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案例|诉讼保全错误却不承担责任?

百科   2024-11-24 21:59   北京  

法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一起民间借贷案件,原告诉讼保全错误且存在明显的过错,却判决不承担责任,着实让人匪夷所思。

案情介绍:2022年12月份,原告金某起诉王国华、天马华源停车设备(北京)有限公司、华源雄兴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王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金某作为申请人向铁西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王国华、天马华源停车设备(北京)有限公司、华源雄兴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金某后又追加申请诉讼保全了王姗个人财产。

2022年12月15日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辽0303民初4899号民事裁定书: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国华、天马华源停车设备(北京)有限公司及华源雄兴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由于华源雄兴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因为诉讼保全一事,2023年经营业绩严重受损(由公司的2022年和2023年的流水账目佐证)。

该案经过一审和二审: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辽03民终4172号民事判决书;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22)辽0303民初4899号民事判决。法院被告王国华、天马华源停车设备(北京)有限公司偿还原告金某借款本金及利息,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王姗、华源雄兴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不承担民事责任。

因为金某利用立案登记制的形式审查的宽泛,极端地运用诉权,这么一起普通的民间借贷纠纷,就列了四个被告。一审中,华源雄兴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再三强调系被告天马华源停车设备(北京)有限公司的子公司,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人格独立,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民事责任,金某本人系从事的法律专业人士,对此法律关系,应该非常清楚。

金某保全错误,华源雄兴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为案由,以金某为被告,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该案属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凿,理应得到支持。

可是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22)辽0303民初4899号民事判决,判决金某不承担民事责任。法院认为承担责任应当充分考虑申请人申请保全时是否存在主观过错,即申请人对出现财产保全错误是否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金某存在明显的过错:因为在民间借贷纠纷的(2022)辽0303民初4899号一审判决华源雄兴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不担责,金某作为法律专业人士应知错就改,及时止损,解除对华源雄兴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保全,可是金某将错就错,不愿申请解除诉讼保全。在二审期间几个月里,一直对华源雄兴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采取诉讼保全,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由此可见金某主观过错的顽固性。

民间借贷纠纷中的原告金某起诉不列股东为被告,为何非得舍近求远地列被告的子公司为被告呢?这是因为被告公司的三位股东中一位是金某的亲戚,一位是金某妻子开的公司、一位是王国华(作为法定代表人的王国华已被起诉)。根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法〔2019〕254号】规定:债权人对债务人公司享有的债权提起诉讼的同时,一并提起公司人格否认诉讼,请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可以列公司和股东为共同被告。

能诉的不起诉,不该起诉的却想方设法起诉,由此可见金某起诉“被告子公司—华源雄兴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系明显地合理性!对不合理地恶意地提起诉讼和申请保全的,应承担保全错误的损害责任!同时说明法官认为金某没有主观过错,存在显而易见的错误。关于损失:法官认为未提供足够证据证明其损失的具体数额,亦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该损失系由金某申请保全导致。

综上所述:个人认为承办法官的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做出有失偏颇的案件。

华源雄兴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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