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ARLAND v. CARGILL, 602 U. S. ____ (2024)
本案中,最高法院以6比3的结果,认定“撞火枪托”不是“任何旨在将枪支转换为机枪的配件”,不受法律对“机枪”的特殊管制。由此,美国烟酒枪炮及爆炸物管理局(ATF)的2018年的禁止“撞火枪托”的行政法规无效。“撞火枪托”能再次像AR-15一样,不受到法律的特殊管制,能被民众合法购买并持有。
⪼“机枪”受法律特殊管制
《美国法典》第26编第5845条(b),即1934年的《国家枪支法》(National Firearms Act of 1934)规定,“机枪”是指“任何能射击、准备射击、或装填待发后,只需单次扣发扳机即可自动射出多发子弹的武器,且过程中无需手动重新装弹”。
...a “machinegun” is “any weapon which shoots, is designed to shoot, or can be readily restored to shoot, automatically more than one shot, without manual reloading, by a single function of the trigger.” |
法定定义还包括“任何旨在将枪支转换为机枪的配件”(any part designed and intended . . . for use in converting a weapon into a machinegun)。使用机枪时,射手只需一次扣发扳机即可连续射击。这种能力使机枪区别于,每次扣发扳机只能射出一发子弹,必须松开并重新扣发扳机才能射出下一发子弹的半自动步枪。因此,机枪通常射速更高。
⪼“撞火射击”技巧提升半自动步枪的射速
“撞火射击”(bump firing)技巧能使半自动步枪的射速接近某些机枪的射速。在撞火射击时,射手利用枪支后坐力来快速扣动扳机。具体而言,射手让单次射击的后坐力,推动整把枪支向后滑动。当步枪向后滑动并离开射手固定的扣下扳机的手指时,扳机被释放且重置到下一次射击位置。与此同时,射手的另一只手对步枪前握把施加向前的压力。而这种向前的压力抵消了后坐力,使枪支带着扳机一起向前滑动并“撞击”射手扣动扳机的手指。以此靠后坐力重新击发扳机。
“撞火射击”技巧不简单。射手必须保持足够的向前的压力,以确保足够的撞击力。但如果向前的压力太大,则枪支将无法充分地向后滑动,以使扳机归位。射手用力需平衡。
⪼“撞火枪托”辅助撞火射击技巧
虽然实现撞火射击本身,不需要任何额外配件,但“撞火枪托”(bump stock)能更简单的帮助射手实现撞火射击。撞火枪托替换了半自动步枪的枪托,其塑料外壳能让步枪的其他部分前后滑动,帮助射手平衡撞火射击所需的枪支前后滑动。撞火枪托还带有一个固定扳机手指的卡槽(ledge)。撞火枪托本身不改动步枪的机械原理,装有撞火枪托的半自动步枪,单次扳机运作仍旧只能射出一发子弹。
⪼对“撞火枪托”的行政监管
多年以来,烟酒枪炮及爆炸物管理局(the Bureau of Alcohol, Tobacco, Firearms and Explosives,ATF)一贯认为“装有撞火枪托的半自动步枪”不属于法律上的“机枪”。在不同总统任期内的十多个场合里,ATF一贯认定,装有撞火枪托的半自动步枪,无法通过“单次扣发”扳机来自动射出多发子弹。例如,ATF在2017年4月解释道,装有撞火枪托的步枪并不是“自动”运作的,射手需要用支撑手对步枪的前护木施加向前的压力。而且,由于每次射击都要步枪向前滑动并撞击扳机手指,所以每次开枪都是“单次扣发的”。
On more than 10 separate occasions over several administrations, ATF consistently concluded that rifles equipped with bump stocks cannot “automatically” fire more than one shot “by a single function of the trigger.” |
然而,内华达州拉斯维加斯的一起大规模枪击案,改变了ATF的立场。2017年10月,一名枪手向参加拉斯维加斯户外音乐节的人群开枪,导致58人死亡,500多人受伤。该枪手使用了撞火枪托,使其能够在几分钟内射出数百发子弹。这一悲剧对当时政府施加了巨大的政治压力,期望撞火枪托能在全国范围内禁用。但是“禁止撞火枪托”的法案,始终无法在国会通过。
同时,ATF也考虑将“装有撞火枪托的半自动步枪”解释为“机枪”,以此施加更为严苛的,等同于“机枪”的管制。最终,于2018年,ATF制定了行政法规称:
在颁布该2018年行政规章的同时,ATF还否定了之前的,关于撞火枪托不属于第5845条(b)定义中的“机枪”的意见。
以此,ATF要求撞火枪托持有人,在90天内将撞火枪托销毁或上交ATF。未能遵守该规定的撞火枪托持有人将构成刑事犯罪。
⪼本案原告及诉由
本案原告Michael Cargill,被ATF没收了两个撞火枪托。随后,原告起诉称,ATF的2018年新规违反上位法《国家枪支法》,撞火枪托本应当不属于第5845条(b)中的“机枪”。联邦地区法院没有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认定撞火枪托符合“机枪”的法律定义。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推翻了地区法院的判决,认定装有撞火枪托的半自动步枪每次扣发扳机仅发射一颗子弹,且射手必须保持对枪管施加向前压力,所以不符合“机枪”单次扣发扳机射出多颗子弹的要件,也不符合“自动”这一要件。
最高法院复审本案,以明晰这一问题。
一、“单次扣发扳机”的含义
首先,从文义解释的角度来看“单次扣发扳机”(a single function of the trigger)的含义。根据《牛津英语词典》作为宾语的“function”的含义是“物体通过其运作方式实现自身目的”。
The “function” of an object is “the mode of action by which it fulfils its purpose.” |
“扳机”(trigger),根据《牛津英语词典》,是一种装置(apparatus),是“用来激发某种力或机制的可移动的卡子或杠杆”。
...a “trigger” is an apparatus, such as a “movable catch or lever,” that “sets some force or mechanism in action.” |
因此,“扳机的扣发”指的是通过扳机来启动枪支发射机制的运作方式,指的是射击枪支所需的,客观上的物理扳机运动。
由此,没有撞火枪托的半自动步枪就不可能是机枪,“单次扣发扳机”只能让半自动步枪射出一发子弹。为便于理解,本文在此将法律定义与实际情况相结合来解释。虽然不同的半自动步枪的扳机组件不相同,但基本原理大致相同。
⪼本院以AR-15为例解释扳机原理:
扳机(Trigger)利用了简单的杠杆原理来前后移动。扳机左上边缘的方形点,锁入击锤(Hammer)底部的凹槽中。击锤带有弹簧,向枪管方向摆动并击打击针,从而击发弹药。断续器(Disconnector)负责将触发射击后的击锤重置到其原始位置。
⪼扳机扣发后的运作方式:
当射手向后扣动扳机(如箭头所示)时,扳机的方形点向下旋转,并脱离固定击锤的凹槽。由此,释放了带有弹簧的击锤,使其向前摆动。
击锤摆动到顶部时,会击打击针,使枪支射出一发子弹。
随后,膛室推出,弹出空弹壳,并装入一颗新的子弹。同时,击锤受力向后摆动。
击锤向后摆动时,会卡上断续器。上图圈出部分的卡锁机制,防止了击锤重新向前摆动。因断续器的存在,射手在保持扳机扣动的情况下,将使得击锤停留在靠后的位置,防止枪支射出新子弹。
最后,当射手松开扳机,使得杠杆组件向前移动后,击锤便从断续器上滑落。同时扳机的方形点会再次上升,卡入击锤的凹槽(上图圈出部分)。这样,整个扳机组件就恢复到开始位置。
半自动步枪的每次射击,都将重复这个循环。
装上撞火枪托不改变半自动步枪的射击原理。击发循环保持不变。撞火枪托只是减少了两次“扳机扣发”之间的时间间隔。撞火枪托帮助射手把步枪撞向肩膀,从而快速松开扳机。撞火枪托也帮助射手把步枪撞向扳机手指。
如同拥有快速扣动扳机能力的射手,不会将半自动步枪转换为机枪一样。撞火枪托也不会因此将半自动步枪转换为机枪。半自动步枪的每次“扳机扣发”仍然只能发射一发子弹。因此,撞火枪托不是第5845条(b)中的机枪。
⪼ATF的异见错误:
尽管ATF对半自动步枪的机械原理不持异议,但ATF认为“单次扣发扳机”一词的含义是“单次扣动扳机及类似动作”(a single pull of the trig ger and analogous motions)。ATF主张称,使用撞火枪托的射手只需扣动一次扳机即可触发多次撞火射击流程(a bump-firing sequence of multiple shots),即扣动扳机、射击、产生后坐力、撞击肩膀、再次射击。使得步枪能够在“无需射手额外物理操作扳机”(without additional physical manipulation of the trigger by the shooter)的情况下持续射击。射手唯一要做的,就只是扣住扳机并保持对前握把施加恒定的向前压力。
ATF的这一论点,其逻辑前提错误。射手保持弯曲的手指与主动扣动扳机的手指,是不一样的。ATF在把第一次扣动扳机的行为,认定为“扳机扣发”的同时,错误地忽略了后续射击前,射手的扳机手指对扳机的各次“撞击”。
This argument rests on the mistaken premise that there is a difference between a shooter flexing his finger to pull the trigger and a shooter pushing the firearm forward to bump the trigger against his stationary finger. |
然而,第5845条(b)的定义中,并未提及任何的“人为干预”(human input)。也并不考虑射手在操作扳机时是否得到辅助设备的协助。“机枪”的
The statutory definition instead hinges on how many shots discharge when the shooter engages the trigger. |
ATF的主张也无法自圆其说。ATF在解释其2018年行政规章中所新增的单次扣发扳机的“类似动作”一词时,认为“步枪向前滑动以撞击扳机”,属于类似动作。但是每次撞击都将触发一个单独的“扳机扣发”。前后矛盾。再者,国会在定义“机枪”时,也不考虑“开火流程的开始与结束点”,而只是考虑枪支是否在被“单次扳机扣发”后会射出多发子弹。
Congress did not write a statutory definition of “machinegun” keyed to when a firing sequence begins and ends. Section 5845(b) asks only whether a weapon fires more than one shot “by a single function of the trigger.” |
最后,不借助撞火枪托也能实现撞火射击。单纯依靠撞火射击技巧来快速射击的半自动步枪,不可能成为机枪。考虑到撞火射击的原理,不因是否有撞火枪托而变,那么装有撞火枪托的半自动步枪,也不能成为机枪。
二、“自动”的含义
撞火枪托也不能使得半自动步枪“自动”地射击。第5845条(b)明确规定了“机枪”必须“自动”地,在“单次扣发扳机”后射出“多发子弹”。如果除“单次扣发扳机”外,还需要其他操作使得枪射出多发子弹,那么就不是“自动地”。
而使用装有撞火枪托的半自动步枪射出多发子弹,除需要保持扳机手指扣住外,还需要向步枪前握把施加恒定的、恰当的向前压力。如果压力过大,步枪将无法充分后退以释放和重置扳机,导致下一发子弹无法射出。如果压力过小,扳机将无法以足够的力量撞击射手的扳机手指,也导致下一发子弹无法射出。若射手不施加这种持续的人为干预,则装有撞火枪托的半自动步枪将无法射出多发子弹。因此,不是“自动地”。
ATF主张,发射“机枪”也需要射手施加以持续性的人为干预,即必须扣住扳机并保持对前握把向下的压力以防止枪口上抬失控。ATF认为,向下的压力与撞火射击向前的压力一致。这一论点,将简单地扣住“机枪”的扳机,错误地认定成了“额外人为干预”,而没有把这个动作正确地看作为触发枪支开火的“单次扣发扳机”。
Simply pressing and holding the trigger down on a fully automatic rifle is not manual input in addition to a trigger’s function—it is what causes the trigger to function in the first place. |
此外,装有撞火枪托的半自动步枪,与ATF承认的不能“自动”射出多发子弹的另一种武器间,不存在差别。
ATF认为Ithaca Model 37 shotgun(伊萨卡37霰弹枪)允许用户“撞击射击”。射手可以按住扳机并前后实施泵动操作来快速射出多发子弹。这把枪在新弹药一装入弹仓时,就能射击。ATF认为,虽然该枪能通过单次扣动扳机来射出多发子弹,但该过程不是“自动地”,射手必须用另一只手,手动泵动填弹才行。
同样的,对装有撞火枪托的步枪的前握把,施加恰当的向前的压力,也是在类似的额外人为干预。虽然撞火步枪的人为干预量,小于伊萨卡37霰弹枪。射手扣动扳机一次后,撞火枪托“利用火器的后坐力进行持续的前后循环,使射手能够实现连续射击”。然而,即使枪支的某一机械结构是自动地,也不意味着该武器能通过“单次扣发扳机来自动地射出多发子弹”。毕竟,枪支多多少少具有“自动”功能。例如,半自动步枪的子弹复进是自动的,也故而是半“自动”步枪,但其也仍旧未能达到“机枪”法律定义的程度。
But, even if one aspect of a weapon’s operation could be seen as “automatic,” that would not mean the weapon “shoots . . . automatically more than one shot . . . by a single function of the trigger.” |
因此,即使半自动步枪能够通过单次扣发扳机来射出多发子弹,其也不会“自动地”射击。
三,反对意见错误
ATF还主张“不存在无用的法律”这一逻辑(presumption against ineffectiveness)。该逻辑认为,法官在解释法律时,必须规避导致法律无用的,会使违法者规避法律后果的解释结果。毕竟,国会肯定不会制定无用的法律。
ATF认为,国会限制机枪是因为机枪不要求射手进行额外的人为操作,就能高射速地连续射击,而撞火枪托也能达成同样效果。因此,如果撞火枪托合法,就会使国会限制机枪的法律变得无用。
So, ATF reasons, concluding that bump stocks are lawful simply because the trigger moves back and forth . . . would exalt artifice above reality and enable evasion of the federal machinegun ban. |
该逻辑不能在本案中成立。一项法律并不因为其规制的范围,比其先前设想的某个立法目的要更窄,就变得无用。第5845条(b)的定义仍然有效的规制着所有传统意义上的机枪,即使不涵盖其他高射速的武器,该法律也仍然有效。
A law is not useless merely because it draws a line more narrowly than one of its conceivable statutory purposes might suggest. |
即使装有撞火枪托的步枪,能实现与传统机枪相当的射速,但使用手动撞火射击技术的半自动步枪射手也可以不依赖撞火枪托来实现这一点。因此,第5845条(b)并未因为撞火枪托的存在而“远不如以往有效”(far less effective),更不用说无效(much less ineffective),未能满足该逻辑的适用要件。国会本可以将“机枪”的定义与武器的射速挂钩。但是,国会最终通过的法律却没有。猜测国会本可以怎样立法,并修改法条不是法官的职责。
...it is never our job to rewrite . . . statutory text under the banner of speculation about what Congress might have done. |
本院维持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判决。
机枪不会自行射击。法律定义中的重要问题是人能怎样射击机枪。当射手能够(1)通过“单次扣发扳机”,(2)“自动地射出多发子弹,且过程中无需手动重新装弹”时,该枪支就是“机枪”。M16步枪是典型的机枪。
机枪的定义还包括“任何旨在将枪支转换为机枪的配件”。由此涵盖了像撞火枪托这样的,能将半自动步枪转换为射手在单次扣发扳机后,只要保持向前压力就能连续射击的配件。
装有撞火枪托的半自动步枪是机枪的这一结论是很直白的。因为(1)通过单次扣动扳机,射手可以(2)在不进行任何人为干预的情况下通过保持向前压力连续射击。多数意见错误地关注了射击时的枪支内部机制,而不是射手扣发扳机的动作。多数意见错误的认定“单次扣发扳机”指的是扳机组件的单次运作,冗余的用六张图示和一个动图来解读法条的含义。
A bump-stock-equipped semiautomatic rifle is a machinegun because (1) with a single pull of the trigger, a shooter can (2) fire continuous shots without any human input beyond maintaining forward pressure. |
一、“单次扣发扳机”的应有含义
“扳机扣发”一词,是在众议院讨论《国家枪支法》期间,由全国步枪协会(NRA)主席提出的。他认为“机枪的特征是单次扣发扳机,枪械会持续射击”。NRA主席以机枪和手枪为例,强调称,操作手枪时一个人必须释放扳机并再次扣动它才能射出第二发子弹,而没强调“击锤从断续器上滑落,扳机的方形点上升进入击锤的凹槽……从而使得扳机复位”等等。由此,NRA主席,作为当时的立法者,强调的是射手的动作,即必须为多次射击反复地扣动扳机。这才是“单次扣发扳机”的正确解读角度。
二、“自动”的应有含义
然后,多数意见再从关注枪的内部机制,转而关注射手的人为干预,认为对前握把施加连续的向前压力,过多的对撞火枪托连续射击施加了人为干预,不是“自动地”。
Then, shifting focus from the internal mechanism of the gun to the persp |
在全自动武器出现之前,想让枪支射出多发子弹的人,在扣动完一次扳机后必须做两件事:(1)重新复填子弹;(2)再次扣动扳机。像AR-15这样的半自动武器已经自动化了第一个过程。撞火枪托则自动化了第二个过程。
当射手使用半自动武器不依靠撞火枪托而撞火射击时,他必须凭借自身的力量和技巧来控制三件事。(1)控制每次射击的后坐力,来使得步枪移动到合适的方向、移动合适的距离。(2)控制扳机手指来使其保持在一个固定位置,确保枪支能撞到。(3)控制步枪向前的运动。而撞火枪托将上述过程自动化。射手只需固定手指并对前握把或枪管施加向前的压力,即可实现步枪的连续射击。
“自动”并不代表零人为干预。机枪也需要射手持续施加压力按住扳机,而不是由射手按下扳机开始多次射击,而后再按下某个按钮停止之前的多次射击。机枪的扳机并不会在按下后,在不受施压的情况下继续射击。按照多数意见的错误逻辑,对“扳机施加持续的向后压力”也和“对前握把施加持续的向前压力”一样,成为了过多的人为干预。按这逻辑,那没有枪是机枪了。
Automatic, however, does not mean zero human input. |
三、“撞火枪托”绕过了国会对“机枪”的特殊管制
多数意见声称,准许“撞火枪托”只是使得该法律的实际效果“比国会所预想的立法意图”更窄,毕竟该法律仍对包括M16在内的“所有传统机枪”有效。
然而,如果射手可以通过撞火枪托来使AR-15以与M16相同的射速射击,那么将使得国会对M16的管制无效。即使是熟练的射手,以快速扣动扳机的方式,也只能以每分钟180发的射速射击AR-15。而使用装有撞火枪托的AR-15,任何人都可以在单次扣动扳机后,以每分钟400至800发的射速射击。撞火枪托的广告也称:“撞火枪托是合法地全自动射击的最佳替代手段。”
“不存在无用的法律”这一逻辑,确保法律的立法目的能被促成,而非受阻。今天,多数意见忘记了这一原则,用法官自己的观点,代替了国会的意志。
The presumption against ineffectiveness ensures that a text’s manifest purpose is furthered, not hindered. |
孙宇奇 | |
华东政法大学 英语学士 法律学士 美国凯斯西储大学 法学博士(在读) | |
中国执业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