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无锡天奇城业委会收到中级法院的2024苏02民终5817号终审判决,维持原判。至此,业委会赢得130多万的案子尘埃落定。
2008年7月,物业公司签署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开始管理小区,收取或代收各项费用。
2021年2月首届业委会成立,任期至2024年2月。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第18条规定,业委会对因业主公共事务引发的纠纷有权决定起诉或应诉。
因物业公司拒不公示公共收益情况,业委会向法院提起知情权诉讼。详见本号文章 2022年1月,物业公司主动退出小区。
根据知情权获得的财务资料,业委会于2023年6月提起公共收益案件的诉讼。因诉前调解、司法审计等原因,一审至2024年上半年都未能判决。
为防止业委会任期届满而引起诉讼中止,业主大会于2024年1月底做出决定:与原业委会成员在业委会换届过程中、后续换届不成功及其他情况下,代表全体业主继续正在进行的诉讼,有且只有诉讼权。
直到2024年11月下旬,业委会收到了终审判决书。
诉讼中,物业公司一方并未着重提及起诉是否授权的问题,但法院主动进行了审查。幸好议事规则有明确规定。
首届业委会于2024年2月到期,一审在2024年7月才判决,二审更是拖到了11月。本案之所以没有中止,业主大会2024年1月的决定起到了关键作用。
法院认为,业委会换届实际是成员任期届满而进行的调整,不影响业委会的诉讼主体资格。这一观点非常好,对解决纠纷产生了重要的正面影响。
诉讼证据表明,物业公司在小区安装充电桩,并收取了8万多元的充电费。对于该笔费用是否属于公共收益,双方争议较大。物业公司认为,充电桩电费是代收代付,中间并未赚差价,收完就转给电力公司了,这笔钱不是公共收益。
业委会认为,物业公司并未单独安装电表,不存在独立于小区公共用电以外的电线,其收取的充电桩电费是出售小区公共用电所得,所收电费属于公共收益。
法院以物业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存在独立电表和独立核算电费为由,认定该笔费用属于公共收益。
公共收益支出问题争议同样大,还进行了司法审计。过于复杂,不必细说。
审计结果出来后,一审最后一次开庭时,物业公司拿出了一份判决书,证明其因该小区的维修拖欠开发商166万元。同时宣布,物业公司退出最后一个在管小区。
该判决显示,物业公司的关联公司开发商,起诉物业公司返还垫付资金。该案受理时间同样是2023年6月,与业委会起诉的案子同时受理。
2024年春节后不久,业委会即知晓了开发商起诉物业公司的情况,且认定是为了逃避债务而进行的虚假诉讼。奈何,业委会任期届满,无法发起新诉讼,无法申请成为开发商起诉物业公司一案第三人。只能,眼看着他们自己给自己打官司。
拿到二审判决前的几天,业委会发现物业公司已被申请破产。可惜新一届业委会至今未能选出!
赢得了官司,后面仍然面临漫长的讨债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