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费预交争议:业主权利应获尊重,缴费选择权应归还业主

民生   2024-03-25 18:10   江苏  





物业费预缴争议:业主权利应获尊重,缴费选择权应归还

各位业主,我是小区业主阿骏,也是这个公众号的小编之一,  我原本没有太在意业委会和银城物业签订的合同,昨天看了太湖老姜的发文,我也仔细把合同看了一遍,加上业主群里的只言片语的讨论,我也觉得业委会在与新物业签订合同的过程中,这一个条款需要好好讨论一下:主于乙方进驻之日起预交下一年度物业服务费用。”   这一决定打破了小区长期以来形成的缴费习惯,引起了部分业主的不满和质疑。在此,我们认为业委会的这一要求不仅不合理,而且侵犯了业主的合法权益,缴费时间的选择权应该归还给业主。

一、缴费习惯的改变需尊重业主意愿

        金马国际花园小区作为一个成熟的社区,长期以来形成了灵活多样的物业费交纳方式。业主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年初、年中或年底缴费,这种弹性制度充分考虑了业主的个体差异和实际需求。然而,业委会突然提出预交物业费的要求,无疑是对这种长期形成的缴费习惯的粗暴干涉。

        其实,每个家庭的经济状况、收支计划各不相同。有的业主可能习惯年初规划全年支出,提前缴纳物业费;有的则可能根据年中或年底的收入情况来决定缴费时间。业委会一刀切的预缴要求,无视了业主的这些实际需求,强加了不必要的经济负担和规划难度。

二、业主权利应受尊重和保护

         作为小区的主人,业主对物业费的缴纳方式和时间应有决定权。业委会作为业主的代表机构,其职责是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反映业主的意愿和要求。然而,在此次事件中,业委会却站在了业主的对立面,强行推动预缴物业费的要求,这显然违背了其职责和使命。悄悄问一句,在推行预交物业费之前做过调研吗?征询过业主意见吗?

        我强调,业主的权益不容侵犯。无论是在物业费的交纳方式上,还是在其他与业主切身利益相关的事务上,业主都应拥有最终的决定权。业委会应尊重和保护业主的这一权利,而不是擅自替业主做决定,我们不希望被代表。

三、全额预缴物业费的潜在风险

       除了对业主缴费习惯和权益的侵犯外,全额预交物业费还存在一定的潜在风险。首先,从资金安全的角度来看,预交的物业费在物业公司手中形成了一笔庞大的资金池我当然知道南京银城物业是行业有名气的大公司,即便是无锡的第十一分公司,应该也不会有什么纰漏,但是从理论上来说,只是在理论上存在资金安全隐患。

        其次,从服务质量的角度来看,预交物业费可能导致物业公司失去提升服务质量的动力。在没有经济压力的情况下,物业公司可能会放松对服务品质的追求和对业主需求的响应,从而影响到小区的整体居住体验。有时候考验人性,不如制定规则。相比于物业公司,其实业主属于弱势的一方,交纳物业费的积极程度,是对物业公司服务的直观体现。也是业主唯一可以体面主张自己权利的机会。如果业委会执意要困住业主的手脚,那么业委会是为业主服务的领导,还是为物业公司的傀儡?

四、支持停车费的预交作为物业公司利益的平衡

       虽然我们对业委会要求预交物业费的做法持反对态度,但我们也理解物业公司需要一定的资金保障来提供持续的服务。因此,作为利益的平衡,我们可以考虑支持停车费的预交。与物业费不同,停车费通常与车辆的使用频率和停放时间直接相关,预交停车费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障停车场的正常运营和维护。

      然而,即使是停车费的预交,也应该建立在双方充分协商和业主自愿的基础上。业委会和物业公司应该向业主详细说明预交停车费的必要性、具体用途和管理方式,以确保业主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五、最后提点建议

        我个人认为金马国际花园小区业委会要求业主预交物业费的做法既不合理也不合法。我们呼吁业委会立即撤回这一要求,并与业主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商,寻求更加合理、更加符合业主利益的缴费方案。

         同时,我们也呼吁相关部门加强对业委会和物业公司的监管和指导,确保他们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始终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和小区的和谐稳定。只有在相互尊重、平等协商的基础上,我们才能共同打造一个宜居、和谐的居住环境。

          最后,我们要强调的是,无论是物业费还是其他与业主利益相关的事务,业主都应拥有最终的决定权。任何试图剥夺或侵犯业主权益的行为都将受到业主的反对和正义的制裁。让我们携手共进,为金马国际花园小区的美好未来而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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