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奖案例 | 盈科上海多位律师承办的案件荣获2024年度盈科建设工程法律服务“优秀案例”

企业   2024-11-25 16:33   上海  

为总结盈科律师在建设工程领域诉讼、非诉讼法律服务经验,彰显建设工程律师的专业水平,促进盈科建设工程法律业务的进一步提升,盈科全国建设工程法律专业委员会开展了建设工程法律服务“十佳案例”、“优秀案例”评选活动。

盈科上海熊文律师,张微律师,陈红根律师、薛斐阳律师,廖金玉律师申报的案例入选“优秀案例”。(点击文字阅读全文)

(本次优秀案例的产生是从律师专业度、案件难度、律师敬业度、办案效果、案例典型性等角度对每个参评案例进行打分,按有效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排名第十一名至第三十五名的为“优秀案例”。)

下面让我们一起来回顾入选案例吧!(以总部公示顺序为序,点击头像可查看律师详细简介)


入选案例介绍


















熊文  律师 

业务领域:

境内境外投融资、资本市场、数据合规、建筑工程与房地产

某集团在某破产清算案件中优先分配财产专项法律服务
客户在某破产清算案件中主张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但是管理人委托的评估机构对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对应的在建工程的评估价值远低于工程造价,导致客户破产清算程序中的清偿比例无法弥补工程投入。
本案难点在于:(1)在管理人已经委托资产评估公司出具评估报告的前提下,管理人及资产评估机构是否重新评估;(2)2018年材料已经缺失,如何收集补充材料从而准确评估债权人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对的在建工程的价值;(3)如果不服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裁定,是否可以提起诉讼?
代理律师通过详尽的协商、交涉、谈判,最终通过提供建设工程+破产清算两个专业的法律服务,提供材料,管理人同意重新评估,将客户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在建工程的评估价值从73523054.94元增加到113190818.68元,在破产清算程序的财产分配中比原有分配方案增加了500余万元。


张微  律师 

业务领域:

企业破产重组法律事务、企业收并购、股权架构设计、商事领域争议处理

上海某公司破产清算项目

上海H公司因大环境变化以及公司内部管理失误,导致近年来公司业务直线下滑,陷入各种诉讼纠纷,最终因资不抵债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公司涉及30多笔债权,总金额超亿元,但公司有效资产仅几十万。其法定代表人名下仅有一套被银行抵押且已经被资产管理公司查封的汤臣一品豪宅一套。

案件难点:其一,在于公司历经近8年停滞,加之各种诉讼纠纷导致债权人对公司以及法定代表人信任度极低,谈判以及沟通难度极大;其二,当时房地产市场环境恶劣,且公司有效资产并不多,导致企业重组难度大;其三,法定代表人名下虽有豪宅,但已经抵押,且当时房产低迷,处置难度极大,若无法处置或处置不当,后期公司以及法定代表人将面临崩盘风险。

最终,在代理律师和各方参与人共同的努力下,在克服房产拍卖、重组失败、各方利益纠葛等一系列艰难问题后,最终通过带抵押过户方式成功将豪宅出售,最终债权人大会通过破产和解草案,法院最终终止了破产和解程序,该案实现了近15%的清偿率,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各方困境。


陈红根  律师 

业务领域:

房地产开发、建设工程、投资融资、国际贸易

薛斐阳  律师

业务领域:

建设工程、公司纠纷、公司治理

彭某、重庆某工程公司与重庆某建设公司、某建设集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建设单位大潼公司系重庆国有企业,总包单位警通公司系上海民营企业,彭光平、华联公司系内部合伙,但由彭光平出面与警通公司订立施工合同。后彭光平起诉警通公司并胜诉,但在该案执行中警通公司进入破产清算,彭光平、华联公司遂委托律师进行债权申报。经沟通,管理人认为警通公司应收大潼公司的工程款属于破产财产,彭光平为普通债权人应参与破产分配,初步确定受偿率为2%。

本案难点在于,一:彭光平已经申报债权,能否再与华联公司进行共同诉讼?二:本案应由工程所在地的重庆法院还是受理破产案件的上海法院管辖?三:如果本案胜诉是否属于个别清偿?

代理律师认为华联公司在彭光平同意且在其申报债权范围内共同诉讼不损害各方当事人利益,将警通公司列为第三人而非被告不受破产案件专属管辖,本案仅要求大潼公司清偿,因而不属于警通公司的个别清偿。最终,判决支持了委托人的全部诉讼请求,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生效后,代理律师继续为彭光平撤回了破产债权的申报。


廖金玉  律师 

业务领域:

房产、合同、婚姻继承、公司法

上海某建筑设计公司与慈溪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本案廖金玉律师代理原告。被告委托原告进行建设工程方案设计,但是双方未签书面合同,原告也无法提供设计服务成果交付过程的证据,更无法证明设计费约定了多少钱。

接受委托后,廖金玉律师穷尽举证能力,通过检索、查找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公开资料,发现当地政府公开披露的设计图纸系原告所提供,且图纸中留有原告的商标,获得本案关键证据。

第一次庭审中,被告对主体资格、设计费价款均不认可,本案的承办法官再三提示原告有败诉风险。

廖律师补充提交了大量的证据,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形成了固定、稳定的交易习惯,法院组织第二次开庭。第二次庭审结束后,廖律师向法庭提交了关于本案形成事实合同关系、被告应当支付设计费价款的代理意见。代理意见提交后,在承办法官的组织下,被告愿意调解,并签署了调解协议。

调解后,原告最终通过执行程序获得相应的设计费。




组  稿:盈科上海融媒体中心

责  编:孙之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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