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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
楔子
有两个词,平时很少接触,一旦涉及到刑事案件,多数人或多或少都可能会听说这些内容。
所以,不少案情相对简单的家属,就会开始纠结——究竟是争取取保候审呢,还是争取监视居住?一、何谓取保候审?
具体来说,就是办案机关让犯罪嫌疑人提供担保人或交纳保证金,同时出具保证书,保证不逃避或妨碍侦查,并且随传随到。取保候审通常适用于犯罪较轻的嫌疑人,这类人不需要拘留、逮捕,但却需要对其行动自由作一定限制,同时还需要让其对法律有一定的畏惧感。按照法律规定和法治精神,取保候审,也就是不羁押状态应该是常态,要比动辄拘留逮捕要人性化的多。目前来讲,未成年人犯罪这块,取保候审的较多,成年人犯罪取保候审的则相对较少。
二、监视居住又是咋回事?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监视居住是另一种强制措施。具体内容就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他的人身自由。平时我们说的监视居住,大多都是指一般监视居住,就是在当地有住所的,虽然案件情节比较轻微,但是又担心取保候审不足以解决办案单位的顾虑,于是就把当事人监视在家中。
这种情况下,只要不到处乱跑,对于个人生活来讲影响并不大,只是不如取保候审那么自由罢了。三、指定监视居住又是何方神圣?
2.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第二部分规定的就是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按照上述规定,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的情形不过两种而已:衡量“重大”与否的标准又有3个:第一,贿赂数额50万元以上;第二,或者有重大的社会影响;第三,或者涉及国家重大利益;四、哪种措施更可怕?
上述三种强制措施中,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是对犯罪嫌疑人最不利的一种方式。因为在一个指定的酒店里,办案人员可以随时去提审被告人,但是被告人的权利又很难得到保障。在公安机关办案中心里,权利都被监督的时候,还有可能存在刑讯逼供,何况在一个没有任何监督的环境里?这就造成办案机关“刻意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问题,比如有时候现有条件不符合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他们就会创造条件去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比如,在实际办案工作中,我们就遇到过这种情况:为了达到“嫌疑人在当地无固定住所”的条件,侦查机关刻意采取“指定管辖”的方式,促成异地办案,进而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尾声
权力,唯有关在制度的笼子里,才有可能发挥出最大威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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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邹玉杰律师
亳州律协·刑委会主任,金亚太(亳州)律师事务所主任,谯城区法学会首席法律咨询专家……
目标:穷二十年蛮力,救一百条人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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