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是车主的“护身符”
有些人却将其当成“摇钱树”
人为制造交通事故
骗取保险金
案情回顾
2021年4月初,被告人蔺某甲因其所有的小汽车车况不好,经常出问题,维修价值不高,萌生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造成车辆受损骗取保险金的想法。
2021年4月14日,蔺某甲找到蔺某乙(另案处理),商量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车辆受损骗取保险金的事宜。在蔺某甲的央求下,蔺某乙最终帮助蔺某甲把小汽车开至路边水塘里,故意制造出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蔺某甲在车辆开入水塘后,请路人拍照,并向保险公司报案。随后,蔺某甲向保险公司申请保险理赔,最终骗取保险理赔金8万余元。
案发后,蔺某甲于2023年5月11日投案自首,向保险公司退赔其诈骗的全部理赔金并取得谅解。
法院审理
万载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蔺某甲为牟取非法利益,故意制造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进行保险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保险诈骗罪。被告人蔺某甲主动到案,积极退赔并取得谅解,对其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蔺某甲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八条【保险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各位车辆驾驶员
要坚守诚信底线
正确使用车险
如遇车辆受损
应通过正规渠道维修
来源:综合万载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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