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取水?罚!

政务   2024-10-11 17:25   江西  



典型行政执法案例

第13期



为展现我县各行政执法部门工作成效,充分发挥典型案例在实践中的示范指导和警示教育作用,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现开展“典型行政执法案例”系列展播活动。


  +

擅自取水?罚款2万元!

  +


基本案情


2020年9月,县水利局执法人员在开展水资源专项巡查时,发现某公司未经审批擅自抽取地下水,用于该公司日常生产生活经营活动,执法人员立即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章)行为通知书,并查实该公司通过两台抽水泵把地下水抽到该公司院内的储水池,日取水量约为80立方米,用于该公司日常生产生活经营活动。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县水利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二万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适用


向上滑动阅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四十八条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

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征收管理水资源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

(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启示思考


有些当事人法律意识较为淡薄,对于水资源保护的重视程度不够,以为地下水能随便用,甚至明知违法却仍心存侥幸知法犯法。严厉打击各类水事违法行为,是保护水资源、保障水环境和水安全的必要措施。对非法取水等违法行为,水利部门要加强监管严格执法,要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加强水事法律法规宣传,通过以案释法,才能使水法律意识不断深入人心,群众的水资源节约保护意识不断提高。



「END」


供稿 |  行政复议应诉和执法监督股

编辑 |  张   莹

校对 |  吴凌云

审核 |  刘小红


往期推荐

扫码关注我们

了解更多司法行政新资讯! 

上犹县司法局
汇聚司法行政正能量,传播司法行政好声音
 最新文章