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增值税税率调整政策
【问题 1】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起,适用 9%税率的增值税应税行为包括哪些?
答: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 9%: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问题 2】适用 6%税率的增值税应税行为包括哪些?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增值电信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租赁服务除外)、生活服务、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税率为 6%。
【问题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 年 3 月份发生增值税销售行为,但尚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人在 2019 年 4月 1 日后如需补开发票,应当按照调整前税率还是调整后税率开具发票?
答: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在 2019 年 4 月 1 日之后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
【问题 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 年 3 月底发生增值税销售行为,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019 年 4 月 1 日后,购买方告知,需要将货物退回,此时,销售方尚未将增值税专用发票交付给购买方。纳税人应当如何开具发票?
答: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因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如果购买方尚未用于申报抵扣,销售方可以在购买方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后,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并按照调整前税率开具红字发票。
【问题 5】A 单位取得了一张票面税率栏次填写错误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应该如何处理?
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因此,可将已取得的发票联次退回销售方,并要求销售方重新为 A 单位开具正确的发票。
【问题 6】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 年 3 月份在销售适用 16%税率货物时,错误选择 13%税率开具了增值税发票。纳税人应当如何处理?
答:应当及时在税控开票软件中作废发票或按规定开具红字发票后,重新按照正确税率开具发票。
【问题 7】2019 年 4 月 1 日后,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发票的,怎么进行申报?
答:申报表调整后,纳税人申报适用 16%、10%等原增值税税率应税项目时,按照申报表调整前后的对应关系,分别填写相关栏次。
【问题 8】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 16%、10%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发现开票有误的,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14 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 16%、10%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问题 9】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 2019 年 4 月 1 日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 16%、10%适用税率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如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已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销售方开具红字发票应如何操作?
答:销售方开具了专用发票,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按如下流程开具增值税红字专用发票:
(1)销售方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2)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3)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4)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
【问题 10】纳税人 2019 年 3 月 31 日前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4 月 1 日后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具体应如何处理?
答:上例纳税人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分别按以下情形处理:
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尚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和抵扣联退回的,由销售方按规定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并按照调整前税率开具红字发票。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或者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尚未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由购买方按规定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销售方根据购买方开具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按照调整前税率开具红字发票。
(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政策
【问题 11】A 单位 2019 年 4 月购入一层写字楼,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购入写字楼的不动产进项税额还需要分两年抵扣吗?
答:不需要,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不再分两年抵扣,而是在购进不动产的当期一次性抵扣进项税额。
【问题 12】D 单位 2019 年 4 月对原有厂房进行修缮改造,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 50%,为本次修缮购进的材料、设备、中央空调等进项税额,还需要分两年抵扣吗?
答:不需要,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不再分两年抵扣。
【问题 13】公司 2018 年 10 月购进不动产抵扣了进项税额的 60%部分,尚未抵扣完毕的 40%部分,2019 年 4 月 1 日以后可以分几个月进行抵扣吗?
答:不可以。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第 39 号)规定,纳税人在 2019 年 3 月 31 日前尚未抵扣的不动产进项税额的 40%部分,自 2019 年 4 月所属期起,只能一次性转入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问题 14】D 公司 2018 年 9 月购入一栋写字楼,按照原来的税收政策规定,不动产进项税额的 40%应于 2019 年 9月抵扣。2019 年 4 月 1 日增值税新政实施后,40%部分是否只能在 2019 年 4 月税款所属期抵扣?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第 39 号)第五条规定,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不动产在建工程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 2019 年 4 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2018 年 9 月购入写字楼,按照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D 公司既可以在 2019年 4 月税款所属期一次性抵扣,也可以在 2019 年 4 月之后的任意税款所属期进行抵扣。
【问题 15】E 公司 2019 年 3 月份购入一间厂房,当月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勾选确认,办理 3 月税款所属期申报时,该厂房的进项税额可以一次性抵扣吗?
答:不可以。《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第 39 号)第五条规定,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起,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 2年抵扣。此前按照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 2019 年 4 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E 公司 3 月份购入的不动产,属于 2019 年 4 月 1 日前购入,应在 3 月税款所属期抵扣 60%进项税额,余下的 40%进项税额自 4 月税款所属期起抵扣完毕。
【问题 16】某纳税人截至 2019 年 3 月税款所属期,《附列资料(五)》第 6 栏“期末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的期末余额为 30 万元。2019 年 4 月税款所属期,纳税人拟将待抵扣的不动产进项税额进行申报抵扣,应如何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第 39 号)规定,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起,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 2 年抵扣。此前按照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 2019 年 4 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上例中纳税人若在 2024 年 4 月(税款所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 8b 栏“其他”“税额”列填写 300000 元,同时按照表中所列计算公式计入第 4 栏“其他扣税凭证”。需要注意的是,由于这笔不动产进项税额是前期结转产生的,因此不应计入本表第9栏“(三)本期用于购建不动产的扣税凭证”中。
【问题 17】某纳税人 2019 年 4 月购进不动产,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已认证,金额 1000 万元,税额 90 万元,应当如何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第 39 号)第五条规定,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起,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 2 年抵扣。该纳税人在办理 2019 年 4 月税款所属期纳税申报时,应将购入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份数,以及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税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 2行“其中: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的对应栏次;同时,还需将上述内容填入本表第 9 行“(三)本期用于购建不动产的扣税凭证”的对应栏次。
【问题 18】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答:可以。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问题 19】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际旅客运输服务,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答:不能。纳税人提供国际旅客运输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或免税政策。相应地,购买国际旅客运输服务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问题 20】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如何计算进项税额?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进项税额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问题 2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如何计算进项税额?
答: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问题 2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铁路车票的,如何计算进项税额?
答: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问题 2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公路、水路等客票的,如何计算进项税额?
答: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公路、水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问题 24】E 公司因员工出差计划取消,支付给航空代理公司退票费,并取得了 6%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E 公司可以抵扣该笔进项税额吗?
答:按照现行政策规定,航空代理公司收取的退票费,属于现代服务业的征税范围,应按照 6%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E 公司因公务支付的退票费,属于可抵扣的进项税范围,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问题 25】纳税人为非雇员(如客户、邀请讲课专家等存在业务合作关系的人员)支付的旅客运输费用,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第 39 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这里指的是与本单位建立了合法用工关系的雇员,所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费用允许抵扣其进项税额。纳税人如果为非雇员支付的旅客运输费用,不能纳入抵扣范围。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应用于生产经营所需,如属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问题 26】某单位取得的长途客运手撕客票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第 39 号)规定,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外,需凭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车票以及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抵扣进项税额,未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其他票证(手写无效),暂不允许作为扣税凭证。因此纳税人不能凭长途客运手撕票抵扣进项税额。
【问题 27】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起,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的进项税额允许抵扣。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以及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车票、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其抵扣期限是多久?
答: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起,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的进项税额允许抵扣。自 2020 年 3 月 1 日起,一般纳税人取得符合条件的抵扣凭证,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
【问题 28】2019 年 4 月 1 日后,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非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进项税额是否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第 39 号)规定,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凭证,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只限于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和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车票、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不包括增值税普通发票。
【问题 29】C 公司准备购买 20 张“上海—三亚”往返机票,用于奖励公司优秀员工团队。购票支出对应的进项税额,C 公司能否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答: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 号印发)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纳税人购买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C 公司用于奖励员工的 20 张机票,属于集体福利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问题 30】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如何抵扣?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第 39 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为进项税额。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问题 31】B 公司高管是外籍人员,其因公出差,取得注明护照信息的国内铁路车票,B 公司可以抵扣该笔旅客运输费用的进项税额吗?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第 39 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B 公司高管取得的注明护照信息的铁路车票,按照规定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问题 32】提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的航空企业在收取票款时一并代收的民航发展基金,应如何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答:《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中,不征税项目类别下编码 6130000000000000000 为“代收民航发展基金”。航空公司在提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时代收的民航发展基金,可以选择该编码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问题 33】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的旅行社、航空票务代理等票务代理机构享受差额征税政策并依 6%税率开具的代理旅客运输费用电子普通发票,是否可以作为抵扣凭证?
答:纳税人取得旅行社、航空票务代理等票务代理机构依 6%税率开具的代理旅客运输费用电子普通发票,是购进“现代服务-商务辅助服务”,不属于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不能适用《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 年第 39 号)第六条关于其他票据计算抵扣的特殊规定。
按照现行进项税抵扣的有关规定,纳税人取得上述电子普通发票,不能作为抵扣凭证。
【问题 34】是否只有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客票,才能作为进项税抵扣凭证?
答:是的。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第 39 号)的规定,目前暂允许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车票、公路和水路等其他客票,作为进项税抵扣凭证。
【问题 3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的凭证有哪些种类?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的凭证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车票以及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
【问题 36】我公司员工丢失了一张铁路车票。在这种情况下,用什么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 年第 39 号)规定,纳税人应以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作为进项税额抵扣依据。如果丢失票据,你需要从开票方取得补办票据,作为抵扣依据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问题 37】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怎么申报?
答: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在申报时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一)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栏次中。
【问题 38】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或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铁路等票据,按规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怎么申报?
答: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或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铁路等票据,按规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在申报时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 8b 栏“其他”中。
【问题 39】某纳税人 2019 年 4 月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 1 张,注明的票价 2700 元,民航发展基金 50 元,燃油附加费 120元。该纳税人应当如何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答:按照政策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需根据取得的凭证类型,分别计算进项税额。其中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需要注意民航发展基金不作为计算进项税额的基数。
因此,该纳税人在办理 2019 年 4 月税款所属期纳税申报时,应当将按照上述公式计算的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 232.84 元,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 8b 栏“其他”“税额”列,第 8b 栏“其他”“份数”列填写 1 份,“金额”列填写 2587.16元。同时,还需将上述内容填入本表第 10 行“(四)本期用于抵扣的旅客运输服务”。
【问题 40】人工费用能否纳入进项抵扣范围?
答:增值税属于价外税,针对货物和服务的最终消费课征。为了实现对最终消费征税的目标,增值税设计的核心特点,就是采取分环节征税。在整个供应链条中,每个企业都参与其中,通过进项抵扣机制,只就其实现的“增值额”部分缴纳税款。增值额包括两部分:剩余价值和劳动价值。简单理解,劳动价值就是人工工资,也就是说生产者投入的劳动力价值,是产生增值额的基础,也是增值税税基的组成部分。
因此,将人工成本纳入抵扣范围,不符合增值税的基本原理。世界上开征增值税的国家也都遵从上述原理,没有把人工成本纳入进项税抵扣的先例。
(三)购进农产品增值税政策
【问题 41】此次深化增值税改革,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 10%扣除率的是否有调整?
答:有调整。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公告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 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 9%。
【问题 42】适用农产品核定扣除办法的纳税人,在 2019年 4 月 1 日以后,其适用的扣除率需要进行调整吗?
答:《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 号印发)明确规定,农产品核定扣除办法规定的扣除率为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如果纳税人生产的货物适用税率由 16%调整为 13%,则其扣除率也应由 16%调整为13%;如果纳税人生产的货物适用税率由 10%调整为 9%,则其扣除率也应由 10%调整为 9%。
【问题 43】纳税人 2019 年 3 月 31 日前购进农产品已按10%扣除率扣除,2019 年 4 月领用时用于生产或委托加工 13%税率的货物,能否加计抵扣?如果能,可加计扣除比例是 2%还是 1%?
答:2019 年 4 月 1 日以后,纳税人领用农产品用于生产或委托加工 13%税率的货物,统一按照 1%加计抵扣,不再区分所购进农产品是在 4 月 1 日前还是 4 月 1 日后。
【问题 44】税收政策规定,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 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 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A 公司未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主要生产 13%税率货物,2019 年 4 月 1 日后购进的农产品,能否在农产品购入环节直接抵扣 10%进项税额?
答:不能在购入环节直接抵扣 10%进项税额。根据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2019 年 4 月 1 日后,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购入当期,应遵从农产品抵扣的一般规定,按照 9%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如果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 13%税率货物,则在生产领用当期,再加计抵扣 1 个百分点。
【问题 45】A 公司未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生产 13%税率的货物,可以按 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吗?
答:可以。《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 年第 39 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 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 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A 公司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的 3%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生产 13%税率的货物,符合上述规定的,可以根据规定程序,按照 10%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问题 46】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农产品深加工企业除外)购进农产品,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如何计算进项税额?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 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 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问题 47】B 公司适用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2019 年 4 月 1 日以后,购进农产品适用的扣除率是多少?
答:《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 号印发)规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率为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第 39 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 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 13%;原适用 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 9%。上述规定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起执行。
因此,2019 年 4 月 1日以后,如果 B 公司销售的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为 13%,则对应的扣除率为 13%;如果销售的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为 9%,则扣除率为 9%。
【问题 48】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购进大豆税率为 9%,加工生产出来的大豆油税率为 9%,但加工出来的还有其他副产品(如皂脚、磷脂、脂肪酸)的销售税率为 13%,这部分产品的销售额占总销售额的 1%左右。那么,税率 13%的副产品,是否符合农产品加计抵扣的政策?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第 39 号)第二条明确规定,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 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 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因此,当纳税人利用农产品生产 13%税率的产品,不论其为主产品还是副产品,只要能够实现分开核算,即可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问题 49】C 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的农产品既用于生产 13%税率的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目前未分别核算。可以按照 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吗?
答:不可以。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 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第 39 号)的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 13%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需要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统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或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 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问题 50】能否加大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力度,下放由省级财政、税务机关核准,降低税收风险?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 号),自 2013 年 9 月 1 日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部门可商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 号印发)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特点,选择部分行业开展核定扣除试点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和财政部门制定的关于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扣除标准等内容的文件,需报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后公布。目前核定扣除试点已经由省级财税部门核准,此建议已采纳。
【问题 51】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 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能否按 10%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答:可以。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 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 10%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问题 5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未采用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可凭哪几种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问题 5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流通环节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能否用于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流通环节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问题 5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农产品深加工企业除外)购进农产品,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如何计算进项税额?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 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问题 5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而取得的普通发票,能否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问题 56】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答: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 年第 39 号,下称 39 号公告)规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按 39 号公告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1)自 2019 年 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 5025万元;(2)纳税信用等级为 A 级或者 B 级;(3)申请退税前36 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4)申请退税前 36 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5)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2022 年第 14 号,下称 14 号公告)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的公告》(2022 年第 21 号,下称 21 号公告)规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按 14 号公告和 21 号公告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和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1)纳税信用等级为 A 级或者 B 级;(2)申请退税前 36 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3)申请退税前 36 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4)2019 年 4 月 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问题 57】纳税信用等级为 M 级的新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否可以申请留抵退税?
答:退税要求的条件之一是纳税信用等级为 A 级或者 B级,纳税信用等级为 M 级的纳税人不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26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第 39 号)规定的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的条件。
【问题 58】纳税人申请留抵退税应以哪个时间的信用等级确定纳税人是否符合条件?
答: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申请留抵退税当期的纳税等级来判断是否符合规定条件。如果在申请时符合规定条件,后来等级被调整为 C、D 级,税务机关不追缴已退税款。但纳税人以后再次申请留抵退税时,如果信用等级为 C、D 级,则不能再次享受该政策。
【问题 59】为什么要限定申请退税前 36 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四款规定:“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留抵退税按照刑法标准做了规范。
【问题 60】纳税人未实际取得即征即退税是否属于“未享受即征即退” ,能否退还留抵税额?
答:纳税人如在 2019 年 3 月 31 日前申请即征即退且符合政策规定,在 4 月 1 日后收到退税款,属于“未享受即征即退”的纳税人,可以按规定申请退还留抵税额;纳税人在2019 年 4 月 1 日后申请并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则不属于“未享受即征即退”。
【问题 61】退税计算方面,进项构成比例是什么意思?应该如何计算?
答:进项构成比例,为 2019 年 4 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问题 62】退税流程方面,为什么必须要在申报期内提出申请?
答:留抵税额是个时点数,会随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每一期的申报情况发生变化,因而提交留抵退税申请必须在申报期完成,以免对退税数额计算和后续核算产生影响。
【问题 63】申请留抵退税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若同时28发生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应如何申请退税?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办理免抵退税后,仍符合留抵退税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退还留抵税额,也就是说要按照“先免抵退税,后留抵退税”的原则进行判断;同时,适用免退税办法的,相关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额。
【问题 6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应如何进行核算?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应相应调减当期留抵税额,并在申报表和会计核算中予以反映。
【问题 6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若当期又产生新的留抵,是否可以继续申请退税?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又产生新的留抵,要重新按照退税资格条件进行判断。特别要注意的是,“连续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的条件中“连续六个月”是不可重复计算的,即此前已申请退税“连续六个月”的计算期间,不能再次计算,也就是纳税人一个会计年度中,申请留抵退税最多两次。
【问题 66】按照 2022 年新出台的留抵退税政策规定,29如何确定存量留抵税额?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4 号)规定的存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一)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大于或等于 2019 年 3 月 31 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小于2019年 3 月 31 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二)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存量留抵税额为零。举例说明:某微型企业 2019 年 3 月 31 日的期末留抵税额为 100 万元,2022 年 4 月申请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时,如果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 120 万元,该纳税人的存量留抵税额为 100 万元;如果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 80 万元,该纳税人的存量留抵税额为 80 万元。在该纳税人 4 月份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后续期间的留抵税额,均确定为增量留抵税额,不再体现存量留抵税额。
【问题 67】按照 2022 年新出台的留抵退税政策规定,如何确定增量留抵税额?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4 号)规定的增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一)30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留抵税额(。二)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举例说明:某纳税人 2019 年 3 月 31 日的期末留抵税额为 100 万元,2022 年 7 月 31 日的期末留抵税额为 120 万元,在 8 月纳税申报期申请增量留抵退税时,如果此前未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该纳税人的增量留抵税额为 20 万元(=120-100);如果此前已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该纳税人的增量留抵税额为 120 万元。
【问题 68】我公司是一家从事职业技能培训的教育机构,我们发现《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和《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中都没有“教育”行业的划型标准,如何判断我公司是否属于新出台留抵退税政策规定的小微企业呢?
答: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 年第 14 号)的规定,对于《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和《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 号)所列行业以外的纳税人,微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00 万元以下(不含 100 万元);小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2000 万元以下(不31含 2000 万元);中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 亿元以下(不含 1 亿元)。“教育”行业不属于《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和《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列行业,因此,你公司应按照上述标准确定是否属于 14 号公告规定的小微企业。
【问题 69】我公司经营多种业务,日常经营中有一部分未开票收入,请问在判断是否符合财税 2022 年 14 号公告规定的制造业等行业条件时,这部分未开票收入是否参与计算增值税销售额比例呢?
答: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 年第 14 号)的规定,该公告所称制造业等行业企业,是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超过 50%的纳税人上述规定的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开具发票销售额和未开具发票销售额。因此,你公司在计算上述增值税销售额占比时,开具发票销售额和未开具发票销售额均应带入计算。
【问题 70】我公司是一家生产服装的出口企业,能否申请留抵退税?
答: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 年第 14 号)的规定,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应先办理免抵退税。免抵退税办理完毕后,仍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退还留抵税额;适用免退税办法的,相关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额。你公司可以在同一申报期内,既申报免抵退税又申请办理留抵退税。需要说明的是,按照现行规定,你公司应先办理免抵退税,待免抵退税办理完成后,仍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再办理留抵退税。
【问题 71】我公司是一家主营设备租赁服务的企业。2021 年全年共取得增值税销售额 500 万元,其中:提供机器设备租赁服务销售额300万元,提供货物零售业务销售额200万元,期间无其他销售收入。请问,我公司是否符合留抵退税政策中的小微企业划型标准?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的公告》(2022 年第 21 号)规定,按照 2022年第 14 号公告第六条规定适用《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和《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 号)时,纳税人的行业归属,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关于以主要经济活动确定行业归属的原则,以上一会计年度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对应业务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比重最高的行业确定。从你公司具体业务情况看,上一会计年度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对应业务增值税销售额占比最高的为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应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规定的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对应的资产总额指标确定是否属于小微企业。
【问题 72】我公司是一家高速公路公司,取得的高速公路通行费收入应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请问,在判断是否属于制造业等行业企业时,我公司的高速公路通行费收入是否属于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业务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
答: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 年第 14 号)的规定,制造业等行业纳税人,是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超过 50%的纳税人。结合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的规定,高速公路通行费收入属于“交通运输业”中“公路管理与养护”的业务范畴,因此,你公司取得的高速公路通行费收入,属于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业务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
【问题 73】我公司是一家制造业大型企业,经营范围较为广泛,包含一般计税项目、简易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以及出口业务。请问,在按照财税 2022 年第 14 号公告规定计算制造业等行业企业销售额占比时,哪些项目的销售额能够参与计算?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4 号)规定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是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上述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包括一般计税、简易计税、免征增值税、出口业务等所有项目的增值税销售额。
【问题 74】我公司是一家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的企业。在 2019 年 3 月申报了增值税即征即退销售额,并在 2019年 4 月 5 日收到即征即退退税款,后来因公司产品结构发生调整,未再发生即征即退业务。请问我公司是否符合“2019年 4 月 1 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这项留抵税额条件?
答: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 年第 39 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4 号)的规定,适用相关留抵退税政策的纳税人需符合“2019 年 4 月 1 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退税条件。上述规定的“2019 年 4 月 1 日起”是税款所属期的概念。因此,对于增值税即征即退业务发生在2019 年 4 月 1 日以前,而申请或者获得即征即退税款的时间在 2019 年 4 月 1 日以后的,属于“2019 年 4 月 1 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情形,如果纳税人同时符合其他留抵退税条件,可以按规定申请留抵退税。
【问题 75】我公司是一家小型企业,既适用今年新出台的留抵退税政策,也适用了加计抵减政策。因我公司需要在获得留抵退税款后调减当期留抵税额,请问,需要相应调减该部分留抵税额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吗?
答: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 年第 39 号)规定,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4 号)规定,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应相应调减当期留抵税额。纳税人取得的留抵退税款,是按规定可抵扣但尚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不属于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因此,你公司在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相应调减当期留抵税额时,无需就此调整已计提的加计抵减额。
【问题 76】我公司是一家外贸企业,部分取消出口退税的出口货物,要视同内销征税,请问这部分出口货物按内销征税形成的留抵税额是否可以退还?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37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 号)规定,部分取消出口退税的出口货物,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应按视同内销货物征收增值税,不属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4 号)第九条中“适用免退税办法的,相关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额”的情形。因此,你公司视同内销征税的相关进项税额不属于适用免退税办法的相关进项,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可以按规定申请留抵退税。
【问题 77】我公司是一家适用免抵退税业务的小微企业,实际未发生出口业务。请问是否需要办理免抵退税申报后再申请留抵退税?
答:需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 年第 20 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2 年第 4 号)的规定,申请办理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应当按期申报免抵退税。当期可申报免抵退税的出口销售额为零的,应办理免抵退税零申报。按照上述规定,若你公司适用免抵退税办法,当期可申报免抵退税的出口销售额为零,应先办理免抵退税零申报,再按规定办理留抵退税。
【问题 78】我公司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2022 年第14 号)规定的留抵退税的条件,但目前接受税务稽查尚未结案。请问,会影响我公司申请办理增值税留抵退税吗?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 年第 20 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2 年第 4 号)的规定,税务机关在办理留抵退税期间,发现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纳税人存在被税务稽查立案且未结案的,将暂停为纳税人办理留抵退税。待税务稽查结案以后,纳税人仍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税务机关将继续为其办理留抵退税。按照上述规定,你公司可以申请留抵退税,但因存在税务稽查立案且未结案的情形,主管税务机关将按规定暂停办理留抵退税。待税务稽查结案后,你公司无需重新提交留抵退税申请,如仍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将继续为你公司办理留抵退税。
【问题 79】此次深化增值税改革中,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涉及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如何计算?
答:此次深化增值税改革涉及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也适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80 号)规定,即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问题 80】我公司是小型微利企业,因选择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缴回了前期已退的留抵退税款 2000万元。对于相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80 号)的规定,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若你公司选择一次性缴回全部留抵退税款,对于附加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无需额外进行处理,系统会自动调减可用于在附加税费计税(征)依据中扣除的增值税留抵退税额,在后续就附加税费进行申报时,将在附加税费计税(征)依据中按规定自动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