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宣!刚刚,南京发布一批拆迁公告…

楼市   2024-11-09 11:01   江苏  


最近,江宁发布一批征收公告。

宁(江宁区)征补安置〔2024〕6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字〔2022〕4号)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宁(江宁区)拟征告〔2024〕62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将拟订的宋邑路(双龙大道-汉侯路)、上秦淮大街项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秣陵街道双金社区集体、双金十四组,西旺社区集体,集体范围内。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
拟征收秣陵街道双金社区集体,集体所有土地0.0308公顷。其中,农用地0.0308公顷。
拟征收秣陵街道双金社区双金十四组集体所有土地0.1801公顷。其中,农用地0.1801公顷,含耕地0.094公顷。
拟征收秣陵街道西旺社区集体,集体所有土地0.0398公顷。其中,农用地0.0398公顷。

三、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地。

四、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关于重新公布南京市江宁区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江宁政规发〔2024〕2号)的规定执行。
(二)房屋以外的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按《关于重新公布南京市江宁区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江宁政规发〔2024〕2号)的规定执行。

五、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宁政规字〔2022〕2号)和《南京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宁政规字〔2022〕4号)的规定执行。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其本人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由江宁区人民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

宁(江宁区)征补安置〔2024〕8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字〔2022〕4号)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宁(江宁区)拟征告〔2024〕84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将拟订的太白路建设工程项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江宁街道盛江社区建大组、马大组、桃元组、张村组集体范围内。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
拟征收江宁街道盛江社区建大组集体所有土地0.0225公顷。其中,农用地0.0225公顷。
拟征收江宁街道盛江社区马大组集体所有土地0.0758公顷。其中,农用地0.0758公顷,含耕地0.0105公顷。
拟征收江宁街道盛江社区桃元组集体所有土地0.3504公顷。其中,农用地0.3479公顷,含耕地0.1282公顷,建设用地0.0025公顷。
拟征收江宁街道盛江社区张村组集体所有土地0.4684公顷。其中,农用地0.361公顷,含耕地0.3136公顷,建设用地0.1074公顷。

三、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地。

四、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关于重新公布南京市江宁区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江宁政规发〔2024〕2号)的规定执行。
(二)房屋以外的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按《关于重新公布南京市江宁区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江宁政规发〔2024〕2号)的规定执行。

五、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宁政规字〔2022〕2号)和《南京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宁政规字〔2022〕4号)的规定执行。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其本人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由江宁区人民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

宁(江宁区)征补安置〔2024〕8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字〔2022〕4号)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宁(江宁区)拟征告〔2024〕85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将拟订的新铜花苑七期保障房及其配套工程公园绿地项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江宁街道新铜社区蒲塘组、俞槽组集体范围内。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
拟征收江宁街道新铜社区蒲塘组集体所有土地0.052公顷。其中,农用地0.052公顷,含耕地0.0114公顷。
拟征收江宁街道新铜社区俞槽组集体所有土地0.4565公顷。其中,农用地0.4565公顷,含耕地0.4084公顷。

三、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

四、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关于重新公布南京市江宁区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江宁政规发〔2024〕2号)的规定执行。
(二)房屋以外的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按《关于重新公布南京市江宁区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江宁政规发〔2024〕2号)的规定执行。

五、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宁政规字〔2022〕2号)和《南京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宁政规字〔2022〕4号)的规定执行。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其本人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由江宁区人民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

宁(江宁区)征补安置〔2024〕12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字〔2022〕4号)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宁(江宁区)拟征告〔2024〕124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将拟订的创新大道项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秣陵街道元山社区工农组、联盟组、友爱组集体范围内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
拟征收秣陵街道元山社区工农组集体所有土地0.00695公顷。其中,农用地0.00695公顷。
拟征收秣陵街道元山社区联盟组集体所有土地0.4903公顷。其中,农用地0.4903公顷。
拟征收秣陵街道元山社区友爱组集体所有土地0.01275公顷。其中,农用地0.01275公顷。

三、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

四、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关于重新公布南京市江宁区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江宁政规发〔2024〕2号)的规定执行。
(二)房屋以外的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按《关于重新公布南京市江宁区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江宁政规发〔2024〕2号)的规定执行。

五、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宁政规字〔2022〕2号)和《南京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宁政规字〔2022〕4号)的规定执行。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其本人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由江宁区人民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

宁(江宁区)征补安置〔2024〕12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字〔2022〕4号)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宁(江宁区)拟征告〔2024〕126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将拟订的东吉大道(文化谷东路-科技南路)项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秣陵街道元山社区工农组,霞辉庙社区集体、泥塘组集体范围内。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
拟征收秣陵街道元山社区工农组集体所有土地0.3589公顷。其中,农用地0.3589公顷,含耕地0.3588公顷。
拟征收秣陵街道霞辉庙社区集体,集体所有土地0.2589公顷。其中,农用地0.2588公顷,含耕地0.1034公顷,建设用地0.0001公顷。
拟征收秣陵街道霞辉庙社区泥塘组集体所有土地0.7431公顷。其中,农用地0.7229公顷,含耕地0.0719公顷,建设用地0.0202公顷。

三、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

四、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关于重新公布南京市江宁区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江宁政规发〔2024〕2号)的规定执行。
(二)房屋以外的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按《关于重新公布南京市江宁区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江宁政规发〔2024〕2号)的规定执行。

五、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宁政规字〔2022〕2号)和《南京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宁政规字〔2022〕4号)的规定执行。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其本人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由江宁区人民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

宁(江宁区)征补安置〔2024〕12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字〔2022〕4号)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宁(江宁区)拟征告〔2024〕129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将拟订的文化谷东路(东吉大道-创新大道)项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秣陵街道元山社区工农组、联盟组、友爱组,霞辉庙社区集体、泥塘组集体范围内。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
拟征收秣陵街道元山社区工农组集体所有土地0.0082公顷。其中,农用地0.0082公顷,含耕地0.0082公顷。
拟征收秣陵街道元山社区联盟组集体所有土地0.7765公顷。其中,农用地0.7765公顷,含耕地0.3094公顷。
拟征收秣陵街道元山社区友爱组集体所有土地0.0301公顷。其中,农用地0.0301公顷。
拟征收秣陵街道霞辉庙社区集体,集体所有土地0.1409公顷。其中,农用地0.1409公顷。
拟征收秣陵街道霞辉庙社区泥塘组集体所有土地0.2385公顷。其中,农用地0.2385公顷,含耕地0.2187公顷。

三、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

四、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关于重新公布南京市江宁区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江宁政规发〔2024〕2号)的规定执行。
(二)房屋以外的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按《关于重新公布南京市江宁区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江宁政规发〔2024〕2号)的规定执行。

五、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宁政规字〔2022〕2号)和《南京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宁政规字〔2022〕4号)的规定执行。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其本人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由江宁区人民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

宁(江宁区)征补安置〔2024〕14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字〔2022〕4号)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宁(江宁区)拟征告〔2024〕144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将拟订的创新大道以北、文化谷东路以西项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秣陵街道元山社区工农组、联盟组,霞辉庙社区集体,集体范围内。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
拟征收秣陵街道元山社区工农组集体所有土地0.0158公顷。其中,农用地0.0158公顷。
拟征收秣陵街道元山社区联盟组集体所有土地4.7857公顷。其中,农用地4.2955公顷,含耕地0.8651公顷,建设用地0.4902公顷。
拟征收秣陵街道霞辉庙社区集体,集体所有土地0.0912公顷。其中,农用地0.0912公顷。

三、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

四、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关于重新公布南京市江宁区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江宁政规发〔2024〕2号)的规定执行。
(二)房屋以外的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按《关于重新公布南京市江宁区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江宁政规发〔2024〕2号)的规定执行。

五、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宁政规字〔2022〕2号)和《南京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宁政规字〔2022〕4号)的规定执行。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其本人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由江宁区人民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

宁(江宁区)征补安置〔2024〕13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字〔2022〕4号)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宁(江宁区)拟征告〔2024〕130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将拟订的环山路项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汤山街道湖山村集体,集体范围内。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
拟征收汤山街道湖山村集体,集体所有土地0.4745公顷。其中,农用地0.4745公顷。

三、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

四、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关于重新公布南京市江宁区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江宁政规发〔2024〕2号)的规定执行。
(二)房屋以外的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按《关于重新公布南京市江宁区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江宁政规发〔2024〕2号)的规定执行。

五、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宁政规字〔2022〕2号)和《南京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宁政规字〔2022〕4号)的规定执行。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其本人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由江宁区人民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

宁(江宁区)征补安置〔2024〕13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字〔2022〕4号)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宁(江宁区)拟征告〔2024〕131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将拟订的林绣路项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汤山街道镇集有,古泉社区集体、排山一组集体范围内。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
拟征收汤山街道镇集有,集体所有土地0.0049公顷。其中,农用地0.0046公顷,建设用地0.0003公顷。
拟征收汤山街道古泉社区集体,集体所有土地0.5174公顷。其中,农用地0.2664公顷,含耕地0.0279公顷,建设用地0.251公顷。
拟征收汤山街道古泉社区排山一组集体所有土地0.0325公顷。其中,农用地0.0092公顷,建设用地0.0233公顷。

三、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

四、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关于重新公布南京市江宁区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江宁政规发〔2024〕2号)的规定执行。
(二)房屋以外的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按《关于重新公布南京市江宁区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江宁政规发〔2024〕2号)的规定执行。

五、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宁政规字〔2022〕2号)和《南京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宁政规字〔2022〕4号)的规定执行。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其本人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由江宁区人民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

宁(江宁区)征补安置〔2024〕13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字〔2022〕4号)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宁(江宁区)拟征告〔2024〕132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将拟订的三号口车站项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汤山街道孟塘村集体,集体范围内。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
拟征收汤山街道孟塘村集体,集体所有土地0.1106公顷。其中,建设用地0.1106公顷。

三、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

四、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关于重新公布南京市江宁区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江宁政规发〔2024〕2号)的规定执行。
(二)房屋以外的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按《关于重新公布南京市江宁区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江宁政规发〔2024〕2号)的规定执行。

五、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宁政规字〔2022〕2号)和《南京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宁政规字〔2022〕4号)的规定执行。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其本人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由江宁区人民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

宁(江宁区)征补安置〔2024〕13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字〔2022〕4号)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宁(江宁区)拟征告〔2024〕133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将拟订的三号口停车场项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汤山街道孟塘村集体,湖山村集体,集体范围内。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
拟征收汤山街道孟塘村集体,集体所有土地0.7312公顷。其中,农用地0.0165公顷,建设用地0.7147公顷。
拟征收汤山街道湖山村集体,集体所有土地0.7228公顷。其中,农用地0.0632公顷,建设用地0.6596公顷。

三、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

四、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关于重新公布南京市江宁区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江宁政规发〔2024〕2号)的规定执行。
(二)房屋以外的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按《关于重新公布南京市江宁区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江宁政规发〔2024〕2号)的规定执行。

五、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宁政规字〔2022〕2号)和《南京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宁政规字〔2022〕4号)的规定执行。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其本人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由江宁区人民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

宁(江宁区)征补安置〔2024〕13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字〔2022〕4号)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宁(江宁区)拟征告〔2024〕134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将拟订的石谷花园绿地项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汤山街道镇集有,集体范围内。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
拟征收汤山街道镇集有,集体所有土地3.0575公顷。其中,农用地2.0117公顷,建设用地1.0458公顷。

三、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

四、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关于重新公布南京市江宁区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江宁政规发〔2024〕2号)的规定执行。
(二)房屋以外的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按《关于重新公布南京市江宁区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江宁政规发〔2024〕2号)的规定执行。

五、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宁政规字〔2022〕2号)和《南京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宁政规字〔2022〕4号)的规定执行。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其本人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由江宁区人民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

宁(江宁区)征补安置〔2024〕13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字〔2022〕4号)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宁(江宁区)拟征告〔2024〕135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将拟订的四号口停车场项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汤山街道古泉社区排山二组集体范围内。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
拟征收汤山街道古泉社区排山二组集体所有土地1.1188公顷。其中,农用地0.0841公顷,含耕地0.0236公顷,建设用地1.0347公顷。

三、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

四、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关于重新公布南京市江宁区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江宁政规发〔2024〕2号)的规定执行。
(二)房屋以外的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按《关于重新公布南京市江宁区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江宁政规发〔2024〕2号)的规定执行。

五、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宁政规字〔2022〕2号)和《南京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宁政规字〔2022〕4号)的规定执行。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其本人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由江宁区人民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

宁(江宁区)征补安置〔2024〕13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字〔2022〕4号)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宁(江宁区)拟征告〔2024〕136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将拟订的四区景观绿地项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汤山街道镇集有,古泉社区排山一组集体范围内。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
拟征收汤山街道镇集有,集体所有土地1.8884公顷。其中,农用地1.6936公顷,建设用地0.1948公顷。
拟征收汤山街道古泉社区排山一组集体所有土地0.0291公顷。其中,农用地0.0291公顷。

三、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

四、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关于重新公布南京市江宁区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江宁政规发〔2024〕2号)的规定执行。
(二)房屋以外的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按《关于重新公布南京市江宁区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江宁政规发〔2024〕2号)的规定执行。

五、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宁政规字〔2022〕2号)和《南京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宁政规字〔2022〕4号)的规定执行。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其本人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由江宁区人民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

宁(江宁区)征补安置〔2024〕13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字〔2022〕4号)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宁(江宁区)拟征告〔2024〕137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将拟订的四区停车场项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汤山街道镇集有,集体范围内。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
拟征收汤山街道镇集有,集体所有土地0.5284公顷。其中,农用地0.0263公顷,建设用地0.5021公顷。

三、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

四、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关于重新公布南京市江宁区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江宁政规发〔2024〕2号)的规定执行。
(二)房屋以外的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按《关于重新公布南京市江宁区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江宁政规发〔2024〕2号)的规定执行。

五、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宁政规字〔2022〕2号)和《南京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宁政规字〔2022〕4号)的规定执行。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其本人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由江宁区人民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

宁(江宁区)征补安置〔2024〕13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字〔2022〕4号)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宁(江宁区)拟征告〔2024〕138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将拟订的艺谷路项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汤山街道镇集有,古泉社区排山一组集体范围内。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
拟征收汤山街道镇集有,集体所有土地0.2023公顷。其中,农用地0.0708公顷,建设用地0.1315公顷。
拟征收汤山街道古泉社区排山一组集体所有土地0.0015公顷。其中,农用地0.0015公顷。

三、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

四、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关于重新公布南京市江宁区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江宁政规发〔2024〕2号)的规定执行。
(二)房屋以外的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按《关于重新公布南京市江宁区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江宁政规发〔2024〕2号)的规定执行。

五、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宁政规字〔2022〕2号)和《南京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宁政规字〔2022〕4号)的规定执行。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其本人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由江宁区人民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

宁(江宁区)征补安置〔2024〕13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字〔2022〕4号)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宁(江宁区)拟征告〔2024〕139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将拟订的支线道路1项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汤山街道古泉社区集体,集体范围内。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
拟征收汤山街道古泉社区集体,集体所有土地0.1402公顷。其中,农用地0.0545公顷,含耕地0.0076公顷,建设用地0.0857公顷。

三、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

四、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关于重新公布南京市江宁区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江宁政规发〔2024〕2号)的规定执行。
(二)房屋以外的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按《关于重新公布南京市江宁区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江宁政规发〔2024〕2号)的规定执行。

五、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宁政规字〔2022〕2号)和《南京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宁政规字〔2022〕4号)的规定执行。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其本人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由江宁区人民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

宁(江宁区)征补安置〔2024〕14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字〔2022〕4号)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宁(江宁区)拟征告〔2024〕140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将拟订的主展馆广场项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汤山街道镇集有,古泉社区集体、排山一组集体范围内。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
拟征收汤山街道镇集有,集体所有土地3.2803公顷。其中,农用地1.2719公顷,含耕地0.0001公顷,建设用地2.0084公顷。
拟征收汤山街道古泉社区集体,集体所有土地1.0412公顷。其中,农用地1.0399公顷,含耕地0.078公顷,建设用地0.0013公顷。
拟征收汤山街道古泉社区排山一组集体所有土地1.6647公顷。其中,农用地1.5694公顷,含耕地0.0335公顷,建设用地0.0953公顷。

三、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

四、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关于重新公布南京市江宁区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江宁政规发〔2024〕2号)的规定执行。
(二)房屋以外的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按《关于重新公布南京市江宁区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江宁政规发〔2024〕2号)的规定执行。

五、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宁政规字〔2022〕2号)和《南京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宁政规字〔2022〕4号)的规定执行。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其本人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由江宁区人民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

宁(江宁区)征补安置〔2024〕14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字〔2022〕4号)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宁(江宁区)拟征告〔2024〕141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将拟订的历史文化展示中心项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汤山街道湖山村集体,集体范围内。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
拟征收汤山街道湖山村集体,集体所有土地1.3164公顷。其中,农用地1.3164公顷。

三、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

四、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关于重新公布南京市江宁区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江宁政规发〔2024〕2号)的规定执行。
(二)房屋以外的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按《关于重新公布南京市江宁区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江宁政规发〔2024〕2号)的规定执行。

五、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宁政规字〔2022〕2号)和《南京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宁政规字〔2022〕4号)的规定执行。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其本人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由江宁区人民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

宁(江宁区)征补安置〔2024〕14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字〔2022〕4号)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宁(江宁区)拟征告〔2024〕142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将拟订的园艺文化馆项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汤山街道古泉社区集体,集体范围内。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
拟征收汤山街道古泉社区集体,集体所有土地0.0691公顷。其中,农用地0.0691公顷,含耕地0.042公顷。

三、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

四、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关于重新公布南京市江宁区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江宁政规发〔2024〕2号)的规定执行。
(二)房屋以外的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按《关于重新公布南京市江宁区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江宁政规发〔2024〕2号)的规定执行。

五、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宁政规字〔2022〕2号)和《南京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宁政规字〔2022〕4号)的规定执行。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其本人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由江宁区人民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

宁(江宁区)征补安置〔2024〕14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字〔2022〕4号)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宁(江宁区)拟征告〔2024〕143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将拟订的石谷文化馆项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汤山街道镇集有,集体范围内。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
拟征收汤山街道镇集有,集体所有土地0.5411公顷。其中,农用地0.1249公顷,建设用地0.4162公顷。

三、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

四、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关于重新公布南京市江宁区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江宁政规发〔2024〕2号)的规定执行。
(二)房屋以外的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按《关于重新公布南京市江宁区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江宁政规发〔2024〕2号)的规定执行。

五、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宁政规字〔2022〕2号)和《南京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宁政规字〔2022〕4号)的规定执行。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其本人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由江宁区人民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

宁(江宁区)征补安置〔2024〕15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字〔2022〕4号)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宁(江宁区)拟征告〔2024〕152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将拟订的梦悦路项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汤山街道集体,古泉社区集体,湖山村集体,集体范围内。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
拟征收汤山街道古泉社区集体,集体所有土地0.5832公顷。其中,农用地0.4645公顷,建设用地0.1187公顷。
拟征收汤山街道湖山村集体,集体所有土地0.1235公顷。其中,农用地0.1235公顷。
拟征收汤山街道集体,集体所有土地0.7448公顷。其中,农用地0.1352公顷,建设用地0.6096公顷。

三、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

四、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关于重新公布南京市江宁区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江宁政规发〔2024〕2号)的规定执行。
(二)房屋以外的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按《关于重新公布南京市江宁区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江宁政规发〔2024〕2号)的规定执行。

五、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宁政规字〔2022〕2号)和《南京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宁政规字〔2022〕4号)的规定执行。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其本人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由江宁区人民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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