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种好意叫“好意同乘”?有一种风险叫“自甘风险”?

文摘   2024-09-29 22:20   新疆  
点击上方"蓝字"
关注我们吧!

好意搭个车,被撞了

户外散个心,手扭了

人生的路上,总有磕磕绊绊

十一小长假即将到来

出行和集体活动都是不错的选择

同时也伴随着可能会发生的安全隐患

今天,第二师库尔勒垦区人民法院博古其人民法庭跟您唠唠《民法典》

用法治为您的小长假保驾护航

有一种好意叫“好意同乘”

我们日常所称的“搭便车”“无偿搭车”,是指非营运性车辆的驾驶人,不以牟利为目的,邀请或者允许搭乘人搭乘车辆的行为。

“好意同乘”已成为一种社会普遍现象,它具有节约社会资源、缓解交通压力、弘扬互助风气等优势,但是遇到交通事故时责任如何承担,车辆驾驶人能否因善意而免责呢?请看下列案例!

老张和老王是多年的同事,一个“战壕”共事多年,有着深刻的“革命友情”,基于情分,老张时常搭乘老王的便车出行。有天下班后,老张依然跟老王约好,乘坐老王的便车一同前往菜市场,好巧不巧,交通事故发生了······

三个月后,老张一纸文书将老王和保险公司诉至第二师库尔勒垦区人民法院博古其法庭,老张拖着被鉴定为九级伤残的胳膊,抱怨道:“法官,我这受大罪了呀,我这胳膊现在还在内固定,几个月过去了,老王也没个说法!”

法官收到诉状后,向老王了解情况,老王也是一肚子委屈:“法官,我和老张原本关系就不错,我也是好心让老张坐我的车,车撞坏了,我也受伤了,他还把我起诉到公堂,我这也是受害者呀!”

法官了解情况后对案件进行了分析,这就是典型的“好意同乘”,老张乘坐老王的车,老王并未收取任何费用,不以盈利为目的,发生了交通事故,虽然老王有责任,但并非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应当减轻老王的责任,但是基于双方多年的朋友及同事关系,依法判决不利于矛盾的化解,还会让双方之间存在“疙瘩”,乡里乡亲,还是得做调解工作!

“张叔,您的胳膊受伤承受痛苦的心情我们能理解,但是王叔也是好心啊!看在多年的交情,您看有没有调解余地?”

“王叔,张叔现在胳膊活动起来还不利索,您关心关心他,他这心里也舒坦!”

在法官多次做双方工作下,王叔向张叔表达了慰问和歉意,张叔也表示由保险公司承担责任后,其他的损害不再由王叔进行赔偿。案件圆满化解。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就“好意同乘”责任承担作出了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该条将“好意同乘”驾驶人的法律责任明确为“应当减轻”,但排除了故意和重大过失两种情况。

有一种风险叫“自甘风险”

法谚有云:自甘冒险者,自食其果。

也就是说,明知有风险,而自己自愿去冒险,当风险出现的时候,就应该由自己去承担责任,承担损害后果。在“民法典时代”,“自甘风险”又被称为自愿承受危险,即受害人已经意识到某种风险的存在,或者明知将遭受某种风险,但自愿承担可能性的损害而将自己置于危险环境或者场合,此时,若受害人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则自行承担损害后果,具体是怎么规定的呢?请看下列案例!

小李是沙漠越野爱好者,经常周末约两三好友自驾越野车在大漠深处“钻沙子”。有天,小李在同学聚会上与同学红某聊天,红某了解到小李的这项爱好后,主动向小李表示想要跟小李一起感受这场刺激的“盛宴”,架不住红某软磨硬泡,小李答应了红某的要求,周末带其一起驾驶越野车在沙漠里“遨游”。

沙漠凹凸不平,越野爱好者就是喜欢追求颠簸刺激的感觉,但是柔弱的红某第一次参加这项活动,身子骨柔弱,扭伤了胳膊,住院治疗后红某将小李诉至第二师库尔勒垦区人民法院博古其法庭,要求小李赔偿其因扭伤造成的住院费、护理费等损害赔偿。

法官对案件进行了分析,首先,沙漠越野本身就具有一定的危险性,红某在明知可能会产生的风险后,依然主动要求参加,这就是“自甘风险”。小李在驾驶过程中,并无故意和重大过失的情形,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于是,法官给小李和红某做了调解工作。

“红某,你的心情我们可以理解,但是沙漠越野可能存在的风险也是提前都了解的,而且你跟小李还是同学,这事就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吧。

“小李,红某是个女孩子,咱们是不是多多少少表达一点情谊?”

最后,在法官的再三引导下,小李和红某重归于好,小李向红某支付的医疗费进行了部分补偿,红某也对小李撤回了诉讼。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者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由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END


供稿:   
编辑:王   凯
初审:沈国华
复审:赵   利
终审:张富强

第二师中级人民法院
司法为民,公正司法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