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美国宪法|同性婚姻合法案(二)——持反对态度的少数法官意见

文摘   2024-06-26 07:05   美国  
  • Obergefell v. Hodges, 576 U.S. 644 (2015)


在本案中,美国最高法院解读了联邦《宪法》中的基本权利。最高法院基于《宪法》第十四修正案中的平等保护条款和正当程序条款,以5比4的结果,认为同性婚姻权属于基本权利之一。进而,禁止州政府限制同性伴侣结婚。

此前,各州政府自行决定同性婚姻是否合法,美国部分州允许同性婚姻。此案后,全美各州均允许同性婚姻。


核心要旨
四名持少数反对意见的认为:同性婚姻并未深深的根植于美国历史,而是近年来的新风尚,对此多数意见无视了认定《宪法》隐性自由的裁判标准,超出了《宪法》赋予法院的解释法律的权力,仅错误的基于大法官自己的哲学观来判决同性婚姻合法。多数派大法官们所认为的婚姻平等,因其无视了美国社会中婚姻的历史和传统,而误解了婚姻的本质,误解了婚姻平等的含义。该司法部门的僭越行为,损害人民主权,伤害民主制度。

案件事实
本案原告为14对同性伴侣,以及两位在已丧偶同性关系中的另一方。原告起诉密西根州、肯塔基州、俄亥俄州、田纳西州负责执行婚姻法的官员,主张前四州中的婚姻法,因不允许同性婚姻,而侵犯了原告作为美国公民所享有的《宪法》第十四修正案平等保护条款(equal protection clause)中的权利。具体而言,侵犯了他们结婚的权利(right to marry),以及侵犯了他们获得该州政府认可,对其在其他州合法获得的婚姻关系,的权利(right to have their marriages, lawfully performed in another State, given full recognition)。
涉诉的,该四州的婚姻法,将“婚姻”定义为一位男性与一位女性的联合(a union between one man and one woman)。
因该四州的婚姻法,原告无法取得婚姻关系中配偶所应当享有的权利义务,导致原告遭受到损害。其损害具体在于:
1. 一对同性伴侣,在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无法成为其法律意义上的“遗孀”。
2. 一对同性伴侣,因为缺乏婚姻关系的支持,在领养孩子时,只能以单亲母亲的身份单独领养,倘若一方遇难,则其领养的孩子将再次成为孤儿,而无法依照婚姻关系让另一半继续抚养。
3. 另一对同性伴侣在纽约州合法结婚后,在田纳西州定居,田纳西州的婚姻法剥夺了其合法的婚姻关系。
本院不再赘述其他原告遭受的损害。

裁判焦点
五名持多数意见的大法官认为裁判焦点是:联邦《宪法》是否保护同性伴侣间的婚姻权?
四名持少数反对意见的认为裁判焦点是:《宪法》是否规制婚姻,若否则同性婚姻是否深深根植于美国历史与传统,以使其成为《宪法》所保护的隐性自由?

裁判结果
五名持多数意见的大法官认为:婚姻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是其追寻自由的必要路径。同性伴侣应当与异性伴侣一样,平等享有婚姻权。任何区别性的,将同性伴侣,而不是异性伴侣排除出民事婚姻的法律,都被认定为违宪且无效。
四名持少数反对意见的认为:同性婚姻问题,应当由各州人民通过民主手段来决定。最高法院无法通过解读《宪法》来代替人民解决同性婚姻合法问题。

裁判理由
⪼首席大法官Roberts的反对意见:
本案原告在政策和公平性上强而有力的论证了同性婚姻的合法性,认为同性伴侣应当有权像异性伴侣一样,以婚姻形式确立爱情,作出不离不弃的承诺。这些论断已在过去六年间促使十一个州的选民和立法部门修订婚姻法,允许同性伴侣结婚。
但最高法院不属于立法部门,本院不应当考量同性婚姻是不是“好的”。在《宪法》体系下,法官解释法律,而不是考虑法律应该怎么样。美国国父要求法院不施加其自身的权力或意志,而仅作裁判(courts exercise neither force nor will but merely judgment)。
尽管同性婚姻合法问题,在政策上有力,但在现有的法律体系中却无力。公民的婚姻自由无法迫使州政府改变“婚姻”的定义。而州政府定义婚姻的权力,已在漫长的历史沿革中,被确立下来。联邦《宪法》从未定义“婚姻”。各州人民有权来民主地决定婚姻的边界,决定是否允许同性婚姻,或者决定是否基于历史而将婚姻限定在异性之间。
但是在今天,本院迈出了异于寻常的一步,强令各州支持同性婚姻。很多人对此庆祝,但我不羡慕嫉妒恨(begrudge)他们的快乐。但对于那些相信法治而不是人治的公众而言,本院多数意见使他们寒心(disheartening)。同性婚姻的支持者已通过民主手段,向其他公民推广了其政治主张,但是今天的判决标志着这项民主手段的终结。五位律师,而不是大法官,一言收官了同性婚姻合法化的民主探讨,将自己对婚姻的理解解读为《宪法》。这样的行为,篡取了人民的意志,急剧地施加社会变革。如此舍本逐末的强求同性婚姻合法,将导致更多人无法接受。
一、《宪法》不允许法官代替人民决策
本院多数意见,实际上是法院施加其意志,而不是在做裁判。其所认定的基本权利没有宪法及案例依据。本院多数意见公然抛弃司法谨慎,甚至不屑于伪装出一分一毫的司法谦抑,坦然地将本案判决构筑在期望社会变革的愿景上。这社会变革的愿景仅仅是基于法官自己的新观点和法官所自认为的“不公正本质”。其造成的结果是,联邦最高法院宣告超过半数的州的婚姻法违宪且无效,下令改变一个在人类社会中流传千年的社会制度。这项婚姻制度已被适用于非洲布须曼人、中国汉人、欧洲迦太基人、美洲阿兹特克人。试问多数派大法官,你以为自己是谁?
The majority’s decision is an act of will, not legal judgment. The right it announces has no basis in the Constitution or this Court’s precedent. The majority expressly disclaims judicial “caution” and omits even a pretense of humility, openly relying on its desire to remake society according to its own “new insight” into the “nature of injustice.” 
将自己的立场和依法判决相分离,自然需要自我约束。本院在解释《宪法》时,已多次强调,《宪法》将观点不同的人凝聚在一起。因此,法院从不决断政策或法律是否明智。院多数意见无视了司法部门的职责,趁人民讨论同性婚姻合法化问题之机,巧取豪夺了这项《宪法》交由人民来决策的问题。更甚的是,本院在判决时,并未基于《宪法》的政策中立原则(neutral principles of constitutional law),而是基于法官所相信的“自由”的形式和形制。
...the Constitution is made for people of fundamentally differing views. Accordingly, courts are not concerned with the wisdom or policy of legislation. The majority today neglects that restrained conception of the judicial role. It seizes for itself a question the Constitution leaves to the people, at a time when the people are engaged in a vibrant debate on that question.
二、在婚姻的历史沿革证明了其专属于异性之间
本案原告多次强调婚姻权和婚姻平等。我们不反对这点,并基于案例重申《宪法》保护婚姻权并要求州政府平等的执行婚姻法。本案的裁判焦点应当聚焦于婚姻的含义,或者说谁来决定婚姻的含义。
本院多数意见直接忽视了这个问题,将人类对婚姻的理解简单化。即使本院应当以发展的眼光看待婚姻的历史沿革和相关案例,但我们应当敬重这些历史,不应当简单的把这些过去的观点扫进垃圾桶。
本院多数观点认识到了婚姻悠久的历史沿革。在历史中,相对独立的人类文明,普世的将婚姻定义为一名男性和一名女性的结合。本案原告也承认,在2001年以前,没有社会认可同性婚姻。在两届总统任期以前,本院也在United States v. Windsor案中总结道:“除近些年来,大多数人仍旧认为婚姻的核心含义是一男一女之间的结合。这项定义也是婚姻在整个人类文明历史中的角色和根本功能。”
这项普世的定义绝非历史的偶然。政治运动、对世界的探索、疾病、战争、宗教信仰等任何改变世界历史的进程,绝非基于排斥同性恋的史前决策而产生。在此等进程中形成的婚姻制度,是为了确保人类最重要的制度,即一位母亲与一位父亲诞下儿女并由这对男女终生许诺抚养。(ensuring that children are conceived by a mother and father committed to raising them in the stable conditions of a lifelong relationship. )
这一点是婚姻制度中无需多言的根本。人类必须通过繁衍后代来维系其生存。繁衍发生在一男一女之间的性关系中。当性关系使得女性产下孩童后,需要父母共同确保孩童的福祉。因此,为了孩子和社会的福祉,人类历史只鼓励,发誓永不离弃的男女间发生能导致繁衍的性关系。

而社会将这种男女间的持续性关系认定为婚姻。社会为鼓励男女只在婚内,而非婚外,发生性关系,赋予了已婚夫妇受人尊重的地位,施以法律保障,给予相应的物质利益。詹姆斯威尔逊曾言:"婚姻是一种社会安排,旨在解决让人们在一起生活并照顾孩子的问题,这个问题无法仅凭对孩子的渴望或对性行为的渴望来解决。"

美国一向认同婚姻只能发生在异性伴侣间。本院多数意见曾提到过美国独立时期的男女自由恋爱。在美国建国初期,法律学者威廉·布莱克斯通认为婚姻是丈夫和妻子的私权中最伟大的关系。哲学家约翰洛克也认为婚姻是男人和女人之间自愿结下的契约,其主要目的是生育和抚养孩子。对于制定《宪法》的国父们而言,婚姻的含义不能再明确了。他们明白婚姻家庭的结构,稳定性的重要性,婚姻家庭在社会中的角色,以及婚姻家庭的普世价值观。

《宪法》中并未对婚姻作任何阐述。国民们将治理丈夫和妻子家庭事务的权力交到州政府手里。自州政府建立以来,除近十几年外,各州均基于历史和生物学,将婚姻限制在异性间。本案涉诉的四个州就是其中的典型。就算未作限制,本院也曾在1973年Jones v. Hallahan案的判决中认为,没人会质疑婚姻的含义。

也正如本院多数意见所指出的,婚姻制度随历史进程而变。包办婚姻已让位于浪漫的自由恋爱。各州已废除了夫权制,平等地尊重双方的独立法律地位。源于奴隶制的,基于人种的通婚禁令,因其“白人至上”的歧视性内涵,而被各州废除,并最终被本院判定违宪。

本院多数意见认为,婚姻制度的这些变革并非婚姻制度的浅层次变化,而是婚姻制度中的深刻变革。然而,前述的变革并未改变婚姻专属于异性间的核心内涵。多数意见正确地指出了:“婚姻的历史沿革既有延续性也有变革性,但婚姻的核心内涵始终未变。”

三、《宪法》不规制婚姻

本院多数意见的判决,主要基于原告所主张的,涉诉婚姻法违反《宪法》中的正当程序条款这一点。本院多数意见从正当程序条款的案例中总结出四点来论证同性伴侣的婚姻权是基本权利。但实际上,本院多数意见的论证没有法律依据,其唯一的法律依据是本院在Lochner v. New York案中明确反对的“法官造法”(judicial policymaking)。刨去本院多数意见中那些华丽的辞藻,多数意见的理由只不过是:因为同性婚姻对同性伴侣好、对社会好,所以正当程序条款给予了同性伴侣基本的婚姻权。这种论断在立法部门有说服力,但是在司法部门中没有说服力。作为同席的法官之一,我认为本院多数意见完全没法在《宪法》体系中找到支撑点。

原告所主张的基本权利,基于《宪法》中最敏感的那部分。原告并未主张被告侵犯了任何《宪法》中明文给予的权利,如第一修正案的言论自由等。毕竟《宪法》中没有伴侣和情感条款,也没有高贵和尊严条款。所以原告只能给予第十四修正案中的“自由”二字来论证,被告不得不经正当程序来剥夺这项自由。

允许非民选的联邦法官巧立名目地认定《宪法》中涵盖的隐性的基本权利,进而允许非民选的联邦法官以该理由,撤除州政府的民主立法。这样的做法明显超出了法官的职责范围。本院已一再强调:“法官在认定《宪法》未明文规定的基本权利时,必须特别谨慎。不得因法官个人的政策偏好而逐渐的改变正当程序条款所保护的自由的含义。

Allowing unelected federal judges to select which unenumerated rights rank as “fundamental”—and to strike down state laws on the basis of that determination—raises obvious concerns about the judicial role. 


Our precedents have accordingly insisted that judges exercise the utmost care in identifying implied fundamental rights, lest the liberty protected by the Due Process Clause be subtly transformed into the policy preferences of the Members of this Court.

如果不限制法官以实质正当程序为由来创设基本权利,将导致严重后果。本院曾在1857年的Dred Scott v. Sandford案中以侵犯实质正当程序为由,判决了密苏里州禁止蓄奴的法律,因限制了奴隶主的基本权利而违宪。本院的这项判决基于法官所自认为的公民自由和财产权,并论述道:“国会仅仅因为一个美国公民来到或将其财产带入美国某一州的领土,就依照其通过的法律来剥夺他的自由或财产。这种做法很难在实质上被称作正当程序。”在Dred Scott案中的,至今仍被公众接受的,反对意见中,Curtis大法官认为:“当法院抛弃解释法律的固定规则,而依照法官个人的观点来解释并控制《宪法》的含义时,我们所拥有的就不再是《宪法》,而受到个人的统治。这些个人通过解释《宪法》的权力来依照其个人观点来篡改《宪法》,以此获得权力。”

本院Dred Scott案的判决,没有经本院的手而被推翻。推翻该案判决的是美国内战和战后的《宪法》修正案。虽说Dred Scott案的既判力已死,但是其中最为危险的“法官造法”却在一系列20世纪初期的案件中,特别是Lochner v. New York案中,死灰复燃。在20世纪初期,本院判决那些“多管闲事地干涉个人权利”和“不正当干预人身自由和契约自由”的州法违宪且无效。在Lochner案中,本院曾判决限制面包店雇员最长工作时间的纽约州法违宪,本院的理由仅为“根据我们法官的观点,我们未能找到合理依据来判定这项法律必要且适当地保护了员工及大众的健康。”

在Lochner案中持反对意见的法官们认为,涉案法律体现了州立法部门对面包店雇员健康问题的合理关切。解决面包店雇员的健康问题存有“可供民众讨论并调和分歧的空间”。反对派法官认为,该案判决将经济理论写入《宪法》。Holmes大法官在该案判决中的名言是:“第十四修正案并没有把赫伯特·斯宾塞的社会达尔文主义哲学的代表作《社会静力学》纳入法律。《宪法》并未指定某种特定的经济理论,而是凝聚了观点不同的人。不管法官认为一项观点或是自然、或是新奇、亦或是令人震惊,法官的判决只能回答一个问题。那个问题是,该法律是否包含与《宪法》相冲突的内容。”在1958年Hand大法官评述到,大法官们在Lochner等案中肆意的定义“自由”,导致人们不得不认为法院只不过是立法委而已。

最终,本院认识到了自己的方法错误,并立誓不再重蹈覆辙。本院随后解释道:“法院不能基于正当程序条款来以立法不明智为由,认定某法律违宪。法院应当基于宪法原义,认识到法院不能为立法部门出谋划策,不能夹杂法官自身的社会和经济学主张。”由此,当前法院不能再以某法律不明智、短见、或不符合某一学派为由,判定该法律违宪。

The doctrine that due process authorizes courts to hold laws unconstitutional when they believe the legislature has acted unwisely has long since been discarded. We have returned to the original constitutional proposition that courts do not substitute their social and economic beliefs for the judgment of legislative bodies, who are elected to pass laws.

本院在推翻Lochner案时,并不否认隐性基本权利的存在。根据案例,隐性基本权利必须“在客观上深深植根于本国的历史和传统”,并且“隐含在有序自由的概念之中。其在有序自由中的地位是,如果这些隐性基本权利消亡,那么自由和正义就不复存在。”

Our precedents have required that implied fundamental rights be “objectively, deeply rooted in this Nation’s history and tradition,” and “implicit in the concept of ordered liberty, such that neither liberty nor justice would exist if they were sacrificed.”

法院在审查“本国的历史和传统时”,其视野必须超脱出涉案法律。由此,每一项对自由的限制就不会反过来为其自身的合宪性提供依据。法院在负责任地认定隐性基本权利,在这一法律依据较少的未知海域航行时,必须通过尊重历史、植根于历史的认定方法来使自己的司法权力受到约束。历史的约束比任何抽象的法理更有力。但多数意见丝毫未提这项理论背景。其背后的原因不难看出,多数派大法官违反了Lochner案后数十载的裁判口径,而激进的适用了实质正当程序条款,让法院再次重新回到了Lochner案中的,那种缺乏原则的、错误的、危险的裁判方法。

四、 多数意见所引证的案例无法论证同性婚姻权

多数意见的主旨是原告向往婚姻的殿堂。多数意见论证时着重描述了婚姻的“超然重要性”(transcendent importance),并反复强调请愿人并不试图“贬低”(demean)、“贬价”(devalue)、“诋毁”(denigrate)或“不尊重”(disrespect)这一制度。我们不质疑这些观点。事实上,原告及所有同性伴侣间能过上美好生活这一点,也使得很多美国人改变了其对于同性婚姻的看法。然而《宪法》不考虑原告渴求婚姻的真挚程度。

多数意见所讨论的案例,大多是讨论基本的“婚姻权”的案例。但是这项案例并不认为任何想结婚的人都有《宪法》所保护的婚姻权。这些案例都要求各州在限制婚姻时给出依据。在Loving案中,本院认为禁止跨人种婚姻缺乏令人信服的依据(compelling justification)。在Zablocki案中,禁止无经济能力的男性结婚也缺乏令人信服的依据。在Turner案中,本院也认为仅因他们是囚犯而限制其婚姻权也缺乏令人信服的依据。

况且,这些案例并未改变婚姻的基本含义,还是将其限制在异性间。允许不同人种间结婚没有改变婚姻的含义,就像允许不同人种上同一间学校一样,没有改变学校的含义。甚至多数意见也认识到了,这些在先案例,也仅讨论了异性间的婚姻。

Removing racial barriers to marriage therefore did not change what a marriage was any more than integrating schools changed what a school was. 

简言之,这些涉及“婚姻权”的案例证明了一项重要但有限的主张,即特定的限制传统婚姻的法律违反了正当程序条款。这些案例从未改变过婚姻的定义,也没有讨论过婚姻的定义。对婚姻的定义这点,无论是原告还是多数派大法官,都无法引用任何案例或其他任何法源来支撑其观点。因为根本不存在任何的法律依据。

五、《宪法》仅保护人民免受政府专政

Lawrence案或其他涉及隐私权的案例也都不支持原告的主张。与将避孕和鸡奸视为犯罪的法律不同,涉案婚姻法不涉及入侵公民私生活的政府行为。婚姻法不设立犯罪也不设置惩罚。同性伴侣即使无法结婚,也仍可自由地共同生活、发生性行为,并按自己的意愿抚养家庭。涉案婚姻法并未判处任何人“孤独终老”的刑罚。涉案婚姻法不涉及原告“不被打扰的权利”(the right to be let alone)。

多数意见还引证了Harlan大法官在1961年的Poe v. Ullman案中的反对意见,指出“法院在认定正当程序时,不存在任何的定式”。然而,Harlan大法官的意见,绝非允许多数派大法官来泛泛地解释自由。他明确指出:“法院在认定基本权利时,不能随意且无指引地在臆想中漫游”。正相反,法官必须“谨记历史的教诲”,不仅要判断,还要保持克制。与本案最相关的是,Harlan大法官还解释道:“涉及婚姻的法律管制了性行为,且管制了孩子抚养的法律关系、社会关系。婚姻法从我们社会生活中最底层的关系出发,对涉及婚姻的《宪法》权利解读也必须基于这层最根本的关系。”

Justice Harlan’s opinion makes clear that courts implying fundamental rights are not “free to roam where unguided speculation might take them.” They must instead have “regard to what history teaches” and exercise not only “judgment” but “restraint.” Of particular relevance, Justice Harlan explained that “laws regarding marriage which provide both when the sexual powers may be used and the legal and societal context in which children are born and brought up form a pattern so deeply pressed into the substance of our social life that any Constitutional doctrine in this area must build upon that basis.”

总而言之,原告不寻求隐私权,涉隐私权的案例也并不支持多数派大法官的立场。正相反,原告所寻求的是社会对其伴侣关系的公开承认,以及同性关系被承认后所获得的相应政府福利。最高法院的案例一向不允许诉讼方,将《宪法》这一块守护公民自由的大盾,转化为向政府索取权利的利剑。因此,虽然本院案例认可同性性关系中的隐私权而禁止政府干涉,但这项消极的隐私权并不能积极地帮助原告获得同性婚姻的积极权利,无法帮助原告重新定义婚姻。

Our cases have consistently refused to allow litigants to convert the shield provided by constitutional liberties into a sword to demand positive entitlements from the State.

六、多数意见的薄弱论证能被迁移到“一夫多妻制”中

多数派大法官的立场还能引申出一个更严重的问题,即各州是否还能将婚姻局限在两个人之内。虽然多数意见中,Kennedy大法官多次点明了“两个人”这个限定词,但多数意见完全没有解释,凭什么婚姻的含义必须限定在“两个人”这一要素中,但却可以超脱出“异性”这一要素。事实上,从历史和传统的角度出发,异性婚姻到同性婚姻的跨越,比从两人婚姻到多人婚姻的跨度要大得多。不同于同性婚姻,世界上有部分文化自古以来就支持多人婚姻。举重以明轻,如果多数派大法官能迈出那个大跨越,那么那个小跨越也应当被允许,多数意见将可能引出“一夫多妻制”。

更严重的是,多数派大法官的论证能同样被用于论证多人婚姻。比如说,如果两个男人或两个女人能通过婚姻寻求有尊严,而法院给予了他们婚姻自由的尊严,那么为什么三个人就不能有这样的自由和尊严呢?再比如说,如果允许同性婚姻是给予孩子的福祉,那么为什么三个人抚养的孩子就没有相同待遇了呢?又比如说,如果不允许同性伴侣结婚就是在不尊重和贬低他们间的爱情,那么为什么法院怎么又不担心三个人之间的爱情是否会被贬低或不被尊重了呢?

我这样举例,不是为了赋予多人婚姻权,也不是将同性关系和多人关系划等号。二者间存在差异,但是这样的差异并没有在多数意见中体现出来,原告也没主张这样的差异。当本院在法庭辩论时,如此询问原告对多人婚姻的看法时,原告只是断言说涉案的州政府没有这样的制度。但这也恰恰是问题所在,涉案的州政府同样也没有同性婚姻制度。

七、多数意见错误的基于道德感来裁判

多数派大法官说过的最有洞察力的话,可能在多数意见的后半部分。他们认为,允许同性伴侣结婚“不会对他们自身或第三方产生损害风险”。这一论调再次呼应了Lochner案中的错误的多数意见,即法官们认为涉案法律不对公众的安全、道德、或福祉产生不利影响。

不论是在Lochner案所处的20世纪初,还是在当代,这种“伤害主导形”的论调只应该存在于哲学中,而不应当在法律体系中。暂且不论,将个人的自我实现凌驾于社会与法律之上,是不是一种有说服力的哲学观点。大法官的判决必定不能假借正当程序之名,而实质上基于某项特殊的道德观、哲学观、或社会新风尚。毕竟大法官的判决有判力,其判决出的任何社会新风尚都将被强加在公民之上。而到底要不要采纳某项新风尚,其决定权在于人民和民主决策。大法官们必须依法裁判,而不是依从思想流派。正如Henry Friendly法官曾评价Holmes大法官在Lochner案中的反对意见,《宪法》第十四修正案并没有采纳《论自由》,也没有采纳《社会静力学》。《宪法》也当然没有采纳任何的婚姻观。

八、原告的平等保护主张于法无据

除了基于正当程序条款,原告还以平等保护条款来主张同性婚姻权。多数意见对平等保护条款的解读难以理解。少数派法官认为,涉案婚姻法并未违反平等保护条款,因为区别对待异性伴侣和同性伴侣是基于各州“维护传统婚姻制度”的这一正当政府利益而作出的。

此外,衡量政府利益和个人利益可能还不是最重要的。最重要的是分清原告究竟认为哪些法律违宪。原告的事实,主张了一些附随于婚姻的法律上的权益,比如说医院探视权、法定的配偶地位等。但原告却认为婚姻法的基本定义违宪,而不是认为那些认定具体法律上的权益的法律违宪。少数派法官认为,原告应分别对那些造成具体损害的法律起诉。这样,原告的平等保护论据还可能更有力。原告的本次诉讼是希望一揽子解决这些同性伴侣会遇到的问题,他们成功了。

九、非民主的司法裁判无法从根本上推进社会变革

最高法院的正当性,本质上取决于人民对我们裁判的尊重。人民的尊重源于最高法院在解读《宪法》并依法裁判时的谦逊和克制。然而,多数派大法官今天的判决,怎么样都称不上是谦逊或克制的。多数派大法官反复强调司法机关在推动社会变革中的作用,他们认为应当由法院而非人民来为新一代建立自由的新维度,替人民来正式的讨论社会问题,替人民确保法院在讨论中的中立性,替人民不做出轻蔑性的或贬低性的言论。

法院的权力并非凭空产生,而是基于人民。当下,国内外的人们正严肃且有深度公开探讨同性婚姻合法化问题,并用其选票来表示其支持或反对的立场。人民的声音会促使政治人物重新审视自己的立场,要么改弦易辙,要么向选民解释其坚持原先理念的原因。人民还会了解其他国家的社会变革方向,强化社会思考。通过社会讨论使得人们认真对待那些此前不被正视的问题。

通过民主方式解决问题,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多数人的暴政。但至少少数人有机会发声、辩论,因此,基于美国的民主传统,少数人能够公平坦然的接受结果。此外,他们还可以为日后再次提起这项辩论做准备,收集更多论据再次延续探讨。这才是民主政体的运作方式。

但今天,最高法院的判决终结了同性婚姻合法化的民主进程。以《宪法》为幌子裁决这个问题,必将产生不利后果。虽然民主进程可能对激进派来说太慢了,但重要的是其已经在路上。此等强硬的司法干预,激化了冲突而非调和了冲突。今天,虽然同性婚姻的支持者得到了同性婚姻权,但必须同时注意,他们永远失去了说服其他公民的机会,失去了真正让其他人赞同和支持他们事业的机会。而他们失去这项机会的时机,正巧是变革之风最强劲的时候。

十、结语

不论性取向,如果你支持扩展婚姻的含义,支持将同性婚姻包含在婚姻制度内,那么请尽情庆祝本院的此次判决,庆祝目标的达成,庆祝伴侣间相互许诺不离不弃的新方式,庆祝因同性婚姻合法所能带来的任何好处。

但是在庆祝时,请别带上《宪法》。《宪法》与此无关。



Scalia大法官的反对意见:
我完全赞同首席大法官的意见,我作此分述的原因,是进一步阐述本案判决对美国民主制度的危害。
九位大法官主宰了美国人民的意志
今天这项判决的实质内容对我个人而言没有重大意义。法律可以以任何方式来认定性关系或婚姻关系,并赋予相应的民事权利——亦或是税收,再或是继承权。这些民事权利,加之婚姻所带来的社会认可,即使产生不良影响,但也不会比有争议的法律所能带来的影响更坏。因此,我不关心法律如何定义婚姻,我关心谁在统治我。
而今天的判决表明,统治我的人,以及统治3.2亿从东海岸遍布到西海岸的美国人的人,是最高法院九位“律师”中的多数派。本案判决是最高法院所能做到的权力最大膨胀,创造了《宪法》及其修正案中所从未提及到的“自由”。伴随着对自由的过度赞颂这九位非民选的“律师”实际上篡改了宪法。美国人民在《独立宣言》中呐喊出的,并在1776年革命中赢得的,最重要的自由,也就是人民自治的自由,就这样在对自由的赞美中被剥夺了。
This practice of constitutional revision by an unelected committee of nine, always accompanied (as it is today) by extravagant praise of liberty, robs the People of the most important liberty they asserted in the Declaration of Independence and won in the Revolution of 1776: the freedom to govern themselves.
我们可以肯定,当第十四修正案在1868年通过时,每个州都将婚姻限定在一男一女之间。当时的社会公众没有人质疑异性婚姻的专属性,没有人质疑此限制的合宪性。而我们对于《宪法》中婚姻权定义的讨论也应当至此而止。毫无疑问,通过诸如"正当法律程序"或"法律的平等保护"等概括性的宪法条款时,当时的人民并不认为这些条款是被用于定义婚姻的。法院没法用第十四修正案来解决一个它所没提到的问题,不能让第十四修正案背负历史性的变革婚姻这一重担。既然《宪法》没有涉及婚姻问题,那么应当让公众继续讨论,基于民主来决策。

但是,法院在缺乏婚姻权法律依据的情况下,终结了这项民主进程。在多数派大法官那个装腔作势、刻意求深的裁判理由中,埋藏着一句真诚但乍舌的主张:“无论人民认同的是什么,第十四修正案保护的是司法部门,以其‘合理地判定’,所觉得的第十四修正案所应该保护的公民权利。”

Buried beneath the mummeries and straining-to-be-memorable passages of the opinion is a candid and startling assertion: No matter what it was the People ratified, the Fourteenth Amendment protects those rights that the Judiciary, in its “reasoned judgment,” thinks the Fourteenth Amendment ought to protect.

对该主张,多数派大法官只是说到:“起草和通过《权利法案》和第十四修正案的那几代人并不明白“自由”在各项维度中的所有边界”依照这个逻辑,我还能继续认为:“因此,当时的人民也制定了修改宪法这一方式”,亦或者说:“因此,当时的人民将创设新的自由的任务,比如同性伴侣的婚姻自由,留给了未来的人民,让他们在立法过程中确立这项自由。”但不管怎么讲,都和多数派大法官的逻辑不一样。“后人的智慧”中的后人,不是九位后世的大法官,而是后世的人民,应当由人民解释人民自己的自由。

That is so because “[t]he generations that wrote and ratified the Bill of Rights and the Fourteenth Amendment did not presume to know the extent of freedom in all of its dimensions....” One would think that sentence would continue: “... and therefore they provided for a means by which the People could amend the Constitution,” or perhaps “... and therefore they left the creation of additional liberties, such as the freedom to marry someone of the same sex, to the People, through the never-ending process of legislation.”

今天的判决昭示了司法部门篡夺立法部门权力的行为,使得最高法院成为了超级立法部门(super-legislative power),明显有违《宪法》三权分立的体系。《宪法》禁止州政府侵犯公民的特定权利。除这些特定权利外,州政府可随意通过民主手段制定、施行法律,这些法律可以与尊敬的法官大人的“合理裁判”相左。如果一个政治体系要求人民屈膝于九位非民选的“律师”之下,那么这样的体系肯定不民主。

A system of government that makes the People subordinate to a committee of nine unelected lawyers does not deserve to be called a democracy.



Thomas大法官的反对意见:

今天判决不仅与《宪法》相悖,还与美国建国的基本原则相冲。早在1787年之前,自由就被理解为免受政府所扰的自由(freedom from governmental action),而非获得政府福利的权利。《宪法》的制定初衷,就是保护公民免受政府专政。然而,多数意见假借《宪法》自由之名,损害了国父们所期望保护的自由。本案判决,否定了《独立宣言》中的观念,即人的尊严是与生俱来的。正相反,多数派大法官暗示道,人的尊严来自于政府的认可。这种对《宪法》的歪曲解读,不仅不忠于原文,还颠覆了美国这个共和国中,个人与国家的关系。我完全无法认同。

《宪法》中的自由是消极自由

无论我们将自由定义为行动自由(locomotion),还是将其更广泛地理解为免受政府所扰的自由,原告都完全无法主张其自由以任何形式被剥夺过。

根据最广泛的对自由的定义,原告无法主张称,其因为同性关系而被州政府处以监禁或人身限制。恰相反,同性伴侣们正平和地生活并抚养孩童。同性伴侣能在同性婚姻合法的州举办民事婚礼,在任何州私下举行宗教婚礼,能够自由的在美国旅行,随心所欲地选择自己的家。原告完全可以自由地安排自己的生活。被告州政府也从未限制原告的日常生活的能力。就原告所主张的损害,他们也能在各州以民事法律手段,如遗嘱、信托、代理,来近似实现婚姻的若干法律效果。

被告州政府实际上限制的是不给予他们政府福利。原告主张,其自由的一部分,就是有权获得那些,仅因政府存在而存在的,特殊法律地位和相应福利,例如州政府颁发的结婚证、死亡证明、或其他官方文件。原告还想获得各种婚后的经济福利,包括配偶死亡时减免的遗产税、配偶因工伤死亡时的赔偿、或配偶在侵权诉讼中的代为获得损害赔偿权。但这些福利和国父在《宪法》中所写的自由毫无关系。

Petitioners claim that as a matter of “liberty,” they are entitled to access privileges and benefits that exist solely because of the government.

就国父们可能认同的,广义自由中的自然婚姻权(a natural right to marriage)而言,这项婚姻自由不包括获得政府认可的权益。相反,自然婚姻权的内涵,是有权实施专属于配偶间行为的权利聚合体,比如说免受政府所扰的许下誓言、举办民事婚礼或宗教婚礼、抚养子女,以及与配偶共处的权利。早在政府出现以前,这项自然婚姻权就已存在。由此,婚姻权并非源于政府。正如哲学家洛克所论述过的那样:“首个人类社会是夫妻关系,从此引出了父母与子女之间的社会。”原告的那句“不经政府认可的婚就没有意义”,体现了原告对婚姻制度的误解

原告对自由的错误认识,延续到了他们对于法律的理解上。最高法院涉及婚姻的案例从未将自由的概念,从消极自由扩展到积极自由。那些案例均禁止州政府干涉公民的婚姻私生活。比如说,本院在Loving案中所禁止的是将跨人种婚姻入罪。比如说,本院在Zablocki案中禁止的是将“无抚养能力的男性”结婚的行为入罪。又比如说Turner案禁止的是监狱在囚犯结婚前的严格审批。在这些案例中,没有一例是要求政府积极地认可婚姻或给予任何政府福利。



⪼Alito大法官的反对意见

在联邦法院介入裁判之前,美国人民正在探讨各州是否应该将同性婚姻合法化。在法院裁判时,争议焦点并非各州应该如何看待同性婚姻,而是《宪法》是否能解决同性婚姻合法化问题。答案是不能,《宪法》将这个问题留给了每个州的人民来民主地决定。

一、同性婚姻中的“自由”并非《宪法》中的自由

《宪法》只字未提同性婚姻合法问题。但多数派大法官认为第十四修正案正当程序条款中的“自由”一词包含了同性婚姻权。美国的建国之本,是承诺每个人都拥有不可剥夺的自由。但自由的含义很广。对古典自由主义论者来说,自由可能包括不受政府监管的经济活动自由。Lochner案多数法官就基于这项古典自由主义,认为政府不应当设定最低工资和最长工时等。对社会民主主义论者来说,自由可能包括获得各项政府福利的权利。而多数派大法官,在本案中认可了后现代主义自由。

曾在Washington v. Glucksberg案中,本院为了防止非民选的最高法院的多数法官,非法地将他们自由观强加于美国人民之上,曾认定:“正当程序条款中的自由,应该是那些深深植根于本国历史和传统的权利。”毋庸置疑的是,同性婚姻权并不在这些权利之列,同性婚姻没有历史传统。对今天的多数派大法官来说,同性婚姻与历史传统中的婚姻相悖这一点并不重要。多数派的大法官们仅仅是认为,婚姻是基本的,就认为婚姻权是《宪法》保护的基本权利。

For today’s majority, it does not matter that the right to same-sex marriage lacks deep roots or even that it is contrary to long-established tradition. The Justices in the majority claim the authority to confer constitutional protection upon that right simply because they believe that it is fundamental.

二、同性配偶和异性配偶间无法平等的生育

为了规避发现新《宪法》权利的问题,多数派大法官用平等保护这一点来掩盖其重新定义自由的事实。这种平等保护同性伴侣和异性伴侣的推论,依赖于对婚姻的特定理解。不管多数意见用什么华丽的辞藻来掩饰,其论点的实质只不过是:“婚姻的根本目的是促进伴侣间的福祉,为其提供情感和稳定性保障,进而间接使得社会受益。由此,各州确立婚姻制度,赋予权利义务。”而前述内容适用于异性伴侣也适用于同性伴侣。

这种完全聚焦于伴侣间幸福的理解,现如今被许多人接受,但这种理解并非传统观点。数千年来,婚姻是唯一一项能使异性间生育的制度。

如果这种传统理解听起来没有说服力,那是因为婚姻与生育之间的联系已经淡化。比如说,如今美国超过40%的孩子在婚外出生,由单亲母亲抚养。这一现状无疑促成了当今对婚姻的理解。

If this traditional understanding of the purpose of marriage does not ring true to all ears today, that is probably because the tie between marriage and procreation has frayed. Today, for instance, more than 40% of all children in this country are born to unmarried women. This development undoubtedly is both a cause and a result of changes in our society’s understanding of marriage.

尽管许多人看来,21世纪美国的婚姻的特征已然改变,但那些不愿承认同性婚姻的州仍坚持传统理解。那些州政府担心,正式抛弃旧有理解可能会进一步加速婚姻制度的衰败。本院无权禁止州政府继续传统的理解婚姻。

三、本案判决将边缘化保守派

多数意见除了篡夺了人民决定是否保留或改变传统婚姻理解的宪法权利之外,还带来了其他严重后果。

多数意见将被用来诋毁那些不愿接受新观念的美国人。在其意见中,多数派大法官将传统婚姻观与歧视非裔美国人和歧视女性婚内待遇的法律相提并论。这种类比将被那些决心根除异议的人所利用。

或许多数派大法官认识到这样的类比可能被滥用,他们在结尾安抚了反对同性婚姻的人,说他们的对传统婚姻的坚持将得到《宪法》的言论自由保护。但我认为,那些坚持传统婚姻的人也只能私底下表达其看法,任何公开言论都有可能被其他人贴上“老顽固”(bigots)的标签。

四、结语

美国《宪法》通过联邦制,让持不同信念的人能在同一个国家中共同生活。将同性婚姻合法化的问题留给各州人民自行决定,将必然会导致一些州承认同性婚姻,一些州不会。今天的多数意见强令所有州都采纳一个观点。以此,多数派大法官间接地导致持传统观念的美国人被边缘化。很多人看到同性恋者在过去的悲惨经历后,可能认为现在的合法化决定是公正的。但如果只因过去的悲痛,就肆意的大步变革,那么美国将经受持久且痛苦的创伤。

Recalling the harsh treatment of gays and lesbians in the past, some may think that turnabout is fair play. But if that sentiment prevails, the Nation will experience bitter and lasting wounds.



编者介绍:

孙宇奇

华东政法大学 英语学士 法律学士

美国凯斯西储大学 法学博士(在读)

中国执业律师

宇奇言法
为您解读实用、有趣的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