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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宣!刚刚,南京发布一批拆迁公告…
楼市
2024-11-09 11:01
江苏
最近,
江宁发布一批征收公告。
宁(江宁区)征补安置〔2024〕6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字〔2022〕4号)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宁(江宁区)拟征告〔2024〕62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将拟订的
宋邑路(双龙大道-汉侯路)、上秦淮大街项目
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
秣陵街道双金社区集体、双金十四组,西旺社区集体,
集体范围内。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
拟征收秣陵街道双金社区集体,集体所有土地0.0308公顷。其中,农用地0.0308公顷。
拟征收秣陵街道双金社区双金十四组集体所有土地0.1801公顷。其中,农用地0.1801公顷,含耕地0.094公顷。
拟征收秣陵街道西旺社区集体,集体所有土地0.0398公顷。其中,农用地0.0398公顷。
三、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地。
四、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关于重新公布南京市江宁区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江宁政规发〔2024〕2号)的规定执行。
(二)房屋以外的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按《关于重新公布南京市江宁区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江宁政规发〔2024〕2号)的规定执行。
五、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宁政规字〔2022〕2号)和《南京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宁政规字〔2022〕4号)的规定执行。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其本人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由江宁区人民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
宁(江宁区)征补安置〔2024〕8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字〔2022〕4号)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宁(江宁区)拟征告〔2024〕84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将拟订的
太白路建设工程项目
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
江宁街道盛江社区建大组、马大组、桃元组、张村组集体范围内。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
拟征收江宁街道盛江社区建大组集体所有土地0.0225公顷。其中,农用地0.0225公顷。
拟征收江宁街道盛江社区马大组集体所有土地0.0758公顷。其中,农用地0.0758公顷,含耕地0.0105公顷。
拟征收江宁街道盛江社区桃元组集体所有土地0.3504公顷。其中,农用地0.3479公顷,含耕地0.1282公顷,建设用地0.0025公顷。
拟征收江宁街道盛江社区张村组集体所有土地0.4684公顷。其中,农用地0.361公顷,含耕地0.3136公顷,建设用地0.1074公顷。
三、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地。
四、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关于重新公布南京市江宁区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江宁政规发〔2024〕2号)的规定执行。
(二)房屋以外的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按《关于重新公布南京市江宁区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江宁政规发〔2024〕2号)的规定执行。
五、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宁政规字〔2022〕2号)和《南京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宁政规字〔2022〕4号)的规定执行。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其本人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由江宁区人民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
宁(江宁区)征补安置〔2024〕8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字〔2022〕4号)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宁(江宁区)拟征告〔2024〕85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将拟订的
新铜花苑七期保障房及其配套工程公园绿地项目
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
江宁街道新铜社区蒲塘组、俞槽组集体范围内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
拟征收江宁街道新铜社区蒲塘组集体所有土地0.052公顷。其中,农用地0.052公顷,含耕地0.0114公顷。
拟征收江宁街道新铜社区俞槽组集体所有土地0.4565公顷。其中,农用地0.4565公顷,含耕地0.4084公顷。
三、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
四、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关于重新公布南京市江宁区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江宁政规发〔2024〕2号)的规定执行。
(二)房屋以外的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按《关于重新公布南京市江宁区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江宁政规发〔2024〕2号)的规定执行。
五、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宁政规字〔2022〕2号)和《南京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宁政规字〔2022〕4号)的规定执行。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其本人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由江宁区人民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
宁(江宁区)征补安置〔2024〕12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字〔2022〕4号)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宁(江宁区)拟征告〔2024〕124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将拟订的
创新大道项目
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
秣陵街道元山社区工农组、联盟组、友爱组集体范围内
。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
拟征收秣陵街道元山社区工农组集体所有土地0.00695公顷。其中,农用地0.00695公顷。
拟征收秣陵街道元山社区联盟组集体所有土地0.4903公顷。其中,农用地0.4903公顷。
拟征收秣陵街道元山社区友爱组集体所有土地0.01275公顷。其中,农用地0.01275公顷。
三、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
四、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关于重新公布南京市江宁区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江宁政规发〔2024〕2号)的规定执行。
(二)房屋以外的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按《关于重新公布南京市江宁区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江宁政规发〔2024〕2号)的规定执行。
五、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宁政规字〔2022〕2号)和《南京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宁政规字〔2022〕4号)的规定执行。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其本人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由江宁区人民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
宁(江宁区)征补安置〔2024〕12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字〔2022〕4号)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宁(江宁区)拟征告〔2024〕126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将拟订的
东吉大道(文化谷东路-科技南路)项目
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
秣陵街道元山社区工农组,霞辉庙社区集体、泥塘组集体范围内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
拟征收秣陵街道元山社区工农组集体所有土地0.3589公顷。其中,农用地0.3589公顷,含耕地0.3588公顷。
拟征收秣陵街道霞辉庙社区集体,集体所有土地0.2589公顷。其中,农用地0.2588公顷,含耕地0.1034公顷,建设用地0.0001公顷。
拟征收秣陵街道霞辉庙社区泥塘组集体所有土地0.7431公顷。其中,农用地0.7229公顷,含耕地0.0719公顷,建设用地0.0202公顷。
三、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
四、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关于重新公布南京市江宁区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江宁政规发〔2024〕2号)的规定执行。
(二)房屋以外的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按《关于重新公布南京市江宁区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江宁政规发〔2024〕2号)的规定执行。
五、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宁政规字〔2022〕2号)和《南京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宁政规字〔2022〕4号)的规定执行。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其本人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由江宁区人民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
宁(江宁区)征补安置〔2024〕12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字〔2022〕4号)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宁(江宁区)拟征告〔2024〕129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将拟订的
文化谷东路(东吉大道-创新大道)项目
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
秣陵街道元山社区工农组、联盟组、友爱组,霞辉庙社区集体、泥塘组集体范围内。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
拟征收秣陵街道元山社区工农组集体所有土地0.0082公顷。其中,农用地0.0082公顷,含耕地0.0082公顷。
拟征收秣陵街道元山社区联盟组集体所有土地0.7765公顷。其中,农用地0.7765公顷,含耕地0.3094公顷。
拟征收秣陵街道元山社区友爱组集体所有土地0.0301公顷。其中,农用地0.0301公顷。
拟征收秣陵街道霞辉庙社区集体,集体所有土地0.1409公顷。其中,农用地0.1409公顷。
拟征收秣陵街道霞辉庙社区泥塘组集体所有土地0.2385公顷。其中,农用地0.2385公顷,含耕地0.2187公顷。
三、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
四、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关于重新公布南京市江宁区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江宁政规发〔2024〕2号)的规定执行。
(二)房屋以外的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按《关于重新公布南京市江宁区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江宁政规发〔2024〕2号)的规定执行。
五、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宁政规字〔2022〕2号)和《南京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宁政规字〔2022〕4号)的规定执行。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其本人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由江宁区人民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
宁(江宁区)征补安置〔2024〕14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字〔2022〕4号)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宁(江宁区)拟征告〔2024〕144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将拟订的
创新大道以北、文化谷东路以西项目
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
秣陵街道元山社区工农组、联盟组,霞辉庙社区集体,集体范围内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
拟征收秣陵街道元山社区工农组集体所有土地0.0158公顷。其中,农用地0.0158公顷。
拟征收秣陵街道元山社区联盟组集体所有土地4.7857公顷。其中,农用地4.2955公顷,含耕地0.8651公顷,建设用地0.4902公顷。
拟征收秣陵街道霞辉庙社区集体,集体所有土地0.0912公顷。其中,农用地0.0912公顷。
三、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
四、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关于重新公布南京市江宁区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江宁政规发〔2024〕2号)的规定执行。
(二)房屋以外的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按《关于重新公布南京市江宁区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江宁政规发〔2024〕2号)的规定执行。
五、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宁政规字〔2022〕2号)和《南京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宁政规字〔2022〕4号)的规定执行。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其本人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由江宁区人民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
宁(江宁区)征补安置〔2024〕13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字〔2022〕4号)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宁(江宁区)拟征告〔2024〕130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将拟订的
环山路项目
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
汤山街道湖山村集体,集体范围内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
拟征收汤山街道湖山村集体,集体所有土地0.4745公顷。其中,农用地0.4745公顷。
三、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
四、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关于重新公布南京市江宁区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江宁政规发〔2024〕2号)的规定执行。
(二)房屋以外的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按《关于重新公布南京市江宁区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江宁政规发〔2024〕2号)的规定执行。
五、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宁政规字〔2022〕2号)和《南京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宁政规字〔2022〕4号)的规定执行。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其本人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由江宁区人民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
宁(江宁区)征补安置〔2024〕13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字〔2022〕4号)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宁(江宁区)拟征告〔2024〕131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将拟订的
林绣路项目
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
汤山街道镇集有,古泉社区集体、排山一组集体范围内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
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
拟征收汤山街道镇集有,集体所有土地0.0049公顷。其中,农用地0.0046公顷,建设用地0.0003公顷。
拟征收汤山街道古泉社区集体,集体所有土地0.5174公顷。其中,农用地0.2664公顷,含耕地0.0279公顷,建设用地0.251公顷。
拟征收汤山街道古泉社区排山一组集体所有土地0.0325公顷。其中,农用地0.0092公顷,建设用地0.0233公顷。
三、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
四、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关于重新公布南京市江宁区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江宁政规发〔2024〕2号)的规定执行。
(二)房屋以外的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按《关于重新公布南京市江宁区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江宁政规发〔2024〕2号)的规定执行。
五、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宁政规字〔2022〕2号)和《南京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宁政规字〔2022〕4号)的规定执行。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其本人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由江宁区人民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
宁(江宁区)征补安置〔2024〕13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字〔2022〕4号)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宁(江宁区)拟征告〔2024〕132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将拟订的
三号口车站项目
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
汤山街道孟塘村集体,集体范围内。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
拟征收汤山街道孟塘村集体,集体所有土地0.1106公顷。其中,建设用地0.1106公顷。
三、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
四、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关于重新公布南京市江宁区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江宁政规发〔2024〕2号)的规定执行。
(二)房屋以外的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按《关于重新公布南京市江宁区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江宁政规发〔2024〕2号)的规定执行。
五、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宁政规字〔2022〕2号)和《南京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宁政规字〔2022〕4号)的规定执行。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其本人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由江宁区人民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
宁(江宁区)征补安置〔2024〕13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字〔2022〕4号)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宁(江宁区)拟征告〔2024〕133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将拟订的
三号口停车场项目
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
汤山街道孟塘村集体,湖山村集体,集体范围内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
拟征收汤山街道孟塘村集体,集体所有土地0.7312公顷。其中,农用地0.0165公顷,建设用地0.7147公顷。
拟征收汤山街道湖山村集体,集体所有土地0.7228公顷。其中,农用地0.0632公顷,建设用地0.6596公顷。
三、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
四、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关于重新公布南京市江宁区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江宁政规发〔2024〕2号)的规定执行。
(二)房屋以外的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按《关于重新公布南京市江宁区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江宁政规发〔2024〕2号)的规定执行。
五、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宁政规字〔2022〕2号)和《南京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宁政规字〔2022〕4号)的规定执行。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其本人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由江宁区人民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
宁(江宁区)征补安置〔2024〕13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字〔2022〕4号)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宁(江宁区)拟征告〔2024〕134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将拟订的
石谷花园绿地项目
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
汤山街道镇集有,集体范围内。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
拟征收汤山街道镇集有,集体所有土地3.0575公顷。其中,农用地2.0117公顷,建设用地1.0458公顷。
三、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
四、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关于重新公布南京市江宁区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江宁政规发〔2024〕2号)的规定执行。
(二)房屋以外的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按《关于重新公布南京市江宁区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江宁政规发〔2024〕2号)的规定执行。
五、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宁政规字〔2022〕2号)和《南京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宁政规字〔2022〕4号)的规定执行。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其本人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由江宁区人民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
宁(江宁区)征补安置〔2024〕13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字〔2022〕4号)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宁(江宁区)拟征告〔2024〕135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将拟订的
四号口停车场项目
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
汤山街道古泉社区排山二组集体范围内。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
拟征收汤山街道古泉社区排山二组集体所有土地1.1188公顷。其中,农用地0.0841公顷,含耕地0.0236公顷,建设用地1.0347公顷。
三、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
四、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关于重新公布南京市江宁区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江宁政规发〔2024〕2号)的规定执行。
(二)房屋以外的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按《关于重新公布南京市江宁区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江宁政规发〔2024〕2号)的规定执行。
五、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宁政规字〔2022〕2号)和《南京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宁政规字〔2022〕4号)的规定执行。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其本人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由江宁区人民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
宁(江宁区)征补安置〔2024〕13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字〔2022〕4号)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宁(江宁区)拟征告〔2024〕136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将拟订的
四区景观绿地项目
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
汤山街道镇集有,古泉社区排山一组集体范围内。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
拟征收汤山街道镇集有,集体所有土地1.8884公顷。其中,农用地1.6936公顷,建设用地0.1948公顷。
拟征收汤山街道古泉社区排山一组集体所有土地0.0291公顷。其中,农用地0.0291公顷。
三、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
四、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关于重新公布南京市江宁区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江宁政规发〔2024〕2号)的规定执行。
(二)房屋以外的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按《关于重新公布南京市江宁区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江宁政规发〔2024〕2号)的规定执行。
五、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宁政规字〔2022〕2号)和《南京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宁政规字〔2022〕4号)的规定执行。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其本人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由江宁区人民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
宁(江宁区)征补安置〔2024〕13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字〔2022〕4号)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宁(江宁区)拟征告〔2024〕137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将拟订的
四区停车场项目
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
汤山街道镇集有,集体范围内。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
拟征收汤山街道镇集有,集体所有土地0.5284公顷。其中,农用地0.0263公顷,建设用地0.5021公顷。
三、征
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
四、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关于重新公布南京市江宁区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江宁政规发〔2024〕2号)的规定执行。
(二)房屋以外的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按《关于重新公布南京市江宁区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江宁政规发〔2024〕2号)的规定执行。
五、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宁政规字〔2022〕2号)和《南京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宁政规字〔2022〕4号)的规定执行。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其本人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由江宁区人民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
宁(江宁区)征补安置〔2024〕13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字〔2022〕4号)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宁(江宁区)拟征告〔2024〕138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将拟订的
艺谷路项目
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
汤山街道镇集有,古泉社区排山一组集体范围内。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
拟征收汤山街道镇集有,集体所有土地0.2023公顷。其中,农用地0.0708公顷,建设用地0.1315公顷。
拟征收汤山街道古泉社区排山一组集体所有土地0.0015公顷。其中,农用地0.0015公顷。
三、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
四、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关于重新公布南京市江宁区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江宁政规发〔2024〕2号)的规定执行。
(二)房屋以外的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按《关于重新公布南京市江宁区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江宁政规发〔2024〕2号)的规定执行。
五、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宁政规字〔2022〕2号)和《南京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宁政规字〔2022〕4号)的规定执行。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其本人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由江宁区人民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
宁(江宁区)征补安置〔2024〕13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字〔2022〕4号)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宁(江宁区)拟征告〔2024〕139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将拟订的
支线道路1项目
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
汤山街道古泉社区集体,集体范围内。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
拟征收汤山街道古泉社区集体,集体所有土地0.1402公顷。其中,农用地0.0545公顷,含耕地0.0076公顷,建设用地0.0857公顷。
三、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
四、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关于重新公布南京市江宁区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江宁政规发〔2024〕2号)的规定执行。
(二)房屋以外的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按《关于重新公布南京市江宁区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江宁政规发〔2024〕2号)的规定执行。
五、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宁政规字〔2022〕2号)和《南京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宁政规字〔2022〕4号)的规定执行。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其本人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由江宁区人民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
宁(江宁区)征补安置〔2024〕14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字〔2022〕4号)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宁(江宁区)拟征告〔2024〕140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将拟订的
主展馆广场项目
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
汤山街道镇集有,古泉社区集体、排山一组集体范围内。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
拟征收汤山街道镇集有,集体所有土地3.2803公顷。其中,农用地1.2719公顷,含耕地0.0001公顷,建设用地2.0084公顷。
拟征收汤山街道古泉社区集体,集体所有土地1.0412公顷。其中,农用地1.0399公顷,含耕地0.078公顷,建设用地0.0013公顷。
拟征收汤山街道古泉社区排山一组集体所有土地1.6647公顷。其中,农用地1.5694公顷,含耕地0.0335公顷,建设用地0.0953公顷。
三、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
四、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关于重新公布南京市江宁区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江宁政规发〔2024〕2号)的规定执行。
(二)房屋以外的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按《关于重新公布南京市江宁区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江宁政规发〔2024〕2号)的规定执行。
五、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宁政规字〔2022〕2号)和《南京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宁政规字〔2022〕4号)的规定执行。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其本人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由江宁区人民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
宁(江宁区)征补安置〔2024〕14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字〔2022〕4号)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宁(江宁区)拟征告〔2024〕141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将拟订的
历史文化展示中心项目
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
汤山街道湖山村集体,集体范围内。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
拟征收汤山街道湖山村集体,集体所有土地1.3164公顷。其中,农用地1.3164公顷。
三、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
四、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关于重新公布南京市江宁区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江宁政规发〔2024〕2号)的规定执行。
(二)房屋以外的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按《关于重新公布南京市江宁区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江宁政规发〔2024〕2号)的规定执行。
五、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宁政规字〔2022〕2号)和《南京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宁政规字〔2022〕4号)的规定执行。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其本人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由江宁区人民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
宁(江宁区)征补安
置〔2024〕14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字〔2022〕4号)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宁(江宁区)拟征告〔2024〕142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将拟订的
园艺文化馆项目
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
汤山街道古泉社区集体,集体范围内。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
拟征收汤山街道古泉社区集体,集体所有土地0.0691公顷。其中,农用地0.0691公顷,含耕地0.042公顷。
三、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
四、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关于重新公布南京市江宁区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江宁政规发〔2024〕2号)的规定执行。
(二)房屋以外的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按《关于重新公布南京市江宁区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江宁政规发〔2024〕2号)的规定执行。
五、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宁政规字〔2022〕2号)和《南京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宁政规字〔2022〕4号)的规定执行。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其本人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由江宁区人民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
宁(江宁区)征补安置〔2024〕14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字〔2022〕4号)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宁(江宁区)拟征告〔2024〕143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将拟订的
石谷文化馆项目
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
汤山街道镇集有,集体范围内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
拟征收汤山街道镇集有,集体所有土地0.5411公顷。其中,农用地0.1249公顷,建设用地0.4162公顷。
三、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
四、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关于重新公布南京市江宁区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江宁政规发〔2024〕2号)的规定执行。
(二)房屋以外的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按《关于重新公布南京市江宁区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江宁政规发〔2024〕2号)的规定执行。
五、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宁政规字〔2022〕2号)和《南京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宁政规字〔2022〕4号)的规定执行。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其本人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由江宁区人民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
宁(江宁区)征补安置〔2024〕15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字〔2022〕4号)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宁(江宁区)拟征告〔2024〕152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将拟订的
梦悦路项目
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
汤山街道集体,古泉社区集体,湖山村集体,集体范围内。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
拟征收汤山街道古泉社区集体,集体所有土地0.5832公顷。其中,农用地0.4645公顷,建设用地0.1187公顷。
拟征收汤山街道湖山村集体,集体所有土地0.1235公顷。其中,农用地0.1235公顷。
拟征收汤山街道集体,集体所有土地0.7448公顷。其中,农用地0.1352公顷,建设用地0.6096公顷。
三、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
四、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关于重新公布南京市江宁区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江宁政规发〔2024〕2号)的规定执行。
(二)房屋以外的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按《关于重新公布南京市江宁区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江宁政规发〔2024〕2号)的规定执行。
五、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宁政规字〔2022〕2号)和《南京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宁政规字〔2022〕4号)的规定执行。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其本人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由江宁区人民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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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宁西路过江通道,又有新进展!
五部门重磅发声!一连串楼市利好,来了!
东麒路北延项目,又有新进展!
好消息!南京在建地铁,又有新进展…
全国榜单!南京企业入选
发改委重磅发声!楼市大反攻,开始了!
最新规划获批!南京这里纳入中心城区范围
喜大普奔!南京这里,迎来一大波拆迁!
宁马城际,传来新进展!
全部底价成交!刚刚,南京拍出8幅地…
南京这条过江通道,曝出最新动态
南京这些民生项目建设,又有新进展!
红黑榜出炉,快看有没有你家小区!
大利好!刚刚央行官宣:存量房利率下调50BP!
燕子矶南师附中,曝出新进展!
正式获批!未来南京这样布局!
喜大普奔,南京这里新增停车场!
优惠加码!多重补贴!刚刚南京再出购房新政…
明年初建成!南京这条道路新进展来啦
迎来关键节点!南京在建地铁,又有新进展…
南京首座万象城要来了
竞价24轮!溢价率约12.7%!刚刚,南京拍出8幅地…
南京再推一批“以旧换新”房源
官宣!刚刚,南京发布一批拆迁公告…
南京又一条断头路,通车!
猛跌5800元/㎡!南京多小区卖出首套二手房…
点名批评!南京这里发布红黑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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