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规定的涉税问题

文化   2024-11-24 08:38   安徽  

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公司法》的很多规定,涉及税收问题。本文基于《公司法》的有关条款,结合税法的相关规定,简要分析《公司法》规定的涉税问题,按照成立、运营、重组、注销分类。包括如下问题:


一、公司的纳税人身份

二、公司成立规定及涉税问题

(一)非货币资产出资规定及涉税问题

(二)出资时间规定与涉税问题

(三)设立公司民事责任规定及涉税问题

三、公司运营规定及涉税问题

(一)担保规定及涉税问题

(二)职工规定及涉税问题

(三)工会与党组织规定及涉税问题

(四)股东滥用权利规定及涉税问题

(五)股东连带责任规定及涉税问题

(六)赔偿董事规定及涉税问题

(七)收购股权规定及涉税问题

(八)限售股规定及涉税问题

(九)董事责任险规定及涉税问题

(十)可转债规定及涉税问题

(十一)亏损弥补与涉税问题

(十二)利润分配与涉税问题

(十三)溢价发行与涉税问题

四、公司重组规定及涉税问题

(一)法律形式简单改变与涉税问题

(二)公司合并与涉税问题

(三)公司分立及涉税问题

五、公司注销规定及涉税问题

(一)《公司法》规定

(二)有关涉税问题


1

公司的纳税人身份


根据《公司法》,按照是否有法人地位,公司分为有法人地位的公司,和没有法人地位的分公司。


有法人地位的公司,根据其业务活动,有缴纳现行各税种的可能。


没有法人地位的分公司,尽管也可能按照总分机构预缴所得税,但不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因为企业所得税是法人所得税。


所以,法人公司与分公司在纳税上的区别,就是法人公司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分公司不是。


2

公司成立规定及涉税问题


公司成立的涉税问题,包括股东的涉税问题,公司的涉税问题。


(一)非货币资产出资规定及涉税问题


1、《公司法》的规定


《公司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2、出资方的涉税问题


根据不同的出资方式,出资方有不同的纳税义务。


(1)增值税


除用股权、债权出资,没有增值税纳税义务外,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出资,都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按照出资作价,计算销项税,或增值税额。


(2)企业所得税


不论用何种非货币资产出资,都应按照出资作价,和有关资产的计税基础,计算财产转让所得,并入当年应税所得,一并计算年度应纳所得税额。


(3)土地增值税


如果用不动产出资,只要出资方或被出资方,有一方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则出资方需要按照土增税的规定,计算土地增值税。


(4)印花税


用债权、股权、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不动产出资,不在印花税产权转移书据范围,没有印花税纳税义务。


用设备等货物出资,应按买卖合同,适用万分之三的税率,计算印花税。


3、被投资公司的涉税问题


(1)印花税的纳税义务


如果接收设备出资,需要按照买卖合同计算印花税。

资本公积、实收资本的合计数,适用营业账簿税目,适用万分之二点五的税率,计算印花税。


(2)契税的纳税义务


如果接受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出资,则有契税的纳税义务。当然,如果母公司以土地、房屋权属向其全资子公司增资,可免征契税。


(3)资产的计税基础


公司取得的设备等非货币资产,按照投资人出资作价的金额,作为资产的计税基础,可依照所得税法的规定,提取折旧或摊销,在所得税的税前扣除。


(4)抵扣进项税


如果取得出资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要不是专用于免税项目、简易计税项目等,公司可抵扣进项税。


(二)出资时间规定与涉税问题


1、《公司法》规定


《公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


2、股东股权的计税基础


股东取得股权的计税基础是实际的出资额,假定认缴500万,但是分5年交足,股东在第一年出资100万后,计税基础是100万元,不能是500万元。


(三)设立公司民事责任规定及涉税问题


1、《公司法》规定


《公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为设立公司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公司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公司设立时的股东承受;设立时的股东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公司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对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有关涉税问题


(1)设立公司支出的税前扣除问题


最常见的涉税问题,就是股东为设立公司发生的有关支出,如果发票开具股东的抬头,股东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股东发生的有关支出,在公司成立后,最好能从公司收回,作为自己的所得税应税收入,税前扣除没有任何问题。


如果不能从公司收回,能否税前扣除?


应也可以扣除。因为股东设立公司的目的,一般是取得投资回报,自公司取得的股息收入、股权转让收入,都是所得税应税收入,不能认为有关支出与收入无关。


(2)股东未按期足额出资的涉税问题


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可能会增加被投公司的税务成本使其面临税务损失。


企业所得税相关法规明确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对于有关损失,被投资公司可以按《公司法》的规定要求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3

公司运营规定及涉税问题


《公司法》中有大量与公司运营有关的规定,分别分析有关的涉税问题。


(一)担保规定及涉税问题


1、《公司法》规定


《公司法》第十五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2、有关涉税问题


担保方提供担保,应收取担保费,作为增值税应税收入,适用6%的税率,计算销项税。履行担保责任,实际赔付时,如果对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可以抵扣进项税。


担保费属于应税收入,有关的支出,尤其是如果能提供必要的扣除凭证,可以税前扣除。


(二)职工规定及涉税问题


1、《公司法》规定


《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司应当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


公司应当采用多种形式,加强公司职工的职业教育和岗位培训,提高职工素质。”


2、有关涉税问题


主要是企业所得税相关问题。


依法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可以税前扣除。


用于劳动保护的支出,可以税前扣除。


用于安全生产的支出,尤其是设备支出,不但可以提取折旧扣除,如果符合税法规定,还可享受投资额的10%抵免应纳税额的优惠。


职工教育经费,按照税法规定,在税前扣除。


(三)工会与党组织规定及涉税问题


1、《公司法》规定


《公司法》第十七条规定:“公司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

第十八条规定:“在公司中,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2、有关涉税问题


主要是有关支出,能否在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


工会经费支出,只要符合税法的规定,在规定的比例范围,有工会出具的收据或者税务机关代收凭据,则可税前扣除。


党组织工作经费,也有比例和凭证的规定,实际发生的、不超过规定比例,有相应合法凭证,应可扣除。


(四)股东滥用权利规定及涉税问题


1、《公司法》规定


《公司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有关涉税问题


(1)滥用权利股东的涉税问题


主要是赔偿支出的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如果滥用权利的后果,是取得所得税应税收入,则有关赔偿支出,在取得必要凭证的前提下,有税前扣除的可能。


(2)公司或其他股东的涉税问题


公司的涉税问题,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赔偿收入属于所得税应税收入,有关的损失,也有税前扣除的可能。


二是赔偿收入是否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如果是与销售增值税应税货物或服务有关,则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反之,则不是应税收入。当然,遇到实际问题时,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其他股东的涉税问题与公司一样,不再赘述。


(五)股东连带责任规定及涉税问题


1、《公司法》规定


《公司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有关涉税问题


(1)股东的涉税问题


股东的连带责任,一般是指股东替公司偿还债务。股东能否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能否税前扣除的前提,是股东偿还的债务,是否与股东应税收入直接相关,这是一个很难证明的问题,但是也不能说不能扣除,还需根据实际情况分析判断。


(2)公司的涉税问题


一是股东如何侵犯公司的利益,公司税前扣除的有关支出,是否符合税法的规定,尤其是关联交易的规定。


二是如果股东退还有关利益,公司是否应计入所得税和增值税应税收入。


本文在此只能提出问题,做原则性地分析。遇到具体问题时,再根据实际情况分析判断。


(六)赔偿董事规定及涉税问题


1、《公司法》规定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该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2、有关涉税问题


公司对董事的赔偿,能否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有的税局认为不得扣除,理由是董事是给股东服务的。这种意见难以成立。董事会虽然由股东派出的代表构成,但却是公司的董事会,其职责是为公司发展、运营服务的,公司为董事会履职承担的支出,包括对董事的赔偿,如果扣缴了个税,应可税前扣除。


(七)收购股权规定及涉税问题


1、《公司法》规定


《公司法》第八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

......”


2、有关涉税问题


(1)企业股东的涉税问题


公司回购股权,实际就是减资。根据减资的规定,如果是企业股东,则将取得的收购款,分成三部分:相当于利润的部分,符合所得税规定的可免征所得税。减去利润后,超出成本的部分,属于财产转让所得。成本部分没有纳税义务。


个人股东不再赘述。


(2)公司的涉税问题


公司回购股权,不涉及纳税义务。如果是回购个人股东的股权,涉及个税的扣缴义务。


(八)限售股规定及涉税问题


1、《公司法》规定


《公司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2、有关涉税问题


(1)增值税


转让限售股,是否要按照股票转让计算价差,缴纳增值税?在2016年之前,是存在争议的,但自2016年总局出台53号公告后,不再有争议,按照增值税相关规定,根据限售股的不同情况,确认限售股的购入价,计算价差缴纳增值税。


(2)其他税种


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所得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9号进行了专门规定,明确了企业转让代个人持有的限售股如何征税、在限售股解禁前转让限售股如何征税等问题。


印花税等其他税种,没有特殊之处,不再赘述。


(九)董事责任险规定及涉税问题


1、《公司法》规定


《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公司可以在董事任职期间为董事因执行公司职务承担的赔偿责任投保责任保险。”


2、有关涉税问题


公司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保险费支出?虽然税法规定为员工购买的商业保险,不得税前扣除,与上述责任保险不是一回事,企业所得税相关法规规定,“企业参加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董事责任险也是责任保险的一种,且董事也是在为公司服务,有关责任保险应可以税前扣除。


(十)可转债规定及涉税问题


1、《公司法》规定


《公司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并规定具体的转换办法。”


2、有关涉税问题


按照投资人转换和不转换两种情况,分别分析:


(1)投资人不转换


发行公司支付的利息,可以所得税税前扣除。如果向境外支付,还要扣缴境外单位的增值税和所得税。


(2)投资人选择转换


如果投资人选择转换,则包括本金和应付利息在内的债权,转为股票时,公司需要确定股票的计税基础,并就增加的股本和资本公积,计算缴纳印花税。


(十一)亏损弥补与涉税问题


1、《公司法》规定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2、有关涉税问题


公司用公积金或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在计算应税所得时,是否影响可弥补的亏损?


应该没有影响,会计的利润和亏损,与所得税的所得和可弥补亏损,不是一回事,所得税的可弥补亏损,还是根据企业所得税的相关规定计算得出,并反映在相关年度所得税申报表的数据。


(十二)利润分配与涉税问题


1、《公司法》规定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股东会作出分配利润的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在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个月内进行分配。”


2、有关涉税问题


首先,如果向个人或境外派息,有个人所得税与非居民所得税的扣缴义务。


其次,从被投公司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的企业,需要关注该收入的确认时点。企业所得税有关法规规定,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


(十三)溢价发行与涉税问题


1、《公司法》规定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公司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所得的溢价款、发行无面额股所得股款未计入注册资本的金额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列入资本公积金的其他项目,应当列为公司资本公积金。”


2、有关涉税问题


公司需要就增加的资本公积金,计算缴纳印花税。


4

公司重组规定及涉税问题


《公司法》中有大量重组的规定,涉及的税收问题,需要高度关注。


(一)法律形式简单改变与涉税问题


1、《公司法》规定


《公司法》第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


《公司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办理变更登记后,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2、有关涉税问题


有限责任公司变成股份有限公司或相反,营业执照登记事项变更,如地址变更、法人变更等,都属于法律形式的简单改变,企业所得税适用特殊重组,不产生所得税纳税义务,也不导致印花税、契税等其他税种的纳税义务。


(二)公司合并与涉税问题


1、《公司法》规定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2、有关涉税问题


(1)被合并方的涉税问题


由于被合并方纳税人地位灭失,有关资产的权属转移,将导致诸多复杂的涉税问题,如增值税、所得税、土增税、印花税等,但税法也有相应的重组优惠政策,如果方案设计符合税法规定,有望依法免除有关纳税义务。


(2)合并方的涉税问题


合并方的涉税问题主要是取得有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如何确定,如果被合并方适用一般重组方式,按照公允价值计算了清算所得税,则按照公允价值确认计税基础,如果被合并方适用特殊重组,按照在被合并方的原计税基础确定计税基础。


(三)公司分立及涉税问题


1、《公司法》规定


《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2、有关涉税问题


(1)被分立企业的涉税问题


被分立企业面临所得税、增值税、土增税、印花税等的纳税义务,但分立方案如符合有关税法的规定,也可依法免除纳税义务。因此,如何设计分立方案,就非常关键。


被分立企业另一需要注意的问题,是分立是否影响已经享受或正在享受的优惠政策,避免因分立被追回税款或丧失优惠资格。


(2)分立企业的涉税问题


分立企业的涉税问题,主要是分得资产的计税基础如何确定,产权转移书据如何依法免交印花税,取得的不动产,如何争取享受免征契税的优惠。


5

公司注销规定及涉税问题


公司注销时,根据不同的注销方式,有不同的涉税问题。


(一)《公司法》规定


《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公司因解散、被宣告破产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终止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公告公司终止。”


《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公司在存续期间未产生债务,或者已清偿全部债务的,经全体股东承诺,可以按照规定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公司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股东对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承诺不实的,应当对注销登记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企业注销指引(2023年修订)》(市场监管总局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8号)“四、企业办理注销登记”规定,“(二)简易注销流程1.适用对象。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偿完结的企业(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除外)。企业在申请简易注销登记时,不应存在未结清清偿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应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等债权债务。......”


(二)有关涉税问题


公司在确定清算后,应将自当年的1月1日到确定终止经营的日期,作为一个所得税纳税年度,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


清算过程中如有变卖财产,需要依法计算所得税、增值税、土增税等。


在清偿债务时,如果有债权人放弃债权的承诺,则相应增加清算企业的应税所得,类似债务重组所得。


自清算开始后到申请办理税务注销的时间,作为另外一个所得税纳税年度,该预缴预缴,最后汇缴。


需要股东注意的是,如果被投公司通过简易注销程序注销了公司,后续如果有被发现存在欠税情形,股东可能被要求就注销登记前被投公司的欠税(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清算过程伴随着复杂的涉税问题,清算方案需精心设计,避免因清算导致增加承受不起的所得税负担。


最好选择吸收合并的方式,避免各种纳税义务。


《公司法》规定中的涉税问题,实际是纳税人自设立到终止全过程的涉税问题,是一个现实的问题,值得纳税人高度重视。


来源:威科先行财税信息库,作者:王冬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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