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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肺压缩”和“肺萎陷”,是否一回事?
最近办理一个法律援助案件,当事人是个未成年孩子,涉嫌罪名是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罪。案件,本来是聚众斗殴罪的,因为这个小孩未成年,只能往故意伤害罪上靠,而且必须是重伤害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果是轻伤害,就无需追责。但是,该案件中的重伤鉴定结论存在明显问题:鉴定人将病例以及X光片中的“肺压缩”和鉴定标准中的“肺萎陷”混为一谈。毕竟我们只是懂法律,不太懂医学,于是就找了不少医生咨询,得到的答案也是大相径庭,有医生说二者差别很大,有医生说没有差别。我们只能就自己对相关规定的理解,给出相应的质证意见,希望能有高手给予指点(先谢谢)。当庭,针对《受害人某某构成重伤的鉴定意见》的具体质证意见——对于该证据的“三性”和证明目的均有异议,该鉴定意见不应该作为定案依据。第一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6.2.g:血胸、气胸或者血气胸,伴一侧肺萎陷70%以上,或者双侧肺萎陷均在50%以上。明确要求的是“肺萎陷”,但是受害人的病历、x光片或ct片,显示的均是“肺压缩”90%或者70%。如果将两者混为一谈,那就有点将涉及嫌疑人自由权利的重伤鉴定意见过于儿戏化,甚至可以说鉴定人严重不负责任。第二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中关于“重伤”的定义是这样说的:“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包括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
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或者由原发性损伤引起的并发症,危及生命;遗留肢体残废或者轻度容貌毁损;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重要器官功能。”由此可以得出结论,一旦鉴定为重伤,就说明要达到使人的某个器官丧失功能的程度,而且是一种既成事实,而绝对不是一种不稳定的状态。具体到本案鉴定意见的两个词语,“肺萎陷”和“肺压缩”。肺萎陷,明显是一种既成事实,是描述人的肺部器官现实中的一种状态;而肺压缩呢,明显是一个动词,处于一种动态变化一种,是不稳定的,可能会变的更坏,也可能变化的更好。本案中的情况就是,往好的方面变化——根据卷宗中的几个CT和X光片显示,受害人的伤情一直在变化中,第1天第1次检查时,肺压缩是90%,当天第2次检查时,肺压缩就变成了70%。这说明受害人的肺部根本没有受到实质性的损伤,比如现在再检查受害人的肺部,应该和正常人没有任何差别。因为肺压缩,是一种外界有了压力导致肺部空间被压缩,造成人体呼吸困难,一旦外部的压力消失,这种症状就很快会消失,会恢复。而肺萎陷,是因为肺部受到了严重的创伤,导致难以恢复的一种稳定的病态,是很难再有所改变的。第三
经过在法律文书网上检索,故意伤害类的案件中,有肺萎陷这个关键词的案例有500多例。其中安徽省有40例左右,几乎每一个地级市都有类似的案例。这种情况至少说明“肺萎陷”这个词语,不仅是医学常见词语,而且更重要的是这个词在刑事判决中也是实实在在存在的。并不像鉴定人所说,“肺压缩”就是“肺萎陷”,二者没有区别。实际上,不管是法律还是医学,都是一门非常严谨的学科,在词语的选择上,都会慎之又慎。如果真像鉴定人所说,肺压缩就是肺萎陷,那么起草《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时,就应该直接写成肺压缩这个更容易记住的词语,而不应该用“肺萎陷”这个难以理解的词。更何况,这个标准是经过很多人反复讨论研究之后的结论,绝对不是某一个人拍脑袋直接决定的。第四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中关于“鉴定时机”的说明是这样的:“以原发性损伤为主要鉴定依据的,伤后即可进行鉴定;以损伤所致的并发症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以容貌损害或者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损伤90日后进行鉴定;……”上面已经提到过,“重伤”的标准是需要造成组织器官功能障碍或者同等程度的人体损伤为前提,那么,其鉴定时机就至少应该等病情稳定后,以稳定后是否造成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为依据,如根本没有造成组织器官功能障碍,就不应该认定为重伤。c)女性双侧乳房损伤,完全丧失哺乳功能;女性一侧乳房大部分缺失。g)血胸、气胸或者血气胸,伴一侧肺萎陷70%以上,或者双侧肺萎陷均在50%以上。i)脓胸或者肺脓肿;乳糜胸;支气管胸膜瘘;食管胸膜瘘;食管支气管瘘。根据上面内容,可知确定为重伤的情形,基本上都是会导致某一个器官组织受到严重损伤,而且一时半会很难快速恢复正常的情况,比如:心脏破裂,心包破裂,气管破裂,支气管破裂,肺破裂,乳房大部分缺失,食管破裂,胸腔大血管破裂,膈肌破裂等等。反观本案中的受害人,肺压缩情形也就维持不到二十四小时,因为第二天复查时,肺压缩情况已经得到缓解,甚至可以说已经消失不见。这种情况,等于受害人的肺部并没有受到实质性损害,肺压缩,只不过是暂时的受到了一定影响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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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邹玉杰律师
亳州律协·刑委会主任,金亚太(亳州)律师事务所主任,谯城区法学会首席法律咨询专家……
目标:穷二十年蛮力,救一百条人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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