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NYDER v. UNITED STATES, 603 U. S. ____ (2024)
本案中,最高法院以6比3的结果,认定《美国法典》第18编第666条不将地方公职人员事后收受酬谢的行为认定为犯罪,而只将地方公职人员事前收受贿赂的行为认定为犯罪。
就此,美国联邦法律层面,不禁止地方公职人员收受事后酬谢。最高法院将规制酬谢的权力,交给各州。
本案涉及印第安纳州Portage市的前市长。该市位于印第安纳州西北部,人口约为3.8万。
2013年,Portage市政府与一家当地的卡车公司Great Lakes Peterbilt签订了两份购买垃圾车的合同。购买了五辆垃圾车,总价约110万美元。
2014年,Peterbilt公司向,时任Portage市的市长James Snyder,开了一张$13,000的支票。联邦调查局和联邦检察官怀疑,这笔款项是对,该市长先前向该公司授予垃圾车买卖合同的酬谢(gratuity)。然而,Snyder表示,这笔款项是他作为Peterbilt公司顾问,提供咨询服务的服务费。
联邦政府指控,且联邦陪审团认定Snyder接受了非法酬谢(illegal gratuity),进而触犯了《美国法典》第18编666条(a)(1)(B)。联邦地区法院判处被告人Snyder,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
在本案二审时,被告人辩称第666条仅禁止地方公职人员收受贿赂,而非酬谢。联邦第七巡回上诉法院,认为第666条同时禁止了收受贿赂和酬谢,因此驳回了被告人上诉,维持了有罪判决。
最高法院复审本案以明确第666条的法律适用。
联邦刑法和各州刑法均区分贿赂(bribes)和事后酬谢(gratuities)。
一般来说,贿赂影响将来的职权行为,而在受贿人作出职权行为前给予或承诺给予财物。法律通说认为,贿赂从本质上就是腐朽的(corruptive)和非法的。
而酬谢是在职权行为作出后,给予公职人员的财物。某些酬谢可能不恰当,但大多数都不存在问题。例如,某家庭给邮政投递员节日期间的小费,家长在年末的时候向孩子的公立学校老师送礼品篮,大学院长送一件大学文化衫给来学校参加活动的议员,州议员收到邻居送来的祝贺升职的酒等。
正如上述例子所揭示的,事后酬谢与事前贿赂在本质上就不同。毕竟,事前贿赂会腐朽权力运作,导致公职人员们为其私利而作出职权行为,背叛公共利益。但是酬谢也可能导致道德上的问题,造成公众认知上的不公正感(appearance concerns)。因此,国会曾从联邦层面限制公职人员在事后收受酬谢。
After all, unlike gratuities, bribes can corrupt the official act— meaning that the official takes the act for private gain, not for the public good. |
国会已立法来规制联邦官员的收受酬谢的行为。在1962年,国会通过、肯尼迪总统签署了《美国法典》第18编第201条,全面禁止联邦官员收受贿赂(第201条(b))和酬谢(第201条(c))。该法规定,联邦官员的任何因其职权而索求或接受任何有价值的物的行为(federal officials who seek or accept anything of value for any official act),将构成犯罪。由于贿赂在本质上更为严重,其最高刑为10年有期徒刑,而非法收受酬谢的最高刑为2年有期徒刑。
对于各地方公职人员,在1982年,国会通过、里根总统签署了《美国法典》第18编第666条,以规制其以公谋私的行为。
涉案规制地方公职人员的条款⪼第666条(a)(1)(B)规定:
“任何人……作为某组织、州、地方或印第安部落政府或任何每年接受超过$10,000联邦资金的机构的代理人,腐朽地为任何人的利益,索取、寻求、接受、同意接受任何有价值的物,以便在与该组织、政府、机构的任何总价在$5,000或以上的业务、交易中产生影响或获得回报;……则应根据本条款单处或并处以罚款或最高十年的有期徒刑。”
"Whoever . . . being an agent of an organization, or of a State, local, or Indian tribal government, or any agency thereof [that receives more than $10,000 in federal funds annually] corruptly solicits or demands for the benefit of any person, or accepts or agrees to accept, anything of value from any person, intending to be influenced or rewarded in connection with any business, transaction, or series of transactions of such organization, government, or agency involving anything of value of $5,000 or more; . . . shall be fined under this title, imprisoned not more than 10 years, or both."
联邦反酬谢条款⪼第201(c)(1)(B)条规定:
本院通过六点理由认定,本案的定罪依据——第666条,是反贿赂条款,而不禁止地方公职人员收受酬谢。该六点理由分别基于法条文义解释(text)、立法沿革(statutory history)、篇章结构(statutory structure)、违法后果(statutory punishments)、美国联邦体制(federalism)、和罪刑法定中的事前告知原则(fair notice)。
一、文义解释
第666条(a)(1)(B)将,地方公职人员“腐朽地”接受钱财,并“以便...获得回报”的行为规定为犯罪。该条款是国会根据§201(b)(针对联邦官员的反贿赂条款)而为地方公职人员制定的。第201条(b)与第666条的规定类似,规定联邦官员“腐朽地”接受钱款,使得“其职务行为受到影响”的行为,构成犯罪。
相比之下,第666条与第201条(c)(针对联邦官员的反酬谢条款)间几乎没有相似之处。第201条(c)不要求明确的主观意图(mens rea),仅规定联邦官员因其职务行为而收受钱款的行为构成犯罪。
因此,第201条(b)禁止的贿赂和第201条(c)禁止的酬谢之间的区别在于,贿赂犯罪,要求行为人具有“腐朽地”动机,且具有“为使得其职务行为受到影响而收受钱财”的主观故意。第666条中规定的犯罪要素与第201条(b)定义贿赂的犯罪要素类似,即有动机和主观故意。因此从法条文本上看,第666条与第201条(b)类似。故而第666条禁止的也是收受酬谢的行为,而非贿赂。
...the dividing line between §201(b)’s bribery provision and §201(c)’s gratuities provision is that bribery requires that the official have a corrupt state of mind and accept (or agree to accept) the payment intending to be influenced in the official act. |
二、立法沿革
立法沿革作证了本院先前的文义解释。当国会在1984年通过第666条来规制地方公职人员时,明确借用了第201条(c)的法条表述,与联邦反酬谢条款类似。但是在1986年全面修订第666条时,国会就删除了与反酬谢条款近似的表述,而使用了第201条(b)中的表述。
也许国会在1986年认为,将地方公职人员接受酬谢的行为定义为联邦犯罪将严重侵蚀美国联邦体制。无论国会当时的立法动机如何,事实是国会在1986年修改了第666条,使其类似于第201条(b)反贿赂条款,而不是反酬谢条款。因此,本院不能认为第666条的含义停留在1984年,而应当尊重1986年国会的意志。
Perhaps Congress in 1986 concluded that federally criminalizing state and local gratuities would significantly intrude on federalism. |
三、篇章结构
控方美国政府,主张第666条(a)(1)(B)既禁止了收受贿赂,也禁止了收受礼物。这样的条款不常存在(would be highly unusual, if not unique)。控方未能指出《美国法典》中有其他任何一项条款能同时禁止收受贿赂和收受酬谢。
收受贿赂和收受酬谢是两个独立的犯罪,具有两套不同的犯罪要件。也正因为此,第201条(b)规定联邦官员收受贿赂的行为是犯罪,而另一个独立的法条,第201条(c)则规定联邦官员收受酬谢是犯罪行为。而且第666条中也缺乏独立的规制收受酬谢行为的条款,这进一步表明第666条规制的是地方公职人员收受贿赂的行为,而并不同时规制收受贿赂和酬谢,不是双重条款(not a two-for-one bribery-and-gratuities statute)。
That is because bribery and gratuities are “two separate crimes” with “two different sets of elements.” |
四、违法后果
国会将处罚联邦官员收受贿赂和酬谢的行为,分为了第201条中的两个独立的条款。国会的理由是,针对两项社会危害性不同的犯罪,其处罚力度不同。例如,收受贿赂的最高刑为15年有期徒刑,而收受非法酬谢的最高刑为2年有期徒刑。如果第666条同时处罚此两项犯罪,那么将使得该两项犯罪的处罚尺度相同。这肯定将对地方公职人员施加不合理的负担。
If the Government were correct that §666 also covered gratuities, Congress would have created an entirely inexplicable regime for state and local officials. |
第666条的法定最高刑为10年有期徒刑。如果本条处罚地方公职人员收受非法酬谢的行为,那么相较于联邦官员,国会将以五倍的力度不平衡的着重处罚地方公职人员。
In addition, Congress would have authorized punishing gratuities to state and local officials five times more severely than gratuities to federal officials—10 years for state and local officials compared to 2 years for federal officials. |
控方无法对此不寻常的刑期差异给出合理解释。本院不能假设国会意图对收受非法酬谢的内阁秘书判处2年徒刑,而对收受相同酬谢的地方学校董事会成员判处10年徒刑。明显没有道理。简而言之,控方的主张所导致的法律异常,强有力的证明了第666条仅规制贿赂,而非酬谢。
五、美国联邦体制
若第666条规制了地方公职人员收受酬谢的行为,那么将严重侵犯美国联邦体制这一基本原则。州政府作为享有权力的主权实体,通过其定义自身政府结构以及其行使权力的特点,来彰显其权力的存在。 因此,州政府有权规范其地方公职人员与其选民交往的合法边界。
A State defines itself as a sovereign through the structure of its government, and the character of those who exercise government authority. Therefore, as a general matter, States have the prerogative to regulate the permissible scope of interactions between state officials and their constituents. |
部分州政府已颁布了各项法规,来规制其地方公职人员应如何恰当地收受酬谢。这些地方法规,反映了州政府将无社会危害性的酬谢与违法酬谢相区分的细致判断。
如果本院采纳控方的主张,错误的认定第666条规制了地方公职人员收受酬谢,那么将破坏(gutted)各地政府精心修订的政策。毕竟,第666条作为联邦法律,规制了几乎所有的地方公职人员,总数约为1900万。因此,若本院错误地扩大第666条的适用范围,将迫使地方公职人员遵守新的反酬谢法规(regulatory regime)。简言之,即使一位郡政府官员在遵守了当地反酬谢法规的前提下,拒绝了$200购物卡而接受了$100购物卡,也可能错误的因第666条而被认定为“因其职权而接受有价值的物”,而最终面临最高10年的有期徒刑。
本院在认定国会是否禁止地方公职人员收受酬谢时,应该慎重考虑国会是否有权管理这项事务。毕竟,在这类涉及州政府当地治理权力的核心事务上,国会不能轻易地凌驾在其之上。一项有针对性的、而不是泛泛地禁止某种行为的法律,在体系上更合适。一项法律应当成为错综复杂的法律网络中的一环。前述的法律,包括行政法也包括刑法,也包括规范公职人员收受酬谢和其他获取私利的行为的法律。
After all, Congress does not lightly override state and local governments on such core matters of state and local governance. A narrow, rather than a sweeping, prohibition is more compatible with the fact that” this statute “is merely one strand of an intricate web of regulations, both administrative and criminal, governing the acceptance of gifts and other self-enriching actions by public officials. |
简而言之,美国联邦体系要求本院将第666条解读为反贿赂法,而不禁止收受酬谢。
六、罪刑法定中的事前告知原则
若本院支持控方的解释,那么这种扩大刑法适用的解释,将实际上对地方公职人员设下陷阱(create traps for unwary state and local
officials)。从第666条字面来看,该条款禁止收受任何有价值的物,而不存在入罪数额起点。控方要么主张第666条禁止一切收受酬谢的行为,也就是说禁止收受作为酬谢的
为解释该荒谬的结论,控方主张其将在审查起诉时,提供法条中所没有的、仅在实践中存在的例外情形,即不指控“无社会危害”(innocuous)或“明显恰当的”(obviously benign)的酬谢,以免过于严苛的执法。然而,这样问题更大。控方没有明确划分不构成犯罪的酬谢与非法酬谢的界限。而只是坦然地表示,地方公职人员不得接受不恰当(wrongful)的酬谢。
控方的所谓例外,不具有任何指导意义,没法解决很多模棱两可的情况。一位地方政府雇佣的垃圾清运工收取$100的甜甜圈购物卡是否恰当?一位郡财政官在支持新修体育设施后,收到$200的耐克购物卡又是否恰当呢?大学生在学期结束后宴请一位大学教授去Chipotle(人均$15)吃饭是否恰当呢?如果Chipotle是恰当的,那么人均$100的高档牛排馆呢?又或是门票$100的棒球比赛呢?
控方不能给出联邦层面的执法规范。那美国政府又如何能在执法前事前告知州立法委员、市议会议员、学校董事会官员、建筑规范检查员、缓刑官员、人力资源主管、警察、图书管理员、扫雪车司机、法院职员、狱警、高中篮球教练、市长、分区委员会成员、流浪动物控制员、社会工作者、消防员、市政规划师等1900万名地方公职人员,如何告知他们该怎样将合法的酬谢与构成犯罪的酬谢相区分呢?他们只能猜,猜错了,那就可能面临最高10年的有期徒刑。联邦刑法不能这样运作。本院也不能假设控方会负责任的、合理地运用刑法。
另一方面,规制联邦官员收受酬谢的规范却很详尽且全面。联邦政府道德办公室(The Office of Government Ethics)颁布了全面且详细的指南,规定了可以接受和禁止接受的酬谢。其中涵盖来自家人朋友的礼物、购物卡、折扣优惠、社交活动请帖等。而在没有联邦层面指南的情况下,对地方公职人员收受酬谢的行为,处以最高10年的有期徒刑,是无法令人理解的(unfathomable)。
在解释这类规制地方公职人员的的法律时,本院的案例已告诫称,法律的外缘不应当模糊不清,并且联邦政府也不能为地方公职人员设定标准,不得推出“样板政府”。且本院已强调,如果该领域的某项法律,其字面含义既能被解释成“斩肉斧”也能被解释成“手术刀”,那应当被解释成后者。本案也应当缩限解释。
This Court’s precedents caution against leaving the statute’s outer boundaries ambiguous and involving the Federal Government in setting standards of good government for local and state officials. And the Court has emphasized that a statute in this field that can linguistically be interpreted to be either a meat axe or a scalpel should reasonably be taken to be the latter. |
七、“得到回报”的行为不指向“事后酬谢”
控方还主张第666条的文本中,不仅有“受到影响”(influenced)一词,还有“得到回报”(rewarded)一词。控方认为,如果第666条只涵盖贿赂而不涵盖酬谢,那么国会就不会用“得到回报”这个词。
单独就该词的字面含义来看,“得到回报”一词既可以指酬谢,也可以指贿赂。其区别是在得到事前的回报还是事后的回报。第666条中的“腐朽地”(corruptly)一词,能澄清该含义。联邦反贿赂条款,即第201条(b),包括了“腐朽地”一词。但联邦反酬谢条款,即第201条(c),则没有包含该词。因此,“腐朽地”点明了,第666条禁止贿赂,而非酬谢。
此外,其他禁止贿赂的条款,有时也会使用上“回报”(reward)一词。例如,《美国法典》第18篇第600条,第33篇第447条,都用了这词。
“得到回报”在贿赂案件中有其特殊作用。若在某贿赂案件中,向官员支付贿赂的合意是在其作出职权行为前达成的,但实际付款是在职权行为作出后完成的,那么“得到回报”一词实际上排除了该官员所可能辩称的“贿赂实际上是酬谢”这一论点。国会在法条中使用“得出回报”一词,就是为了明确称,贿赂案件的关键在于贿赂合意的达成时间,而非实际收到财物的时间。故此,“得到回报”一词不意味着,第666条规制收受酬谢的行为。
By including the term “rewarded,” Congress made clear that the timing of the agreement is the key, not the timing of the payment, and thereby precluded such a potential defense. |
推翻联邦第七巡回上诉法院的判决,按照本院意见,发回重审。
编者介绍: | |
孙宇奇 | |
华东政法大学 英语学士 法律学士 美国凯斯西储大学 法学博士(在读) | |
中国执业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