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国有企业一以贯之的改革方向,加强和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是全面推进依法治企、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内在要求,也是促进国有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基本保障。新《公司法》吸收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2015年8月24日)、《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36号,简称“36号文”)的相关意见,贯彻了党中央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决策的部署,革新了国有企业的法人治理规则。新《公司法》深入总结和巩固了国有企业治理改革成果,将其中部分内容予以提炼并正式写入法律,在旧《公司法》关于国有独资公司专节的基础上,增设“国家出资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专章,拓宽了公司法对国有企业的规制范围。此外,新《公司法》对公司资本制度、企业组织机构以及董监高等内容作出的修订,亦为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提供了制度保障。
一、新《公司法》国家出资公司的组织机构作出特别规定
1.旧《公司法》仅对“国有独资公司”进行特别规定,新《公司法》增设“国家出资公司”定义,即在国有独资公司基础上,将特别规定的适用范围扩大至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回应了实践中关于国有控股公司是否适用公司法中“国有独资”特别规定的争议,充分保障近些年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宝贵成果。现行法律尚无“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明确定义,结合《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第32号令)关于国有企业的界定,我们理解“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包括国有全资和国有控股公司。就国有实际控制企业是否适用新《公司法》关于“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规定,有待国资监管部门进一步明确。
2.旧《公司法》仅在“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一章对“国有独资公司”作专节规定,新《公司法》则设“国家出资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专章,将旧《公司法》关于“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扩展至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
3.近年来我国不断强调国有企业全面风险与合规管理,无论从制度上亦或实践中均对企业风险合规管控予以完善,新《公司法》明确规定“国家出资公司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加强内部合规管理”,将国企加强合规的要求从部门规章提升为基础性法律。
二、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正式法定化
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是重大政治原则,必须一以贯之。党中央、国务院历次出台的政策法规也均将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置于首位,如2017年5月“36号文”规定:“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是国有企业的独特优势。要明确党组织在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将党建工作总体要求纳入国有企业章程,明确党组织在企业决策、执行、监督各环节的权责和工作方式,使党组织成为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有机组成部分。要充分发挥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领导企业思想政治工作,支持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依法履行职责,保证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2023年6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有企业改革深化提升行动方案(2023—2025年)》,指出要“推动中国特色国有企业现代公司治理,健全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充分发挥国有企业党委(党组)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作用,分层分类动态优化党委(党组)前置研究讨论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清单,完善“三重一大”决策机制,配齐建强董事会,加强外部董事队伍建设,提升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水平。”2020年12月国务院国资委和财政部出台《国有企业公司章程制定管理办法》,其中第四条和第九条也对党组织在国有企业中的领导作用进行了具体的阐明。
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特”就特在把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各环节,确保国有企业党委(党组)把方向、管大局、促落实,发挥国有企业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实践中,国有企业已通过“党建入章”、“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委(党组)前置把关等措施实现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的有机统一。新《公司法》在法律层面上,延续了此前出台的政策法规中强调关于国有企业中公司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在旧《公司法》第十九条“在公司中,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的基础上,新增第一百七十条规定,即“国家出资公司中中国共产党的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发挥领导作用,研究讨论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支持公司的组织机构依法行使职权。”正式在法律层面明确了中国共产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并明确规定了党“研究讨论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的法定权利。国企应当深入贯彻落实新《公司法》和国企深化改革要求,分层分类动态优化党委(党组)前置研究讨论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清单,完善“三重一大”决策机制,在党的领导下全面提升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水平。
三、优化公司治理主体及其职权
1.放宽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范围,提升国企治理效率
(1)新《公司法》放宽了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范围,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相协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不仅包括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还包括授权的其他部门或机构。
(2)为提升国有资本运行效率,国资监管已实现从“管资产”向“管资本”的转变,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试点在授权放权与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助推下,已取得显著成效。在此背景下,新《公司法》简化国有独资公司决策流程,减少了须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的重大事项,删除了“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定,实现政企分开和公司决策的合理前移,提高国企公司治理效率效能。值得关注的是,新《公司法》将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为必须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的重大事项,这正体现了公司章程在公司治理中的基础性、引领性地位得到强化,提示国企及其交易相对方要高度重视公司章程对公司决策权限的分配机制。
2.建强建优董事会,压严压实董事会责任
(1)优化董事会组成人员安排
新《公司法》总结国有企业外部董事实践,明确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过半数为外部董事”。值得注意的是,按照目前国资监管要求,国有独资公司要健全外部董事召集人制度,国有全资公司也应全面建立外部董事占多数的董事会,国有控股企业实行外部董事派出制度,外部董事要与出资人机构加强沟通,积极维护国有资本权益。
另外,董事会组成人员更加灵活。新《公司法》不再区分公司类型设置董事会上限,将公司董事会规模一律定为三人以上,赋予公司更多自主权。对于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股份有限公司,亦可不设董事会,只设一名董事行使董事会职权。
(2)调整董事会法定职权
新《公司法》对董事会的法定职权进行了精简,删除了董事会“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的职权,并明确董事会可行使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我们理解,新《公司法》采取了缓和的股东会中心主义而非董事会中心主义,在明确股东会法定职权的前提下,尊重公司意思自治,允许公司根据自身需求和情况,将股东会部分职权授权至董事会行使,强化董事会在经营管理中的独立地位。
(3)压严压实董事会实缴资本充实责任
新《公司法》将注册资本完全认缴制修订为限期实缴制,要求“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经公司催缴且宽限期届满,股东仍未缴足出资的,自公司发出失权通知之日,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作为该项制度的配套措施,新《公司法》明确要求董事会对股东出资情况进行及时核查,发现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的,应当催缴出资。董事会未履行前述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责任的董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另外,如股东抽逃出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也应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调整监事会职能主体,强化职工民主监督
新《公司法》虽延续了旧《公司法》关于监事会法定职权的规定,但如前所述,公司治理模式已发生深刻变化。国有独资公司不再设置监事会;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则可以选择不设监事会,由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
职工是公司重要的利益相关者。新《公司法》强化公司民主管理,新增要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强化职工在董事会、监事会的参与要求,对于职工人数三百人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除依法设监事会并有公司职工代表外,强制性要求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允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另外,新《公司法》要求公司解散、申请破产应听取工会意见。
综上,新《公司法》深入总结和巩固了国有企业治理改革成果,并将其中行之有效的做法和改革成果上升为法律规范,对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加强产权保护、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意义深远。新《公司法》将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统一起来,其对国有企业公司资本制度的强化、企业组织结构的优化以及委派董监高职责的夯实等规定,是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促进国有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新《公司法》将于2024年7月1日实施,我们建议国有企业关注新《公司法》及后续配套规定,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完善法人治理和合规管理,以深入贯彻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战略部署和法治国企建设,实现国企深化改革与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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