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亮:公司法定代表人离任后变更工商登记救济途径(涤除登记)

文摘   2024-11-22 17:25   天津  

张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刑民复合业务部主任  程亮律师



公司法定代表人涤除登记是指担任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经理、公司法定代表人离任后与公司不存在实质性关联,要求清除其在工商登记信息上公示的身份信息或任职信息。

案情简介

天津市某权益类交易所有限公司重整后通过修改章程,免除张某担任其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职务,并根据章程经股东会决议出新的董事会成员及总经理,并由总经理担任法定代表人职务,但没有进行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后经董事会决议,罢免总经理职务,由董事会成员之一代理总经理职务。至此,张某实际上未担任该公司任何职务,也与该公司未产生任何劳动关系。后张某向公司发函,要求公司向市场监管局进行法定代表人变更工商登记的手续,公司回复张某,公司愿意进行法定代表人变更工商登记手续,但法定代表人变更须由其监管部门审批方能进行,现无法进行法定代表人变更工商登记手续。故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公司向市场监管局进行法定代表人变更工商登记。

争议焦点

张某是否已不再担任被告的法定代表人,现是否满足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工商登记的条件。

一审审理情况

庭审中,原告张某向法院提交了曾担任被告董事长、法定代表人职务的背景材料,被告重整后新股东的材料,现在被告处不再担任任何职务及无任何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以证明其不具备担任被告法定代表人的法定条件。对原告提出的证据材料,被告表示认可,但同时表示现在的难点在于:一、因其为权益类交易所有限公司,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权益类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九条规定:“权益类交易场所变更下列事项之一的,必须经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批准:(一)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注册资本、组织形式;”故变更法定代表人需要其监管部门审批通过方能进行变更登记。二、现在无法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人选,无法向监管部门提出变更法定代表人申请。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后,根据原被告双方的意愿进行调解,并制作了调解书,调解内容为被告于某年某月某日之前到某市场监管局涤除原告张某作为被告法定代表人的登记事项。

律师评析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十条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民法典》第六十一条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公司法定代表人与公司之间实质为委托关系,法定代表人有解除委托关系的权利,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30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但实践中,公司法定代表人离任后依然存在众多潜在法律风险,原因在于公司可能没有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因其公司自身原因没有进行法定代表人变更工商登记手续,导致许多公司法定代表人离任后有可能面临被限制高消费、成为失信被执行人等法律风险,影响其正常工作、生活等。

上述案例中,原被告双方均同意进行法定代表人变更工商登记,但被告没有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同时无法向监管部门进行审批申请,笔者认为,因被告无法提供新的法定代表人,亦无法向其监管部门进行法定代表人变更审批申请,若原告坚持要求进行法定代表人变更工商登记手续,客观上难以实现,故双方达成一致进行法定代表人涂除登记显然是最佳处理方案且具备法定条件,理由如下:法定代表人是对外代表公司从事民事活动的公司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登记依法具有公示效力。就公司内部而言,公司与法定代表人之间为委托法律关系,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基础是公司的授权,自公司任命时取得,至免除任命时终止。公司权力机关依公司章程规定免去法定代表人的职务后,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即为终止。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依据章程规定免除公司法定代表人职务的,公司执行机关应当执行公司决议,依法办理公司法定代表人工商变更登记。本案中,法定代表人张某既非被告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也非公司的经理,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已经终止,根据《公司法》第十条第2款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进一步明确了法定代表人自动辞任的权利,当然,公司亦同样享有单方解除权,但无论何种情形,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同时,公司应进行法定代表人变更工商登记手续。

虽然笔者认为上述案例中原被告双方进行法定代表人涂除登记是最佳方案,但因法定代表人为公司登记的必备事项,公司未确定出新的法定代表人的情况下,若将原来的法定代表人涂除,将会造成法定代表人登记的空缺,该案件后续如何执行问题依然是个难点。故笔者对此查阅相关执行案例,成功执行的案例如下:案例一、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成功执行涤除信阳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经营主体登记事项,情况与本案基本一致,均因公司没有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无法进行法定代表人工商变更登记手续,该案执行法官多次前往工商登记机关进行沟通,查阅相关案例及法律依据,最终研究出了涤除法定代表人登记的可行性。由相关部门依法在工商登记法定代表人一栏中备注“依据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4)豫1502执2053-1号涤除”,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社会公示,该案是浉河区人民法院首例成功通过司法程序涤除法定代表人登记事项案例。案例二、昌吉市人民法院成功执行涤除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经营主体登记事项,该案件同样进入司法程序审判,但在执行阶段遇到难题,同样是公司没有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案件进入“暂停”状态,执行法院考虑到如果不能尽快涤除法定代表人身份,一旦该公司陷入纠纷,法定代表人将有可能会被下发限制消费令,甚至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且其承受的法律风险将持续存在。最终,在法院与相关行政机关的共同研究及互相配合下,法院执行局与行政审批部门敲定了协助执行的解决方案。本案系昌吉市人民法院首次利用“强制涤除登记”手段化解矛盾的案件。案例三、南京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涤除案件,该案秦淮法院判决南京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办理涤除法定代表人身份的备案登记。但此后一直未履行,故法定代表人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执行局从行政审批部门了解到,该公司未确定新法定代表人,无法办理涤除原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备案登记的业务。经过执行局与行政审批部门深入沟通,查阅相关案例,依照法律规定研究出了涤除法定代表人登记的可行性,该案最终得以顺利执行,本案同样是秦淮法院第一起利用“强制涤除登记”手段化解同类矛盾的案件。以上三个案例的成功执行,也为今后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有益经验。通过让涤除公司法定代表人登记纠纷具有可诉性和可执行性,打破了法定代表人“上任容易卸任难”的困境。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的重要职位,在公司内部管理和外部经营方面发挥着重大作用。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确定和变更本属于公司自治事项,原则上应由公司通过内部管理程序自行确定,司法不宜随意干预。但如果法定代表人已经不具备《公司法》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法定条件,此时不进行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会产生诸多潜在的法律风险,同时也不利于公司正常经营管理,对营商环境可能造成负面影响。因此,笔者建议,法定代表人是公司登记事项中不可或缺的部分,无论是公司自主与法定代表人解除委托关系或者法定代表人主动与公司解除委托关系,当法定代表人不具备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条件时,公司应当依法及时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并按照《公司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手续,否则,将有可能面临承担因法定代表人空缺而导致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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