zablocki v. Redhail中,本院基于Loving案,判定“禁止无经济能力抚养孩子的男性结婚的法律”违宪。在1987年的Turner v. Safley案中,本院判定行政机关不得通过行政规章来限制监狱中囚犯的婚姻自由。本院在此不多赘述,多个判例已明确了公民的婚姻权是正当程序条款中所保护的基本自由。
不可否认的是,本院在裁判前述案例时,受到当时社会大环境的局限,推定“婚姻”指的是异性间的婚姻。比如说,在Baker v. Nelson案中,本院曾认为同性间是否可以结婚这一问题,不属于联邦问题,联邦法院对此没有管辖权。
六、同性婚姻也应当受到平等保护
基于前述案例,本院总结出四点理由来认定,同性婚姻也应当同异性婚姻一样,受平等保护。
⪼第一点,个人有自由地选择其婚姻的自治权(right to personal choice regarding marriage is inherent in the concept of individual autonomy)。
基于这点,本院在Loving案中判定禁止跨人种婚姻的法律违反《宪法》第十四修正案。另外,本院在Zablocki案中,论证到如果《宪法》承认个人在其他家庭事务中的隐私权,而不承认组建家庭关系的个人自治权,那么这样的决定明显是不合理的。基于此,既然《宪法》保护个人涉及避孕、家庭关系、生殖、和育孩的自治,那么婚姻自治也同前者一样,属于个人所能作出的最私密的选择,应当受到《宪法》保护。
对婚姻的选择能塑造一个人的命运。婚姻成就了“家”这一避风港,体现了普世的人性 (Marriage fulfils yearnings for security, safe haven, and connection that express our common humanity.)。民事婚姻是受人尊崇的制度,个人通过决定是否结婚、与谁结婚来定义自己的人生。通过婚姻这一长久的纽带,两个人共同找到了属于他们的,表达自由、情感自由、精神自由。这些普世的人性,不因性取向而异。
The nature of marriage is that, through its enduring bond, two persons together can find other freedoms, such as expression, intimacy, and spirituality. This is true for all persons, whatever their sexual orientation.

⪼第二点,婚姻权,因其对缔结婚姻两方的重要性而成为基本权利。

在1965年的Griswold v. Connecticut案中,本院保护了已婚配偶的避孕权。在Griswold案中,本院强调称:“婚姻是祸福与共、白头偕老、至亲至爱。婚姻所孕育的,是两人的生活方式,并非政治主张;是生命中的和谐,而非教条信仰;是彼此忠贞,而非商业或社会企划。”本案中原告所要求的婚姻,也正如本院在之前案例中支持过的婚姻关系一样,蕴含有崇高的理念。

Marriage is a coming together for better or for worse, hopefully enduring, and intimate to the degree of being sacred. It is an association that promotes a way of life, not causes; a harmony in living, not political faiths; a bilateral loyalty, not commercial or social projects. 
在Turner案中,本院在判定囚犯不能被剥夺婚姻权时,再次重申了婚姻权是基本权利之一,认为任何人都应当有权对另一个人立誓忠贞不渝。婚姻使得一对伴侣,通过对彼此忠贞不渝,来获得尊严。婚姻保护个人不因孤独而感到恐惧,通过陪伴来确保相互关怀。
The right to marry thus dignifies couples who wish to define themselves by their commitment to each other. Marriage responds to the universal fear that a lonely person might call out only to find no one there. It offers the hope of companionship and understanding and assurance that while both still live there will be someone to care for the other.

正如本院在Lawrence案中所认定的一样,同性伴侣和异性伴侣享有同样的,在伴侣间自由实施性行为的权利。正是基于此,本院将把同性间性行为认定为犯罪的法律,判定为违宪。

但性行为并不能完整的定义两者间的亲密关系。虽说,同性间性行为不再构成犯罪,但追寻自由的步伐并未停滞。同性恋者已不再是法外之徒,但仍旧是社会中不被认可的被放逐者,他们仍未找到真正的自由。

⪼第三点,通过保护同性间的婚姻权,本院将保护同性伴侣间已构建起的育儿权、生育权、和受教育权,以此保护受波及的儿童和其家庭。
本院在Zablocki案中,将这些权利综合讨论,认为缔结婚姻、建立家庭和抚养孩子的权利是受《宪法》正当程序条款保护的核心自由。根据多个州的法律,婚姻为家庭和其子女提供物质层面的保护,同时还赋予了更深层的保护。婚姻关系将家长关系赋予以法律层面的权利义务,使得其子女感受到的完整的双亲所带来的温暖,让他们同社区中其他家庭一样享受和谐的生活。婚姻提供了家庭中子女成长所需的稳定性和长久性,保护了子女的最大利益。

本案中双方也同意,同性伴侣也给其家庭中的孩子爱和温暖。目前,成百上千的同性伴侣已经在抚养孩童。大多数州允许同性恋者,以个人或伴侣身份领养子女。这有力地证实了,法律已认可同性伴侣能够建立充满爱和关怀的家庭。

因此,如果将同性伴侣排除在婚姻之外,那么将与婚姻的一个核心理念相冲突。没有婚姻关系提供保障,同性伴侣的孩子会比其他家庭的孩子低人一等,且缺乏法律和物质上的保障,使得同性伴侣的子女无故受到损害。

⪼第四点,本院案例以及美国传统已表明了,婚姻是社会的重要基石。

亚历克西斯·德·托克维尔在近两个世纪前游历美国时认为:“世界上当然没有任何国家像美国那样如此尊重婚姻关系……当美国人从社会生活的喧嚣中退隐到家庭的怀抱时,他找到了秩序与平和……之后他会再把[那种形象]带回社会生活中。”在1888年的Maynard v. Hill案中,本院也论述道:“婚姻是家庭和社会的基础,没有婚姻就不会有文明和进步。”

长期以来,婚姻作为一种伟大的社会制度,定义了民间社会。即使婚姻制度随时间推移而发生重大变革,但它的重要性也不因,是否需要父母同意、是在什么性别或种族之间结合,等问题的答案而变弱。

因此,只要一对伴侣诺下誓言,社会就会尊重并支持这对伴侣,向其颁发证明以及相应的物质支持、政策支持。政府向来以已婚家庭作为一户,对该户赋予权利、福利,施以义务。已婚家庭的权利义务涉及方方面面,如税收、继承和财产权、无遗嘱继承规则、证据法中的配偶特权、医院探视权、医疗决策权、收养权、事故中幸存方的权利和福利、出生和死亡证明、职业道德规范、竞选财务限制、工人赔偿福利、健康保险、以及子女监护权、抚养权和探视权的规定。涉及数千条法律。

就此,同性伴侣和异性伴侣并无区别。然而,如果将同性伴侣排斥在婚姻制度之外,他们就被剥夺了前述的一系列权益。剥夺这些权益的行为,异性伴侣无法容忍,同性伴侣也无法容忍。基于婚姻的重要地位,不赋予同性伴侣婚姻地位实际上传递了,同性伴侣的地位低于异性伴侣这一信号,没有做到平等保护。

将婚姻限定于异性之间,在历史的长河虽属自然且公正,但历史与当今社会所认可的,婚姻的基本权利的核心意义不一致。基于这点,将同性伴侣排除在婚姻之外的,事实上向同性伴侣施加了《宪法》所禁止的那种歧视性待遇和损害。

七、被告的辩驳理由不足

被告引用本院在1997年的Washington v. Glucksberg案中的裁判理由,要求本院依先例,在认定《宪法》基本权利时“谨慎描述”(careful description)。被告认为,原告所要求的并非直白的婚姻权,而是在法律及历史长河中从未存在过的同性婚姻权。本院重申,Glucksberg案确实要求法院在定义《宪法》第十四修正案中的自由时,用最缩限的方式来定义,且在定义时必须引证历史。

Gluckberg案的解释方法,虽然被适用在了“医生协助自杀”等问题中,但从未被用在婚姻等私事上。在Loving案中,原告并未要求法院认可其主张的“跨人种婚姻自由权”。在Turner案中,原告也并未要求法院认可其主张的“囚犯婚姻自由权”。在Zablocki案中,原告也并未要求法院认可其主张的“无力抚养孩子的男性的婚姻自由权”。正相反,各案原告都要求法院全面地认可其主张的婚姻权。法院在审查时,也是关注于州政府在剥夺各案原告婚姻权时,是否给出了足够的依据。

本院也在本案中依上述方式审查。本院不能因过去的婚姻都是异性之间的,就错误的依该惯例而继续认为婚姻只能在异性间发生,也不能基于该惯例而否定新的主张。本院已否定了上述论证方法,已各自支持过了婚姻权及同性恋权利的变革。

If rights were defined by who exercised them in the past, then received practices could serve as their own continued justification and new groups could not invoke rights once denied. This Court has rejected that approach, both with respect to the right to marry and the rights of gays and lesbians.

八、《宪法》中的平等保护条款和正当程序条款支持本院的解读

婚姻权作为一项基本权利,根植于历史传统,但这项权利的源头并非仅限于经典,还应当源于我们对《宪法》精神的解读。本院通过《宪法》来定义我们这个时代的自由。

反对同性婚姻的主张,是基于对宗教的敬仰或其他哲学观点的。对此,本院不进行贬低。但若要使这些反对同性恋的个人立场变成法律或政策,则将导致国家排斥同性恋群体。这样的国家行为将伤害、歧视同性恋群体的自由。按照《宪法》精神,若法院不承认同性伴侣与异性伴侣在婚姻中的同等的法律地位,若法院不支持同性伴侣的婚姻权,那就是在否定他们的自治,贬低他们的人格尊严。

But when that sincere, personal opposition becomes enacted law and public policy, the necessary consequence is to put the imprimatur of the State itself on an exclusion that soon demeans or stigmatizes those whose own liberty is then denied. 

同性伴侣的婚姻权基于《宪法》第十四修正案中所保障的自由,也基于该修正案中对法律平等保护的保证。《宪法》中的正当程序条款和平等保护条款虽不同,但二者间联系很深。自由一词所代表的基本权利和法律所平等保护的权利,虽然各有不同的渊源,涉及范围也不尽相同,但在某些情况下,这两个概念可以互相阐释。而本案中的同性伴侣的婚姻权也是基于两个条款相互阐释而产生的。

Rights implicit in liberty and rights secured by equal protection may rest on different precepts and are not always co-extensive, yet in some instances each may be instructive as to the meaning and reach of the other.

本院在Loving案中,通过解读平等保护条款和正当程序条款得出了公民的跨人种婚姻权。本院曾认为,禁止跨人种婚姻的法律因其对同人种婚姻和跨人种婚姻的不同待遇而违宪。本院认为这样的区别对待的法律触犯了平等保护条款的基本内涵(violates the central meaning of the Equal Protection Clause)。基于对平等保护条款的此等解读,本院进而裁定,这种禁止跨人种婚姻的法律侵犯了自由的核心内涵。该涉及婚姻的法律基于两方的人种来分门别类的区别对待,这样的区别对待直接颠覆了《宪法》所要求的平等,对于平等的颠覆直接的、未经正当程序的剥夺了公民的自由。至此,法院揭露了禁止跨人种婚姻法律的本质和其对公民的伤害,体现了婚姻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

To deny this fundamental freedom on so unsupportable a basis as the racial classifications embodied in these statutes, classifications so directly subversive of the principle of equality at the heart of the Fourteenth Amendment, is surely to deprive all the State’s citizens of liberty without due process of law.

本院在Zablocki案中,进一步阐释了平等保护条款对解读基本权利的作用。在该案中,法院援引平等保护条款作为判定法律违宪的依据。如先前已述,Zablocki案所涉州法禁止拖欠子女抚养费的父亲在未经法院批准的情况下结婚。本院基于平等保护条款,认定该法律给婚姻权这一重要的基本权利施加负担。本院也同时重申了,平等保护必要地守卫了自由所涉的基本权利,这一相互关系。

事实上,法院在解读平等保护条款时认识到,新的社会理念反映了美国社会制度中曾经被忽视的不合理、不平等现象。以20世纪70年代、80年代为例,先前的婚姻由夫权主义主导,在那个年代夫权主义被逐渐抛弃,认为夫权主义是对婚内两性关系的歧视,而这样的歧视导致了男女间的不平等。例如,在1971年,佐治亚州的法律规定:"丈夫是家庭的一家之主,妻子从属于他;妻子的法律公民身份与丈夫合二为一,但为了保护妻子权益而需要承认她的独立身份的情况除外。”本院为回应社会中废弃夫权制的新认知而援引平等保护原则,废除了将性别不平等强加在婚姻中的法律。如同Loving案和Zablocki案一样,此废弃婚姻中夫权的案例也表明了,平等保护条款可以纠正婚姻制度中的不平等,维护宪法下的自由和平等原则。

其他案例也证实了自由与平等之间的这种关系。在1996年的M.L.B. v. S.L.J.案中,法院基于正当程序和平等保护原则,否决了要求贫困的母亲在抚养权案件上诉中支付上诉费的法律。在1972年的Eisenstadt v. Baird案中,法院援引这两项原则,废除了禁止向未婚者(而非已婚者)分发避孕药具的法律。在1942年的Skinner v. Oklahoma ex rel. Williamson案中,法院同样基于这两项原则,否决了允许对惯犯绝育的法律。

Lawrence案中,本院已认可同性恋者的法律权益需要《宪法》来保护。尽管本院主要依据正当程序条款来判决,但也同时认可了,将同性性行为定义为损害州政府的犯罪行为,会导致不平等。因此,本院以自由和平等的名义保护了同性恋者的权利,认为州政府“不能将公民的私人性行为视为犯罪,不得以此来贬低他们的人格或掌控他们的命运"。(the State cannot demean their existence or control their destiny by making their private sexual conduct a crime.)

上述观点也可适用于同性伴侣的婚姻权。很明显,本案中的法律束缚了同性伴侣的婚姻自由,也侵蚀了平等的核心内涵。被告州政府所秉持的婚姻法,不平等地剥夺了,同性伴侣所应当享有的,同异性伴侣相当的权益。导致同性伴侣无法享受婚姻权这一基本权利。特别是考虑到同性伴侣长期不被社会认可,剥夺同性伴侣的婚姻权进一步加深了他们所遭受的损害。平等保护条款和正当程序条款都禁止这种对同性恋者的歧视性法律限制,禁止这种对婚姻基本权利的不合理侵犯。

It is now clear that the challenged laws burden the liberty of same-sex couples, and it must be further acknowledged that they abridge central precepts of equality. Here the marriage laws enforced by the respondents are in essence unequal: same-sex couples are denied all the benefits afforded to opposite-sex couples and are barred from exercising a fundamental right.

本院认为同性伴侣应当可以行使结婚这一项基本权利。这项自由不应被剥夺。原告所诉的的州法,因其在同等情况下区别性的,将同性伴侣,而不是异性伴侣排除出民事婚姻而被认定为无效。

The Court now holds that same-sex couples may exercise the fundamental right to marry. No longer may this liberty be denied to them. The State laws challenged by Petitioners in these cases are now held invalid to the extent they exclude same-sex couples from civil marriage on the same terms and conditions as opposite-sex couples.

九、原告无需通过立法部门来取得同性婚姻合法权利

《宪法》将立法部门和民主投票设定为推动社会变革的制度,但该制度不妨碍民众主张其基本权利。在上一个总统任期,在2014年本院的多数法官在Schuette v. BAMN案中重申了,民主这一原则的重要性。本院强调:“公民有权对某事辩论,通过对真理的争辩来学习,形成自己意见,而后在政治进程中投票,以此塑造属于自己的时代进程。”的确,我们通过民主手段来维系自由。但本院在Schuette案中也强调称:“宪法所保障的自由,包括保护个人不受政府非法行使的权力所害。”因此,当个人权利受到政府侵犯时,《宪法》要求法院予以救济。尽管,通过民主手段来解决问题是一个更普世的手段,但并不因此排除法院的救济。毕竟为保护个人权利,需要法院对这些重要且敏感的问题作出裁判。
美国宪政体系的活力就在于,个人在主张其基本权利时,无需等待立法部门的回应,且法院的大门常开。个人能到法院中,去捍卫《宪法》赋予个人的权益。当个人受到损害时,其可以援引《宪法》所保护的他的权利来获得救济。其他公众所持的反对意见并不能阻碍他获得司法救济。《宪法》的理念就是要将某些问题,从政治争论的局限中脱离出来,并且将这些问题交到法院手中依法裁判,以此保障多数人和政府不会对其施以暴政。这就是为什么,基本权利不能因选举结果的变动而变动,不适合由民主投票来被决定。本院所需判决的,不是同性婚姻支持者是否在民主进程中是否有推动力,而是《宪法》是否保护同性伴侣的婚姻权。
The Nation’s courts are open to injured individuals who come to them to vindicate their own direct, personal stake in our basic charter. An individual can invoke a right to constitutional protection when he or she is harmed, even if the broader public disagrees and even if the legislature refuses to act. The idea of the Constitution was to withdraw certain subjects from the vicissitudes of political controversy, to place them beyond the reach of majorities and officials and to establish them as legal principles to be applied by the courts.
本院不是第一次谨慎地判定并保护个人基本权利。1986年,本院曾在Bowers案中,选择维护了民主投票制度,判定州立法部门通过的,将同性性行为视为犯罪的法律合宪。在Bowers案中,本院考虑了同性恋者的权利,但并没有选择保护他们。事实证明,该判决导致同性恋者生活在困苦和耻辱中。本院在之后的Lawrence案中推翻了Bowers案的判决,但是Bowers案带来的负面影响,却超过了其本身。同性恋者已遭受的耻辱,无法总是通过法官嗣后的笔触来被洗刷(Dignitary wounds cannot always be healed with the stroke of a pen)。
如果在本案中,本院不支持同性间的婚姻权,那将造成Bowers案判决一样的恶果。原告诉状中的事实,明确地向法院展示了司法救济的紧迫性。本院所决定的是,俄亥俄州是否可以永远抹除一对原告的婚姻;密歇根州是否可以剥夺一对原告对其孩子的抚养权,是否可以伤害孩子渴望稳定生活的期望;田纳西州能否剥夺退伍老兵,这些为国家服务过的人的基本尊严,即是否能不承认他在纽约的婚姻。法院必须回答这些问题。
十、宗教信仰无法禁止同性婚姻合法
最后,宗教团体和信仰宗教的个人可以继续基于其信念而倡导神训中婚姻的定义,以此认为同性关系是罪恶的(abomination)。他们的信仰自由受到《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宗教组织和个人可以继续宣扬他们所认可的生活、信念,推崇他们所认可的家庭观。不论出于什么原因支持同性婚姻的人,也有同前者辩论的言论自由。但是《宪法》不允许州政府在同样条件下,禁止同性伴侣结婚,而不禁止异性伴侣结婚。
十一、结论
人与人之间最崇高的结合,是婚姻。婚姻体现了爱情、忠贞、奉献、牺牲和家庭等崇高理念。正如原告所主张的那样,婚姻所体现的爱情可以经受住死亡的考验。如果有人认为这些同性伴侣不尊重婚姻这个概念,那就是误读。他们的恳求实际上表明了他们尊重婚姻,因此才如此深切地渴求婚姻,为自己婚姻的圆满而起诉。他们不希望因为法律的阻挠而孤独终老,不希望被排斥在人类社会最古老、最基本的婚姻家庭之外。他们渴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婚姻权。本院认为,《宪法》赋予了他们这项基本权利。
No union is more profound than marriage, for it embodies the highest ideals of love, fidelity, devotion, sacrifice, and family. In forming a marital union, two people become something greater than once they were. As some of the petitioners in these cases demonstrate, marriage embodies a love that may endure even past death. It would misunderstand these men and women to say they disrespect the idea of marriage. Their plea is that they do respect it, respect it so deeply that they seek to find its fulfillment for themselves. Their hope is not to be condemned to live in loneliness, excluded from one of civilization’s oldest institutions. They ask for equal dignity in the eyes of the law. The Constitution grants them that right.



编者介绍:

孙宇奇

华东政法大学 英语学士 法律学士

美国凯斯西储大学 法学博士(在读)

中国执业律师

宇奇言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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