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支持特定主体融资税费优惠政策

文化   2024-11-23 17:07   安徽  
七、支持特定主体融资税费优惠政策

(一)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涉农贷款增值税政策

【问题 268】我行是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的下辖某县支行(一般纳税人)。请问我行发放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是不是可以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涉农贷款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 年第 66 号公告)规定,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提供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具体贷款业务清单见附件)取得的利息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 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因此,你行可对照《享受增值税优惠的涉农贷款业务清单》所列贷款项目适用上述增值税简易计税政策。

(二)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

【问题 269】我行属于一家商业银行,是否可申报享受《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 年第 13 号)规定的增值税免税政策。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 年第 13 号,下称 13 号公告)规定,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下称 36 号文件)对“营改增”试点行业增值税基本税制要素、税收优惠政策等予以统一明确。36 号文件已对适用增值税政策的金融机构范围作出明确规定,13 号公告所称金融机构,应适用 36 号文件的统一规定,即金融机构是指:(1)银行,包括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2)信用合作社;(3)证券公司;(4)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投资基金;(5)保险公司;(6)其他经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证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等。商业银行属于上述金融机构范围,可按规定申报享受 13 号公告规定的增值税免税政策。

(三)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

【问题 270】我行向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在适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3 年第 16 号)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时,应如何选择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3 年第 16 号,下称 16 号公告)规定,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法之一适用免税:(一)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的,利率水平不高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0%(含本数)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高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0%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二)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中,不高于该笔贷款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0%(含本数)计算的利息收入部分,免征增值税;超过部分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
同时,《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无偿转让股票等增值税政策公告》(2020 年第 40 号)规定,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 1 年期以上(不含 1 年)至 5 年期以下(不含 5 年)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可选择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 1 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或 5 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适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1 号,下称 91 号文件)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16 号公告为 91 号文件的延续性政策文件,因此,按照上述规定,具体适用如下:
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 1 年期及以下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应选择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 1 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适用 16 号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 5 年期及以上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应选择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 5 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适用 16 号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 1 年期以上(不含1 年)至 5 年期以下(不含 5 年)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可选择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 1 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或 5 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适用 16 号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问题 27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3 年第 16 号)对金融机构的定义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1号)作出调整,我行在适用该项增值税免税政策时,应如何确定是否属于文件规定的金融机构。
答: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金融机构,是指经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批准成立的已通过监管部门上一年度“两增两控”考核的机构,以及经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证监会批准成立的开发银行及政策性银行、外资银行和非银行业金融机构。“两增两控”是指单户授信总额1000 万元以下(含)小微企业贷款同比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同比增速,有贷款余额的户数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合理控制小微企业贷款资产质量水平和贷款综合成本(包括利率和贷款相关的银行服务收费)水平。金融机构完成“两增两控”情况,以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考核结果为准。2024 年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金融机构,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批准成立的已实现监管部门上一年度提出的小微企业贷款增长目标的机构,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批准成立的开发银行及政策性银行、外资银行和非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实现小微企业贷款增长目标情况,以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考核结果为准。

(四)铁路债券利息收入所得税政策

【问题 272】企业投资者持有 2024-2027 年发行的铁路债券,在 2027 年以后年度取得利息收入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优惠吗?
答:铁路债券一般为中长期债券,在债券发行后的很长一段时间内,投资者都会取得利息收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债券利息收入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64 号)仅限定铁路债券的发行时间,未限定企业取得利息收入的时间。因此,只要企业投资者持有2024 年-2027 年发行的铁路债券,在 2027 年以后年度取得的利息收入,仍可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

【问题 273】铁路债券具体都包括哪些?
答:铁路债券是指以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包括中国铁路建设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债务融资工具。

【问题 274】企业投资者取得铁路债券利息收入,可以在预缴环节享受减半征税优惠吗?
答:企业投资者持有铁路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在预缴纳税申报时,即可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投资者未在取得利息收入的当月(季)及时享受的,可在以后月(季)预缴申报时或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专题导图
小颖言税专题导图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