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承租房屋用来经营,租期内遇到了征收,装修设备和经营利润上都受到一定损失,能不能主张分到一部分的征收补偿呢?
其实,如果征收决定是在租期内作出的,原则上租客是有权分到一部分征收补偿的。
出租人取得征收补偿以后,承租人可以提起共有分割之诉。但是目前相关法律并未就征收补偿利益在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分配比例作出明确规定。以下笔者根据过往代理经验来聊聊这个问题:
一般来说,根据征收补偿协议,征收补偿由以下几部分组成:房屋价值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其他各类补贴奖励费用。其他各类补贴奖励费用,包括协议签约奖、按期搬迁奖、装饰装修补偿、搬场费补贴、设备搬迁和安装费、营业执照补贴、违建残值补偿等。
首先,房屋价值补偿是对房屋本身的补偿,占征收补偿的大头;这部分补偿是专属于出租人的,承租人无权主张。承租人可能有权主张的是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和其他各类补贴奖励费用。
一看约定。如果《租赁合同》明确约定:“如遇行政征收,租赁合同提前终止,征收补偿全部归甲方(出租人)所有,甲方无需向乙方支付征收补偿”,那么承租人是无权主张征收补偿的。
但如果《租赁合同》约定的是“如遇行政征收,租赁合同提前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责任”,法院会认为此处“互不承担责任”仅指“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出租人仍有义务向承租人支付部分征收补偿。
二看时间。要看的不是出租人与征收单位签订征收协议的时间,而是看征收单位作出征收决定的时间。只有征收决定是在租赁合同生效期间作出的,承租人才有权分得征收补偿利益。如果征收决定是在租赁合同到期以后再作出的,承租人就无权主张。
三看政策。共有分割纠纷案件是民事纠纷,法院处理的是征收利益在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如何分配的问题,其判断会以政策为优先。如果动迁基地政策、征收补偿协议中明确,或者诉讼过程中征收实施单位向法院明确某一项征收利益专属于出租人/承租人所有,法院一般会据此做出判决。
如果双方在征收政策方面也没有争议的,法院会综合考量双方合同约定、装修情况、剩余租期、履约情况、搬迁情况、征收的影响及配合征收情况等因素判断各征收补偿项目是归出租人还是归承租人所有,或是由双方共有;最后酌定出租人应当支付给承租人的金额。
在过去,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曾被认为是专属于实际经营者的补偿,全部归承租人所有。这种情况在2018、19年开始发生转变,现在法院认为出租人将自有房屋出租、获得租金的行为,亦是经营行为,出租人也有权分得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征收决定作出的时候,我剩余的租期已经不长了,法院会不会按比例判我少分?我的经营利润高,实际损失比较大,法院会不会判我多分?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数额是以房屋的实际面积为基数计算的,并不以实际损失为基础。承租人的实际损失、剩余租期是法官的参考因素之一,但它们的影响并不会十分显著。
比如在一些案例中,即便剩余租期较短,法院还是在出租人、承租人各分得一半的基准上进行了分割。
在有些征收协议里,这两个补偿项目被合称“按期签约搬迁奖”。
协议签约奖的目的是鼓励被征收人及时签约;签约的主体是被征收人和征收单位,与租客无关。所以,协议签约奖一般归出租人所有。
按期搬迁奖的目的是鼓励被征收人及时清场交房。一般情况下,法院认为按期搬迁奖的取得有赖于出租人、承租人双方的配合,按期搬迁奖由双方共有。
延迟交房了,我还有权分到按期搬迁奖吗?
很多承租人害怕一搬走就拿不到征收补偿了,所以直到房东起诉以后才返还房屋。这是一种很常见的情况,在我们经历的案件中,法官的也表示能够理解承租人的心情。
在这种情况下,只要承租人的延迟交房的行为最终没有影响到奖励费的取得,那么承租人依然有权分得搬迁奖。
而在个别案例中,承租人延迟交房的行为导致了出租人拿不到奖励费,被法院判决向出租人赔偿损失。
一般来说,搬场费补贴、设备搬迁和安装费、营业执照补贴是专门针对承租人的补贴,由承租人取得。这部分补偿在数额上也不大,争议较小。
承租人想要取得这部分的补偿,就要承担一定举证责任。承租人需要证明自己对补偿项目的取得有贡献,才能分得这些补偿。
对于装饰装修补偿,承租人需要证明自己在租期内进行过装修。在个别案件中,承租人租赁系争房屋经营了很久(十几年)的,法院直接判决装饰装修补偿由承租人取得。
对于违建残值补偿,法院会查明《征收协议》中增加的这部分违建面积是否是因承租人搭建行为而产生;承租人需要证明自己对系争房屋有改建、搭建,并且自己的改建、搭建行为导致了面积的增加。
如果法院无法查明以上事实的,则由法官酌定分割的方案。
案情简介:
B公司承租A公司的厂房,租赁期限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
2018年11月30日,征收单位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之后A公司三次向B公司送达《通知函》,要求返还系争房屋。直到2020年9月4日,B公司才返还系争房屋。
之后,A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B公司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B公司则反诉主张分割停产停业损失和其他各类补贴、奖励费。
一审法院认为:
1、停产停业损失及其他各类补贴、奖励费的补偿对象是利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房屋投入装饰装修、参与房屋搬迁的民事主体,既可以是房屋的产权人,也可以是房屋的承租人。租赁期间,涉案房屋被依法征收,B公司作为承租人有权获得有关的征收补偿利益。
2、因涉案房屋被征收造成停产停业损失,双方均有权分得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现B公司要求分得其中的1/2,尚属合理,法院予以准许。
3、虽然征收基地最终并未因B公司延迟交房扣减该笔搬迁奖励费用,但是考虑到B公司迟延返还房屋的行为,以及房屋搬迁需要出租人和承租人共同配合,出租人对房屋最终交付征收基地亦有贡献,故对于单位签约搬迁奖励,在A公司和B公司之间酌情分配。
4、装饰装修、设备搬迁和安装以及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的补贴,法院根据案件情况对海天公司可分得的金额酌情确定。
一审法院判决:
B公司向A公司支付征收补偿款1369万元(约占停产停业损失及其他各类补贴、奖励总费用的54%)。
审理这类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共有分割案件,法官既不需要确定承租人遭受停产停业损失的具体金额,也不需要通过评估来确定承租人的实际装修投入,就可以酌定如何分割,自由裁量权是比较大的。
在判决结果上,法院会在原、被告平等各半分割的基础上,结合双方租赁合同约定、履约情况、经营情况、装修情况、动迁政策、征收补偿的构成等各种因素浮动。
程苗苗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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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投稿:程苗苗律师
责 编:李妍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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