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医院感染’定义:《传染病防治法》修订草案中的这一改变,你注意到了吗?

健康   2024-09-20 07:52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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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社会公众可以直接登录中国人大网(www.npc.gov.cn)或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flk.npc.gov.cn)提出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为30日。

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征求意见 || 传染病防治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

从第一版修订稿中,取消了(九)医源性感染(十)医院感染的定义,新增了(十)医疗机构感染

(十)医疗机构感染是指在医疗机构内获得的感染包括在医疗机构内发生的感染和在医疗机构内获得、离开医疗机构后发生的感染但不包括进入医疗机构前已开始或者已处于潜伏期的感染.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在医疗机构内获得的感染也属医疗机构感染.

下图为现行法与第一版修订草案的对比

这是第二次审议稿中延续了第一稿的变化,只是将序号改为(八)医疗机构感染,如下图

除了以上内容,还新增了暴发的定义:

(十三)暴发,是指在局部地区或者集体单位短时间内突然出现很多症状相同的患者.这些患者多有相同的传染源或者传播途径,大多数患者常同时出现在该病的最短和最长潜伏期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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