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康瑞律师
01
对功能性特征的规定
“功能性特征”是指对于结构、组分、步骤、条件或其之间的关系等,通过其在发明创造中所起的功能或者效果进行限定的技术特征,但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仅通过阅读权利要求即可直接、明确地确定实现上述功能或者效果的具体实施方式的除外。
“功能性特征”的侵权判断方法为:与说明书及附图记载的实现前款所称功能或者效果不可缺少的技术特征相比,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相应技术特征是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相同的功能,达到相同的效果,且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相应技术特征与功能性特征相同或者等同。
02
对“一基本两相同一联想”规则的具体适用
在《专利侵权司法解释(二)》第八条给出功能性特征相同或等同的如上“一基本两相同一联想”判定规则,并且最高院指导案例进一步给出功能性特征整体比对规则之后,如何具体适用“一基本两相同一联想”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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