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士纪念日 | 珍惜和平幸福生活,缅怀祖国英雄烈士

政务   2024-09-30 17:17   江西  

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将9月30日定为法定的烈士纪念日。今天,是我国第11个“烈士纪念日”,在这个值得被铭记的日子,在新中国成立75周年即将到来之际,我们每个人都应该珍惜英雄烈士们用生命换来的和平幸福的美好生活,捍卫历史、尊崇英烈,是我们共同的责任。

在这个特殊的日子,“渝北普法”将用一组漫画,与您一起回顾和重温《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看法律之剑如何捍卫英雄权益,构筑维护英烈权益的“铜墙铁壁”。在铭记与传承中,将爱国之情、强国之志、报国之行根植于心。


英烈事迹纳入教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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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十七条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以青少年学生为重点,将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的宣传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

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将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纳入教育内容,组织开展纪念教育活动,加强对学生的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


广泛宣传英烈事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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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网信等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以英雄烈士事迹为题材、弘扬英雄烈士精神的优秀文学艺术作品、广播电视节目以及出版物的创作生产和宣传推广。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十九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通过播放或者刊登英雄烈士题材作品、发布公益广告、开设专栏等方式,广泛宣传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


英雄烈士抚恤优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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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实行英雄烈士抚恤优待制度。英雄烈士遗属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教育、就业、养老、住房、医疗等方面的优待。抚恤优待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并逐步提高。

国务院有关部门、军队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关心英雄烈士遗属的生活情况,每年定期走访慰问英雄烈士遗属。


捍卫英雄烈士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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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网信和电信、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对网络信息进行依法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发布或者传输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信息的,应当要求网络运营者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对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上述信息,应当通知有关机构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阻断传播。

网络运营者发现其用户发布前款规定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网络运营者未采取停止传输、消除等处置措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侵害英雄烈士合法权益和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向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门、网信、公安等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守护英烈纪念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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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英雄烈士纪念设施建设和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加强对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和管理;对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的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

中央财政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的修缮保护,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予以补助。


来源:渝北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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