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大培训】法院送法零距离,弘扬美德树风尚

文摘   2025-01-09 21:51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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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被誉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覆盖一个公民生老病死的全部生活,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为进一步做好民法典学习宣传工作,2025年1月6日上午,第二师焉耆垦区人民法院二十七团法官工作室负责人邱子玲法官走进二十七团1连和2连,为100余名职工群众讲授了一堂民法典的培训课。

在此次培训课程中,法官着重对民法典中的婚姻家庭编进行了讲解。法官从婚姻家庭编的立法背景、基本原则讲起,列举了一个个小案例,深入浅出地解读了一系列与职工群众生活紧密相关的法律条款。


明晰财产归属,守护家庭财富基石
首先,法官讲解了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界定问题。在日常生活中,很多夫妻对于哪些财产属于共同财产,哪些属于个人财产并不清楚,这在夫妻财产分割时容易引发纠纷。法官通过列举现实生活中的案例,阐述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这让职工群众对夫妻财产关系有了清晰的认识,为他们处理家庭财产问题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关注子女抚养,保障未成年人权益

其次,法官详细讲解了民法典中关于离婚后子女抚养的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1)离婚后,对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2)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3)子女已满8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同时,也对抚养费的负担、父母的探望权等进行了说明,让职工群众明白了在子女抚养问题上的法律责任和义务。


认清婚姻效力,筑牢婚姻法律防线

最后,法官还特别指出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不同。无效婚姻包括下列情形:(一)重婚,即有配偶者再与他人结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即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三)未到法定婚龄,即男性结婚年龄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性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可撤销婚姻包括下列情形:(一)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二)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在互动环节,职工群众积极提问,法官耐心解答,现场气氛热烈。大家纷纷表示,以前对民法典中的婚姻家庭编了解甚少,通过此次培训,学到了很多实用的法律知识,对自己的家庭生活有很大的帮助。
婚姻是家庭的基础,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婚姻家庭伴随人的一生;婚姻家庭法律制度,是规范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与每个人息息相关。此次活动,不仅让职工群众对民法典有了更深入的理解,也为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第二师焉耆垦区人民法院将继续开展此类普法活动,让更多的法律知识走进基层、走入群众。

END


供稿:王   强

编辑:张盼盼

初审:刘春辉

复审:赵   利

终审:娄战英

第二师中级人民法院
司法为民,公正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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