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其他税费优惠政策即问即答

文化   2024-11-23 17:07   安徽  
八、其他税费优惠政策

(一)罕见病及抗癌药品税费支持政策

【问题 275】《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药监局关于罕见病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4 号)规定,自 2019 年 3 月 1 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罕见病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 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经营多种罕见病药品,在选择简易计税时,是需要对多种药品同时选择简易计税,还是可以对其中某种罕见病药品选择简易计税?
答:为充分保障纳税人权益,使纳税人能根据自身经营情况作出最优选择,当纳税人同时经营多种罕见病药品时,可以只对其中某一个或多个产品选择简易计税。如某药品企业同时生产 A、B 两种罕见病药品,经过计算,企业对 A 药品选择简易计税较为有利,但 B 药品适用一般计税办法税负更低,则企业可以仅对 A 药品选择简易计税。

【问题 276】适用《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药监局关于罕见病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4 号)政策的罕见病药品清单今后会进行调整吗?
答:《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药监局关于罕见病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4 号)第四条规定,罕见病药品是指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注册的罕见病药品制剂及原料药。罕见病药品范围实行动态调整,由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药监局根据变化情况适时明确。未来随着人们对罕见病的认知加深,以及对罕见病药品的加速研发和审批上市,罕见病对症药品将逐步增加。为此,国家相关部门将根据情况适时对罕见病药品实行动态调整。

(二)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

【问题 277】我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长期从事工业生产。今年年初,为把此前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余热余压充分利用起来,我公司专门增添了设备,开始用“余热、余压”生产“电力、热力” ,在综合利用资源的同时,也增加了企业效益。但由于整个资源综合利用生产过程中,不存在从外单位购进“余热、余压”的问题,故无法取得相应发票或凭证。请问我公司能否享受 40 号公告规定的资源综合利用即征即退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1 年第 40 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在境内收购的再生资源,应按规定从销售方取得增值税发票。你公司利用本单位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余热、余压”生产“电力、热力”,原材料“余热、余压”并非通过收购行为获得。因此,上述情形下,你公司只要符合 40 号公告的其他规定,即使未取得相应发票或凭证,也可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问题 278】我公司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营业务是受政府部门委托,从事污水处理业务,污水处理费由政府部门直接拨付,污水从政府建设的排水管网接入,不存在污水销售方,故无法取得销售方开具的发票。请问我公司能否享受 40 号公告规定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1 年第 40 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在境内收购的再生资源,应按规定从销售方取得增值税发票。你公司受政府部门委托从事污水处理业务,收入来自政府部门,污水并非通过收购行为获得。因此,上述情形下,你公司只要符合 40 号公告的其他规定,即使未取得相应发票或凭证,也可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问题 279】我公司从事再生塑料制品生产加工,原材料主要来自废塑料,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40 号规定的相关条件,适用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 70%即征即退政策。2022 年 1 月,我公司购入废塑料 110 万元,均未取得发票或符合规定的凭证,此后因设备升级原因未开展生产。2022 年 3 月所属期,我公司利用1 月份收购的废塑料生产再生塑料制品,销售额为 100 万元(不含税,下同),3 月份销项税额为 13 万元,进项税额为3 万元。当月,我公司又收购了一批废塑料,共支出 80 万元,其中,有 20 万元未对应取得发票或符合规定的凭证。请问我公司应如何计算 2022 年 3 月所属期可申请即征即退税额?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1 年第 40 号,以下简称 40 号公告)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应当取得规定的发票或凭证而未取得的,该部分再生资源对应产品的销售收入不得适用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规定;纳税人应当在当期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销售收入中剔除不得适用即征即退政策部分的销售收入后,计算可申请的即征即退税额。因此,计算可申请即征即退税额应分为两步:
第一步,计算不得适用 40 号公告即征即退规定的销售收入。你公司 2022 年 3 月所属期不得适用 40 号公告即征即退规定的销售收入=当期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的销售收入×(当期销售产品所耗用购入再生资源成本中应当取得发票或凭证而未取得的成本÷当期购进再生资源的全部成本)=100×(20÷80)=25 万元。需要注意的是,在计算当期销售产品所耗用购入再生资源成本中应当取得发票或凭证而未取得的成本占比时,采用的是销售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当期的购进成本数据。
第二步,剔除不得适用即征即退政策部分的销售收入后,计算可申请的即征即退税额。你公司 2022 年 3 月所属期可申请退税额=[(当期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的销售收入-不得适用即征即退规定的销售收入)×适用税率-当期即征即退项目的进项税额]×对应的退税比例=[(100-25)×13%-3]×70%=4.725 万元。
综上,你公司 2022 年 3 月所属期可申请即征即退的税额为 4.725 万元。

【问题 280】我公司是一家提供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专业技术服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营模式为:受当地政府部门委托对城市生活垃圾进行专业填埋处理,垃圾处理费用全部由政府部门拨付,我公司为政府部门开具垃圾处理专业技术服务发票。请问我公司提供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专业技术服务是否可以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0 年第 9 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受托对垃圾、污泥、污水、废气等废弃物进行专业化处理,即运用填埋、焚烧、净化、制肥等方式,对废弃物进行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处置,按照以下规定适用增值税税率:1.采取填埋、焚烧等方式进行专业化处理后未产生货物的,受托方属于提供《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 号文件印发)“现代服务”中的“专业技术服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 6%的增值税税率。2.专业化处理后产生货物,且货物归属委托方的,受托方属于提供“加工劳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 13%的增值税税率。3.专业化处理后产生货物,且货物归属受托方的,受托方属于提供“专业技术服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 6%的增值税税率。受托方将产生的货物用于销售时,适用货物的增值税税率。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1 年第 40 号)规定,纳税人提供的垃圾处理劳务,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 70%即征即退政策或免征增值税政策。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制定的初衷是为了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对于从事《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2022 年版)》范围内的废弃物处理业务,属于“专业技术服务”、适用 6%增值税税率的,只要企业及其业务符合 40 号公告规定的条件,可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

【问题 281】我公司是一家污水处理厂,主要从事《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2022 年版)》5.2“污水处理劳务”项目,从政府取得污水处理费收入;同时,我公司又将利用“污水”生产的“再生水”用于销售,从购买方取得再生水销售收入,符合《目录》2.15“污水处理厂出水、工业排水(矿井水)、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厂渗透(滤)液等”项目的相关规定。根据 40 号公告规定,我公司自 2022年 3 月所属期起,对《目录》5.2“污水处理劳务”项目选择适用免征增值税。请问,对于 2.15“污水处理厂出水、工业排水(矿井水)、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厂渗透(滤)液等”项目,我公司还能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吗?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1 年第 40 号)第四条规定,纳税人从事《目录》2.15“污水处理厂出水、工业排水(矿井水)、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厂渗透(滤)液等”项目、5.1“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劳务”、5.2“污水处理劳务”项目,可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也可选择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你公司提供污水处理业务的同时,销售产成品再生水,应分属两项不同的业务:一是为政府部门提供的污水处理“专业技术服务”,对象是政府部门;二是销售再生水,对象是再生水的购买方。因此,你公司就其中一项业务选择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不影响另一项业务选择适用即征即退政策。若你公司上述两项业务分别适用免税和即征即退政策,应准确核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对不能准确划分的部分,应根据销售收入占比进行划分。其中,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三)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

【问题 282】亏损企业是否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选择不实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
答:关于亏损企业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意愿不高的问题,按现行政策规定,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也可选择不实行加速折旧政策。企业因为亏损,选择不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恰恰可能是出于整个生产经营周期利益最大化的考虑。这也体现了政策设计是保证企业能切切实
实享受到红利,而非追求短期政策效应。

【问题 283】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适用的行业范围是什么?
答:《关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156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66 号),明确自 2019年 1 月 1 日起,将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扩大至全部制造业领域后,可以适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的行业,包括全部制造业以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四)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问题 284】企业在同一年度同时发生扶贫捐赠和其他公益性捐赠,如何进行税前扣除处理?
答: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准予按年度利润总额的 12%在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扣除。《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 2019 年第 49号),明确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据实扣除。企业同时发生扶贫捐赠支出和其他公益性捐赠支出时,符合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不计算在公益性捐赠支出的年度扣除限额内。如,企业 2023 年度的利润总额为 100 万元,当年度发生符合条件的扶贫方面的公益性捐赠 15 万元,发生符合条件的教育方面的公益性捐赠 12 万元。则 2023 年度该企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限额为 12 万元(100×12%),教育捐赠支出 12 万元在扣除限额内,可以全额扣除;扶贫捐赠无须考虑税前扣除限额,准予全额税前据实扣除。2023 年度,该企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共计 27 万元,均可在税前全额扣除。

【问题 285】企业通过哪些途径进行扶贫捐赠可以据实扣除?
答:考虑到扶贫捐赠的公益性捐赠性质,为与企业所得税法有关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的规定相衔接,《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 2019 年第 49 号)明确,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据实扣除。《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 年第 18 号)已将上述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

【问题 286】如何获知目标脱贫地区的具体名单?
答:“目标脱贫地区”包括 832 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新疆阿克苏地区 6 县 1 市享受片区政策)和建档立卡贫困村。目标脱贫地区的具体名单由县级以上政府的扶贫工作部门掌握。考虑到建档立卡贫困村数量众多,且实施动态管理,因此《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 2019 年第 49 号)未附“目标脱贫地区”的具体名单,企业如有需要可向当地扶贫工作部门查阅或问询。

【问题 287】目标脱贫地区脱贫后,企业还可以适用扶贫捐赠所得税政策吗?
答:《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 2019 年第 49 号)明确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后,企业发生的对上述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仍可继续适用该政策。同时,《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 年第 18 号)已将上述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

【问题 288】企业月(季)度预缴申报时能否享受扶贫捐赠支出税前据实扣除政策?
答: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分月或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原则上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在计算会计利润时,按照会计核算相关规定,扶贫捐赠支出已经全额列支,企业按实际会计利润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扶贫捐赠支出在税收上也实现了全额据实扣除。因此,企业月(季)度预缴申报时就能享受到扶贫捐赠支出所得税前据实扣除政策。

【问题 289】企业进行扶贫捐赠后在取得捐赠票据方面应注意什么?
答:根据《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112 号)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公益性事业单位、公益性社会团体及其他公益性组织,依法接受并用于公益性事业的捐赠财物时,应当向提供捐赠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凭证。企业发生对“目标脱贫地区”的捐赠支出时,应及时要求开具方在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中注明目标脱贫地区的具体名称,并妥善保管该票据。

(五)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问题 290】我公司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享受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的同时,是否可以叠加享受“六税两费”优惠?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2023 年第 12 号公告)的规定,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六税两费”。纳税人享受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六税两费”优惠政策。你公司在享受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的基础上,可以叠加享受“六税两费”优惠。

【问题 291】我公司符合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优惠条件,仓储设施占地面积 8000平方米,所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为每平米 5 元人民币。2023 年我公司就仓储设施用地应当缴纳多少城镇土地使用税?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5 号),符合优惠条件的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 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你公司就仓储设施用地 2023年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额=仓储设施用地面积×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50%=8000×5×50%=20000 元。

【问题 292】我公司符合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优惠条件,但是在 5 号公告发布前,已经全额申报缴纳了 2023 年 1 月、2 月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可以退还已缴纳税款吗?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5 号)规定,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继续实施,纳税人在本公告印发之日前已缴纳的应予减征的税款,在以后应缴税款中抵减或者予以退还。因此,你公司在本公告印发前多缴的税款,可在以后应缴税款中抵减或者向税务机关申请予以退还。

【问题 293】我公司符合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优惠条件,应如何办理减免税申报?需要提供什么证明资料?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5 号)明确,纳税人享受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应按规定进行减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土地用途证明、租赁协议等资料留存备查。你公司可在本地规定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内,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等渠道进行减免税申报,但需根据 5 号公告的规定,将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政策

【问题 294】我们是一家中小企业,请问如何享受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答: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延续实施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该政策属于普惠性政策,包括中小微企业、大型企业在内的各类企业均可享受。税务部门已提前做好系统参数配置,企业无需额外提出申请,只需要正常申报缴费即可享受失业保险降率政策。如果您的企业在符合工伤保险降率条件的地区,也可以同样免于申请即可享受工伤保险降率政策。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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