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得政府补助,补缴税款、滞纳金1861万元!

文化   2024-11-20 13:13   安徽  


广东道氏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道氏技术”)控股子公司广东佳纳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佳纳”)近期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英德市税务局东华税务分局《税务事项通知书》(英德税东华分局税通[2024]9856 号),对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的纳税义务履行情况进行了自查及补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税收自查的情况 
经自查,广东佳纳需补缴2019年至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1,067.72万元以及相应滞纳金793.38万元,合计1861.10 万元。 
二、补缴税款的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广东佳纳已按要求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完毕,主管 税务部门未对该事项给予处罚。 
三、对公司的影响 
广东佳纳补缴税款是2019年至2021年收到的政府补助(与资产相关)未一次性计入当年应税收入,因此公司本次自查后进行补缴。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确认为递延收益,因会计与税法存在时间性差异,故产生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计入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不影响当年及 2024 年净利润。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相关规定,上述补缴税款及滞纳金事项不属于重要的前期差错,不涉及前期财务数据追溯调整。广东佳纳补缴税款涉及的滞纳金将计入 2024 年当期损益,预计将影响公司2024年度净利润 793.38 万元,最终以 2024 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为准。 
公司管理层对上述事项高度重视,将持续加强公司税务管理工作,组织相关部门及人员对财务、税务方面的知识进行培训学习,强化责任意识,切实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利益。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东道氏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14日

小颖言税注:

增值税:

2020年1月1日以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第七条规定处理: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

(一)征税收入
自 2008年1月1日起,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企业按照市场价格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等,凡由政府财政部门根据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的数量、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全部或部分资金支付的,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
除上述情形外,企业取得的各种政府财政支付,如财政补贴、补助、补偿、退税等,应当按照实际取得收入的时间确认收入。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第一条第(一)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第六条
(二)不征税收入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企业取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资产,不得在税前(加计)扣除或摊销。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

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国有资产无偿划入企业,凡指定专门用途并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进行管理的,企业可作为不征税收入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其中,该项资产属于非货币性资产的,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计算不征税收入。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第一条第(二)项


来源:税筹圈、小颖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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