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支持小微经营主体税费优惠政策即问即答

文化   2024-11-23 17:07   安徽  
三、支持小微经营主体税费优惠政策

(一)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

【问题 108】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标准的月(季)销售额的口径是什么?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1 号)规定,纳税人以所有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包括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合计销售额,判断是否达到免税标准。同时,小规模纳税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 10 万元、但在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仍未超过 10 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问题 109】境外单位是否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 万元免税政策?
答:按照现行政策,境外企业不区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在我国境内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均由扣缴义务人按照适用税率扣缴增值税,不适用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 10 万元以下免税政策。

【问题 110】转登记规定中累计销售额是否包括免税销售额?
答:累计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

【问题 111】增值税起征点的规定是什么?
答:增值税起征点,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执行。即: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 5000-20000 元(含本数),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 300-500 元(含本数)。无论是此前对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 2-3 万元(季度 6-9 万元)免征增值税的规定,还是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将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标准从月销售额 3 万元提高至 10 万元(季度由 9 万元提高到 30 万元),并没有调整增值税起征点。

【问题 112】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超过 10 万是超过部分纳税还是全额纳税?
答:按月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如果月销售额超过 10万元,需要就销售额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问题 113】光伏发电项目发电户销售电力产品能否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 10 万元以下免税政策?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电网公司购买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电力产品发票开具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56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32 号)规定的光伏发电项目发电户,销售电力产品时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 10 万元以下免税政策。

【问题 114】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超 10 万元但季度销售额不超 30 万能否免征增值税?
答:如果是按月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那么月销售额超过 10 万元的当月是无法享受免税的;如果是按季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那么季度中某一个月销售额超过 10 万元,但季度销售额不超过 30 万元的,是可以按规定享受免税的。

【问题 115】增值税免税政策是否只针对按月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
答:该规定不仅针对按月纳税月销售额未超过 10 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也适用于按季纳税季销售额未超过 30 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

【问题 116】按季申报小规模纳税人一月份有销售,二月三月办理停业登记,能否享受按季 30 万元免征增值税政策?
答:按照政策规定,按季申报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未超过 30 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所以,如果一季度销售额合计未超过 30 万元,是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

【问题 117】新办或注销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的,实际经营期不足一个季度的,是按照实际经营期享受还是按季享受优惠?
答:从有利于小规模纳税人享受优惠政策的角度出发,对于选择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不论是季度中间成立还是季度中间注销的,均按 30 万元判断是否享受优惠。

【问题 118】我是一家小型超市,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除了卖日用百货外,还零售新鲜蔬菜。我超市销售新鲜蔬菜取得的销售额,按规定一直享受蔬菜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政策。请问,在确认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销售额时,是否需要计算销售新鲜蔬菜取得的销售额?
答:需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 年第 1 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 万元(以 1 个季度为 1 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 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因此,你公司应以取得的所有销售额,包括免税业务的销售额,合计判断是否超过月销售额 10 万元(季度销售额 30 万元)的标准。

【问题 119】我公司是北京一家建筑企业,属于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我公司目前在外地有几个建筑项目,关注到最近国家出台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中有季度销售额 30 万元以下无需预缴增值税的规定,请问是分不同建筑项目的销售额分别判断还是按照建筑项目的总销售额判断是否需要预缴?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3 年第 19 号)规定,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 10 万元(季销售额未超过 30 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你公司属于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如果在同一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辖区内有多个建筑项目的,按照同一预缴地涉及的所有建筑项目当季总销售额判断在该地是否需要预缴增值税;不同预缴地的建筑项目,按照不同预缴地实现的季销售额分别判断是否需要预缴增值税。

【问题 120】2023 年适用 3%征收率销售收入减按 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如何用含税销售额换算销售额?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0 年第 9 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减按 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并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0.5%)。本公告发布后出台新的增值税征收率变动政策,比照上述公式原理计算销售额。根据上述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19 号)未重复明确销售额的换算公式,比照上述公式原理,适用 3%征收率销售收入减按 1%征收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的计算公式为: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

【问题 121】我是一家小型装修公司,属于按月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建筑服务分包款差额征税政策。请问,适用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月销售额是按照差额前还是差额后判断?
答:按照差额后的销售额判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1 号)规定,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上述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因此,你公司提供建筑服务按规定可以差额扣除分包款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适用上述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

【问题 122】我是 A 市一家小型建筑公司,在 B 市和 C市都有建筑项目,属于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我公司 2023 年一季度预计销售额 60 万元,其中在 B 市的建筑项目销售额 40 万元,在 C 市的建筑项目销售额 20 万元,我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 年第 1 号)第二条规定,自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 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3 年第 1 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 10 万元(以 1 个季度为 1 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 30 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第九条规定,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 10 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超过 10 万元的,适用 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 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你公司 2023 年一季度销售额 60 万元,超过了 30 万元,因此不能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在机构所在地 A 市可享受减按 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在建筑服务预缴地 B 市实现的销售额 40 万元,减按 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在建筑服务预缴地C 市实现的销售额 20 万元,无需预缴增值税。

【问题 123】租金收入分摊政策的适用范围?
答:按照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这是一项普遍适用的规定。在执行月销售额 10 万元以下免税政策时,考虑到出租房屋的多为自然人,为充分释放政策红利,也为了促进房地产租赁市场的发展,允许自然人一次性取得的租金收入按期平摊适用免税政策。除自然人以外的其他小规模纳税人不适用此项政策。

【问题 124】以预收款形式收取租金和到期一次性收取租金是否都可在租赁期分摊?
答:自然人以预收款形式收取租金和到期一次性收取租金,均属于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 10 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问题 125】行政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委会等非企业性单位,对外出租不动产收取的预收款,能否以分摊后的销售额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普惠性免征增值税政策?
答:非企业性单位一次性收取租金取得的租金收入,不适用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政策规定,不能以分摊后的销售额享受普惠性免税政策。

【问题 126】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调整后,自开专用发票的标准是否同步提高?
答:自 2020 年 2 月 1 日起,所有小规模纳税人均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受月销售额标准的限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8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33 号))。

【问题 127】月销售未超 10 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能否放弃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
答:免征增值税政策调整后,已经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 10 万元的,可以自愿选择是否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开具增值税发票。

【问题 128】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 10 万元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率是显示实际征收率还是显示***?
答:对于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和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税率栏次显示为适用的征收率;对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如月代开发票金额合计未超过 10 万元,税率栏次显示***。

【问题 129】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 10 万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如何显示?
答: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栏次显示为适用的征收率。

【问题 130】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税率显示*** ,该如何填增值税申报表?
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月代开发票金额合计未超过 10 万元,税率栏次显示***的,增值税申报表的填写情况如下:若小规模纳税人当期销售额超过 10 万元(按季 30 万元),则应当按照相关政策确认当期销售额适用的征收率,准确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对应栏次。若小规模纳税人当期销售额未超过 10 万元(按季 30万元),则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1 号)规定,将当期销售额填入《增值税纳64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 10 万元(按季 30 万元),但在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 10 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也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余额为销售额,确定其是否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

【问题 131】我公司是批发摩托车的小规模纳税人,在适用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时,应当如何开具机动车发票?
答:批发机动车的小规模纳税人将车辆销售给下游经销商时,按照《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公告 2020 年第 23 号)的规定开具左上角带有“机动车”字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1 号):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适用减按 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按照 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人可就该笔销售收入选择放弃减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问题 132】我是按月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8月为客户开具发票时按照习惯开具了3%征收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如实际月销售额未超过 10 万元,请问我能够享受免税优惠政策吗?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3 年第 19 号)第一条规定,对月销售额 10 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您的月销售额如未超过 10 万元,可以在申报纳税时直接进行免税申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问题 133】我公司是零售摩托车的小规模纳税人,能否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应如何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19 号)第一条规定,对月销售额 10 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符合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零售机动车,可以按上述规定享受免税政策,并开具免税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相应地,购买方纳税人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如纳税人选择放弃免税、开具 3%征收率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则购买方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问题 134】我公司是按月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3 年 9 月份预计销售货物取得收入 20 万元,请问能够享受什么减免税政策,又该如何开具增值税发票呢?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3 年第 19 号)第二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 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3 年第 1 号)第五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适用减按 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按照 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因此,您 9 月份销售货物取得的收入 20 万元,可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政策,并按照 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

【问题 135】我是个体工商户,属于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3 年 1 月 5 日,自行开具了 1 张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提供给下游客户用于抵扣进项税额,尚未申报纳税。请问对于这笔销售收入,如果我要享受减按1%征收增值税政策,是否必须追回已开具的征收率为 3%的专用发票?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 年第 1 号)第二条规定,自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67人适用 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 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您取得适用 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可以享受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但增值税专用发票具有抵扣功能,您已向购买方开具 3%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予以作废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方可就此笔业务适用减征增值税政策。否则,需要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税销售收入按 3%征收率申报缴纳增值税。

【问题 136】我是个体工商户,属于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3 年一季度预计销售收入为 25 万元。请问我是否可以根据客户要求,就部分业务放弃免税,开具 1%或 3%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3 年第 1 号)第四条、第五条有关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月销售额 10 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可就该笔销售收入选择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3%征收率销售收入减按 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就该笔销售收入选择放弃减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您可以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就部分业务放弃上述减免税政策,按照 1%或者 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开具相应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问题 137】我公司是按月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3 年 1 月 3 日,自行开具了 4 张免税发票已交给客户,请问如果我公司要享受减按 1%征收增值税政策,是否必须追回上述免税发票?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 年第 1 号)第二条规定,自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 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如符合上述规定,可以享受减按 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在上述政策文件发布前已开具的免税发票无需追回,在申报纳税时减按 1%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即可。需要注意的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3 年第 1 号)第五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适用减按 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按照 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问题 138】我是一位市民,2023 年 1 月 3 日在办税服务厅代开 2000 元的发票,由于超过按次纳税 500 元的起征点,按照 3%征收率缴纳了税款,代开了 3%征收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已交给客户。请问我是否能享受减按 1%征收增值税政策,是否必须追回发票?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 年第 1 号)第二条规定,自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 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第四条规定,按照本公告规定,应予减免的增值税,在本公告下发前已征收的,可抵减纳税人以后纳税期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因此,您可以按上述规定享受减按 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多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予以退还,您在上述政策文件发布前已代开的 3%征收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无需追回。

【问题 139】我是个体工商户,属于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3 年 8 月 5 日,自行开具了 1 张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提供给下游客户用于抵扣进项税额,尚未申报纳税。请问对于这笔销售收入,如果我要享受减按1%征收增值税政策,是否必须追回已开具的征收率为 3%的专用发票?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3 年第 19 号)第二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 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您取得适用 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可以享70受减按 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但增值税专用发票具有抵扣功能,您已向购买方开具 3%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予以作废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方可就此笔业务适用减征增值税政策。否则,需要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税销售收入按 3%征收率申报缴纳增值税。

【问题 140】我是一家餐饮公司,为按月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3 年 8 月 25 日为客户开具了 2 万元的 3%征收率增值税普通发票。8 月实际月销售额为 15 万元,均为3%征收率的销售收入,我公司客户为个人,无法收回已开具发票,请问我公司还能够享受 3%征收率销售收入减按 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吗?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3 年第 19 号)第二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 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您 3%征收率的销售收入 15 万元,可以在申报纳税时直接进行减税申报,享受 3%征收率销售收入减按 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为减轻您的办税负担,无需对已开具的 3%征收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进行作废或换开。但需要注意的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纳税人应如实开具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71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3 年第1 号)第五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适用减按 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按照 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因此,今后您享受 3%征收率销售收入减按 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时,如需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应按照1%征收率开具。

【问题 141】我公司是零售摩托车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3 年 8 月销售额 20 万元,均为客户开具了 3%征收率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请问我还能享受 3%征收率销售收入减按 1%征收增值税政策吗?我的个别客户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否能够抵扣进项税额?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3 年第 19 号)第二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 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根据上述规定,您可以享受 3%征收率销售收入减按 1%征收增值税政策。但由于您开具的 3%征收率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具有抵扣功能,您的客户如为一般纳税人,可以凭您开具的 3%征收率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抵扣对应的进项税额。因此,您需要追回已开具的 3%征收率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重新开具 1%征收率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方能享受减税政策。如无法追回,则需要按照 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今后您要享受 3%征收率销售收入减按 1%征收增值税政策时,如需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注意应按照1%征收率开具。

【问题 142】我公司是零售摩托车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3 年 8 月销售额 9 万元,为客户开具发票时因无法确认本月销售额是否会超过 10 万元,开具了 1%征收率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请问我还能享受月销售额 10 万元以下免税政策吗?我的个别客户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否能够抵扣进项税额?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3 年第 19 号)第一条规定,对月销售额 10 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您的月销售额未超过 10 万元,可以在申报纳税时直接进行免税申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您的客户如为一般纳税人,可以凭您开具的 1%征收率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抵扣对应的进项税额。

【问题 143】我公司是零售摩托车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每月销售额在 10 万元左右,月中为客户开具发票时无法确认本月是否能够享受月销售额 10 万元以下免税政策,请问我要享受小规模纳税人优惠政策,应如何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3 年第 19 号)规定,对月销售额 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您在月中开票时并不知晓销售额是否会超过 10 万元、能否享受免税政策,应先按照 1%征收率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申报纳税时,如月销售额未超过 10万元,可以在申报纳税时进行免税申报,如月销售额超过 10万元,可以在申报纳税时减按 1%征收率申报缴纳增值税。

【问题 144】我是经营摩托车销售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到 10 万元,请问还能开具免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3 年第 19 号)第一条规定,对月销售额 10 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机动车,可以按上述规定享受免税政策,开具左上角有“机动车”字样的税率栏为“免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问题 145】我是按月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每月销售额在 10 万元左右,但为客户开具发票时无法确认当月总收入会否超过 10 万元,请问我要享受小规模纳税人优惠政策,应如何开具发票?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3 年第 19 号)第一条规定,对月销售额 10 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 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您在无法确定当月销售额是否会超过 10 万元的情况下,适用 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应先按照 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申报纳税时,如月销售额未超过 10 万元,可以在申报纳税时进行免税申报,如月销售额超过 10 万元,可以在申报纳税时减按 1%征收率申报缴纳增值税。

【问题 146】我是按月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5月为客户开具发票时按照习惯开具了3%征收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如实际月销售额未超过 10 万元,请问我能够享受免税优惠政策吗?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19 号)规定,2027 年 12 月 31 前,对月销售额 10 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您的月销售额如未超过 10 万元,可以在申报纳税时直接进行免税申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问题 147】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冲红,当季度销售额未超过 30 万时,已经缴纳的税款是否可以申请退还?
答: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纳税人自行开具或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就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对应的应税行为计算缴纳增值税。如果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 10万元(以 1 个季度为 1 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 30万元)的,当期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增值税。

【问题 148】如果缴纳过税款后专票丢失,按现行规定办理了丢失手续,后续开具了红字专用发票,可以申请退还税款吗?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可以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照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方法处理。出具红字专用发票后,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经缴纳的税款。

【问题 149】原发票无法退回红冲导致的增值税免税政策执行难问题怎么解决?
答: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下游一般纳税人可以抵扣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款,为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小规模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在缴纳增值税后方可开具。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 10 万元(以 1 个季度为 1 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 30 万元)的,当期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47 号)规定,如果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需要将增值税税额从进项税额中转出,并填写《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后,由税务机关根据校验通过的《信息表》为销售方代开红字专用发票,并不需要将原发票退回。

【问题 150】符合免税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是代开普票时不进行征收税款,还是先征后退?
答:符合免税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时不征收增值税。

【问题 151】未超过免税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是否需要征增值税?
答:按照现行发票管理有关规定,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在性质上属于普通发票。因此,月(季度)销售额未超过免税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问题 152】小微企业普惠性政策(增值税)。按季申报小微企业 4-6 月销售额 32 万元,7 月开具红字发票冲减 4-6月销售额 6 万元(销货退回),冲减后 4-6 月销售额未超过30 万元,7 月份企业要注销,7 月申报缴纳的 4-6 月税款可以退回吗?
答:不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 50 号令)第三十一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因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退还给购买方的销售额,应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当期的销售额中扣减。因此该小规模纳税人 7 月发生的销售退回,不能冲减 4-6月的销售额,其 4-6 月销售额仍然为 32 万元,销售退回的 6万元,应从 7-9 月的销售额中扣减并进行纳税申报。

【问题 153】我公司是一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1年适用 3%征收率减按 1%征收增值税政策。有一笔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 2021 年 12 月 1 日的收入,已经按照 1%征收率开具发票,但由于购买方名称填写错误被购买方拒收,请问是否可以重新开票?
答:可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 年第 1 号)第六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 2022 年 12 月 31 日前并已开具增值税发票,如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应开具对应征收率红字发票或免税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应开具对应征收率红字发票或免税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问题 154】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从 2019 年 3 月 1日起成为一般纳税人,公司一季度如何申报,如何享受免税政策?
答:需要在 4 月份征期内办理两项申报业务:一是办理3 月税款所属期的一般纳税人申报;二是办理 1-2 月税款所属期的小规模纳税人申报,小规模纳税人申报可以按季度销售额不超过 30 万元的标准来确定是否享受免税政策。对于纳税人在季度中间由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或由小规模纳税人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期限核定为按季的,纳税人对应属期申报销售额均统一以 30 万元的标准来判断是否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

【问题 155】我公司为按月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3 年 1 月发生适用 3%征收率的销售额 15 万元,全部在 1月 4 日开具发票,其中 10 万元开具免税发票,5 万元开具3%征收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按规定可以适用 3%减按 1%征收率政策,请问应当如何办理 1 月税款所属期的增值税纳税申报?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3 年第 1 号)第七条规定,纳税人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 年第 1 号),适用减按 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对应销售额应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 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你公司适用减按 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在上述政策文件发布前,已经开具的免80税发票和 3%征收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应税销售额,按照上述要求填报。

【问题 156】我公司是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3 年一季度预计销售收入低于 30 万元,请问应当如何填写申报表?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3 年第 1 号)第七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 10 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或者“未达起征点销售额”相关栏次。你公司一季度合计销售额预计未超过 30 万元,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将免税销售额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 10 栏“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如为个体工商户,应填写在第 11 栏“未达起征点销售额”)。如果没有其他免税项目,则无需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问题 157】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期限不同,其享受免税政策的效果可能存在差异。小规模纳税人能否自己选择按月或按季纳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1 号)第八条“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 1 个月或 1 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因此,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经营情况选择实行按月纳税或按季纳税。为确保年度内纳税人的纳税期限相对稳定,纳税人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能变更。这里的一个会计年度,是指会计上所说的 1-12 月,而不是自选择之日起顺延一年的意思。纳税人在每个会计年度内的任意时间均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选择变更其纳税期限,但纳税人一旦选择变更纳税期限后,当年 12 月 31 日前不得再次变更。

【问题 158】纳税期限变更需要提供什么资料?办理程序是纳税人自行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变更?还是在申报表中选择变更?
答:小规模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纳税期限,无需提供资料。

【问题 159】纳税人季度中变更纳税期限,对享受增值税月销售额 10 万元以下免税政策有什么影响?
答:纳税人变更纳税期限(包括按月变更为按季或按季变更为按月)的实际申请时间不同,其变更后纳税期限的生效时间不同:如在季度第一个月内申请变更纳税期限的,可自申请变更的当季起按变更后的纳税期限申报纳税;在季度第二、三个月内申请变更纳税期限的,申请变更的当季内仍按变更前的纳税期限申报纳税,可自下季度起按变更后的纳税期限申报纳税。如按月申报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在季度第一个月内申请变更为按季申报纳税,可自申请变更的当季起按季申报纳税,适用季度销售额不超过 30 万元的免税标准;如在季度第二、三个月内申请变更为按季申报纳税的,在申请变更的当季仍按月申报纳税,适用月销售额不超过 10万元的免税标准,可自下季度起按季申报纳税,适用季度销售额不超过 30 万元的免税标准。

【问题 160】季销售额未超过 30 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是否需要预缴增值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1 号)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 10 万元(以 1 个季度为 1 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 30 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

【问题 161】小规模纳税人异地提供建筑服务,自行开具专票,月销售额不超过 10 万,是否需要在预缴地预缴税款?
答:不需要在预缴地预缴税款。

【问题 162】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是扣除前还是扣除后的销售额?如提供建筑服务,是按总包扣除分包后的余额确认是否超过 10 万还是扣除前的金额确认?
答: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指差额扣除后的销售额。如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按总包扣除分包后的差额确认销售额,以判断是否适用小规模纳税人 10 万元免税政策。

【问题 163】建筑行业纳税人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如何确定预缴税款时实现的收入?纳税人需要自行据实判定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吗?
答: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纳税人,在预缴时,应填写《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纳税人应对其填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在该表格中“声明”栏签字确认。

【问题 164】一个建筑企业在同一个预缴地有多个项目,每个项目不超 10 万,但是月总销售额超 10 万,以哪个为标准?
答:同一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辖区内有多个项目的,按照所有项目当月总销售额判断是否超过 10 万元。

【问题 165】预缴地季销售额未超过 30 万时预缴税款可否退还?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1 号)规定,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 10 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因此,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季销售额未超过 30 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已预缴税款的,可以向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问题 166】A 公司是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2024年 4 月在异地从事建筑工程,4 月份收入 8.8 万元,请问当月是否需要在异地预缴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3 年第 19 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 10 万元(以 1 个季度为 1 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 30 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 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A 公司是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4 月份收入没有超过 30 万元,当月不需在工程所在地预缴增值税。如果 A 公司 4-6 月在工程所在地的建筑工程收入超过 30 万元,应按建筑工程收入全额预缴增值税;如果4-6 月未超过 30 万元,仍不需在工程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问题 167】我公司是一家住房租赁企业,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请问,小规模纳税人新政策出台后,我公司出租位于省外城市的住房还需要预缴增值税吗?
答:需要预缴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3 年第 19 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 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 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 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24号)规定,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按照 5%的征收率减按 1.5%计算缴纳增值税。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适用上述简易计税方法并进行预缴的,减按 1.5%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因此,你公司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住房,不适用 2023 年第 19 号公告的规定,你公司向个人出租位于省外城市的住房应减按1.5%预征率预缴增值税;你公司向非个人出租位于省外城市的住房,应按照 5%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问题 168】我公司是一家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请问,我公司在 4 月份收到的预收款,是否需要按照 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答:需要预缴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3 年第 19 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 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 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 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 号附件 2)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 5%征收率。因此,你公司不适用 2023 年第 19 号公告的规定,需按现行规定预缴增值税。

【问题 169】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剔除不动产转让销售额后可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在申报时应注意什么?
答: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当期若发生销售不动产业务,以扣除不动产销售额后的当期销售额来判断是否超过 10 万元(按季 30 万元)。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过程中,可按照申报系统提示据实填报不动产销售额,系统将自动提示是否超过月销售额(季度销售额)及填报注意事项。

【问题 170】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转让不动产,除了按照申报系统提示填报不动产信息以外,还需要填报申报表相关栏次吗?
答:需要填报。小规模纳税人转让不动产,除了按照申报系统提示填报不动产信息以外,还应根据政策适用情况据实填写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相关栏次,完整申报当期全部销售额。

【问题 171】增值税免税标准提高后,其他个人发生销售不动产如何处理?
答:其他个人偶然发生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应当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实行按次纳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1 号)明确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继续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征免增值税。比如,如果其他个人销售住房满 2 年符合免税条件的,仍可继续享受免税;如不符合免税条件,则应依照政策规定纳税。

【问题 172】我是一家批发货物的小公司,属于按月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4 月份,我公司销售不动产取得收入 50 万元(不含增值税,下同),销售货物取得收入 8 万元。请问我公司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 10 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1 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 10 万元(以 1 个季度为 1 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 30 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 10 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 10 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你公司合计月销售额超过 10 万元,但在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 10 万元,因此,按照规定,你公司销售货物取得的销售额,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 10 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销售不动产取得的收入,应照章缴纳增值税。

【问题 173】我公司是按月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3 年 1 月 6 日转让一间商铺,剔除转让商铺的销售额后,预计 1 月份销售额在 10 万元以下,全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请问我公司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吗,申报时应注意什么?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3 年第 1 号)第一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 10 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 10 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你公司在办理 1 月税款所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填报界面,准确录入“本期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数据,系统将自动计算扣除不动产销售额后的本期销售额。若扣除后的销售额未超过 10 万元,则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将扣除后的销售额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

【问题 174】按月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上月发生的销售在本月发生销售退回,本月实际销售额超 10 万元,如何确定本月销售额能否享受增值税免征优惠?
答: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因销售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销售额,应当从当期销售额中扣减。因此,发生销售退回的小规模纳税人,应以本期90实际销售额扣减销售退回相应的销售额,确定是否适用 10万元以下免税政策。

(二)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问题 175】工业企业和其他企业的小型微利企业标准一样吗?
答:目前工业企业和其他企业的小型微利企业标准是一样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300 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 5000 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问题 176】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的比例是多少?
答: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 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问题 177】非居民企业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
优惠政策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50 号)规定,非居民企业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问题 178】如果小型微利企业由于对政策理解原因预缴时未享受优惠,那么年度结束后是否还有机会享受优惠政策?
答: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年度中间预缴时由于各种原因没有享受优惠,在年度终了汇算清缴时,仍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问题 179】本年度调整为按季申报后,次年度申报期限如何执行?按月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当年度 4 月份预缴申报时,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按规定调整为按季度预缴申报。问,次年度所得税预缴申报期限怎么执行?默认继续按月预缴申报,还是若企业不自行提出申请,则一直按照按季度预缴申报?
答:企业本年度调整为按季度预缴申报后,次年度及以后年度原则上继续默认为按季度预缴申报。

【问题 180】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吗?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因此,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以及合伙企业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也就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

【问题 181】我公司在外地设立了一家分支机构,在判断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时,从业人数、资产总额指标是否包括分支机构的相应部分?
答:现行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税制,企业应以法人为主体,计算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指标,即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问题 182】我公司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如何判断是否属于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答: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小型微利企业的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当年度截至本期预缴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其中,资产总额、从业人数指标比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2023 年第 12 号)中“全年季度平均值”的计算公式,计算截至本期预缴申报所属期末的季度平均值;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截至本期预缴申报所属期末不超过 300 万元的标准判断。

(三)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

【问题 183】享受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减免税额如何计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 年第 12号)规定,个体工商户享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减免税额=(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200 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 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50%。这一计算规则我们已经内嵌到电子税务局信息系统中,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申报表和报告表预填服务,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准确、如实填报经营情况数据,系统即可自动计算出减免税金额。

【问题 184】个体工商户享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是否需要办理备案?
答:个体工商户在预缴和汇算清缴个人所得税时均可享受减半征税政策,享受政策时无需备案,通过填写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减免税事项报告表相关栏次,即可享受。

【问题 185】个体工商户如何申报享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
答:对于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将自动为其提供申报表和报告表中该项政策的预填服务。行简易申报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按照减免后的应纳税额自动进行税款划缴。

【问题 186】我是个体工商户,今年已就经营所得预缴税款,还能享受减半征税优惠政策吗?
答:为最大程度释放减税红利,个体工商户今年前几个月已就经营所得预缴税款的,也能享受税收优惠。具体办法是,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2023 年第 12 号)应减征的税款,在公告发布之日前已缴纳的,可申请退税;也可自动抵减以后月份的税款,当年抵减不完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办理退税。

【问题 187】我是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能够享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吗?
答:可以享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 年第 12 号)规定,个体工商户不论是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均可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四)“六税两费”减免政策

【问题 188】代扣、代征税款的情形下,纳税人如何享受“六税两费”优惠政策?
答:代扣、代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税款的,扣缴义务人、代征人可以减按 50%计算扣缴或代征“六税两费”优惠范围内税费额。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指导扣缴义务人、代征人进行明细报告,保障有关纳税人及时享受“六税两费”优惠政策。

【问题 189】跨区域经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异地所缴地方税费如何退税?跨区域经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享受“六税两费”优惠时存在的问题,企业在业务发生地报验后预缴申报附加税时未享受减征优惠,回到注册地申报时由于报验地未享受优惠,但实际应享受,造成注册地申报正常填写数据后在申报表“本期应补(退)税(费)额”处形成负数多缴,存在多缴税款的退税应注册地退税还是申请报验地退税?
答:应申请报验地退税。原则是在哪儿交,就在哪儿退。

【问题 190】哪些纳税人可以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均可以按规定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问题 191】我公司是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微利企业,可以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吗?
答:小型微利企业无论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还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均可以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问题 192】自然人是否可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政策?代开发票的纳税人在代开环节能否享受“六税两费”减免政策?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 29 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 号印发)第3 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43 号)第 4 条等规定,自然人(即其他个人)不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因此自然人可以按照小规模纳税人享受“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根据现行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无需代开发票,包括自然人在内的各类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代开发票环节时,可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政策。

【问题 193】我公司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是否可以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答:可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均可以按规定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问题 194】我公司为个人独资企业,是否可以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答: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如果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问题 195】外出报验的纳税人、跨区税源登记的纳税人能否享受“六税两费”减免政策?
答:包括外出报验、跨区税源登记的纳税人在内的各类纳税人,均应当根据其税务登记信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信息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信息,综合判断是否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个体工商户或小型微利企业,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政策。

【问题 196】我公司是分支机构,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是否可以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答: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税制,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包括汇总纳税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以法人机构为整体判断是否属于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应当根据总机构是否属于小型微利企业来判别能否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问题 197】我公司是 2024 年的新设立企业,尚未办理过汇算清缴,能否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答: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不超过 30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 5000 万元两项条件的,在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前,可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问题 198】我公司由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还能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吗?
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不再按照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六税两费”减免政策。但是,如果你公司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或者属于个体工商户,仍然可以据此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问题 199】我公司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关规定,但是还未进行一般纳税人登记,还能按小规模纳税人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吗?
答: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当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而未登记,经税务机关通知,逾期仍不办理登记的,自逾期次月起不再按照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问题 200】我公司成立于 2023 年 8 月,属于一般纳税人,2024 年 6 月刚刚完成首次汇算清缴申报,如何确定是否可以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答: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后确定是小型微利企业的一般纳税人,自办理汇算清缴的次月 1 日至次年 6 月 30 日,可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的一般纳税人,自办理汇算清缴的次月 1 日至次年 6 月 30日,不得再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新设立企业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后,按规定申报当月及之前的“六税两费”的,也依据首次汇算清缴结果确定是否可申报享受减免优惠。

【问题 201】我公司为 2024 年 8 月新设立企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当月购买房产并申报缴纳印花税,能否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答: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设立时从业人数不超过 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 5000 万元两项条件的,设立当月依照有关规定按次申报“六税两费”时,可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问题 202】我公司成立于 2023 年 9 月,属于一般纳税人,今年 3 月刚刚完成首次汇算清缴申报,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3 月按次申报“六税两费”时是否可以享受减免优惠?
答:不可以。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后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的一般纳税人,按次申报的,自首次办理汇算清缴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之日起至次年 6 月 30 日,不得再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问题 203】我公司如何判断是否可以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答: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结果为准。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的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不超过 30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 5000 万元两项条件的,可在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前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对于新设立当月即按次申报的,则根据设立时是否同时符合从业人数不超过 30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 万元两项条件来判断是否可以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问题 204】我公司申报 2024 年 1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期间的“六税两费”时,如何判断是否可以享受减免优惠?
答:2024 年 1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期间,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纳税人,依据 2023 年办理 2022 年度汇算清缴的结果确定是否按照小型微利企业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企业,根据申报期上月末是否同时符合从业人数不超过30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 5000 万元两项条件判断是否可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对于新设立当月即按次申报的,则根据设立时是否同时符合从业人数不超过 30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 5000 万元两项条件来判断。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企业,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后,从次月 1 日至次年 6 月 30 日,依据汇算清缴的结果确定是否可申报享受减免优惠;汇算清缴后,按规定申报当月及之前的“六税两费”的,也根据汇算清缴的结果确定是否可申报享受减免优惠。

【问题 205】我公司申报缴纳的哪些税费种可以享受本次“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12 号)规定,享受减免的“六税两费”包括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问题 206】我公司缴纳水资源税,可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吗?
答:不可以。水资源税尚未纳入“六税两费”减免政策范畴。

【问题 207】“六税两费”优惠政策的减征幅度是多少?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12 号)第二条规定,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2027 年 12 月 31 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问题 208】我公司已按规定享受了其他优惠政策,还可以继续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吗?
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在享受优惠的顺序上,“六税两费”减免优惠是在享受其他优惠基础上的再享受。原来适用比例减免或定额减免的,“六税两费”减免额计算的基数是应纳税额减除原有减免税额后的数额。

【问题 209】我公司同时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和重点群体、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政策减免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应当按什么顺序处理?
答:纳税人同时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以及重点群体、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政策减免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应先享受重点群体、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政策,再按减免后的金额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问题 210】我公司办理首次汇算清缴申报后,对于首次汇算清缴申报前已按规定缴纳的“六税两费”是否需要进行更正?
答: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企业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申报前,已按规定申报缴纳“六税两费”的,不再根据首次汇算清缴结果进行更正。

【问题 211】我公司为小型微利企业,逾期办理或更正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后,是否需要相应对“六税两费”的申报进行更正?
答: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微利企业、新设立企业,逾期办理或更正汇算清缴申报的,应当依据逾期办理或更正申报的结果,对“六税两费”申报进行相应更正。

【问题 212】我公司申报“六税两费”时,如何填报有关减免税信息?
答:纳税人申报“六税两费”时,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在有关申报表单中勾选相应的减免政策适用主体选项并确认适用减免政策起止时间后,系统将自动填列相应的减免性质代码、自动计算减免税款。

【问题 213】我公司“六税两费”的申报逾期了,是否还可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逾期申报的“六税两费”税费款的属期在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内,可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逾期申报的“六税两费”税费款的属期在 2022 年 1 月 1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内,可申报享受减免优惠;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微利企业和新设立企业逾期申报的“六税两费”税费款的属期在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日内的,符合文件规定情形的,也可申报享受减免优惠。

【问题 214】我公司申报“六税两费”减免优惠时,需要向税务机关提交什么资料?
答:本次减免优惠实行自行申报享受方式,除申报表单外,不需额外提交资料。

(五)文化事业建设费减免政策

【问题 215】增值税免税标准提高后,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标准是否提高?文化事业建设费是否适用按月 10 万元按季 30 万元的规定?
答: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标准为 2 万元时,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 2 万元的缴费义务人,同时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标准提高至 3 万元后,对月销售额不超过 3 万元的缴费义务人,同时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但此项政策有明确的执行期限,并已于 2017 年 12 月 31 日到期停止执行。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标准提高至 10 万元后,没有出台提高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标准的文件。因此,目前执行月销售额不超过 2 万元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政策。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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