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良资产业务迎新规:有序拓宽收购范围

百科   2024-11-20 10:59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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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金融监管总局发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业务,引导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立足主责主业,增强收购处置专业能力,发挥金融救助和逆周期调节功能。

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指出,考虑到当前金融机构资产风险特征发生较大变化,为与相关政策做好衔接,有序拓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收购范围,助力金融机构盘活存量,金融监管总局制定发布该《办法》。

《办法》明确细化可收购的非金融机构不良资产标准,并对尽职调查、处置定价、处置公告等关键环节进一步明确监管要求,同时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可开展围绕不良资产相关的咨询顾问、受托处置等轻资产业务,培育差异化核心竞争力,在发挥逆周期救助性功能,特别是在中小金融机构改革化险中发挥积极作用。

拓宽可以收购的资产范围

《办法》要求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聚焦主责主业。有序拓宽金融不良资产收购范围,明确细化可收购的非金融机构不良资产标准,引导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坚守不良资产主阵地,提高收购、管理、处置专业能力,加快不良资产出清,更好发挥金融风险“防火墙”和维护金融安全“稳定器”的功能作用。

《办法》第六条拓宽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可以收购的资产范围,对象包括金融机构持有风险分类为次级、可疑、损失类的资产;虽未分类为次级、可疑、损失类,但符合《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定义的重组资产;其他已发生信用减值的资产等。

第十一条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对拟收购的不良资产进行独立、客观、充分的尽职调查,确保资产权属真实有效且符合本办法可收购资产范围的要求,形成真实、全面反映资产价值和风险的结论。尽职调查应严格落实“双人原则”,并视情况聘请法律、评估、审计等中介机构协助开展工作,但不得将可行性研究、抵质押物现场核查等尽职调查的实质性职责交由第三方机构承担。

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指出,《办法》有序拓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可收购的金融不良资产范围,允许其收购金融机构所持有的重组资产、其他已发生信用减值的资产等,助力金融机构盘活存量,释放更多信贷资源投入国家政策方针重点支持领域。同时,为引导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进一步支持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办法》明确界定非金融机构不良资产收购标准,鼓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切实发挥金融救助和逆周期调节功能作用。

加强各流程环节内部风控

《办法》强化风险防控。要求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建立健全审批决策机制,加强对不良资产收购、管理、处置各流程环节的内部风控和监督制约,切实防范道德风险。

第三十九条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拟处置不良资产进行评估应坚持“评处分离”原则,保证资产评估和资产处置环节相互独立,根据不同形态资产的特点采用科学合理的估值方法,确定资产价值。

以债权转股权、出售股权资产或出售不动产的方式处置资产时,除上市公司可流通股权外,原则上由外部独立评估机构对资产进行评估,对于评估工作受到严重限制、无法履行现场调查程序、无法取得评估必备资料的资产,采取公开方式交易的,应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发掘资产的公允价值。

《办法》还要求提高综合化服务水平。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可结合自身资源禀赋和比较竞争优势,开展围绕不良资产相关的咨询顾问、受托处置等轻资产业务,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助力金融和实体经济风险出清,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

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当前,我国不良资产市场对咨询顾问、受托处置等服务存在需求,为充分发挥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专业知识、人才队伍、处置经验等方面的比较竞争优势,《办法》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可结合自身资源禀赋,开展围绕不良资产主业的咨询顾问、受托处置等轻资产、高附加值业务,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助力金融和实体经济风险出清,提高化解处置金融风险的质效。

  《办法》发布后,包括中国东方、中国信达、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等在内的多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迅速部署贯彻方案,加快提升服务实体经济和防范化解风险能力。业内人士表示,《办法》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业务管理进行全方位指导,有助于引导其专注不良资产主业,提高收购、管理、处置专业能力,培育行业发展的核心竞争力,为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多维度全流程促行业发展

  当前,我国不良资产处置行业已经形成包含全国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地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经营主体在内的多元化发展格局,并在化解金融机构和实体企业风险等方面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

  例如,中国东方通(17.0800.030.18%)过收购不良债权、参与破产重整、实施债转股等方式,近五年累计化解金融风险超7000亿元。其中,通过创新“双层SPV风险化解”基金等新模式,收购中小金融机构不良资产近4000亿元。中国信达近三年来,持续加大金融不良资产收购力度,投入资金超过2000亿元。中国中信金融资产专注不良资产主责主业,持续推动主业做优做强,累计收购不良资产债权超2万亿元。

  “金融资产管理行业运营整体稳健,但仍存在优化空间。”中国银行(4.990-0.01-0.20%)研究院研究员杜阳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办法》致力于解决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高质量发展过程中的痛点和难点,在实体经济恢复性发展的关键时期,有助于推动行业运营迎难求变。

  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不良资产收购范围方面,《办法》进行了有序拓宽,允许其收购金融机构所持有的重组资产、其他已发生信用减值的资产等,助力金融机构盘活存量,释放更多信贷资源投入到国家重点支持领域。

  中国东方方面表示,《办法》丰富了处置盘活工具箱,赋予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合理选择追加投资方式和规模的权利,筑牢改造提升资产价值的基础。优化处置流程及配套政策,提高化解风险效率,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打造“收处”良性循环提供强有力的政策保障。

  做优做实不良资管业务

  多家机构认为,《办法》对引导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进一步发挥独特功能优势,专注不良资产主业,保障金融市场长期稳定发展具有里程碑式的重要意义。接下来,将继续聚焦不良资产主责主业,推动制度落地见效。

  中国信达表示,将严格按照《办法》要求,坚守功能定位,聚焦主责主业,着力培育专业能力,强化风险防控机制,提升综合金融服务水平。

  中国中信金融资产表示,将进一步加强风险管理体系建设、完善不良资产管理制度,强化团队建设和人才培养,培养差异化的核心竞争力。

  中国东方表示将做好四方面工作:一是聚焦不良资产主责主业,积极支持金融机构风险化解,助力地方中小金融机构深化改革;二是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关注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风险趋势,充分运用实质性重组等方式,助力实体企业盘活资产、脱困重生;三是强化合规经营理念,梳理优化制度流程,加大合规文化宣教力度,牢固树立合规意识;四是加强主业能力建设,以新时期新任务新课题为导向,持续构建核心竞争力,扎实做好“五篇大文章”,为金融强国建设、全面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作出新的贡献。

  杜阳建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按照《办法》要求,做优做实不良资产管理业务。一是聚焦主责主业,提升专业化能力,二是加快不良资产出清,提升市场化运作效率,三是切实当好金融风险的“防火墙”和维护金融安全的“稳定器”。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线上线下同步进行关于举办金融审判新规则与金融风险防范化解高级培训班通知 

培训结束后将由中国行为法学会培训部颁发《三十学时结业证

——金融审判中的一些共性问题

1、金融监管规章和公序良俗  2持牌经营 3超越经营许可范围的合同效力

4变相提高融资利率的行为效力 5明示利率 6利息的裁判标准和表述方法

7以商业银行名义借款参与民间借贷的后果  8金融机构分支机构的诉讼地位(二)金融借款纠纷案件法律适用问题

1金融机构收取利息和费用的认定 2借名贷款偿还

3、委托贷款不得穿透为民间借贷,进而认定合同无效

(三)融资担保纠纷案件法律适用问题

1、先办登记保理人有权请求已接受债务履行的保理人将所得款项返给自己

2、应收账款保理虚假,三种情形保理人承担的责任

3、融资物虚构的融资租赁关系构成借款

4、融资租赁中自物抵押有效,出租人可以行使优先受偿权

(四)九民纪要后银行信贷担保相关法律问题

1、公司对外担保 2、让与担保  3、差额补足

(五)关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件的审理

1、明确法律适用规则  2、依法确定责任主体  3、依法分配举证责任

4、告知说明义务的衡量标准 5、损失赔偿数额的确定   6、免责事由

主讲专家:某直辖市金融法院综合审判庭庭长,全国优秀法官

一、新《公司法》对金融机构的影响、应对与实务运用

1、新《公司法》“法人独立人格、股东有限责任制度与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在债权人的保护与资产处置中的运用

2、新《公司法》对对公授信业务主体资格审查的影响

3、公司资本制度与出资责任的变化对金融机构债权管理的影响

4、新《公司法》优化“三会一层”等公司治理架构的调整对金融机构的影响

5、股东资格及股东权利变化和股东权利保护对信贷业务的影响

6、新《公司法》关于“公司设立、退出制度”变化对信贷业务影响

二、金融审判新规则解析——与金融风险防范化解有关的纠纷案件的审理

(一)有效治理“逃废债”的法律适用问题

1受托管理人的监督责任 2恶意串通逃避债务的行为无效  3代位权若干问题

4撤销权若干问题   5、利用破产法保护债权人

(二)关于金融机构股权确认及转让纠纷案件的审理

1股权代持若干问题  2限制股权的效力 3股权清退决定的行政执行

(三)关于金融机构接管、托管与破产程序的衔接

1接管、撤销、托管后的三中止  2受理破产  3集中管辖  

4诉讼代表人      5审计、评估结论的采信措施  6保全

7整体承接   8管理人的产生

三、金融民刑交叉案件审理问题

1、金融民刑交叉案件的程序选择标准 2、民刑交叉案件的合同效力认定要点

3关于刑事追缴退赔与案外人合法权益保护

主讲专家:李志刚 法学博士,最高人民法院原审判长,参与融资租赁等多部司法解释的起草。2013年全国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主报告执笔人2015年八民会主报告的起草人之一

(一)金融机构视角: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重点条款解读及其对金融业务的影响和风险

1、《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重点条款解读 2、《司法解释》对金融合规的影响

3、《司法解释》对金融不良债权处置的影响 4、《司法解释》对金融诉讼的影响(二)金融审判新规则解析——与供应链金融有关的纠纷案件的审理

1关于保理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问题   2关于应收账款质押纠纷案件的审理

3关于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  4关于票据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

5关于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

主讲专家:资深法官,从事民商审判29年,直接审理或担任审判长审理的案件5000余件;先后在最高法院《人民司法》《人民法院报》《商事法律文件解读》等发表文章30余篇

报到日期:2024年11月28日

讲座时间:2024年11月29日—12月1日(三天全天授课)

讲座地点:上海市(具体与会地点另文通知)

本次课程将灵活采用线下(现场授课)与线上(网络直播)结合的方式进行(可以选择现场听课或者选择观看视频直播)。课程直播后可以回看。

联系人:牛老师 

电话:18210838551(微信)

QQ:10429303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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