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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被誉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覆盖一个公民生老病死的全部生活,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为进一步做好民法典学习宣传工作,2025年1月6日上午,第二师焉耆垦区人民法院二十七团法官工作室负责人邱子玲法官走进二十七团1连和2连,为100余名职工群众讲授了一堂民法典的培训课。
其次,法官详细讲解了民法典中关于离婚后子女抚养的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1)离婚后,对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2)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3)子女已满8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同时,也对抚养费的负担、父母的探望权等进行了说明,让职工群众明白了在子女抚养问题上的法律责任和义务。
最后,法官还特别指出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不同。无效婚姻包括下列情形:(一)重婚,即有配偶者再与他人结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即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三)未到法定婚龄,即男性结婚年龄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性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可撤销婚姻包括下列情形:(一)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二)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END
供稿:王 强
编辑:张盼盼
初审:刘春辉
复审:赵 利
终审:娄战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