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处理2600件案子,开庭拖10年,法官流泪了

学术   2024-11-11 18:19   上海  

作者 | 万笑天

来源 | 智合研究院



与高速增长的律师数不同,中国法官人数在20年中没有增多,并且减少。2002年,时任最高法院长肖扬说,当时从事审判的法官有15万人左右,而2023年初,员额法官约12万人。


近些年,最高法的工作报告中常有“案多人少”“人案矛盾”等表述。2024年也不例外,最高法研究室主任周加海称,法院受理案件数量逐年攀升,“案多人少”的矛盾日益突出。2013年以来,全国法院案件总量年均以13%的增幅快速增长,10年增加了2.4倍。


2023年,全国法官年人均办案量已达357件,有的法院人均结案数量超过500件,还有的超过600件——内蒙古呼和浩特赛罕区法院。两年前的数据是,全国12.7万名员额法官,人均受理案件240件,人均结案188件。


“案多人少”的问题早已存在,员额制改革后,人均办案量的上升,一方面是案件量上升,另一方面是法官数减少。值得注意的是,改革中一些地方为争取更多的员额法官名额,人为扩充案件数。之后这类案件,还可应对一些考核指标。


与世界其他面临“案多人少”的国家相比,中国法官的人均结案数并不算高,但中国法官的工作量并不单由案件量构成,他们还承担着许多非审判工作。


一项2020年对全国1千多名法院司法人员的问卷调查显示,受访者把“非审判工作耗时过多”,视为仅次于“案件数量太多”的造成工作负荷过大的原因。


员额制改革的初衷是,将原有法官队伍中不从事审判工作的人剔除,优化审判资源,实现法官的专业化、职业化。目前来看,改革效果尚未完全实现,或还须进一步的调整、改革。

全球难题

01

世界各国法院普遍面临“案多人少”的处境,和由此引发的司法能力危机——法官的巨大工作负荷,终将影响司法公正和效率。


印度法院或是最夸张的一个,据2016年外媒报道,印度首席大法官向莫迪呼吁,要求雇佣更多法官,在说这些时他情绪激动,几乎流泪。他说,印度最高法院的一名法官每年需要处理2600个案件,且目前印度的2万余名法官,根本无法处理成百上千万的案件。印度司法系统的运作非常缓慢,开庭时间可能拖上数年甚至数十年。


美国法官在上世纪末,就承担着较大的工作压力。曾有美国联邦上诉法院的法官描述自己的工作时间表:早上4:30起床,在家工作到7:00,8:30到办公室,下午6:00回家,晚上9点休息,每个周六都加班,有时还要搭上周日的部分时间。


尽管多次作出研究报告、提出改革举措,但并未引发联邦法院系统实质性的大改革,这一问题继续存在。近年相关研究与改革降温,也因为美国司法系统适应了这种常态,并通过增加联邦法官职数减缓了问题的紧迫性。


近年,美国实施了“法官互助”项目,让退休的资深联邦法官作为志愿者,到其他法院任职,帮助解决案件或法官空缺所积压的工作。


同样,上世纪末始终在高位的诉讼案件,让日本法官有人均“负责三百件”的俗称,法官没有时间深入思考案件,被视为辛苦的“知识工人”。


解决的方法是,增加法官数量和质量。1952年到2000年,日本法官职数增加了700个左右,而之后的20年,职数增加了800多个。同时2003年后,日本全国法院案件量持续下降,导致法官年人均立案数下降。不过,近年日本法官人均案件量仍在800件以上。



尽管在员额制改革后,中国法官人数缩减,数量仍远超美、日,但人均案件量却不及,对一些国家而言也较低,比如,巴西近年每个法官年均作出1600个判决,意大利、西班牙和葡萄牙分别为,960件、690件和400件。


不过案件量并不等于工作量,两者的差异在于,中国法院系统中,法官需要做不少与审判无关的工作,或者法院之外的工作。


2020年,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程金华,对1099名法院司法人员的调查中发现,76.98%的受访者认为每周工作40小时或更长,员额法官是加班最多的群体,其次是法官助理——有82.87%的员额法官认为每周工作40小时或以上、46.02%认为45小时或以上,15.74%认为55小时或以上。


同时,有64.15%的受访司法人员认为工作负担较重,有8.29%的认为工作负荷难以承受,两者比例达72.44%。“非审判工作耗时过多”是一个重要原因。

 

有学者归纳了中国法官的两种角色:裁判员和社会工程师,后者需要承担大量诸如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的“中心大局”工作。例如,越是中西部地区与相对不发达地区,法官参与社会治理的事务越多——协助拆违和扶贫工作等。


过去中国的法官是一种广泛的称呼,其中直接从事审判工作的比例不大。时任最高法院长的肖扬在2002年就指出,当时20多万名法官中,真正从事审判工作的只有15万左右,有近5万名法官不在审判岗位,并且他强调,“这是最高法院统计的,我估计不在审判岗位的法官人数更多。”


此前进行的员额制改革,正是要解决这一问题,通过制度革新,吸引优秀法律人才,优化审判资源,实现法治专门队伍的专业化、职业化,并解决法院审判工作及管理的行政化。

法官人数减少

02

员额法官的类似概念,最早出现于1999年的《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要求确定法官编制。2001年,《法官法》修订时,也增设了相关条文。


不过,由于这一改革是对法院工作人员利益格局的重新洗牌,被视为“动自己‘奶酪’的硬仗”,进行的并不顺利。


直到2013年,中组部分别与最高法、最高检联合下发了,两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制度的改革意见,对审判人员和检察人员分类,各级法院、检察院司法人员的比例等都作了初步的规定。


2014年,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通过的《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第一次明确提出“建立法官、检察官员额制”。


改革规定,法官、检察官人数不能超过中央政法专项编制的39%。当时认为,以这一比例,若按“入额者必须办案”并配备一定比例的辅助人员执行,不仅不会降低一线人员办案数量,反而可能优化人员结构,增加一线办案人员数量。


试点中,不同地方计算出的比例不尽相同。如上海根据案件受理情况、未来发展趋势等,确定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的比例为33%、52%、15%。贵州确定员额法官占中央政法专项编制的26.75%。


对比2013年,全国法官19.88万名,占法院人员总数34万人的58.5%。后中央政法委又明确可根据基层法院实际情况,适当扩大基层法院员额比例。



这是由于近些年,全国法院受理的案件有80%以上在基层法院。2023年,最高法审判管理办公室主任廖向阳,解读最高法工作报告时说,2022年基层法院办案数量占全国法院办案总量的比例约为88.5%;结案最多的前24家法院均为基层法院,其中上海浦东法院、北京朝阳法院、东莞第一人民法院结案量超过10万件。


2017年,经过考试、考核等程序,从全国21万法官中选拔出12万入额法官,标志着全国法院员额制改革完成。2021年,员额法官人数12.7万,2023年,廖向阳在上述场合称,目前全国法院约12万多名员额法官。几年中,员额法官人数没有显著变化。


2017年最高法工作报告称,法官员额制改革全面铺开后,全国法院85%以上的司法人力资源得以配置到办案一线。员额制法官对案件拥有更大自主权,同时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


改革后,各地法院人均结案数量普遍提升20%以上。上海、广东、海南法官人均办案数量分别同比增长达21.9%、22.3%和34.8%。这一增长,是法官人数减少与案件数量增多的结果。

人为扩充案件

03

在这期间,“案多”的另一层面是,人为扩充案件。


员额法官的改革意见中提出,根据基础数据和辅助数据确定法院的员额人数,其中最易被量化的是案件数或审判工作量,这成为最重要、最关键的数据。于是,部分法院为了争取更多员额法官名额,不断扩充案件数。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的孙琳,在对我国东部某市一郊区法院的调查中发现,员额制改革后,该法院新收物业服务合同和供用热力合同案件数大增。


2014-2021年新收和已结的这类案件,呈现三种特点:结案方式以撤诉为主,2014-2019年每年新收的物业服务合同、供用热力合同案件中,当年以撤诉方式结案的案件数均占总结案数的74%以上,尤其是2017年、2018年,以撤诉方式结案的这类案件占总结案数的比重分别高达88.48%、95.51%。


其次,平均审理天数较短。2014-2016年该法院审理这类案件的平均天数在72天以上,而2017-2019年的平均审理天数明显缩短,2017年、2018年平均审理天数为42天左右。


最后,串案占比大(注:一个月内涉及同一原告或被告10件以上的案件)。2014-2019年该法院这类案件的串案案件数占比均在50%以上。结案方式上,2014-2021年,当年新收这类案件中,以撤诉方式结案的串案案件数,占串案总结案数的57%以上,且2014-2020年当年新收的这类合同案件中,以撤诉方式结案的串案案件数量,占当年各类合同以撤诉方式结案的34%以上,2017年、2018年占比超过50%。



且2017、2018年,当年新收、结案的这类合同案件中,10日内结案的串案案件数占总结案数的63%以上,并有超过10%的串案当天立案、当天撤诉。2019年,当年新收、结案的这类合同串案,在10日内结案的比重有所下降,但3907件的结案数仍明显高于2014-2016年和2020-2021年的结案数。


孙琳认为,这部分案件实际上就属于法院为争取员额法官名额,人为扩充的案件。另外,受结案率、平均审理天数、长期未结案清理率等多项指标考核的压力,法院在短时间内将这些案件以原告撤诉的方式结案,既不损害原、被告的利益,又能实现审判“量”与“质”的提升。


在员额法官人数、案件量之外,还有一些方面会影响法官的工作量。如,孙琳说,虽然院庭长办案制度已实现常态化运行,但由于院庭长存在挂名办案、委托办案等形式化办案现象,以及部分院庭长出于自身利益考量,缺乏办案主观能动性的问题,导致这一制度被扭曲,削弱了法院的审判力量。

 

2017年,最高法下发的《关于加强各级人民法院院庭长办理案件工作的意见》中规定,基层、中级法院的庭长应达到本部门法官平均办案量的50%-70%;基层法院院长办案量应达到本院法官平均办案量的5%-10%,其他入额院领导应该达到30%-40%。中级法院的院长应该达到本院法官平均办案量的5%,其他入额院领导应该达到20%-30%。


另外,当前法院运作的行政化、社会化,使员额法官过多承担非审判事务。其中,尽管目前各庭室配有专职内勤,但这一部分人员多为员额制改革后,退额和年纪较大未入额的法官。如果他们不愿承担这些工作,最终这些行政事务仍由法官助理或书记员分担。


员额制改革似乎尚未实现预期中司法资源的有效配置。孙琳建议应进一步细化员额比例测算方式,例如,用美国联邦中心的“案件权值”计算法,根据不同类型案件,测算法官工作量。还应健全与完善院庭长办案机制、集约化处理庭室内部行政事务。




本文作者

万笑天

智合研究院高级研究员,关注行业发展与律师动态



参考资料

程金华:《法院“案多人少”的跨国比较——对美国、日本和中国的实证分析》,社会科学辑刊

孙琳:《从手段到目的:人民法院司法考核的内卷化与行政化——以 A 市 F 区法院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为视角》,时代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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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 / 吴梦奇Scott
编辑 / 顾文倩Aro

分类 / 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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