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美国环保法|因五只濒危蝙蝠停建的250兆瓦级风电站

文摘   2024-09-25 06:31   美国  
  • Union Neighbors United, Inc. v. Jewell, 831 F.3d 564 (2016)


本案判决于2016年。本案中,美国联邦哥伦比亚特区巡回上诉法院认定,审批俄亥俄州风力发电站的行政机关,在制作环境影响声明时,并未合理考量,既能确保风力发电站经济效益,又能最大程度上保护印第安纳蝙蝠的替代方案。进而,要求行政机关重新作出环境影响声明。

实际上,被否决的环境影响声明中的替代方案,与法院认定行政机关未能合理考量的替代方案之间,其最大差异也仅仅是每年少死五只蝙蝠,同时风电站的经济效应可能进一步大打折扣。

由于企业在行政机关作出环境影响声明前,无法取得许可证,无法开工建设该风力发电站。该“要求行政机关重新作出环境影响声明”的判决,实质上中止了该风电站项目的进程,也让企业及行政机关9年的合作和努力付之东流。

在该案判决作出后,该风电站建设企业撤销了所有的行政审批申请,决定不再建设该风电站。

从本案事实中,可以一窥美国新能源基建缓慢的成因,也可窥知美国法律体系下行政审批之繁琐。


核心要旨
《国家环境程序法》(“National Environmental Procedures Act”)要求联邦行政机关考虑并报告其拟作出的行政行为,所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行政机关通过制作环境影响声明来满足该法定义务。环境影响声明必须探讨拟作出行为的替代方案。

行政机关在探讨替代方案时,必须严格且客观地评估所有合理的替代方案。合理的替代方案包括那些在技术和经济层面上可行的,且能够满足拟作出行为目的和需求的替代方案。这将能明确地界定环保问题并为有效决策提供清晰的依据,将有益于公众和相关决策者的知情权。


案件事实

涉案第三人企业,七叶树风能有限公司(Buckeye Wind, LLC)计划在俄亥俄州香槟郡(Champaign County)投产一个商业风力发电站

然而,该风力发电站可能会伤害印第安纳蝙蝠(Indiana bat),这一濒危保护动物。七叶树风能按照《濒危物种法》(Endangered Species Act)的要求,向被告行政机关,美国鱼类与野生动物管理局(United States Fish and Wildlife Service)申请了偶发捕杀许可证(incidental take permit),并提交了一份旨在建设风力发电站的同时,保护印第安纳蝙蝠的计划。

七叶树风能承诺,其将在已知的印第安纳蝙蝠栖息地之外,设立风力发电机,调整叶片的运行时间和速度,并且额外投入20万美金于蝙蝠保护事业。以此,管理局制作了相应的环境影响声明,并签发了许可证

原告,邻居联合会(“Union Neighbors United, Inc.”)起诉了管理局,主张称管理局未能履行《国家环境程序法》中的义务,在签发许可证之前未能合理的考虑风电站建设的替代方案。

具体而言,原告认为管理局未能确保,七叶树风能的保护印第安纳蝙蝠的计划,已在最大的可行范围内减少了对印第安纳蝙蝠的影响。

⪼七叶树风能申请风力发电站建设审批的经过

七叶树风能计划在俄亥俄州香槟郡(Champaign County)投产一个商业风力发电站,拟安装最多100台风力发电机组,各台风力发电机的额定功率为1.6至2.5兆瓦间,最大发电量约为250兆瓦。

印第安纳蝙蝠会在夏季迁徙到香槟郡繁殖,并可能在春季和秋季迁徙经过该地。
在2007年七叶树风能开始与管理局以及俄亥俄州自然资源部野生动物部门(the Ohio Department of Natural Resources Division of Wildlife)进行磋商,并评估该项目对当地野生动物的影响。
在2010年1月29日,管理局依照其法定职责,开展了环境影响评估,向公众发布制作环境影响声明的意向通知,用以确定环境影响声明的评估范围,并征求公众意见。
在2010年5月26日,在确定环境影响声明审查范围的过程中,管理局就环境影响声明和印第安纳蝙蝠保护计划再次征求公众意见
在2012年2月,七叶树风能,就风力发电站对蝙蝠所可能造成的伤害,提交了偶发捕杀许可证的申请,其中包含了详细的保护计划。
在2012年6月29日,管理局发布了环境影响声明印第安蝙蝠栖息地保护计划的草案,并再次征求公众意见。
在2013年4月18日,管理局颁布了环境影响声明和保护计划的最终意见稿,并在作出最终决定前继续征求公众意见。
管理局的最终意见稿中,强调需尽最大可能来避免和减少印第安纳蝙蝠的捕杀,并确保减少难以避免的偶发捕杀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并进一步保护印第安纳蝙蝠的栖息地。
在2013年7月18日,管理局向七叶树风能颁发了偶发捕杀许可证,并同时公开了决策文件。管理局认定七叶树风能已满足该许可证的颁发条件,即七叶树风能的蝙蝠保护计划,已最大限度地减少了对印第安纳蝙蝠的影响,并保护了蝙蝠栖息地。
印第安纳蝙蝠是联邦保护动物
印第安纳蝙蝠是一种鼠耳蝙蝠,栖息地遍布美国东部和中西部。

根据管理局的记录,俄亥俄州的25个郡内栖息有印第安纳蝙蝠。俄亥俄州主要在夏季为怀孕的蝙蝠提供栖息地。每个蝙蝠群落,通常由25到100只蝙蝠组成。在8月下旬,这些蝙蝠就会离开俄亥俄州,南迁过冬。
在1967年,印第安纳蝙蝠被《1966年濒危物种保护法》(Endangered Species Preservation Act of 1966)列为濒危物种,并在1973年根据《濒危物种法》再次被列为濒危物种。
尽管1965年到2001年间,印第安纳蝙蝠的总量有所下降。但从2001年到2011年,蝙蝠数量呈上升态势,已从2001年的328,526只增加到2011年的424,708只。
尽管蝙蝠数量有所回升,但该物种仍受到多个环境因素的威胁。其中包括适宜冬眠栖息地的丧失和退化,冬眠期间的人为干扰,农药的使用,森林栖息地的丧失和退化,以及致命的白鼻综合症(一种真菌感染)。
风力发电站也会威胁蝙蝠的生存。蝙蝠可能撞击风力发电机的叶片,且旋转中的叶片的周遭气压变化也会使蝙蝠患上减压症。
然而,截至2013年4月,只有五只印第安纳蝙蝠的死亡与风力发电站有关。
七叶树风能的印第安纳蝙蝠保护计划
(1)选址
七叶树风能的保护计划,调整了风力发电机的选址,将选址迁移到距离2008年新发现的印第安纳蝙蝠栖息地的8公里外。此外,发电机的选址均集中在,已被人类开发的土地上,以避免潜在的风险。最终,100台风力发电机中,只有10台可能会对蝙蝠造成较大的潜在风险。
(2)运行限制

涡轮顺桨turbine feathering):

七叶树风能调整了叶片角度,减少了低风速时叶片的旋转速度,减少了蝙蝠撞击涡轮机的风险。

提高切入风速(increased cut-in speeds):
切入风速是涡轮机能开始旋转并产生电力的最低风速。七叶树风能提高了切入风速,确保涡轮机在较高风速下才会开始运行。具体的切入风速将根据季节和时间调整,最高切入风速可达6.0米/秒。

(3)蝙蝠死亡率评估
七叶树风能的蝙蝠碰撞模型,估算了印第安纳蝙蝠的死亡率。模型综合考虑了蝙蝠的种群规模、飞行高度、气温、风速、以及它们在风力发电机阵列中的活动轨迹。
该模型得出,在没有任何运行限制的情况下,每年预计会有6.9到25.4只蝙蝠死亡。通过实施涡轮顺桨和提高切入风速后,每年预计造成5.2只蝙蝠死亡,且五年内蝙蝠的死亡数量将不超过26只。管理局评估认为,这一捕杀数量不会对当地印第安纳蝙蝠的生存产生显著影响。
(4)减少不利影响的进一步措施
七叶树风能还计划额外购买217英亩的适宜用作蝙蝠栖息地的土地,并为印第安纳蝙蝠改善其栖息地环境。
七叶树风能还承诺为蝙蝠保护事业资助20万美元。

综上七叶树风能的保护计划,将导致每年5.2只印第安纳蝙蝠死亡,新增217英亩的蝙蝠栖息地,每年产生635,823兆瓦时的清洁电力,抵消48.6万吨二氧化碳排放。
管理局对保护计划所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的审核
针对七叶树风能提交的保护计划,依照《国家环境程序法》,管理局需分析能替代七叶树风能的保护计划的替代方案。管理局分析了三项替代方案。
(1)最大限制替代方案(Max Alternative)
该方案要求所有涡轮机在印第安纳蝙蝠活跃期间(即从日落到日出)完全关闭。这种做法可以完全避免伤害蝙蝠,并确保其栖息地的安全。由于该方案将消除对蝙蝠的伤害,因此管理局不需要对发电站运行来签发偶发捕杀许可证。
然而,这将显著减少发电量,导致每年只能产生491,587兆瓦时的电力。这比七叶树风能提交的保护计划中的预计发电量,进一步减少22%。此外,减少的发电量意味着温室气体减排量也会减少22%。
该方案对七叶树风能的经济损失同样巨大,将导致其每年减少865万美元的收入,相较的,在整个偶发捕杀许可证的有效期间内共计减少约2165亿美元的收入。
(2)最小限制替代方案(Minimal Alternative)
该方案要求七叶树风能在秋季蝙蝠迁徙期间,对所有涡轮机进行顺桨操作,并将涡轮机的切入风速设定为5.0米/秒。
该方案预计每年捕杀12只印第安纳蝙蝠,整个项目期间可能导致300只蝙蝠死亡。因此,该方案不及于七叶树风能的保护计划。
尽管导致了更多蝙蝠死亡,但该方案每年可产生647,726兆瓦时的电力,并更大程度地减少温室气体排放。
(3)无行动替代方案(No Action Alternative)
该方案中,七叶树风能的项目不会启动。
无行动方案不导致任何对蝙蝠的捕杀,但也终止了风力发电项目,不会产生任何清洁能源或碳减排效益。
原告反对以及起诉的经过
环境影响声明的最终意见稿的公众评论阶段,原告要求管理局考虑6.5米/秒切入风速的替代方案。对此,管理局表示其并不否认更高的切入风速将可能导致更少的蝙蝠死亡率。但由于存在无数种更高的切入风速组合,且管理局认为最大限制方案(Max Alternative)已合理的考虑了相应替代方案,进而管理局认为原告所提出的6.5米/秒的替代方案无需再被额外考虑。
在管理局作出环境影响声明,并向七叶树风能颁发偶发捕杀许可证的两个月后,在2013年9月20日,原告邻居联合会向联邦法院起诉,主张管理局的行为违反《国家环境程序法》和《濒危物种法》,其行政行为是专断且滥用行政裁量权的(arbitrary, capricious, an abuse of discretion, and otherwise not in accordance with law)。
联邦地区法院认定管理局的行政行为合法,合理的制作了环境影响声明及合理的颁发了偶发捕杀许可证。
原告上诉至本院。

裁判结果
被告管理局的环境影响声明,在考虑替代七叶树风能的保护计划的替代方案时,未能考虑经济上可行且能造成(相较于七叶树风能的保护计划)更少蝙蝠死亡的替代方案,因此未能履行《国家环境程序法》中的法定义务。本院撤销地方法院的判决。

裁判理由
Wilkins法官发表本院意见:

一、《国家环境程序法》的法定义务

《国家环境程序法》要求联邦行政机关考虑并报告其拟作出的行政行为,所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国家环境程序法》本质上是一部程序性的法律,旨在确保行政机关在其决策过程中,充分知晓相应环境影响并已深思熟虑。
NEPA requires federal agencies . . . to consider and report on the environmental effect of their proposed actions. NEPA is an essentially procedural statute intended to ensure fully informed and well-considered decisionmaking.
《国家环境程序法》的两个立法目的是:
第一,要求行政机关考虑拟作出行为,对环境的各个重大方面的影响;
First, it places upon an agency the obligation to consider every significant aspect of the environmental impact of a proposed action.
第二,确保行政机关向公众告知其在决策过程中,确实考虑了环境问题。
Second, it ensures that the agency will inform the public that it has indeed considered environmental concerns in its decisionmaking process.
行政机关通过制作环境影响声明(Environmental Impact Statement, EIS)来满足上述立法目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作出“显著影响人类环境质量”(significantly affect the quality of the human environment)的行政行为前,制作环境影响声明
根据汇编了《国家环境程序法》的《美国法典》第42编第4332(C)条规定,环境影响声明必须探讨:

(1)拟作出行为的环境影响(the environmental impact of the proposed action

(2)拟作出行为最终被实施后,无法避免的负面环境影响(any adverse environmental effects which cannot be avoided should the proposal be implemented);

(3)拟作出行为的替代方案(alternatives  to the proposed action)。

行政机关在探讨替代方案时,必须严格且客观地评估所有合理的替代方案(rigorously explore and objectively evaluate all reasonable alternatives)。
拟作出行为的替代方案的探讨,是环境影响声明的核心内容。合理的替代方案包括那些在技术和经济层面上可行的,且能够满足拟作出行为目的和需求的替代方案
Reasonable alternatives . . . . include alternatives that are technically and economically practical or feasible and meet the purpose and need of the proposed action

本院依据合理性原则(rule of reason)审查被告管理局探讨替代方案的决策。该原则决定了行政机关必须讨论哪些替代方案,以及其讨论所需达到的深度。

根据这一合理性原则,只要行政机关严格考虑了,与划定环境影响声明之目的相关的因素,法院就通常会遵从行政机关所划定的合理的目标。此司法审查方法,较大程度上允许了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

Under the rule of reason, as long as the agency looks hard at the factors relevant to the definition of purpose, we generally defer to the agency's reasonable definition of objectives.

此外,当行政机关不是涉案项目的发起者时,其在考虑替代方案时,可以在项目选址和项目规划上,侧重于项目发起人的偏好。

二、管理局并未合理的考虑替代方案

由于环境影响声明的目标,界定了该拟作出行为的合理替代方案的范畴。本院根据被告管理局,在其环境影响声明中所陈述的目标,来评估其已考虑的替代方案是否合理。
管理局阐述了其环境影响声明的核心目标是“需尽最大可能来避免和减少印第安纳蝙蝠的捕杀,并确保减少难以避免的偶发捕杀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并进一步保护印第安纳蝙蝠的栖息地”。管理局也在诉讼过程中承认,合理替代方案应当侧重于保护印第安纳蝙蝠。

本院以管理局的环保目标出发,认为管理局未能在合理范围内考虑替代方案。其原因在于,相较于七叶树风能的方案,管理局唯一考虑过的,能导致更少蝙蝠死亡的方案是最大限制替代方案。而在两个方案之间,没有考虑其他经济上可行的,比七叶树风能能导致更少蝙蝠死亡的替代方案。

在诉讼过程中,管理局表示称,最大限制替代方案的价值在于,该方案不导致任何印第安纳蝙蝠的死亡。但管理局也同时承认,该最大限制替代方案在经济层面上不可行。七叶树风能也曾向管理局表示称,从企业效益上看,全面停止夜间的风电机组运行是不可行的。

而原告提出了一项比七叶树风能的保护计划更有可能减少蝙蝠死亡的方案。原告在公众评论阶段,曾多次建议使用高于6.0米/秒的切入风速。然而,管理局在环境影响声明草案和最终发表的声明中都没有考虑更高的切入风速的方案。

因此,管理局未能考虑经济上可行的,且导致更少印第安纳蝙蝠死亡的替代方案,未能合理的考虑替代方案。

本院进一步指出,管理局对原告的公众评论的回复也反映了,其认识到了更高的切入风速,可以与保护蝙蝠的既定目标更接近。管理局的回复中,承认了较高的切入风速可能导致更少蝙蝠死亡。但管理局拒绝分析6.5米/秒的切入风速的理由是,七叶树风能的保护计划与最大限制替代方案之间,不存在显著差异,因此不必对更高的切入风速等其他变量的变化再进行额外的分析。但考虑到本案环境影响评价的目标是保护印第安纳蝙蝠,管理局拒绝考虑的行为,就与其目标相悖。

三、管理局的抗辩理由不成立

管理局辩称,其不考虑其他替代方案的原因,是因为“存在有无数种潜在的保护措施”(exists an infinite array of potential protective measures)。保护措施会因为各项,诸如栖息地条件、顺桨技术、切入风速和季节等变量的调整而变成无数种组合。

然而,管理局并不需要研究“无数种”替代方案,甚至也不需要专门针对原告的提议来分析6.5米/秒切入风速的方案。管理局只需分析一种,现实的、中间的替代方案(a realistic mid-range alternative),即高于七叶树风能的保护计划中的切入风速且能导致更少蝙蝠死亡的且经济上可行的方案。尽管行政机关无需细致地研究无穷多的替代方案,但考虑导致更少蝙蝠死亡的合理替代方案,将能明确地界定环保问题并为有效决策提供清晰的依据,将有益于公众和相关决策者的知情权。

Although an agency need not examine an infinite number of alternatives in infinite detail, examining a reasonable alternative that could potentially take fewer bats than Buckeye's plan would inform both the public and the decisionmaker, by sharply defining the issues and providing a clear basis for choice among options.

管理局还辩称,其环境影响声明中的参考文献部分,包括了高切入风速这一内容,因此其无需再单独考虑。这一论点显然不成立。管理局已对原告回复称,没有必要考虑6.5米/秒的切入风速。而不是表示称,比如说,高切入风速已经被实质性包括,亦或是已被管理局分析等。

本院进一步指出,虽然七叶树风能的季节性可变切入风速计划,会在某些情况下将切入风速调整为6.5米/秒。但管理局的分析并未表明,这一可变方案与恒定方案将造成相同的环境影响。如果高切入风速可以进一步减少对蝙蝠的影响,而可变方案在特定情况下使用了6.5米/秒的风速,那么显然恒定方案必然造成不同的环境影响。

综上,管理局未能分析高切入风速的替代方案,本院无法指出其主张。

四、结论

鉴于管理局未能考虑合理的替代方案,违反了其在《国家环境程序法》下的义务。因此,管理局签发偶发捕杀许可证的行为是专断且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本院支持原告诉求,撤销联邦地区法院的判决。


编者介绍:

孙宇奇

华东政法大学 英语学士 法律学士

美国凯斯西储大学 法学博士(在读)

中国执业律师

宇奇言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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