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亮:论刑事辩护案件常见问题

文摘   2024-12-20 17:19   天津  

张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刑民复合业务部主任  程亮律师



刑事辩护案件是律师主要业务之一,也是律师行业传统业务,一般案件分三个阶段: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律师接受委托人咨询并委托律师担任犯罪嫌疑人辩护人及律师接受委托人委托之后到一审审判判决日期间,辩护律师的常规工作方式主要包括会见犯罪嫌疑人(被羁押)了解案情,提出取保候审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阅卷、提出法律意见,参加庭审审理活动等。但在上述过程中,律师会遇见各种各样不同情况的出现,此时,需要辩护律师根据案件进展情况不断调整办案思路,最终能达到犯罪嫌疑人触犯的刑事犯罪行为能够在合法、合理、合情的前提下得到最有利、最公正的刑事判决。笔者根据多年的刑事办案经验总结了律师处理刑事辩护案件的一些常见基础问题,具体如下:

一、律师接待委托人常见问题

律师第一次接待委托人时一般都是犯罪嫌疑人被办案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之后,犯罪嫌疑人亲属通过各种途径找到辩护律师,告知律师其接到办案机关的拘留通知书,犯罪嫌疑人涉嫌某某罪名,现已经被羁押在某某看守所,具体犯罪情况并不知情等等言语。但大多数情况下,犯罪嫌疑人亲属大概率会向律师提出将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要求,而且还会以自己的猜测判断犯罪嫌疑人多少有些冤枉委屈。此时,律师也仅仅凭犯罪嫌疑人提供的拘留通知书了解到犯罪嫌疑人涉及的罪名,具体案情并不知晓,犯罪嫌疑人亲属简单的介绍根本无法判断犯罪嫌疑人到底是否参与了犯罪过程,参与犯罪过程时处于什么地位,其主观动机及客观情况均是未知之数。如何应对犯罪嫌疑人亲属的期许是律师第一次接待最常见的问题。此问题看起来并不复杂,但笔者认为此时也是最考验辩护律师对于刑事辩护案件处理的功底,若没有多次处理过刑事辩护案件的经验,回答可能会遭受委托人质疑从而拒绝委托律师担任犯罪嫌疑人辩护人。主要原因在于犯罪嫌疑人亲属在犯罪嫌疑人被羁押后已经咨询过多名律师或查阅过具体罪名对应的刑罚,其虽然不知道具体案件进展情况如何处理,但对于阶段程序、对犯罪嫌疑人触犯个案罪名、刑期均有初步了解。故笔者认为,接待律师首先需要对于刑事案件基础程序及犯罪嫌疑人触犯的罪名有充分的认知,包括但不限于侦查阶段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逮捕后多久移送检察院,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限,退回补充侦查期限,一审法院审理期限等等基础程序问题。其次对于犯罪嫌疑人涉嫌罪名的法律规定要清楚理解,主要包括构成本罪的基础规定、本罪从重从轻处罚法律规定等等。否则,极有可能造成委托人认为律师对刑事辩护的经验不足放弃委托律师担任犯罪嫌疑人辩护人的想法,更谈不上律师后续处理此案件的可能。

二、律师接受委托后常见问题

1、侦查阶段。律师接受委托时,案件通常在侦查阶段,此时,辩护律师需要知道在此阶段辩护人的权限尺度在哪里,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据此,辩护律师应先会见犯罪嫌疑人了解案情,根据犯罪嫌疑人陈述向办案机关(侦查阶段一般的刑事案件办案机关为公安机关)提出取保候审申请。故此辩护律师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1)犯罪嫌疑人陈述是否真实。

辩护律师作为犯罪嫌疑人羁押在看守所对外能见到的唯一“亲人”,可以说是把全部希望都寄托在辩护律师身上,提出很多其自认为的对自己有利的观点而忽略了本案的犯罪事实部分,需要律师冷静地梳理犯罪嫌疑人分散的言语或思路,回归案件犯罪事实,不要轻易地认定犯罪嫌疑人陈述的内容为案件的真实情况,一切均应以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阅卷之后再对案件犯罪事实进行核对、分析。否则,极有可能辩护人根据犯罪嫌疑人陈述的不是全部事实的情况下提供法律意见后,犯罪嫌疑人歪曲犯罪事实导致产生更为严重的法律后果。

(2)犯罪嫌疑人是否符合取保候审的法律规定。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当犯罪嫌疑人符合上述规定之一的,犯罪嫌疑人有可能会变更强制措施,这也是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属最为关心的问题。在大多数情况下,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属都会要求辩护律师能够向办案机关提出取保候审申请。此时,笔者需要提示的是,现在提出的请求事实基础均为犯罪嫌疑人陈述,办案机关的调查的客观犯罪事实情况辩护人根本不知情,故该取保候审申请如何书写并提交办案机关尤为重要。否则,极有可能产生不良后果,对于本案后续进展既没有帮助也容易导致辩护人自身的风险。

2、审查起诉阶段。侦查机关将起诉意见书及案件犯罪材料移送检察院后,辩护律师拥有阅卷权利,并可以向犯罪嫌疑人核实有关证据。此时,辩护人应根据案件客观材料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问询,核实整个案件事实后,结合犯罪嫌疑人具备法定、酌定从轻情节的量刑情节等情况向公诉人提出初步法律意见,包括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本罪、犯罪嫌疑人在本案中的地位作用、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悔罪表现、案发时是否采取积极补救措施、被害人是否谅解等等情况。这些都需要辩护人在会见犯罪嫌疑人、阅卷核对证据后向公诉人提出。需要注意的是,辩护人提出此法律意见要客观,不要主观推测,因为刑事案件的事实具备唯一性,是真正且唯一的事实并非民事案件的法律事实。据此只能对唯一事实提出法律意见。

3、一审审判阶段。此阶段是刑事辩护案件中最后一个阶段,也是被告人是否会被定罪量刑的阶段,故无论是被告人或者被告人家属均是非常紧张又将希望寄托在辩护人的时刻。一般情况下,辩护人此时已经多次会见被告人,阅卷,并与被告人核对过证据,对案件事实情况应该非常清楚,辩护思路方向基本确定,即无罪辩护或者罪轻辩护。但需要在庭审前与被告人充分分析案件犯罪事实,法律规定,并与被告人达成一致的辩护方向。庭审前,充分做好被告庭审辅导工作,告知被告人庭审审理程序,特别注意公诉人对被告人的发问,辩护人对被告人的发问,庭审质证、被告人最后陈述等等程序问题。因为不是每个被告人都经历过多次刑事案件审判,庭审过程中被告人可能会对案件细节瑕疵问题进行纠正,但同时会引起公诉人注意,如果被告人前期已经表示过认罪悔罪并被公诉人在量刑建议时认定的,公诉人此时可能会认为被告人并非真诚认罪悔罪,其当庭对案件事实的纠正是在逃避法律责任,辩论时对于此酌定从轻情节进行调整。法院也有可能因此最终没有认定此从宽情节作出判决。故笔者认为,庭审前期辅导被告人的工作一定要做充分,否则极有可能出现庭审中扰乱辩护人辩护方向的情况,导致对被告人产生更为不利的法律后果。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上述问题均为律师在接触刑事辩护案件中的一些常见基础问题,需要律师对于刑事案件的程序、提出法律意见的依据、庭审环节的应对处理等情况充分了解并理解相应规则。这样才能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争取到最合法、合理、合情的结果。另外,笔者建议,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羁押状态,尽可能多抽时间去看守所进行会见,有可能会见时已经不需要再聊本案犯罪事实,但能够提供一些情绪价值也是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够感觉到自身没有被家人、社会放弃,因为辩护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在看守所对外能见到的唯一“亲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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